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选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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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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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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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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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限定,以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我国自2003年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提高了排放标准,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
其中,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排放污水的要求,下面就对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适用于对水环境要求特别高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一级标准要求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非常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几乎为零,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一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高,但能够有效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相对于一级标准而言,要求稍为宽松一些,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对于一级标准来说,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二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成熟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适中,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宽松的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
三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要求相对较低,但相对于一级、二级标准来说,要求最为宽松。
三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简单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低,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要求和经济条件,可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进行实施。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同时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共同保护我们的水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展开全文【环评云助手】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表1:现有企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表1: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单位:mg/L)5、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表1:现有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产品为味精6、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限制(单位:mg/L)7、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Microsoft Word 文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03年04月14日08:59 本文点击次数:17154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最新)(一)(一)污水排放水污染物排放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可以分为:国家排放、地方排放和行业。
1.国家排放国家排放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如《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地方排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适用于范围。
3.行业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可执行相应的行业。
4.国家与地方的关系《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两种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
5.污水综合排放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的关系污水排放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
如建设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DBJ08-904-199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我国不断完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促进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我国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首先,针对工业污水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包括钢铁、化工、纺织等行业。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污水成分,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明确了污水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例如,钢铁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格要求控制重金属和悬浮物的排放浓度,化工行业则要求控制有机物和氨氮的排放浓度,以保护水环境和周边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针对生活污水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排放不当会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我国对于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以及污水排放的水质标准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我国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畜禽养殖业和矿山排放等特殊行业,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周边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同时,针对一些地区的特殊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以适应当地的环境保护需求。
总的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修订和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同时,也促进了污水治理技术和设施的不断创新和提升,推动了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希望未来我国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能够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一、引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排放限值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mg/L。
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0mg/L。
3. NH3-N(氨氮):不得超过10mg/L。
4. TP(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TN(总氮):不得超过15mg/L。
6. SS(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7. pH值:应在6-9之间。
8. 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监测与检测要求1. 污水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水的监测与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2. 监测与检测项目包括COD、BOD、NH3-N、TP、TN、SS、pH值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于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奖励,包括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附则1.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八、总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各污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将面临处罚,而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获得奖励。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首先,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排放的污水必须经过合理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工业污水,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有效的污水处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对于生活污水,要求居民和单位必须合法接入污水管网,
不得私自排放污水,确保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对于农业
污水,要求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避免农业污水
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定期对污水排放进
行抽样检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
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污水排
放达标。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运
行正常,达到污水处理效果。
再次,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
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污水处理技
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减少水体
污染,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
众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推动污水治
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水
环境的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序号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最高允许排放处理效率% 度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4 <250 不低于30 <120 法)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6 油类 - - <607 挥发酚 - - <18 氰化物 - - <0.5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胺 - - <3 12 铜 - - <3 13 锌 - - <1 14 总汞 - - <15 15 总铅 - - <0.05 16 总铬 - - <1 17 六价铬- - <1.5 18 总镍 - - <1 19 总镉 - - <0.1 20 总砷 - - <0.5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02,12,24 发布2003,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标准分级1-1.1排入GB3838川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排入GB 3838中W、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1.1.5 GB3838中I、U类水域和川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标准值1.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 -3其他规定1.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1.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1-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1.3.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如下表单位:mg/l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如下表: 单位: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活性炭厂家介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若干规定》,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体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壮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一企事业单位。
1 标准分级1.1本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1.1.1 特殊保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区水体、珍贵鱼类保护区及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水产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1.2 重点保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III。
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I I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览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2.3 一般保护水域,指国家GB 3838-88IV、V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III类水域,如一般工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及农业用水区、港口和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4 对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2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按1.1.2和1.1.3条规定,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2 标准值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二类。
2.1.1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03年04月14日08:59 本文点击次数:2089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28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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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