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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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标 签】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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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 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 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 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 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 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 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 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 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 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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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单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无帐可查的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缴税的方式:一、对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
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即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预收款,当地地税机关先确定一个征收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全部转让完毕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
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
目前各地已按省局的要求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存在执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为公平税负,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现就各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以本公告公布之日界线,凡在2011年6月20日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原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凡在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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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1.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3]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5、发票违章的;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赣地税发[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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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22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市地税函〔2011〕1号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1.店面核定征收率为7%。
2.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其中杂物间(或贮藏室)与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与非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单独转让的,按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转让土地的,核定征收率为7%。
二、“二手房”转让业务,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核定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企业的相应标准确定。
四、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时间以省局《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发校对:国际税收管理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赣地税函[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3〕6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一、宜春经济开发区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赣地税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
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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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赣地税文[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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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有关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分期到账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210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增加的税负分三年到位的请
示》(赣市地税发[2005]55号)收悉。
鉴于赣州市从2005年7月1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部分企业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即:以纳税人(分户为单位)2004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对中心城区(含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和县(市)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纳税人,调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三年到
位: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位3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到位60%,2007年7月1日全部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
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
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
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赣地税函[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2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101号)和全省地税系统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加大清算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2014年全省地税系统土地增值税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分解落实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已列入2014年总局和省局的绩效考核指标,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制定了《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计划》(见附件1)。
各设区市局要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将清算审核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局,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调配必要力量,确保计划任务能够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加强面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的政策规定,强化纳税人对清算义务的认识。
大力宣传清算申报的相关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一次普遍性的纳税辅导,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主动地自行清算申报。
大力宣传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追责措施,引导和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管理,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三、规范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及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审核工作;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对房地产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销售全流程的监管,准确掌握各项目开发、销售情况,对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及时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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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3〕10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