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杭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二)、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
(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4、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套内面积×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其中: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其中: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由建设部制定和管理,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1.销售面积定义: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售卖给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用途的房间。
2.计价面积:商品房的计价面积是指计算房价和收取按揭贷款利息的基础面积,一般以住宅房屋扣除墙体厚度和檐口后的面积为准。
3.公摊面积: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空间。
4.地下室面积:地下室是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部分,但可以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中。
5.附属设施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包括购房者专用的车库、储藏间等,并不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定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公共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消防通道等。
2.公摊比例:公用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小数点后一位及以下四舍五入后计算,一般不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10%。
3.公摊面积分摊方式:公摊面积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分摊,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
分摊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购房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4.公摊费用分摊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摊费用是由购房者共同承担的,一般按照公摊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并纳入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中。
5.公摊面积示范图: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应提供公摊面积示范图,清楚标明公共设施或服务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结: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注意销售面积和计价面积的差异,了解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费用分摊方式,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留意相关条款。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最新版】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建设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分析
二、《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1.条文 (一)阳台、飘窗等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 注阳台、飘窗、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视 为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分类
阳 台 飘 窗 进深>2.4m 进深≤2.4m 封闭的 不封闭的 外沿突出外墙面>0.7m 外沿突出外 墙面≤0.7m 窗台高度<0.3m,且 飘窗净高≥2.20m 窗台高度≥0.3m,或 飘窗净高<2.20m 计算全面积 计算全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计算全面积 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8)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 坪1.5米以上的,即视为地上,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及有顶盖的坡道)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 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 率。
*7)特殊地形的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的建 筑空间:
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 分类
住宅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3㎡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5㎡
计容面积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其水平投影的1/2面积计容
公共建筑
*6)位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分类 计容面积
底板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结构板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 面高差<0.6m 与阳台相连的,其底板结构面与阳 台底板结构面高差<0.6m 注:花池进深不得大于0.6m。 该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 入阳台的进深,并相应计容。
1.2米≤净高<2.1米 净高≥2.1米
房地产经营管理-杭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精品
9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1 、对新建商品房(含此前末测绘的)精度要求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中第二等级限差,计算公式为0.04 √ s+0.002s 。
2 、其它房屋精度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中第三等级限差,计算公式为0.08 √ s+0.006s 。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阁楼、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在的房屋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全文20110522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2.5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8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有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等。其中,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和特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基本原则,对以往建筑面积测算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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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地产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7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全文20110522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中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计算方法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方法:1.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的各层面积之和,包括住宅房屋、车库、露台、阳台等。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内部分墙面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不包括阳台、外墙体、柱子和构筑物。
3.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是合理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具体来说,建筑面积除以(1+公摊系数)得到套内建筑面积。
其中,公摊系数是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的。
4.负面积:若商品房内一些部分因挂墙、柱子等结构因素或安全、绿化等要求不得进行私摊,计算结果为负面积,则需要将全部负面积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共用的走廊、电梯、楼梯、垃圾处理间、物业管理用房、门厅、大堂等。
2.分摊原则: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该按照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进行合理划分。
其中,共有部分的分摊应该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均摊,私有部分的分摊应由私有部分的业主进行缴纳。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是指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中,用于计算公用部分和套内部分的系数。
公摊系数一般根据购房人购买面积以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来确定。
4.公摊系数的确定:公摊系数的确定应该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般基于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以及规划要求,并且要注明在商品房的立项资料和规划许可证中。
总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中国是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办法进行的。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了解和了解相关规则,以便准确计算和确定购房面积,并了解公摊系数和分摊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并有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0.10.28•【字号】杭房改[2000]9号•【施行日期】200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2000年10月28日杭房改[2000]9号)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核定我市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制订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附: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三)以1500元/平方米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背景在某市,房产交易时涉及到的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经常引起争议。
这篇文档旨在介绍该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内部的建筑面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非墙体构件,如楼梯、电梯井、阳台等•应有的墙体内净面积,即扣除墙体各种开洞部分所留下的净空间后的面积•墙体内各间房室的净面积,不包括房间之间的墙体•部分公用设施配套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因地区、年代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房时,应仔细查看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以避免无法预计的损失。
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建筑内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门厅、过道等公共通道•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通道•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化、景观、基础设施等在具体计算公摊面积时,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物业服务的实际需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包括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一般如下:•每套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占比相同•按购房面积比例分摊具体的分摊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例如,在小区共有的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明确使用情况、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结论在房产交易中,对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了解非常必要。
本文档介绍了某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希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年11月12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8月1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出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的误解。
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
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
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用的测量标准为准。
今后,无论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
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补。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杭州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也在蓬勃发展。
购买房屋是人们一生中的大事,而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原则。
在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私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内部的各个房间、走道、厨房、卫生间等。
套内建筑面积是购房者购买房屋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公摊建筑面积是指各个业主共同共有的建筑面积,包括楼梯、电梯间、门厅、走廊等一些不属于具体住户私有的区域。
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由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
私摊建筑面积是指购房者独自享有的一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后花园、露台等私人使用的区域。
私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也由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
在市,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者购买的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即不动产分割的一些单位。
在买房时,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购房者所购买单位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总价。
而公摊建筑面积费用一般会根据购房者所购买单位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开发商、不同的楼盘而有所不同。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详细阅读相关文件,了解具体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私摊建筑面积。
购房者购买房屋时需要根据自己所购买单位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来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还需要根据比例来支付公摊建筑面积费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面积新规计算标准解析
新规解析
杭州城市公司技术部 2018.07
浙江省已出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下简称 新规)。新规作为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联测统一标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该标 准执行。
那么新规对目前的房地产面积测绘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通过新规与 2013版《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规)的对比,了解 新规。
按照套内面积90㎡,标准层得房率80%,建筑面积约为113㎡: 阳台面积:90x7%=6.3㎡设备阳台面积:5㎡飘窗面积:5㎡ 赠送面积=6.3+5+5+5=21.3d㎡ 赠送比例=21.3/113=18.8%
结论:90以上户型更具产品竞争力
五、门斗门廊,无柱雨蓬
新规: 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 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斗的空间,其进深大于0.60m 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 距离)大于2.10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上图所示设备平台按全面积计
四、住宅面积赠送总结(套内面积70㎡为分界点):
按照套内面积69㎡,标准层得房率80%,建筑面积约为86㎡: 阳台面积:69x7%=4.8㎡设备阳台面积:3㎡飘窗面积:3㎡ 赠送面积=4.8+3+3+3=13.8㎡(最多能赠送) 赠送比例=13.8/86=16%
按照套内面积71㎡,标准层得房率80%,建筑面积约为89㎡: 阳台面积:71x7%=4.97㎡设备阳台面积:5㎡飘窗面积:5㎡ 赠送面积=4.97+5+5+5=19.97㎡(最少能赠送) 赠送比例=19.97/89=22.4%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
一、《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1.适用条件 1)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 为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产权面积仍 依然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筑工 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杭规发[2015]130 号)计算,以产权登记为准。 2)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准确反映按《关 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杭规发 [2015]130号)计算的建筑面积和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 率建筑面积计算值。 2.条文 1)建筑物地上自然层或建筑物内地上设有局部楼层 的结构层高2.2米以下部分:(与浙江省《浙江省房屋
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中(十)条一致。)
地上自然层或建筑物内地上设有局部楼层的 结构层高2.2米以下部分 分类 计容面积
自然层
局部 楼层 有围护结构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1/2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1/2面积
无围护结构有 围护设施
围护设施的水平投影1/2面积
2)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的
分类
净高<1.2米
1.2米≤净高<2.1米 净高≥2.1米
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 计容面积
不计容
按其水平投影的1/2面积 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
*3)结构层高在两个及以上自然层高的阳台,按照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不计算 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主体结构内全部投影面积、主体结 构外一半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4)单套住宅阳台按照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 按1/2计算后的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比值超过 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5)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面积
围护设施外围计算全面积 围护设施外围计算1/2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架空层 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公 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一下要求:
1)属于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的底层 架空层。 2)净高3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 3)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的公共空间,一般不应 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 4)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空 间使用。 其他架空层应计算建筑面积。 (八)干挂
干挂部位
主墙体外的干挂 阳台、门廊、门斗、廊等附属设施内的干挂
计算面积
不计入面积 计入附属设施内。
(九)橱窗 主体结构外的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十)地上结构层高2.2米以下的建筑空间,不计算 建筑面积,按一半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结构层高两层 及以上的阳台,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 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不计算面积的部分,按照主体 结构内全部面积、主体结构外一半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七)、(十)款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设计、 前置测绘、许可的指标中列明该部分净面积。
<2.20m ≥2.20m <2.20m ≥2.20m <2.20m
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
应按1/2面积计容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总建 筑面积,计容 应按1/2面积计容 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 应按1/2面积计容
*9)结构层高超过一定高度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 筑空间:
办公 建筑
4.80m≤结构层高<6.00m
6.00m≤结构层高<8.20m 8.20m≤结构层高
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5倍计容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doc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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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1 、对新建商品房(含此前末测绘的)精度要求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中第二等级限差,计算公式为0.04 √ s+0.002s 。
2 、其它房屋精度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中第三等级限差,
计算公式为
0.08 √ s+0.006s 。
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阁楼、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在的房屋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四、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车棚、按其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在的房屋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上层楼梯能覆盖下层楼梯的,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挑檐、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9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地防干、支线。
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1 、无顶盖的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2 的阳台、挑廊。
(浙建房 [2001]130 号)
12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的建筑。
(建住房 [2002]74 号)
13 、利用屋顶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
(浙建房 [2001]130 号)
14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利用空间不论其高度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 [2002]74 号)、( [2001]130 号)
15 、用于检修、消防用的室外爬梯、挂梯。
六、特殊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 2.20 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建住房 [2002]74 号)
2 、阳台、挑廊顶盖投影面积。
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浙建房 [2001]130 号)
3 、阳台的上口水平投影面积与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浙建房 [2001]130 号)
4 、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底层有阳台。
(浙建房[2001]130 号)
5 、底层无柱廊的上盖设在三层以上,二层阳台顶盖设在四层以上,类似情况均视为阳台无上盖,不计建筑面积。
( [2001]130 号)
6 、封闭阳台是指原始规范设计为封闭的阳台,原始规划设计未封闭的阳台,在施工中凭变更设计单改为封闭阳台计算面积。
七、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套内阳
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总的。
(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套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 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八、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国标)
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 S i =k · S i
Σ dsi
k=
Σ si
□
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m 2 ;
δ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m 2 ;
Σδ Si 为需要分摊的面积总和, m 2 ;
Σδ 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m 2 ;
九、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
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地下室、独立使用的车棚、车库、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生活水池,消防水池,人防工程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十、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1 、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2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
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设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5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十一、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产权归属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由摊得的业主共同所有。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