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劳动人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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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劳动管理,规范公司和职工行为,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员工招聘

1.招聘分类

1.1 目的

(1)及时为企业补充人力资源,弥补岗位空缺,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

(2)规范企业人力资源引进活动,使人力资源引进工作有效、顺利进行,为企业引进合适的人才。

1.2 原则

(1)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目标一致性原则、竞争性原则、透明性原则、阶段性原则、连续性原则、经济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唯一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适宜性原则、创新性原则。

(2)对各渠道人力资源引进的面试人员一视同仁。

(3)对各渠道人力资源引进的面试人员统一综合评估,择优上岗。

1.3招聘方式

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内部招聘指根据机会均等的原则,公司在内部员工中选拔人员的过程,主要分为提拔晋升、工作调换、工作轮换;外部招聘是在出现职位空缺,且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公司从外部选拔人员的过程,主要分为校园招聘、网络招聘、人才市场招聘。

2.招聘程序

2.1内部招聘按照公司有关内部招聘、选拔、聘用程序办理;

2.2关于外部招聘,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年度用人计划以及《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在确定需求职位后,采用多种形式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在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后,通知符合要求者参加面试。

第三章入职程序

1、入职手续办理

新员工在《入职须知》约定日期,携带《入职须知》所列入职材料,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对材料进行审核,为新员工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前为其办理好出入证或员工卡,通知用人部门在新员工入职前为其安排好办公位、必要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公司自新员工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合同一般不少于三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入职引导人

为保证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和生活环境,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需为新员工指定专门的入职引导人,负责指导其在试用期内熟悉公司情况并开展工作。入职引导人应在公司任职二年以上本部门优秀员工或基层主管中指定,每位指导人同时负责的新员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入职引导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入职引导过程中,新员工及其引导人根据《新职工试用期管理办法》执行,入职引导期结束后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待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由用人部门填写转正意见。人力资源部应随时追踪入职引导人履行职责情况,并适时组织对入职引导人的满意度调查。

3、试用期考核

招聘岗位应有明确的、公平的、公开的“录用条件”,以便于与新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对比;“录用条件”以岗位职责说明书为准。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每月提交一篇《培训总结反馈表》,入职引导人对新员工进行月度面谈,填写《面谈记录表》。试用期满前一周,用人部门填写《转正鉴定表》,并将《培训总结反馈表》、《面谈记录表》、《转正鉴定表》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呈报有权主管核准后执行。试用期未通过者,在试用期满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在不超过法律规

定期限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应提供不符合“聘用条件”

的证明(员工试用期表现评核表)并对其工作表现给予明确的综合评价意见。对试用

满三个月但试用期未结束表现优异的新员工,用人部门可酌情申请提前转正。

试用期员工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含)者,公司可视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提别提示:

当您的个人信息有更改或补充时,请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以确保与您个人有关

的相关权益。应随时更新的信息包括:

1、身份证信息;

2、家庭地址、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紧急联系人及号码;

3、学历教育、职业资格等级等;

4、其他您认为有必要知会公司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2、劳动合同签订

新员工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不少于3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办理各项保险事宜。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员工,视情况可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从集团其他下属企业调入公司者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

3、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各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打合同续签报告,经分公司领导签字后呈送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并征询期续订意见。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

4、劳动合同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了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内容。

5、劳动合同终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7)合同到期,公司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解除

6.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过失性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7)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8)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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