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小型水库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出台指导意见 要求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
排水 、 入河 湖排 污 口计 量 监控 设施 , 强 化 省界 等 重要 控 制断 面 、水 功能 区 和地下 水 的水 量水 质 监 测能 力建设 , 提 升应 急机 动监测 能 力 。 积 极推 进 国家 水资 源管 理信 息 系统建 设 ,尽 快建 立 中 央、 流 域和 地方水 资源 监控 管 理平 台 , 实现 主要 控 制指 标 可监 测 、 可评 价 、 可考核 , 全 面 提 高监 控、 预警 和管理 能力 。抓 紧 完善 水资 源监 测 、 用 水计 量 与统计 制度 , 规 范统 计 V I 径 和监测 标 准 , 加 强数据 衔接 与整 合 。深 入 开展水 资 源重 大基 础 问题 研究 .加 强水 生态 保 护监 测关 键技 术 或 工艺设 备 的研发 推广 应 用 ,全面 提高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的科 技支 撑 能力 和创新 水平 。 六是 以落 实各 项政 策措 施 为保 障 。着 力构 建 水生态 文 明建设 长 效机 制 。要将 生态 环 境保 护 理念贯 穿 于水利 规 划编 制 、 项 目论 证 、 工 程建 设 以及 运行 调度 等各 个环 节 ,建立 和 完善 指标 体 系、 考核 办法 、 奖惩 机 制 。要积 极开 展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试 点 工作 , 尽快 形成 符 合我 国水 资 源 、 水生 态条件 的水生态 文 明建 设模 式 要 强 化水 资 源统一 管理 , 深 化水 价改 革 和水 权制度 建 设 , 积 极探 索建 立水 生态 补偿 机制 。要 健 全完 善 水 资 源管 理 、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方 面 的法律 法 规 , 严 厉 打击 破坏 水生 态环 境 的违法 行 为 要 广泛 开 辟资金渠道 , 推 动 建立 政 府 引 导 、 市 场推 动 、 多 元投 入 、 社 会参 与 的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投 入机 制 。 要大 力开 展水 生态 文 明宣传 教 育 ,培育 公 民在 生产 生活 中的水 道 德 观 念 ,凝 聚公 众 爱 水 、 惜 水、 亲水 、 护水 的共 识 , 形成 全社 会 关 心水 利 、 重 视水 利 、 支持 水利 、 参 与水利 的 良好 氛 围。
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制度
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制度一、验收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水库专项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完成,保障工程安全、功能完备,满足使用要求,为后续的运行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的各类水库专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发电设施、灌溉系统等关键部位的建设和改造。
三、验收依据验收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进行。
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
四、验收条件1. 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且经过初步运行测试,系统稳定,达到预期效果。
2. 所有施工记录、检验报告、质量评估文件等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 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4. 完成所有必要的培训和知识转移,确保运行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工程设施。
五、验收流程1.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2. 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等。
4. 审核工程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
5.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复查确认整改效果。
6. 综合评定工程质量,形成验收意见。
7. 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8.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办理竣工手续,交付使用;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验收责任验收小组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
七、后续管理验收合格后,水库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水库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库专项工程验收的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应遵循综合验收原则,全面、严谨、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验收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能力。
第五条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第六条验收应当以验收文件为依据,全面、系统地对水库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验收的程序第七条水库专项工程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验收准备、验收实施、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结论确定等环节。
第八条验收的前期准备包括确定验收机构或专业人员、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准备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第九条验收准备包括召集相关人员参加验收会议、介绍验收内容和要求、安排验收现场视察等。
第十条验收实施包括对水库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验收报告编制包括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验收结论确定包括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和讨论,确定验收结论并作出验收决定。
第四章验收的内容第十三条水库专项工程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资料、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施工资料的审查应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工程竣工资料等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对监理报告的审查应包括监理日志、监理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意见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应包括材料验收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内容的完备性和规范性。
省小型水库验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
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什么是小型水库?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主要用于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这种水库一般建在山区或者农村地区,对于当地农业和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小型水库验收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在进行小型水库验收之前,有一些准备工作需要做好。
•设计文件审核:验收前需要将小型水库的设计文件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文档准备:需要准备小型水库的关键数据,如水库的容积、水文要素等,以备验收使用。
•检测设备准备:验收时需要使用一些检测设备,如水质分析仪、水位计、流量计等,需要做好这些设备的准备工作。
•验收人员协调:针对小型水库验收,需要组织验收人员,协调他们的工作进展,确保验收的有效性。
小型水库验收流程小型水库验收分为开工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和归档,具体流程如下。
1. 开工验收开工验收是小型水库建设的第一步。
验收前需对小型水库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验收建设图纸、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确认建设合法,并对计划和安全质量考虑是否周全执行做出评估。
2. 基础验收基础验收主要包含了开挖和砼浇筑等过程的验收。
验收时需要关注如下事项:•挖土方案合理性;•填土踩实情况;•确保钢筋的质量并且按照施工图进行安排;•砼浇筑和倒灌水泥浆的前期处理;•标高唯一性及标高测量的准确性;•基础地坪效果;3. 主体验收主体验收分为水工及安装验收。
验收时需对小型水库进行反复检查,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安装化水器,垂直放置的水管和倾斜度的控制;•确认环保措施的实施合理性;•确认岸边防护措施是否妥当;•验收安装的泵站和水闸功能;•检查水库左右坝台的设置;•验收训练堤等田坝工程的施工情况;•截流材料、施工工艺、截流效果的综合评估。
4.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小型水库建设的最后一步,验收小型水库的性能和功能。
具体重点在于检测小型水库的工艺性能、水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制验收报告。
5. 归档验收后,将验收报告进行归档,并将其留存备案。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xx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xx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xx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xx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xx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设区的市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推进省域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
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逐库研究落实处置措施。
———依法依规,集约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统称管养分离)。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库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安徽省DB34_T2206-2014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条文说明
............................................. 35
II
DB34/T 2206—201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安 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起草人:黄祚继、余兵、王荣喜、陈政、彭皖生、赵会香、王晓泉、晏芳、黄忠赤、秦怀良、 吴其保、吴帮杰、汪霞、张亦军、李宝春、周志强、路伟亭、唐骏、王林华、方兵、李燕。
SL 168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位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 Unit Approval 指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的验收。 3.2 阶段性检查签证 Gradualness Check Visa 指工程需要导(截)流、通水、机组启动等进行的阶段性检查验收。 3.3 水库蓄水验收 Acceptance of Reservoir 指工程建设进入水库蓄水阶段需要进行的验收。水库蓄水前应对水库蓄水进行阶段验收。
4.1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 ........................................................ 1 4.2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依据 .................................................... 2 4.3 工程验收 ...................................................................... 2 4.4 法人验收 ...................................................................... 2 4.5 工程验收结论 .................................................................. 3 4.6 验收资料制备 .................................................................. 3 4.7 验收资料 ...................................................................... 3 4.8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 .............................................. 3 4.9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 .............................................................. 3 4.10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 ..................................................... 3 5 分部工程验收 ...................................................................... 3 6 阶段验收 .......................................................................... 4 6.1 阶段性检查验收 ................................................................ 4 6.2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 5 7 单位工程验收 ...................................................................... 6 7.1 一般规定 ...................................................................... 6 7.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 6 7.3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 6 8 专项验收 .......................................................................... 7 9 竣工验收 .......................................................................... 8 10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 9 10.1 工程交接 ..................................................................... 9 10.2 工程移交 ..................................................................... 9 10.3 验收问题处理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分部工程签证格式 ............................................... 13
湖北省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防汛保障措施不到位扣5分;未落实抢险队伍扣5~10分;无合理的汛期防守值班和巡查安排扣5分;主汛期值班巡查差扣5~10分。责任人不能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的特殊天气预报信息等扣10分。
12
防汛物料
防汛设施
防汛物料按要求配齐,或有可靠的储备来源,保证随时调用。
运输保障能及时到位。
有预警方式、通讯手段、抢险工具。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少一项制度扣5分;每项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较差的扣1~5分;操作规程等未上墙明示扣5分。
23
档案管理
档案有人管理,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25
档案资料无固定地点保存扣5分;无人员管理扣5分;存放无序扣1~5分;工程主要技术和运行管理档案资料不全等每项扣5分;未及时归档扣5分。
16
工程维护
及时开展维修养护,水工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结构完整、运行正常,设施设备齐备、使用正常,无影响安全的缺陷或隐患。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65
维修养护不及时,每处扣5分;未制定养护计划扣5分;委托维修养护项目无合同或协议、维修养护完成无验收手续等实施过程不规范扣20分;工作记录不完整扣10分;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扣25分。
25
水库泄水、供水的调度运用无专人操作扣15分;未按调度指令或供水合同执行的扣5分;操作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扣5分。
19
信息化建设
及使用
雨水情测报系统、大坝安全监测(已安装)等工程实现实时在线监管,定期校验、维护,能正常使用。
40
未接入湖北省智慧水库监测平台实现在线监管扣10分;雨水情系统、大坝安全监测(已安装)等运行不正常每项扣10分;设施未定期校验、维护扣10分。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模板范文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模板范文一、验收目的为了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特制定本验收制度,规范水库工程验收程序和标准。
二、验收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水库工程的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查验收。
三、验收程序1.初步验收(1)施工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水库工程的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并逐一核对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
(2)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完成所有工程建设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水库工程展开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对水库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进行综合验收。
如有不符合项,需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定期检查验收(1)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需定期对水库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2)定期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水库结构、水质、设备运行等方面的检查,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验收标准1.水库结构(1)水库大坝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渗漏量、抗压强度等方面。
(2)水库溢流坝、泄洪设施、防渗设施等结构应稳固可靠,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
2.水库设备(1)水库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水泵、机械设备、阀门等。
(2)水库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3.水库环境(1)水库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水质、周边生态环境等。
(2)业主单位应定期对水库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水库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五、验收报告1.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应包括水库工程各项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验收结果及相关建议意见。
2.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水库工程各项工程质量的综合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相关建议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范本水库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一个完善的验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准备:在水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为验收提供依据。
同时,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相关方参与验收工作。
2. 验收程序:水库工程验收应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即从单项工程到单位工程,再到整个水库工程的顺序进行。
每个阶段的验收都应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3.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应涵盖工程质量、工程量、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对工程结构的稳定性、防渗性能、排洪能力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结合水库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量化评价工程质量。
5. 缺陷处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及时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后的工程需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满足验收标准为止。
6. 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应由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验收过程、结果及建议等内容,并对工程质量给出客观评价。
7. 法律责任:明确各方在水库工程验收中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验收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8. 后续监督:验收合格的水库工程还应建立健全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工程运行状况,确保长期安全稳定。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水库工程验收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工程技术层面,还涉及到法律、管理等多个领域。
只有严格按照验收制度执行,才能确保水库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水基【2012】51号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范本最新
水库工程验收制度范本最新一、总则为加强水库工程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水利安全,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建设前期准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
三、验收主体1.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水库工程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工程验收工作。
3. 建设单位:承担水库工程建设主体责任,配合监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4. 设计单位:提供水库工程设计资料,并配合验收工作。
四、验收程序1. 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监理单位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会议,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要求。
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工作。
(2)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水利主管部门。
(3)水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验收进度会议,对施工情况进行评估。
3. 竣工阶段:(1)建设单位完成水库工程竣工报告,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水利主管部门。
(2)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对水库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3)水利主管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水库结构、防渗、泄洪、运用及设备等方面的验收。
2. 施工工艺:查验施工过程中是否合理、规范。
3. 设计符合性:对水库工程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审查。
4. 安全防护:对水库周边环境、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5. 资料完整性: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
六、验收结果1. 通过验收: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2. 不通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整改。
3. 暂缓验收: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后再确定验收结果。
七、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通知监理单位。
2. 验收准备: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准备验收相关资料。
3. 实地验收:验收人员实地检查水库工程情况,填写验收报告。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完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完工检查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初评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检查)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检查)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检查)组协商确定。
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验收(检查)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9 验收(检查)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编写,要求见附录D。
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见附录E、F。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黑水规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3月23日附件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全面加强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推进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
一、责任制体系(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每座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落实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工作。
行政领导职责:对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负总责;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协调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巡查管护、管理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培训。
(二)岗位责任制。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落实主管部门责任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防汛工作落实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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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清单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十二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并经质量监督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4)查阅工程资料;
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件三,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
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不宜超过2名。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
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4)查阅工程资料;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件四,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送有关单位,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如有遗留工程,遗留工程不
得为主体工程,且遗留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复工程总投资的10%)。
2.已完单位工程均已通过单位工程验收,能正常运行。
3.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按规定编制完成,项目已通过竣工审计。
4.历次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质量监督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技术档案齐全完整,并已通过项目法人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前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审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投资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在验收鉴定书被验单位签字表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7.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工程。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查阅工程资料;
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7)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等措施,并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五。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同时报省水利厅(验收主持单位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除外)备案。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接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件二: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件三: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件五: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