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A18018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作业指导书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作业指导书1.0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2.0适用范围设区市、县(市、区)城镇土地。
包括市、县(市、区)区域的扩大和新设立的工矿区。
3.0职责3.1县(市、区)局负责拟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报告(以下简称“调整报告”)。
并将“调整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3.2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4设区市人民政府拟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报告。
3.5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审核后,拟定调整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
4.0工作程序4.1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包括扩大的城区区域范围,新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不同的税额调整标准,形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报告”初稿。
4.2县(市、区)局税政股长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纳税单位的承受能力,对“调整报告”中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初审,以及对调整后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将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4.3县(市、区)分管局领导接到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后,应对“调整报告”的内容和调整后的利弊进行审核,并将“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地税局上报的“调整报告”进行审查核实,认为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将“调整报告”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4.5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报告”后,经过统筹规划,认为需要调整的,拟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报告”,并按规定将“调整报告”上报省地税局。
4.6省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岗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整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拟定函复文件,报税政处长(副长处)审核。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今后,我市市区和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若有调整,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按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使用税,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的精神神农百草膏,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公布的《武汉市201神农百草膏第二代1年综合用地级别图》(附件1)及《武汉市2011年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附件2)的范围征收。
二、远城区土地、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托管的远城区土地(纳入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和远城区征税等级的除外),其土地使用税征收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执行。
各局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状况适时对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于2011年12月底前制发文件上报税政三处。
三、新的土地使用五子衍宗丸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的调整工作,是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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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标 签】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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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 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 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 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 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 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 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 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 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 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正确答案为A、B项。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 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 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 别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具体如下:
(三)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三北”地区(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 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 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 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
各方分别纳税。 ➢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 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6〕81 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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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的函
【标 签】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06号
【发文日期】2014-10-17
【实施时间】2014-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安市人民政府:
贵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
(二)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二、遂川县工业园区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为二类;年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等级范围,江西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5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火车站-京福高铁-信江河-丁洲大桥-二上线以西;南至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北;西、北至行政区界。
二级土地包括: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南至行政区界。
三级土地包括:市区规划区内一、二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朝阳产业园,其他建制镇。
(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级土地包括: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土地。
(三)上饶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槠溪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信江河以北;西至武夷山大道、黄源村(含)、坂头村(含)以东;北至浙赣铁路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东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浙赣铁路以北;西至坂头村(含)以东;北至罗桥街道办境内杭长客运专线、石狮境内沪昆高速公路以南;城南新区。
三级土地包括:茶亭工业园,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四)广丰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迎宾大道东段;南至芦洲大道;西至迎宾大道西段、月兔大道(不含工业园区企业);北至沪昆高速广丰连接线。
二级土地包括:县城规划区一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和壶峤、湖丰项目区)。
三级土地包括:其他建制镇。
(五)玉山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玉清大道以西;南至冰溪河以北;西至金山大道以东;北至新320国道以南。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1988年10月24日)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国税函[2008]32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
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
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赣地税函[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3〕6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一、宜春经济开发区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赣地税函〔2014〕106号 (中税网)
赣地税函〔2014〕106号
【发布机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10-17
吉安市人民政府:
贵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
(二)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二、遂川县工业园区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为二类;年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7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财[1999]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9]77号1999年3月2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最近,部分市询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征税范围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
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城市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1〕46号)上饶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二类区:(1)旭日南大道位于惟义路以南的地段;(2)武夷山大道东侧的地段;(3)三清山大道东至槠溪河、西至311高速公路出口处,旭罗公路南至三清山大道、北至浙赣铁路立交桥之间的地段;(4)吉阳东路东至桥下村委会办公楼、西至外贸宾馆,吉阳西路东至阳光城、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5)信美路东至县检察院、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6)凤凰大道东至县总工会、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7)七六东路东至春江大道、西至县农业局,七六西路东至阳光花园、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8)惟义东路东至旭日大桥、西至文卫巷路口,惟义西路东至县水利局、西至龙大公路之间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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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函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等级,南昌市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4号
【发文日期】2014-10-30
【实施时间】2014-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昌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恳请调整我市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包括:莲塘镇范围内的土地,即总干渠以西、迎宾大道以东、城南路以北、昌南大道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小蓝经开区、昌南新城、银三角管委会。
三级土地包括:
向塘镇。
东至320国道以东500米,南至梁家渡大桥、新村温厚收费站以北、西至105国道以西500米、北至银三角管委会接壤处,金沙大道两边500米内。
岗上镇。
金沙大道(北至小兰经开区接壤处,东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105国道(北至银三角接壤处,南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杨市公路两边500米内。
三江镇。
东至三江桥头、西至新三江卫生院、南至京九线铁路、北至抚河支大堤范围内。
广福镇。
东至浙赣复线铁路、西至广福供电所、南至广福交警中队、北至中石化广福加油站。
武阳镇。
东至南坊小学马路两旁、泗洪街至广丰村风雨亭马路两旁、南至武阳敬老院马路两旁、西至武阳大桥、中小企业创业园、北至谢埠大桥马路两旁(泗洪街)。
幽兰镇。
东至南峡路段砚山庵至幽兰街路段、南至府前路段老国税至幽兰街路段、西至
幽渡路段罗舍街至幽兰街路段、北至幽泾路段地藏寺至幽兰街路段。
塘南镇。
东至东港口、南至田高路余村、西至协成粮店、北至昌万公路。
蒋巷镇。
以蒋巷镇政府为中心,东至蒋巷镇肖家闸、西至豫章大桥、北至北圩堤,南至北望大桥南圩堤。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