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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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洽商认定办法
1. 为切实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洽商认定流程,明确工程变更、洽商认定权限,使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2. 所有有关图纸内容的变更、包括设计尺寸、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施工做法等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均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及设计变更预算书(包括变更后新增工程量预算书和变更后取消工程量预算书)经监理审核后报建设方批准。
3.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先上报,再会签,后实施”的程序。所有变更、洽商均应经建设方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建设方签字批准的变更、洽商内容建设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4. 按变更、洽商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及建设方现场核实工程量,施工内容经各方认定后施工方应于3日内规范填写《工程变更签认单》。由施工方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字后附盖有施工方单位公章并由相应预算员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结算书》报监理审核后递交建设方现场项目部,经项目部预算人员审核认定后,报建设方作为工程变更、洽商结算拨款的唯一依据。
5. 所有变更、洽商签认顺序必须按照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主管
副总或总经理的顺序进行,若发生越级签字现象,则被越过一方有权拒签并对该项工程费用支出不负任何责任。
6﹑变更、洽商、签证等文件按是否有费用增减分为经济类和技术类。监理公司应要求其所收到的涉及经济类(无论增减帐)的文件均应备有预算或费用附件。监理公司报送到甲方的经济类文件及其附件应有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甲方工程部主管在签认经济类文件之前,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每份文件增减的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专业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监理预算工程师的审核意见,报知项目经理批准后签署;如果每份文件的预算增减金额在3000元---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专业工程师应将相关资料及监理预算工程师的审核意见报经公司投资预算部门审核,批复后报项目经理批准。经投资预算部门批复的预算文件仅作为判断变更洽商等文件是否可行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变更洽商的结算方法按甲乙双方协议执行。
7. 凡涉及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变更、洽商由建设方工程部签认,超过50000元的变更、洽商由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