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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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如果 在立法 层 面上直接将 侵权 行 为作 为债 的 发生 原 因纳入 一 个 统 一 的债 法 体 系 中 ,则 所 谓
“ 任方式 ” 问题 就不存 在 了 ,因为侵权 的一切 法律后 果均 可 以归于债 的效 果 ,即 “ 责 给付 关 系 ” 。 相反 ,如果 存在 一个独 立 的侵 权责 任规 范体系 ,则至少 在 法解释 学上会 存 在一个 不受债 之结 构影 响 的侵权责 任后果 ,多元且异 质 的责任方 式也 就成为 了可 能 。 《 侵权 责任法 》 之纳 入立法 规 划 并 最 终 出 台 ,给 立 法 论 层 面 上 的 相 关 争 论 划 上 了句 号 ,但 是 ,解 释学 上 的争 论并 未被终 结 。《 权 责任法 》 的单 独立 法 ,是 否 意味着 侵 权责 任 与债 法体 系 侵
有关 侵权 的规范 须订人 未来 民法典 ,此 点 向无 争议 。然 而 ,学 界对 于有关 侵权 的规 范在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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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中 的位 置有 不 同的看法 ,主要 有独立 成编及 纳入债 编这 两种 观点 。在立 法部 门决定 先就 侵权制
度 制定单 行法 之后 ,也还存 在着 制定 “ 侵权行 为法 ” 或 “ 权责 任法 ” 的争 议 。 侵
那样将 侵权 行为 的法律 后果 限于损 害赔偿 ,反之 亦然 。
三 、《 侵权责任法》 第 1 条对 《 5 民法通则》 第 14条的传承 3
通 过简单 地对 比 《 权责 任法》 第 1 与 《 侵 5条 民法通 则》 第 14条 ,可 以发现 二者 之 问 的相 3 似性 。《 民法 通则》 规定 的是 “ 承担 民事责 任 的方 式 ” ,计 有 停止 侵 害 、排 除妨 碍 、消 除危 险 等

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后的违法侵权规定

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后的违法侵权规定

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后的违法侵权规定在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建构的,侵权行为和契约制度一样,都承担了维护“自由意志”和“社会秩序”的功能,适当的立法和解释,可以使这两个目标朝相辅相成的方向,而不是压抑了自由意志,却仍无益于社会秩序的提升。

2000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民法”[1]第184条修正条文,明确增加了第三种侵权行为类型,也要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与评价。

最近连续读到陈聪富教授和简资修教授的大作,[2]把此一类型在实务上的运作问题得相当透彻,又分别从比较法和分析的角度提出其看法,均能发人深省,因为我在十五年前就谈过这个问题,[3]读后又产生了一些新的思考,忍不住借题发挥的念头,以下即再从三种类型的体系关联着眼,看看能不能激出一些新的火花。

一、侵权行为的保护标的我国地区侵权法一直以来最大的争议,就是第1项前段的“权利”是否应限于绝对性的权利,如实务及通说所主张,不包括未权利化的利益,甚至不包括相对性的权利,这种差别待遇的法理依据为何第1项后段和第2项固然增列了背俗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利益可以得到补充保护,但仍然不是所有的利益。

归根到底,侵权行为的制度到底要保护什么:权利、善良风俗和德国学者Fikentcher很正确地指出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来自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就是单纯财产损害不受民法保护。

实际上刚好相反,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都保护财产,而且根本是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权利、风俗、法律只是具体化财产保护请求权的前哨,这可以从“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只提供损害赔偿的救济看出来,如果某甲被某乙绑架,甲在重获自由后对乙可以请求的,不是自由,而是医疗费、减少收入的损失和慰抚金。

[4]“民法”第213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是恢复原状,但恢复的不是原来的状态,而是如果没有发生损害原因时应有的状态,在多数的情形下,不是已经无法恢复原来的状态,就是在恢复自然状态以外仍须以金钱为差额的填补。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化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化责任承担

加 害 方和 受 害方 的 利益 保 护有 所倾 向。 如果 主 张共 同 侵权 既要 在 主观 上有 共 同过 错 ,又 要 客观 上 行为 关 联 , 这 无 疑 提 高 了认 定 共 同侵 权 行 为 的标 准 ,缩 小 了共 同侵 权行 为适 用 的 范 围,减 损 了对 受 害 人的 保护 , 而且 与侵 权 法上 强 化对 受 害 人保 护 的趋 势 相违 背 同时该 说 停 滞于 把共 同侵 权 行为 只 看 作一 般 侵权 行 为的 视野 ,把大 量 适用 无 过错 原 则 的特 殊侵 权行 为 排除 在 共 同侵权 行 为之外 。[] 6 杨立 新 教授 认为 , 以共 同过错 说确 定共 同侵 权行 为 的本 质 ,更 符 合事 务 的本 来 属性 ,并 且能 够确 定 。 一个适 中 的连带 责 任范 围 ,可 以更准 确 地揭 示共 同侵权 行 为 的本 质特 征 。其 理 由是啊 ;第 一 ,决
理 论 黧鼹 来自科 孥 共 同侵 权 行 为 及 其 类型 化 责 任 承 担
蔡 绍 明
( 州 广 播 电视 大 学 郑 河南 郑州 400 ) 5 0 0

要: 共 同侵权 行为是一种 较为复 杂的侵权 形式 ,在侵权 行为法 中占有重 要的地 位。特别 是近几 年来随着 社会生 活的快速 发展变化 ,共 同侵权行 为不但数
行 为本 质的 认识 上 的分 歧 ,即 主 要是 对 “ 同 ”二 字 的理 解上 的 差异 ,由 共
衡 平 原 则是 贯 穿侵 权损 害 赔偿 始 终 的一项 指 导 原则 , 但是 在现 实 所遇 到 的
大量 案例 中,达 到 加害 方 与 受害 方利 益 的绝 对 的平 衡 是不 可 能的 , 必须对
我 国 学 者对 于 共 同 侵 权行 为 的 概 念 的 界定 ,存 在 以 下 几种 不 同的 表 述 :杨 立新 教 授认 为 ,共 同侵 权 行为 是 指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的 行为 人 ,基 于 共 同 的故意 或 者过 失 ,侵 害他 人 合法 民 事权 益 ,应 当承 担 连 带责 任 的侵 权 行 为; [] 1张新 宝教授 认 为 ,共 同侵权 行 为是指 加 害人 为二 人或 二人 以上 共 同 侵 害他 人 合 法 民 事 权益 造 成 损 害 ,加 害 人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责任 的 侵 权 行 为 ; [] 2 王利 明教授 认为 ,共 同过错 也 叫共 同侵 权行 为或 共 同致 人损 害 ,它 是指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行 为人 ,基 于共 同的 故意和 过 失致他 人 损害 。 [] 3 这 几个 比较有 代表 性 的学 者 对共 同侵 权 概念 界 定 的不 同 ,主 要是 基 于对 侵 权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内容提要: 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等, 决定了民事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无其独立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单章规定的立法模式, 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但侵权责任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取决于有可能导致法典体系冲突的某些技术障碍的克服。

而现行侵权法理论的最大弊端, 便在于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因此, 重新建立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体系, 是解决有关体系冲突的唯一出路。

现行侵权法草案将侵权行为尽可能类型化并予以列举规定的做法, 不利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一、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评价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 提供了后来的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之最初的基本立法模式。

“民事责任”概念的运用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

从严格意义上讲, 民事责任应指违反法律义务的民事惩罚后果(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 但在很多情况下,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概念又可相互替代(如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债务清偿责任) 。

而在一些特别的场合,“民事责任”又可成为某种法律现象的借用性描述(如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1] 在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 作为义务违反之效果的民事责任, 并无其独立的地位。

无论松散式的《法国民法典》还是体系化的《德国民法典》, “权利”均为法典编撰的逻辑基础。

有所区别的仅仅是, 《法国民法典》系以所有权为财产权之中心, 将债权置于所有权的附属地位(债权为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一种) 。

而《德国民法典》以抽象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 为基座,对物权与债权以及身份权予以完全的类型化处理, 并赋予三种权利在法典中并列的同等地位。

但无论如何, 法国式或者德国式的民法典乃至其他任何一种样式的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 ,都不能不在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展开其逻辑体系。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产品侵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另一家名为B的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A公司手机高度相似的产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A公司对其手机的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与A公司手机外观高度相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商标权侵权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注册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 《商标法》第六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专利权侵权如果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申请了专利,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某款电子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拥有某款电子产品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2. 乙公司生产的某款电子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3. 甲公司曾与乙公司进行过谈判,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乙公司未予理睬。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因此商标侵权问题在本案中不予考虑。

3.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顺利召.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顺利召.

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于2006年12月3日下午2点,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本次研讨会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赵曾海先生、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张艳丽副教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冯彦彬高级法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张翔副教授、鲁东大学副蔡颖雯教授、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审判长张晓霞博士、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张卫英博士等。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开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鲁东大学等20余所高等院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以及全国各地实务部门的研究人员、博士、硕士来稿四十余篇,近百名民商法学人现场参会,盛况空前。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首先致词。

杨立新教授简要地回顾了前三期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所取得的成就,并对专题讨论这种形式给与高度评价。

他认为侵权行为类型化是侵权法立法过程中急需讨论的部分,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对类型化侵权进行专题探讨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最后他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先生在致词中热烈祝贺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的召开。

构成侵权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演奏、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改编他人作品等行为。

2. 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
识或商标名称进行商品销售、宣传、广告以及服务提供等行为。

3. 发明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等行为。

4. 专有技术侵权:未经技术专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生产、销售
他人的专有技术等行为。

5. 商业秘密侵权: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擅自获取、披露、使用、转让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6.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妨害他人商业信誉、恶意比较、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

7. 侵犯个人权益: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的
行为,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肖像、隐私等。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判断和解释。

如果被侵权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关
机构或法律部门寻求帮助,进行维权行动。

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研究的开题报告标题:基于行为规范视角的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研究研究背景:不作为侵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被告人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导致受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也是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侵权行为类型。

目前关于不作为侵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个案分析或者对法律规定的解读,缺乏对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的分析和尝试,而从行为规范视角出发,对不作为侵权的类型化进行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阐释这一行为类型的本质和特点。

研究意义:不作为侵权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公共安全、职业道德、环境保护等,能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此外,通过对不作为侵权类型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加强公众对该行为类型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德心和法治意识。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行为规范视角出发,探究不作为侵权的类型化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研究不作为侵权的概念和特点;2. 分析不作为侵权的成因和影响因素;3.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4.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探讨相应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进行梳理和整合;其次,通过案例研究,结合实际案例,对不作为侵权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研究预期结果:本研究旨在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预期结果有:1. 对不作为侵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全面和深入的阐释和分析;2. 提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分类,为不同的惩治和预防措施提供参考;3. 增强公众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知,促进社会公德心和法治意识的提升。

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计划在3个月内完成研究报告的编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周:梳理和整合相关文献,确定研究框架和内容。

第二周-第六周:开展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不作为侵权的类型化问题。

第七周-第八周:归纳总结研究结果,初步撰写研究报告。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类型化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类型化
人采 取一定 的保密措 施 , 商业 秘密 处于其 保 使
为权利 人带来 经济 效益 、 有 实用性 , 具 并经 权利 人采 取保 密措 施 密状 态 下 。那 么保 密措 施要 达到 何种 程度 呢 ?商 业秘 密 的管 理
() 的技术 信息和 经营信 息 。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 , 在 关于 商业秘 密保 护 性 的判 断标 准主 要有 以下 两 点: 1权 利人 具有 商业秘 密 的保 密
现 ” 商 商 业秘 密 的法 律保护 起源 于 英、 。 美 目前主要 经历 了三 个阶 包 括 “ 实 的或者 潜在 的 经济利益 或 竞争优 势 。 由此可 见 , 业 () 段: 第一 个阶段是 在专利 技术保 护法 律制 度产 生之前 的商业 秘密 秘 密 的价值 性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 1 能为权 利人 带来现 实 的或 潜 商 既包括 现 实 保 护制 度; 二个 阶段是 在专利 保护 制度 建立 之后 到网络技 术产 在 的经济 效 益 。 业秘 密给 权利 人带来 的经 济利 益 , 第 已经 为权 利人所 应用 并为权 利人 带来经济 利益 或竞 争优势 的 生之前 ; 第三 个阶 段是 网络技 术阶 段 。 这个 阶段 里 由于通信 技 的、 在 也 通过 将来 使用而 体现 出 的经济 利益 。 2 能 () 术 的不 断发展 , 传统 的信 息传 递障碍 被 打破 , 各项 技术 在交汇 融 利 益 : 包括 潜在 的、 合 中逐 渐 出现 了爆 发性增 长 的势 头 。 到现 在 , 多 国家 对商业 秘 使权利 人在 市 场 竞争 中 占有优 势 。权 利人 通 过持 有 并控 制此 秘 许 密 的法 律保护 已形 成一个 较完 整 的体 系 。 我 国商业 秘密在 立法保 护上起 步较 晚 , 19 自 93年《 反不 正当 竞 争法》 l 条 第 3款 明确 了: 业秘 密指 不 为公众 所知 悉、 第 O 商 能 密 , 以保持 自身在 市场 上的竞 争优 势地位 。 可

侵权分析报告

侵权分析报告

侵权分析报告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为了清晰地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影响,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侵权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一、侵权的定义与类型侵权,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授权而对他人的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侵权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著作权侵权通常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

比如,某网站未经授权刊载了一部受版权保护的小说,供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这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商标侵权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例如,一家企业使用了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来销售类似的产品,试图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主要涉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比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不断演变。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尤为猖獗。

大量的盗版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一些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播放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或者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和分享他人的作品。

此外,市场上还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一些不法商家生产和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商品,从服装、化妆品到电子产品,无所不包。

这些假冒产品不仅质量低劣,还损害了正品品牌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在商业竞争中,也有企业通过抄袭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方案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例如,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名单、研发数据等机密信息,并加以利用。

三、侵权行为的危害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权利所有者而言,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侵权法的体系化展开与类型化研究——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究

侵权法的体系化展开与类型化研究——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究
初变法 ” “ 和 侵权法 现代 化 ” 三个 阶段 进行 了历史 回 溯, 总结 比较 法对 我 国侵 权 法 的影 响和 我 国司法 实

杨立 新教授 的而实用 。在 专
收稿 日期 :OO一 6—1 2L 0 6
作者简介 : 王竹 (9 1 18 ~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5期( 总第 12期 ) 2
侵权法的体 系化 展开 与类型化研究
— —
杨立新教授侵权法思想研 究
王 竹
(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06 ) 104 摘 要: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 也是 中国" 3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 -
范 式
第二 , 注重理论 、 法与 司法 三者 的协调 。杨 立 立
新教授 长期 从事 司法 实 务 工 作 , 与 制定 了最 高 人 参 民法 院大量 民事 司法解 释和批 复 、 复 , 出了我 国 答 提 的侵权 法 司法解 释 , 最 高 法 院依 据法 律 赋 予 它 的 是
权 力 , 侵权 法 的适 用所 作 的司法解 释 的定位 , 对 并认
学博士。
)男 , , 四川成都人 ,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侵权 法研究所副所长 , 法
① 杨立新 :关 于处理 民事损害赔 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载《 《 , 法学研究} 9 1 1 8 年第 6 。 期
② ③ ④ 杨立新 、 韩海东 :侵权损害赔偿》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8 《 , 9 8年版。 杨立新 :侵权法论》, 《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9 9 8年版 。 杨立新 :侵权法论》 第三版 ) 人民法 院出版社 2 0 《 ( , 0 5年版 。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 四种观 点认 为 , 同侵权行 为分 为典型 的共 同侵 权行 为、 些情况 下 ( 意思联络 的共 同侵权 , 共 如无 无过错共 同侵权等 ) 受害人 共 同危 险行为 、 为共 同侵权 行为和 合伙致 人损害 。 型的共 同 得 不到救济 的风 险 。 视 典 客观说 强调 的是“ 一种 务实上 的考量 而非纯 一 侵权 行为 即共 同加 害行 为 , 其加 害人包 括实行 行为人 、 教唆行 为 理 论的结 论 。 该 说完全 抛弃 了传统 侵权 理论 中 的合 理价 值 内 极大 限度地扩 大 了共 同侵权连 带责任 的适用 范围 , 失去 了侵 人 和帮助 行为人 。 伙致人 损害 这种情 况 , 合 实际上并 不是共 同侵 核 ,
权行 为” 的地位 。
关键 词 共 同侵权行 为 意思联 络 特 殊侵权 行为 共 同危 险行为
中图 分类号 : 2 D9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 22 l)4 6- 】0 9(OO0_ O 2 2 0
共 同侵权行 为 的类型 化研 究作 为共 同侵权行 为理论 的一个 故视 为共 同侵 权行 为。 0 基 础性 问题具有很 强 的理 论价值 和现 实意义 。 究该 问题 , 先 研 首 需要澄清 的是共同侵权 行为与共 同侵权 责任 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 。 二 、 同侵 权行 为的分类 基础 共 以上四种观 点之所 以存 在差异 , 主要 是 由于其 采用 的分类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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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O年 4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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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侵权 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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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共 同侵权行 为 的类型化 是侵权 行 为基 础理论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本文通 过 区分共 同侵权 责任分 类与共 同侵权 行 为 分类 , 探讨共 同侵权 行 为的分 类基础 、 同侵权 行 为是 否应 当 包括特 殊侵权 行 为和共 同危 险行 为等 问题 , 出结论 认 为 , 共 得 共 同侵 权行 为应 当包括 有 意思联络 的共 同侵权行 为和无 意思联 络的共 同侵权 行为 两种。 同危险 行 为应 当保持 它 “ 共 准共 同侵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及其结果相关的权益,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较为常见。

本文将对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预防和应对侵权行为的方法。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侵犯著作权: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

2. 侵犯商标权: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他人注册的商标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商业使用。

3. 侵犯专利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他人专利所保护的发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等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及影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创新环境带来诸多危害和影响。

1. 抑制创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削弱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影响了创新环境的良性发展。

2. 扰乱市场:侵权行为造成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正当企业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3. 损害消费者权益: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难以识别正品,购买到低质量或临近仿冒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4. 损害行业声誉:侵权行为使得整个行业的声誉受损,影响市场信任度和行业形象。

三、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方法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提高侵权意识,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3.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和惩罚力度。

4.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合理的激励措施,提高创新者的积极性,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当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相应的措施需采取如下:1. 维权行动:侵权人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起诉、申请诉讼保全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特点、类型与规制-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特点、类型与规制-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特点、类型与规制-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公用企业为社会大众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

近年来,公共产品或服务逐渐成为消费投诉热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频频见诸媒体,值得关注。

一、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特点公用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一领域消费维权的特殊性,其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呈现以下特点:(一)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易发且影响大。

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因其垄断属性,缺乏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对其产品及服务没有选择余地,质次价高现象常见。

考虑到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群体,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影响力极大,或将构成对消费者的普遍性侵权。

(二)消费者针对公用企业侵权行为的维权成本高。

虽然消法也规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等维权途径,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力量对比悬殊,前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单个普通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应对负复杂的维权过程。

(三)消费者针对公用企业的监督权难实现一方面,现实中公用企业行政化现象严重,行业监管机构设立模式复杂且不明确,被侵权的消费者向其主管部门的投诉往往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的各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能存在交叉,难以很好地履行其职责,消费者更没法充分行使其投诉权。

二、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类型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最典型的类型有四种:(一)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用企业掌握着信息优势,消费者处于弱势。

公用企业由于具有特殊专业性,一般的消费者凭自己的知识无法准确判断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由于其垄断性,消费者亦无法通过类比判断自己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在与公用企业的交易过程中易处于不利地位。

公司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维权

公司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维权

公司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维权在公司运营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常常成为一大挑战。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尽管我们可以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但有时候侵权问题仍然会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维权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及类型知识产权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或未付费的情况下,他人使用、复制、传播、展示或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直接复制、仿冒、篡改、滥用、盗用等方式进行。

在企业运营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仿冒和盗用商标、抄袭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复制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当公司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基本程序:1. 提起诉讼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应包括侵权事实、证据和请求。

2. 税务审查和临时措施在法院受理诉讼后,法官将对起诉状进行税务审查。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发出临时措施决定,以防止侵权方继续侵权或销毁证据。

3. 举证和辩论在庭审阶段,侵权方和权利人都有权提供证据并对其进行辩论。

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4. 判决和执行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败诉,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执行判决书,追索其经济损失。

三、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原则及方法除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外,受侵权的公司还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维权。

以下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原则及方法:1. 预防为主预防是最好的维权方式。

公司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保密合约等。

此外,加强内部保护措施,培训员工增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2. 与第三方沟通当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创意行业中常见的侵权风险

创意行业中常见的侵权风险

创意行业中常见的侵权风险在当今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广告设计到影视制作,从软件开发到艺术创作,无数的创意人才和企业在这个领域中挥洒着自己的智慧和才华。

然而,伴随着创意产业的繁荣,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了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创意行业中的侵权风险形式多样,不仅会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其声誉和创新动力。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创意行业中常见的侵权风险。

一、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创意行业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权利之一。

著作权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在广告设计领域,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图片、字体、插画等元素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些设计师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从互联网上随意下载图片并用于自己的设计中,却没有意识到这可能已经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同样,在影视制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或者抄袭他人的剧本、拍摄手法等,也属于著作权侵权。

此外,软件行业也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修改他人的软件代码,或者开发和销售与他人软件功能相似的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会破解正版软件的加密,然后进行大量的复制和销售,严重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

二、商标侵权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

在创意行业中,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以品牌设计为例,如果一个新设计的品牌标识与某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过于相似,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比如,在服装行业,一些小品牌可能会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图案、颜色组合等,试图借助大品牌的声誉来提高自己的销量。

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者暗示与他人的品牌存在关联,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例如,某家企业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了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商标,并声称自己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和效果,这就可能误导消费者,同时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标权。

尚伦分享公司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

尚伦分享公司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

尚伦分享公司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一、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不完善,董事、高管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讲,损失非常巨大,同时由于损失无法量化,取证及维权都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必须从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不完善,董事、高管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讲,损失非常巨大,同时由于损失无法量化,取证及维权都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必须从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二、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高管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很多。

在实践中,常见的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1、挪用公司资金;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4、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等。

(二)利用公司机会谋取法外利益的行为公司机会可以理解为以董事、高管为代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基于公司的职务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机会原则表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在实践中,董事往往利用其在公司便利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或者他人从而从中谋利。

董事非法利用公司机会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但违背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等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表人之一,其侵权行为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风险。

因此,对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目的
1. 侵权行为的种类:对公司董事可能采取的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和概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等。

2. 侵权行为的成因及发展趋势:探究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的成因及发展趋势,分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为未来防范、治理公司董事侵权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3. 侵权行为的识别和预防:研究如何识别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分析不同情形下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为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提供指导。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相结合的方法,以深入探究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的原因、特点及应对策略。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预计能够深刻剖析公司董事侵权行为的本质和成因,发现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探索公司治理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案,为公司治理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质量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侵权情况汇报材料

侵权情况汇报材料

侵权情况汇报材料根据公司要求,我对最近发现的侵权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1. 侵权情况概述。

最近我们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了我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图片,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网站上使用了与我公司产品类似的文字描述,这明显构成了对我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

2. 侵权证据。

为了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对方公司宣传册、网站截图、以及我们的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图片等。

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了对方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我们的知识产权。

3. 侵权影响。

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首先是在市场上的形象受损,消费者可能会因为混淆而对我们的产品产生误解。

其次是在销售方面,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我们的销售额下降,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经济利益。

4. 解决方案。

针对这一侵权情况,我们已经与公司法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将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5. 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的侵权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竞争对手的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总结。

侵权行为对我们的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希望公司能够给予足够的支持,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对侵权情况的汇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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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以民商事侵权为视角引言公司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态,由于其趋利性以及其代表机关等相关主体可能的不法操作,公司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除将股权作为侵权客体明确作出规定外,对公司侵权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所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而具体,如何正确理解公司侵权行为的涵义,进而确定公司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将公司行为与其内部成员区别开来,行为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公司是是否可以成为侵害股东权益的主体,侵权和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等等。

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公司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传统民法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并不区分自然人和法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对法人侵权这个问题也没有给与特别的关注,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研究更是缺乏。

厘清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是正确界定公司侵权行为之前提。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内涵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有多种定义,可以概括为3种观点:一为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二为违反法定义务说,认为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一般人的义务;三为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认为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1]笔者认为,过错说仅以过错来界定侵权行为,将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外延过窄;违反法定义务说没有将非法定义务包含在内,导致违反非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无法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虽然将无过错的行为也囊括在内,但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有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但也许存在免责事由等情形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宜以“承担责任与否”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概念。

故笔者认为,并不能以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及因过错而应承担责任等来正确涵盖侵权行为的含义,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公司侵权行为可定义为: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而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二)公司侵权行为之外延英美法系国家将法人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都视为法人侵权行为,并实行严格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

而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的侵权行为区分为法人机关行为和受雇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或者有代表权的人因职务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来解决,而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由雇主责任来解决。

[2]笔者认为根据大陆法系的区分方法,可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和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

其中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员工、分公司及承包者、挂靠者等其他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行为,包含公司应直接承担责任的公司代表所为的侵权行为和公司应承担替代责任的他人所为的侵权行为。

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仅指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等代表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文所研究的范围是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

二、公司侵权行为之法律要件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不是一种客观的损害状态,因此,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并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行为的主体、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以及行为内容。

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也不例外,但在其主体、客体及内容方面又存在相异之处。

(一)主体之界定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某项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公司侵权行为在主体要件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分离性一般而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存在同一性。

但在公司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

本文以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即公司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相关主体,责任主体为公司。

公司是一个组织体,其任何行为都是通过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机构的行为表达出来,上述自然人或机构包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其他员工、发起人、清算义务人、破产管理人以及与公司存在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的挂靠者、承包者、租赁者等等,但并不是所有公司主体的所有侵权行为都由公司承担责任。

2.行为主体界定之复杂性虽然公司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均为公司,但其行为主体的认定上相对比较复杂,即上述众多的公司相关主体中哪些主体的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主要问题如下。

(1)公司是否可以成为侵害股东权益的主体。

有人认为,公司的本质是物,股东不可能要求自己的物对自己承担责任,只能是由侵害该股东权益的其他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即公司无法成为侵害其自身股东权益的主体。

但笔者认为,公司虽然是由股东投资设立,但公司一旦设立后,即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在其设立、运营等过程中必须会存在着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形,而且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非仅损害赔偿方式,还包括恢复原状等其他方式,如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股东会决议召集的程序、作出决议的程序或者决议的内容侵害了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侵权责任。

如违反上述程序或实质性的要求,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主体必然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恢复至决议前的原状。

很显然,公司当然可以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此类案例。

(2)其他相关行为主体如何认定。

一是关于股东。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

但股东行为并不等同于公司行为,股东履行其出资等相关义务后,对公司行为不承担责任;股东的行为(除代表公司外)也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在参与经营管理公司中可能会存在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权益的情形,其中有些侵权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股东也可以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

二是关于董事、监事、经理、高管等人员。

上述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组成人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均享有一定的权限和范围,同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当上述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组织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然由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上述人员也是公司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

三是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人员均有相应的职责范围,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尽善良人的注意管理义务。

如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毁损、流失,既侵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人员也可以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

四是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公司设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其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发起人也当然是公司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

五是其他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根据业务的需要,法人一般在内部对员工都进行分工,并在一定范围内授予相应的职权。

因此,如果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范围内侵害他人权益的,则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说明其他员工也能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

六是其他主体,即指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机关及其员工外,还存在着与公司有着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的主体。

如这些主体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侵害他人权益,公司是否是责任主体,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如公司允许被挂靠者、承包者、承租者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他人也认为是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二)客体之界定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公司侵权行为在其客体上有所侧重与突破。

1.侵害客体之相对性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主要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客体共有18类权益。

但公司侵权行为一般均发生在公司设立、经营及清算活动中,即发生在商事领域,因此,公司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有相对的倾向和侧重,其中股权是公司侵权行为中特有的客体,债权成为公司商事侵权中的主要客体,物权中所侵害的主要是担保物权,在人身权中,公司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包括商誉、商号、商业秘密、商业信用、商业形象等商事人格权。

2.债权成为客体传统民法认为,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般是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未将债权入为客体之一。

从法理角度看,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民事权利,都具有法律上的不可侵性,[4]但都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

就不可侵性而言,物权与债权没有本质区别。

此外,债权同样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侵权责任法完全不提供救济手段,也将使得债权人容易遭受潜在的侵害,因此,债权应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5]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救济应当赋予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而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作为第三人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害债权的现象,因此,债权应是公司侵权行为中客体得到保护。

3.股权是特有的客体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张光宏 ]——(2013-8-1) / 已阅81次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6]既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又含有非财产性权利,包括程序权益,社员权利等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益。

由于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特有的民事权益,因此,股权也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特有的客体。

4.纯粹经济利益等其他财产权益也是客体公司侵权行为中的客体除了上述物权、债权、股权、人身权等客体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等客体,主要包括如公平竞争利益、商业秘密、反不当竞争、反垄断所保护的经济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等等。

其中对于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受到各国民法内部各个部门法保护任务配置不同的直接影响,徘徊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

[7]笔者认为,如果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将纯粹经济利益排除在外的,则应允许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

(三)内容之界定侵权行为的内容是行为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而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例外形态,其通常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公司侵权行为的内容也主要包含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作为侵权形态。

1.作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作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积极地实施法律所禁止不得为的或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的加害行为。

如《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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