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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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年81土增清算导致所得税退税政策

公告2016年81土增清算导致所得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有返还吗

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有返还吗

什么情况下⼟地使⽤税有返还吗如果是误收的情况下是可以将⼟地使⽤税返还的。

其次还有减免退税,但是这种情况需要当地税政处进⾏公布。

还有就是结算退税,如果是⼟地使⽤税在征收期内已经全额缴纳全年的额度,那么在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已经⾜额了会对多余的税费进⾏退⽔处理。

⼀、什么情况下有返还吗1、减免退税,详见税政处发布的减免汇编2、误收退税、⼟地认定⾯积有误或者认定开始征收时间有误,或者企业⾃⾏申报错误甚⾄是税务机关录错,都有可能造成多征税款退库。

3、结算退税,⼟地使⽤税在征收期内已全额缴纳全年额度,⽐如3⽉9⽉申报期,9⽉已申报⾜额,但10⽉单位注销,剩下的3个⽉属于多征,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退库。

4、还有⼀些⾮正常的退税,⽐如⼟地被⼟地储备中⼼因为各种原因收回,⼟地因为地理、政府、社会的⼀些特殊原因⽆法正常使⽤但的确已经征收,经县以上⼈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退还,但这个不⼀定是退税形式,⼤多数情形是财政返还形式。

⼆、⼟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只有城镇的⼟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地使⽤税通常都指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地的单位和个⼈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城市、中等城市、⼩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0.6元⾄30元之间。

⼟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请咨询您所在地地⽅税务局。

三、⼟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地使⽤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地使⽤税申报表》。

四、⼟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会计经验: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会计经验: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编者按: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以下简称宁波富天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不构成退还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驳回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诉讼请求.而在2015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 499号),批复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由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应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两者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契税、土地使用税能否退还的判定为何截然不同,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一、宁波富天公司案简介 2010年8月17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发布《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 2010年9月20日,宁波太平洋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竞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49,818,400元.同日,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太平洋公司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4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2010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与富天公司签订了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富天公司.此后,富天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东地税局)缴纳了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 2011年4月,应宁波市整体规划等原因,对受让地块规划条件造成影响.2014年12月4日,富天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49,818,400元、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支持富田公司的请求,由富天公司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 2015年1月12日,富天公司向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契税.2015年1月20日,江东地税局对富天公司作出《关于宁波市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解除《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富天公司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 富天公司不服《答复》,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答复》.富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答复》,并判令江东地税局退还土地出让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富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富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 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并按合同缴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该地块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三、华税观点 (一)国有土地出让,受让方契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那么在国有土地出让时,受让方为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受让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契税能否返还取决于受让方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 根据上述分析,受让方契税纳税义务产生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但是在实践中,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后,存在大量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进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受让方并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受让方并不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契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已缴纳的契税能否返还取决于在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之前受让方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这也是宁波富天公司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关于已缴纳契税是否予以退还的判定不同的原因所在. 富天公司于2010年9月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自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一直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而后因为整体规划原因解除了土地出让合同.富天公司构成契税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应不予退还.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中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土地拆迁问题未处理妥当,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三)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受让方不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内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始也并未取得对土地的使用,其并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因此也不存在土地使用税退还问题. 而富天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而后期因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并于2014年12月变更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富天公司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2014年12月月末.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受让方不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由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受让方缴纳的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以后月份的土地使用税也应予以退还. 小结: 除了本文讨论的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契税返还问题,相关税法对其他返还契税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会计准则交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会计准则交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会计准则交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及会计处理土地使用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国家土地资源时,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财产税,其税率和计算方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在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税属于一种应交税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计提土地使用税时,需要将其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应交税费的形式体现。

二、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的具体处理方法具体来说,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有两个方面,一是计提土地使用税的分录,二是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分录。

1. 计提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在企业的会计记录中,计提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借:土地使用税费用(损益类科目)贷:应交税费(负债类科目)土地使用税费用作为一种间接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应计入当期损益中。

而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体现了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2.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计提的土地使用税付款给税务机关时,需要进行如下的会计分录处理:借:应交税费(负债类科目)贷: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企业已经履行了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并从银行账户中支付了相应的金额。

三、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的应用举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某企业在2021年度使用国家土地资源,根据国家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0,000元。

假设该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计提了土地使用税,并于次年1月5日缴纳了该税款。

那么,该企业在2021年度的会计分录如下:1. 计提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借:土地使用税费用 10,000元贷:应交税费 10,000元这样,企业在2021年度的损益表中,将计提的土地使用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 10,000元贷:银行存款 10,000元企业在2022年度开展会计工作时,将这笔税款的支付情况进行了记录,体现了企业已经履行了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5月1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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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鼓励创新政策
优惠事项
税种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019年1月1日起
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十) 山东省新出台
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养老保险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31日
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1、81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这里强调的是退税,前提是多缴,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知道土增清算后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如果补税就有可能适用81号文退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土增清算退税呢,是否要补企业所得税呢,这个在实践中还未有税局要求过。

2、能够适用81号文退税的条件是:
(1)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2)亏损是由土增值税清算导致的。

这是两个必要条件,81号文的字面意思。

对第二个条件,其实判断上是有难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原因很多,就算土增清算补税,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这种也可以适用81号文的规定,81号文其实是不再进步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这样只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就可适用81号文,不用再纠结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

土地使用税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税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土地使用税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我国税务机关为了鼓励生产创造,会有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退税就是其中之一,如出口退税、土地使用权退税等,退税必须符合相应退税的条件,那么土地使用税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

一、退税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
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
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
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工程施工项目退税

工程施工项目退税

工程施工项目退税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工程预算与实际支出差异等原因,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政策。

工程施工项目退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效益,促进工程施工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背景、原因、政策依据、退税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工程施工市场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税负较重的问题。

一方面,工程施工项目周期长、投资大,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另一方面,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支出与预算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工程施工项目退税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效益。

二、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原因1. 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部分税种和税率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工程施工企业需要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 工程预算与实际支出差异:工程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上涨等原因,可能导致实际支出与预算存在差异。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企业需要调整预算,并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退还。

3. 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出台了一系列退税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三、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政策依据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工程施工项目退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工程施工项目退税流程1. 企业申请: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2. 税务审核: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各意见。

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部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和部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湖北省⼟地使⽤税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湖北省⼟地使⽤税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有⼟地使⽤税的征收范围是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镇区,⼯矿区,⼟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实际占⽤的⼟地的⾯积,⼟地使⽤税的征收时间,缴纳⽅法,减免⼟地使⽤税的相关政策以及不交⼟地使⽤费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省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第⼀条为了加强城镇⼟地使⽤税的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地使⽤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湖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政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使⽤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矿区征收。

⼯矿区开征⼟地使⽤税须报省⼈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贸经济有较好发展,⽐照⼯矿区报省⼈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地使⽤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政区划,⼜尚未明确划⼊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地使⽤税由拥有的单位和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缴纳;⼟地使⽤权未确定或⼟地使⽤权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缴纳。

使⽤⼟地建房出租或出租⼟地使⽤权的,出租⼈为纳税⼈。

第四条⼟地使⽤税计税依据为纳税⼈实际占⽤⼟地⾯积。

纳税⼈应税⼟地⾯积,以县以上⼟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书上确定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以县以上⼟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地使⽤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地⾯积为准;⼟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地权属资料的,纳税⼈必须申报实际使⽤的⼟地⾯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地使⽤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 凡⼟地使⽤税的纳税⼈,除本条(⼆)款另⾏规定的外,都应当⾃领取之⽇起三⼗⽇内或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之⽇起三⼗⽇内,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地使⽤税的纳税事项⾃⾏核定,填报办理⼟地使⽤税税种登记。

土地税退税流程详细步骤

土地税退税流程详细步骤

土地税退税流程详细步骤宝子们,今天来唠唠土地税退税流程哈。

一、确认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

这可是关键的第一步呢。

你得看看自己是不是多缴了土地税呀,比如说土地面积计算错误啦,或者有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之前没享受到的情况。

这就像是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多付了钱,得先确定自己真的是多付了才能去要回来嘛。

你可以翻翻自己的缴税记录,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是感觉有点懵,也可以打电话问问当地的税务部门哦。

二、准备材料 。

一旦确定能退税,就开始准备材料啦。

一般呢,得有土地税的完税凭证,这就像是你付款的小票一样重要呢。

还有土地使用证,这能证明你那块地的情况呀。

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退税,那还得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土地测量的新报告之类的。

要是因为优惠政策没享受到,就得把能证明自己符合优惠政策的材料准备好,像一些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之类的。

把这些材料都整理得妥妥当当的,就像整理自己心爱的小宝贝一样。

三、填写退税申请表 。

这个申请表呀,一般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官网下载,或者直接去税务大厅拿。

填的时候可得仔细啦,按照上面的要求一项一项填好。

你的名字、联系方式、土地的地址、退税的金额计算依据等等,都不能出错哦。

要是填错了,就像穿错了鞋子,走起路来肯定不顺畅啦。

四、提交申请 。

把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好的申请表一起拿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去提交。

你可以选择自己亲自去,也能让代理人去。

如果是代理人去的话,还得带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你的授权委托书呢。

到了税务大厅,就像去见老朋友一样,大大方方地把东西交上去就好啦。

五、等待审核 。

交了申请之后,就只能耐心等待啦。

税务部门会对咱们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呢。

这个时候呀,就像等待考试成绩一样,心里有点小忐忑。

不过没关系,只要咱们材料齐全、真实,一般都不会有问题的。

如果审核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税务部门会联系咱们的,到时候积极配合解决就好啦。

六、收到退税 。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可就太好啦。

退税的钱就会打到你指定的账户里啦。

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不过这可是咱们应得的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记忆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记忆点

第 02 讲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提示 1)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管是属于国家全部的土地,还是集体全部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 1)城市的征税范围包含市区和郊区。

(提示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含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提示 3)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 4)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纳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2.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

3.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di 税额的 30%。

经济兴旺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提示 1)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就是指采矿的天然原油,不包含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就是指原煤,不包含焦化、郝文杰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液态盐,就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表示单位,就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增值税产品的具体内容适用于税率,按本细则注记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继续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分割资源等级的增值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中未列出名称的纳税人适用于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考《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中确认的周边矿山或者资源状况、采矿条件相似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缴纳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和、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和、优质费和、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项目不包含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装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出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合乎以下条件全权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缴纳时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1988]国税地字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退税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退税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退税流程1. 退税流程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用于管理和调控城市土地使用的税收。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退税流程的概述:• 1.1 申请资格• 1.2 退税申请提交• 1.3 税务部门审核• 1.4 退税审批• 1.5 退税款项发放2. 申请资格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退税:• 2.1 缴纳了多余的土地使用税• 2.2 存在税款错误或重复缴纳的情况• 2.3 城镇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或取消• 2.4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取消3. 退税申请提交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填写退税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文件:• 3.1 填写完整的退税申请表• 3.2 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 3.3 相关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或取消证明文件• 3.4 相关土地用途变更或取消证明文件• 3.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果适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退税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或信息。

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判断是否可以退还城镇土地使用税。

5. 退税审批一旦退税申请通过审核,税务部门将进行退税审批。

审批通过后,税务部门将核定退税金额,并出具相应的退税审批文件。

6. 退税款项发放退税款项将在退税审批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给纳税人。

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便退税款项能够顺利发放。

7. 注意事项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7.1 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2 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或信息。

•7.3 了解不同地区税务规定的差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4 查询退税进度,及时跟进退税款项的发放情况。

土地使用税多交的退税流程

土地使用税多交的退税流程

土地使用税多交的退税流程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地方政府征收的税费,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转让。

根据不同地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为什么会多交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根据土地使用状况和面积来确定的。

有时候,由于土地面积的计算错误或是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土地使用税被多交。

如何退税?1. 收集相关文件退税前,您需要收集以下文件:•土地使用税缴纳凭证•土地使用证书•土地面积证明文件•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2. 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咨询退税流程,并了解具体的退税要求和申请材料。

3.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退税申请表格•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其他补充材料(如果有)4.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请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审核和处理税务机关会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6. 退款一旦审核通过,税务机关将进行退款操作。

退款方式可能会有多种选择,例如银行账户转账或支票邮寄等。

7. 注意事项•在整个退税流程中,请保留好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日后核查之需。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随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结论土地使用税多交是一种常见情况,但通过仔细的申请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您可以获得应有的退税。

请按照上述步骤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确保退税过程顺利进行。

以上是土地使用税多交的退税流程的详细步骤,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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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我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此国家还有相应规定对于土地的使用还需缴纳相应的土地使
用税,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哪些:
主要分3个类型:
减免退税,详见贵省税政处发布的减免汇编
误收退税、土地认定面积有误或者认定开始征收时间有误,或者企业自行申报错误甚至是税务机关录错,都有可能造成多征税款退库。

结算退税,土地使用税在征收期内已全额缴纳全年额度,比如3月9月申报期,9月已申报足额,但10月单位注销清算,剩下的3个月属于多征,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退库。

还有一些非正常的退税,比如土地被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各种原因收回,土地因为地理、政府、社会的一些特殊原因无法正常使用但的确已经征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退还,但这个不一定是退税形式,大多数情形是财政返还形式。

适用范围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时需填写本表,退税如需同时退还相应利息,申请人需填写“起息日”,本表由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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