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审批表
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审批表
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审批表
单位
姓名
解聘人员 出 生 基本情况 年 月
现聘 岗位
本人 意见
联系人
填表日期: 联系方式
年 月日
性别
联系电话
参加工 作时间
现合同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正式解聘 时间
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证号
签名: 年月日
根据与该同志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第 条第 款
,经研究,同意从 年 月开始与其解除
所在 (终止)聘用合同,工资发至
年 月 日,请予办理有关
单位 手续。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人社部 门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注:1、所在单位申请解聘需有充分的理由,并附上解聘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人社部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有关信息通报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有关信息通报办法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信息通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管理和财经制度,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信息的畅通,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委办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委办发〔2011〕115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法津法规的规定,给予或解除、终止下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司法处罚或其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违纪违法处罚处分)的,应予通报:1、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公安机关:给予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撤案、不予起诉的;4、审判机关:无罪释放、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事处罚,或判刑后改判、错判撤销等。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二、通报时间及范围工作人员受到违纪违法处罚处分的,执纪执法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处罚处分生效的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其违纪违法有关信息向县编办、县财政局和县人力社保局予以通报。
三、通报方式执纪执法机关应按照《武隆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通报》的内容要求,按时通报相关信息。
同一违纪违法当事人受到不同类别处罚处分的,均应按照本办法通报时间要求予以通报。
四、保密规定执纪执法机关通报的信息有保密要求的,应向接受通报信息的单位提出保密要求。
接受通报信息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指定专人受理通报信息,办理有关业务,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接受通报信息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漏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追就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发[1999]135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考试处分解除审批表
学号
班级
处分文号
处分时间
处分级别
本人
申请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
学生所在班级意见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年月日
学生所在院系意见
经年月日我院系会议
研究决定,同意
学生解除处分。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
务
处
意
见
经年月日教务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学生解除处分。
(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主管处长签字:年月日
学校
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年月日
办理
说明
1、本表须由本人填写。
2、学生办理解除处分手续时必须附本表以及个人申请书。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院系教学秘书,一份交教务处。
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校
意
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公章)年月日
备
注
1、一般教职工需提前解除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管理人员需提前解除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中层干部需提前解除处分的,由监察处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浙江大学人事处、监察处制表
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工号
学院、系
(单位)
参加党派
文化
程度
现职务
现职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所受处分
种类
处分期限
教
职
工
受
处
分
期
间的Βιβλιοθήκη 表现系所
(室)
建
议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学院、
系
(单位)
建
议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或监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