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8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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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持续增长,住房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就业人群、生活质量较低的居民,如何提供价格合理、质量稳定的住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便是一种有力的解决方案,既能为有住房需求的人群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又能推进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相应的技术导则与管理建议。

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1.1 建筑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应以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性为设计原则。

注重在建筑结构、材料、系统方面,追求性能与耐久性的平衡。

建筑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结构应该简单明了,在结构设计上要注意抗震、耐火、安全性能和主要关键质量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标准。

材料选用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建材,如钢材、混泥土、轻质砖等,尽量避免使用传统的消耗林木材料的建材。

装修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材料应精简、环保、防火、不易单薄。

可采用装饰性垂直墙板、瓷砖、地板等,不需要过多增加梁、柱、隔墙等材料的使用。

1.2 设备系统安全隐患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与安全设施。

注意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宣传,确保发生火灾等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抗击。

同时,为确保住房的卫生、安全与舒适度,应在卫生与室内环境管理方面要求严格。

环保节能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和设备,为住户提供更少的能源消耗,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成本。

可配备太阳能热水器、LED灯等。

采用可回收的材料进行装修,确保生态环境友好。

设备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和设施需要进行维修与保养,保障居住环境。

2. 管理建议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财政补贴、租赁管理、住户入住、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2.1 财政支持与监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3)5 砌体结构 (14)5.1一般规定 (14)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5.3安全评估结论 (17)6 混凝土结构 (18)6.1一般规定 (18)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6.3安全评估结论 (20)7 钢结构 (21)7.1一般规定 (21)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7.3安全评估结论 (23)8.1一般规定 (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8.3安全评估结论 (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9.1一般规定 (28)9.2非承重墙体 (28)9.3栏杆和扶手 (29)9.4附属广告牌 (30)9.5安全评估结论 (30)10 构筑物 (31)10.1一般规定 (31)10.2砌体构筑物 (32)10.3混凝土构筑物 (32)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10.5安全评估结论 (33)11建筑装饰装修 (36)11.1一般规定 (36)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11.3门窗和幕墙 (37)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11.5安全评估结论 (38)12.1一般规定 (39)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12.3安全评估结论 (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13.1一般规定 (41)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13.3安全评估结论 (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14.1一般规定 (43)14.2电梯设备 (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14.4锅炉设备 (46)14.5压力容器设备 (48)14.6安全评估结论 (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15.2安全评估报告 (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引用标准名录 (55)相关法律、法规 (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京建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14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国家、本市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采用《导则(试行)》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提前告知属地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于审查前书面告知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会同市规划委参与初步设计审查。

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专项审查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各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对《导则(试行)》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编写说明为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采用外套结构加固技术的设计与施工,编制本导则。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09010501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09010501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09010501«北京市保证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那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20. 01. 05目录1 总那么·22 术语·33 选址与规划·44 建筑设计·65 住宅装修与设备设施·11条文说明·12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301 总那么1.0.1 为加强北京市保证性住房的建设治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都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证方法»〔第162号令〕、«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北京市都市廉租住房治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导那么。

1.0.2 本导那么所称保证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1.0.3本导那么适用于北京市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证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治理的参考依据。

1.0.4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20年〕»、«北京市〝十一五〞保证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并与区域周边环境以及北京市居民的生活习俗相和谐。

1.0.5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与北京市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6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纳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北京市-20170922-《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

北京市-20170922-《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

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导则》开展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导则》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四、严格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导则》优化设计方案。

具体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并应结合装修样板间开展。

五、在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采购等的招投标环节,应将《导则》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等品质要求明确到招标文件。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将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_面积限定54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_面积限定54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_面积限定54第一篇: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_面积限定54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面积限定54-117平米北京市地方执行标准出台,以8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总价最高32万元现实问题本报讯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4平方米至117平方米之间,楼层净高不低于2.4米。

昨天北京市规划委透露,《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试行)》已出台,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在这份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还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将相临两套住房打通成为“豪宅”的行为。

虽然有关部门曾表示,将不再建设天通苑、回龙观这样的超大经济适用房项目,但这份标准中还是指出,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满足城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

而针对部分项目单套面积过大的问题,该标准也首次明确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三类:一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40至45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54至6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60至66平方米;二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55至6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74至8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82至88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70至8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94至107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104至117平方米。

据规划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指标均未包括阳台面积,如果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还可以有所提高。

“规划部门将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审批,建设部门也从两方面进行控制”,对于这项标准,市建委负责人表示,今后,用房项目原则上以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总价款不超过32万元,“购买内城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控制面积;购买外城的,面积适当放宽,控制单套总价”。

部门说法北京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规划委方面称标准考虑到了北京的实情北京市规划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国所有的城市中,北京经济适用住宅开发建筑规模最大。

1998年至2003年年底的5年时间里,经济适用住宅竣工面积为1113万平方米,中央、国务院系统、大专院校、驻京部队等建设竣工面积为413万平方米,共约1526万平方米,平均每年竣工面积达到250万平方米左右,但至今还无可执行的建设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4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44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分局、农委,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08、京建材[2008]372号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

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黏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

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试点工程的建材采购备案工作由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每份建材采购合同为备案单元。

建材的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将采购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通过北京建设网()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是指为了满足广大住房困难群
体的住房需求,提高城市住房供应保障水平,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
划和建筑设计指导性文件。

下面将从规划目标、重点措施、建筑设计导则
等方面对该导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规划目标主要包括:
提高低收入者住房条件;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建筑
质量和居住环境;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创新;促进社会公
平和谐发展。

其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该导则提出了以下重点措施:加快土地供应;提高建设和财政资金投入;创新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积极推进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加强刚性需求群体保障;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

最后,该导则还给出了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导则,主要包括:合理规
划设计保障性住房布局;注重节能环保,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合理设计住
房户型,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注重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服务;
加强住房安全设计,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体来说,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旨在通过提高低收
入者住房条件,增加住房供应量,改善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探索建设模
式和运营机制创新,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同时,在建筑设计方面注重
合理规划、节能环保、多样化需求、社区配套和住房安全等因素。

通过这
些规划和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城市住房供应保障水平,促进
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0年修订版)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0年修订版)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0年修订版)1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

1.0.3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打造智慧社区。

1.0.4 本导则未涉及的部分,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住宅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2 规划布局2.1 一般规定- 1 -2.1.1 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以集约规划为主导,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配套的优势,倡导“小户大家”理念。

适度放宽中心城区以外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容积率等方面建设规划指标。

2.1.2 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2.2 规划选址2.2.1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结合各区申购家庭有效需求情况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

2.2.2.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2.3 规划指标2.3.1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其中,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容积率不应高于2.8,中心城区以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应高于2.5。

2.4 规划设计2.4.1 共有产权住房推行街区制,按照“大开放,小封闭”的模式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封闭组团内应实现人车分流。

- 2 -2.4.2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套型比例。

2.4.3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119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京建法[2018]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80103048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17【实施日期】201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三城一区”及其他国家或本市重点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的住房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在京就业创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区为主、全市统筹。

以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组织筹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房源统筹调配。

(三)计划管理、分级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3)5 砌体结构 (14)5.1一般规定 (14)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5.3安全评估结论 (17)6 混凝土结构 (18)6.1一般规定 (18)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6.3安全评估结论 (20)7 钢结构 (21)7.1一般规定 (21)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7.3安全评估结论 (23)8 砖木结构 (24)8.1一般规定 (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8.3安全评估结论 (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9.1一般规定 (28)9.2非承重墙体 (28)9.3栏杆和扶手 (29)9.4附属广告牌 (30)9.5安全评估结论 (30)10 构筑物 (31)10.1一般规定 (31)10.2砌体构筑物 (32)10.3混凝土构筑物 (32)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10.5安全评估结论 (33)11建筑装饰装修 (36)11.1一般规定 (36)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11.3门窗和幕墙 (37)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11.5安全评估结论 (38)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39)12.1一般规定 (39)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12.3安全评估结论 (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13.1一般规定 (41)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13.3安全评估结论 (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14.1一般规定 (43)14.2电梯设备 (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14.4锅炉设备 (46)14.5压力容器设备 (48)14.6安全评估结论 (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15.2安全评估报告 (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引用标准名录 (55)相关法律、法规 (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要求,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其性能、功能和安全性满足《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等规范、标准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市外窗工程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一)对外窗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三)结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外窗生产企业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对本通知第二(二)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洽商,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合法有效变更手续。

(四)应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同一类型(推拉窗、内开窗等)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并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财务知识)北京市双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最全版

(财务知识)北京市双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最全版

(财务知识)北京市双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俩限房建设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俩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壹五”保障性住房及“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仍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4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规划和建筑设计2.0.1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保障性住房及俩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和分散结合,立体和平面结合,观赏和功能结合。

2.0.4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之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5679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一○ 年七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2.1 规划设计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一、规划目标和原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提供安全、健康、有尊严的住房,实现住房分配的公平和市场化的管理。

在规划过程中,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注重社会公益,保障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内容1.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规模:根据北京市的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需求,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和规模,建立合理的用地规划和分配机制。

2.住房分配和管理机制:建立市场化的住房分配和管理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分配机制应考虑家庭收入、户籍情况、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住房资源的分配。

3.住房建设和设计标准:制定住房建设和设计的标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设计应注重住房的实用性、居住舒适度和环境友好性,提供相应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4.保障性住房与城市规划的衔接:保障性住房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住房供需的关系,合理规划住房的布局和分布。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不破坏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生态环境。

5.配套设施和服务:确保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完善,包括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提高住房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1.设计原则: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居民的需求和权益。

设计应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简洁实用、经济适用的住房设计方案。

2.功能布局:合理规划住房的功能布局,提供充足的卧室、客厅、厨房等功能区域。

要注重公共空间的设计,提供休闲娱乐和社交交流的场所。

3.空间设计:住房空间应充分利用,提供充足的储物空间和生活空间。

设计应注重通风、采光和隔音等方面的考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4.建筑材料和技术:选择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提高住房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设计应注重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性。

5.绿色环保:住房建设应注重绿色环保,提供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土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

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及《导则》开展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导则》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四、(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导则》优化设计方案。

具体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并应结合装修样板间开展。

五、(招投标管理)在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采购等的招投标环节,应将《导则》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等品质要求明确到招标文件。

六、(质量监管)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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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4 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
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 规划与建筑设计
2.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 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

2.0.4 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0.5 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

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

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

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

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2.0.6 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0.7 应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保持垃圾封闭和运转过程的清洁。

推广应用垃圾分类和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

2.0.8 住宅户型平面应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充分利用的原则。

应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

2.0.9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设计应实现功能基本齐全,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

2.0.10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的要求(比1980~1981年通用设计标准节能65%),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公建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要求。

2.0.11 户门应采用防盗门。

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不大于2.0w/m2·k。

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0.12 小区首排住宅应尽量避开交通干道、铁路、轻轨等高噪声声源。

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布局,
卧室尽量避开噪声源一面;(2)外窗应达到相关隔声要求。

2.0.13 室内环境噪声与隔声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

墙体、门窗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水泵房、变电室等动力设备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噪声。

2.0.14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

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

户内应分室(户)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0.15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并应充分考虑冷热量平衡及对环境的影响。

2.0.16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两限房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2.0.17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0.18 水、电、气等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0.19 设计时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

提倡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2.0.20 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

设计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3 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
3.0.1 贯彻落实有关绿色施工的标准、规范,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减少施工现场的垃圾排放和环境污染。

3.0.2 墙体保温施工应采用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外墙保温系统做法。

3.0.3 推广利用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砌块和各种水泥制品;提倡在混凝土工程中使用人工骨料和再生骨料。

3.0.4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0.5 廉租房装修要一次到位,达到入住条件;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3.0.5的基本标准。

注:在“装修要求”中涉及多项选择的,在标书中应予明确。

3.0.6 经济适用房应装修一次到位,两限房宜装修一次到位。

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居民
自由选择。

装修一次到位费用标准和所占比例在项目招标时确定。

3.0.7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物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3.0.8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3.0.9 在高层建筑中,三层以上不宜采用外墙贴瓷砖和石材的装饰做法。

4 建筑工程材料选用
4.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所选用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4.0.2 围护结构宜使用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使用粘土砖。

4.0.3 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要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

屋面保温隔热应采用符合阻燃要求的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防水保温一体化的硬质发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

4.0.4 隔墙宜使用轻质隔墙材料。

4.0.5 建筑外窗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2.8w/m2·k的平开窗。

封闭阳台材料的传热系数和质量要求应与外窗一致。

4.0.6 建筑给水(热水)塑料管道系统宜采用交联聚乙烯(PE-X)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聚丁烯(PB)管等。

禁止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管作为饮用水管材、管件,禁止采用冷镀锌管作为上水管。

4.0.7 宜采用高强度、低噪声的排水管道,降低水锤噪声。

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考虑层间隔振、减振系统。

4.0.8 电气干线及楼内动力系统管线应选用厚壁金属导管;有线电视、电话、对讲系统导线宜穿紧定管;照明及户内配电宜采用PE阻燃电线导管(半硬质)或PVC阻燃(硬质)管。

4.0.9 宜使用高分子类防水材料、改性沥青类防水材料。

禁止使用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4.0.10 室外地面应减少地面硬铺装,采用具有透气性和透水性的铺装材料。

4.0.11 集中供热系统在选用高效锅炉的基础上,应采用气候补偿器、烟气热回收、静态平衡阀、变频泵、直埋供热管道等技术;采暖系统应采用双管系统,使用轻型优质高效散热器并加装温控阀。

4.0.12 应选择带变频调速装置的水泵加压设备,保障用户水压稳定。

4.0.13 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用水器具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要求。

应采用双档排水控制的坐便器且出水量≤6L,各类水嘴流量须≤0.15L/s(进水动压力为0.1MPa时)。

公共场所应采用延时自闭式水嘴、非接触式用水器具等。

公厕禁止采用手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阀。

4.0.14 应使用防止串气、返臭的地漏,水封不小于5厘米。

4.0.15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材料、新设备,禁止或限制使用表4.0.15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表4.0.15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一、禁止类
二、限制类
5 附则
5.0.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0.2 本导则所及内容作为发标内容,纳入标书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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