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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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
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
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
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
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
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
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谨慎原则,可选
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2)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12月31
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
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
能税前扣除
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
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
和支付证明
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
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进行清理并获取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
职工福利费不再要求计提,税法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采取实际发生,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
2010年7月1日前拔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日期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对于员工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税函(2001)189号文件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当中税务机关较多存在如此把握
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将得不到税前扣除,对于赞助支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是否能适用广告宣传的方案考虑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规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因此采用其他方法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管理成本较低的方法来代替
适用会计制度的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采用后进先出
12月31日前进行必要的存货盘点,
必要时进行提前安排停止发货通知,以
确认发出存货与是否达到收入确认条
件、存货是否发生盈亏以利尽早作出报
废等处置
财税[2008]1号提出购入软件经核准可
在2年内摊销,如若享受此缩短期优惠,
应进行税务申请(实践当中类同备案)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托方的开具增值税发票,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开具营业
税发票。纳税人应以合规的票据作为资
产的入账及计税依据
享受税收利益或税前扣除条件的程序性工作准备
投资转让损失、实质性股权投资
损失需要审批后,在损失发生年
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一次性扣除
未到租赁结束期的装修费
损失北京国税实践中不予审批
对于相关资产报废的处置,
税务机关通常的把握应是当年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卖等处置年度终结束后45日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正列
举8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
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由于涉及到纳税调整的事项,研究开发费用应理解为是税前扣除事项的统计数据,如不允许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能计入当期加计扣除基数中
新颁布的财税[2010]81号文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等可归入研发费
原则上研发费应按照正列举8项进行归集,实际中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存在不同,如部分地区对非列举事项差旅费予以认可
企业应进行资料的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4号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对于2010年的同期资料报告则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
依据国税函[2009]363号
文件,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则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报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