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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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赣国税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订了《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从事批零兼营或批发业务,拥有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三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缴增值税劳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四条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七条纳税人应亮证经营,并依法保管及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6]15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地税函[2006]154号2006年10月1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25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执行过程中碰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赋予税收管理码和临时税务登记代码,纳入征管系统正常管理,依法征收税款;
但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不得发售地税发票;应待其领取工商营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赣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赣地税发〔2009〕60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税源管理,大力培植地方税源,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局决定大力加强税源建设。

现就2009年税源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源建设的重要意义1.税源建设具有基础地位。

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

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

经济税源需要通过强化税源管理来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收入。

近年来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践证明,税收管理的基础必须是税源建设。

离开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会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框架下,我们必须首先从战略高度提高对税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内容上突出税源管理,并形成一整套的税源监控的制度和方法。

2.税源建设体现现实要求。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税源下滑,其中既有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等导致经济税源减少的因素,又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性减收因素,保持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任务十分严峻。

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客观现实认识到加强税源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税种、行业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具有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税源建设摆到地税工作的突出位置。

3.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税收是经济的缩影。

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把实现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加强地方税源建设,服务好地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培植好税源、保护好税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失效或废止【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7﹞68号【发文日期】2007-06-29【实施时间】2007-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我局对省局制定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6件)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44号)。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9号)。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53号)。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29号)。

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45号)。

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77号)。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09号)。

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6﹞19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总局《规范意见》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的通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9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和规定,要切实把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工作提到税务机关议事日程上认真研究,不能有等、看、应付或漠视的思想。

加强行业组织领导,要在市、县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解决行业行政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二、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与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中既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又要防止干预或插手税务师事务所内部事务,更要坚决杜绝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或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强化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指导,严格实行行业市场准入机制,严把资质准入关,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业务规程,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培养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向规范有序的良性轨道上发展。

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研究

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研究
理 论广 角
I ■
夯实征管基础 , 提升征管 质量和效率 的研究
苏龙胜
中国分 类号 :8 04 3 F 1.2 文献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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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省鹰潭 市地 方税务局 直属 分局) 江
文章 编号 :0 99 4 (00 3—6 80 10 — 1X 2 1)6 02 —2
“ 基础 不 牢 ,地 动 山摇 ”此 话道 出了 基础 工 作 的重 要 。鉴于 目前税 收 征 管的现状 ,税收征 管基础 工作 中还存在 不少薄 弱环节 ,一些地 方不 同程 度 地存在 税源管 理不到 位、征管基 础淡 薄等 “ 疏于 管理 , 淡化 责任 ”的状况 。 对 此 ,笔 者就如 何夯实 征管基础 提高 地税征 管质量和 效率进 行过 的调查和 有益 思考 。 1目前 税收征 管基础 的现 状 近 几年, 在省地 方税务 局的指导 规划下, 江西 省各级 地税机关 为建立 科学 的税收征管 机制, 不断推进税 收征管改革, 强化税 收征管, 使税 收征 管从理论到 实践, 规章到 手段, 从 从机 构到人 员、从部 门配合到 护税协税 等都 出现 了前所 未有 的新局 面 。 19 94年税制 改革实施 以来 , 收征管 工作 得到 明显强化 。税收 征管工作 税 得到各 级领 导和社会 的普遍 关注 , 税收秩 序 明显 好转, 征管 手段 不断改善 。 尤 其是在 20 年江 西地 税全面 实现省级 数据 大集 中后, 05 结合税 收征 管改革 制定 了一套 操作性 较强 的 《 收业务规 范化作业 指导 书》 对税 收征管 的各个环 节 税 , 作 出了详细 的规定, 使新 时期 的税 收征 管工作有 了更加 具体 的规范和 程序 , 税 收征管 格局面 貌一新 , 收业 务规范化 、 学化 、 细化 管理水平 及纳税 服务 税 科 精 水平 得 到 有 效提 升 。 2税收征 管基础 工 作存在 的 问题 2 税 源 来实行 梯级 管理 ,监 控 不完 全到位 1 税源 监控 是 实现 税收 精细 化 、信息 化 ,全 面提 高税 收 科学 管 理水平 的 重要一 环 。在 看到全 省取得征 管改 革巨大成 绩的 同时 ,目前基层 税收征 管基 础工作还 存在 诸多不尽 人意之 处 的地 方 ,未 建立梯级 或适应 不 同类型纳税 人 税源监控 的 制度 ,使 税源监 控难 以完全 到位 : 是户 籍管 理不 完全 规 范,漏 征漏 管现 象 一定程 度 存在 。二 是纳税 评 估质量 不高 ,应 付 了事 现象 一定程度 存在 。三是发 票管理 尚有欠 缺。经济 行 为的复 杂性 ,致使 门临开票存 在较 大的工作 风险 ;发票种类 过于 繁多 ,致 使 发票真 伪的鉴 别难度增 加 ;发票违 法未长成 过低 ,致 使地税 发票 颇为违法 者 青睐 。 四是 分类 的税源监 控制度 未建立 健全 。 注重 重点税 源户 的监控管 理 , 忽 视建立 有效 的管理机制 ;注重 对重 点税源企 业的监 控 ,忽视 对 中小企业 的监 控 和分 析 ;个体 税 收 注 重初 期 定 额 的核 定 , 忽 视后 期 的 动态 管理 。 2 2 日常征 管观念 与手 段相对 滞 后,信 息化管 理应 用程度 还不 够 高 . 在全 省征管 改革 和信 息化建 设取 得阶段 性成 果 的同时 ,在实 际工 作中 , 有些干 部对信 息技术存 在过分 的依赖 性 , 为信息化 无所 不能 , 门造 车 , 认 闭 忽 视 了巡 查巡管 、日常检 查等税 源管理 中的基 础性 工作 , 从而影 响征管 的大局 。 有 的同志则与 其相反 , 日常征 管观念 跟不上 信息化 发展 的要 求 ,习惯于老 思 维、 老套路 、 老做法 , 简单 地把信 息化建 设理解 成用计 算机代 替手工 操作 , 没 有将其 作为税源 管理 的一个重 要的支撑 点 ,使 得我们 取得 的信 息化 建设综 合 效能 难 以得 到 真 正 的发 挥 。 2 3 基层地税 部 门的税收 管理员 负担过重 近年 ,笔者 曾多次参 加 市级 税 收管 理员 的各 级座 谈会 ,在谈 到 如何 进 步夯 实征管 基础 、加 强税源 管理 时,税收 管理员普 遍反 映在 日常税源管 理 工作 中,上级 布置的 临时性工 作太 多,基层 管理部 门疲于应 付上级 布置 的各 项突发性 工作 , 同程度 影响基 层 日常征管工 作的整 体安排 。日常工作 中 , 不 税 收管理 员经常 成为 “ 防人员 ” 配 合上级 部门做好 各类企 业检 查、专项工 作 消 , 核查、报 表数 据统计 、各种形 式的 调查研究和 各式各 样 的 日常管 理工作 ,加 之许多 日常 的行 政会议 、学 习等等 ,基 层税务 机关税 收管理 员普遍 反映工 作 量太大 ,负担 较重 。 24 考核 方式和导 向有待 完善 . 目前 地税 部 门对 征 管 方面 的考 核 主 要有 绩 效考 核 、执 法 责任 制 考核 、 优 秀税收 管理 员考 核等 内容 , 相关指 标除 了结合 省局下达 的指标 以外, 还针 对 税源 管理 的主要力 量—— 税收管 理员设 置 了相 应的 内容 。 是, 但 对于这 些考 核 结合起来 说, 评方 法较为单 一, 考 计算机 考核面 较窄 。 而在考核 中发现 的 问题, 般采取 工作通报 、排名 次的方 式 ,考核 结果 和问题通 报实 际上反 映的都 是 些 针对性 不是很 强,让 管理部 门不痛不 瘁 的共性 问题 难 ,难 以引起基 层征 管 部门的警 觉 。对存 在 问题如何 整改 ,整 改效 果怎么 样 ,一般 都是下 个限期 通报 ,真正 落实 到位与 否 ,很 少有 人过 问,考评 结果 很难得 到充 分应用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应档次内从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本条所称立功表现,是指检举他人涉税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2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赣国税发[2005]354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5〕35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普通发票管理不仅是一项单纯的税收业务,更是一项涉及到纳税人,延伸到消费者的社会性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服务经济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畸重畸轻、买难卖难的问题,培育纳税人主动领票、主动用票意识,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源泉控管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要从优化服务水平的高度,创新管理理念,把普通发票管理同加强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加强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结合起来,把普通发票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管理与服务并举,找准工作突破口,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依法管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一)规范纳税人用票1.推行普通发票普遍领用。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开具发票。

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双定户”可以从高核定其“双定税额”。

非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地处边远农村、山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领购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

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赣国税发[2002]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232号2002年10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0]33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四)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新办企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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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针对税收征管中的每一个执法环节设立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税收征管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绝不允许“引税”、“买税卖税”“垫税”“空转税款”“提前征收”和随意减免税,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违法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实行专业化管理,明晰征管岗位职责(一)全面推行新一轮地税征管改革,按照改革方案设置征管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

(二)科学合理地界定征、管、查专业化管理机构的职能。

基层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地税征管改革方案界定的征、管、查之间的职能,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解决因职能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利等而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以责定岗,以岗定人。

基层地税部门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过程中,细化每个征收管理岗位,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引入激励机制,考评结果要与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挂钩,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四)严格征管质量考核。

基层地税部门要把征管质量“六率”考核作为衡量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在征管质量考核中要应用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

四、强化税源监控(一)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1、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登记,实行亮证经营,建立征管档案编码和税源户籍管理档案制度,全面掌握税源底数和分布状况。

按照省局关天《江西5处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定期与工商、国税部门进行比对,确保税源户籍管理的全面性和真实性.2、建立户籍管理片管制和日常巡查制,按经济区划或街道路段划片进行管理,明确户籍管理责任人.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复业、注销以及非正常户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最低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1、认真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税源户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

2、对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划片(组)管理,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办法,降低征纳成本,简化办税手续。

3、对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依靠社会护税协税网络,加强社会监控,有效实行社会综合治税。

4、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建立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车船数量等档案底册。

5、对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制度。

6、对处出(埠)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的外出(埠)经营的合同、协议书及已税证明等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处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处出经营活动税收的源泉控管。

(三)开展纳税评估,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1、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规范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专项纳税评估和日常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疑问和异常申报现象以及纳税行为中的错误,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

2、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科学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税务检查及遵从税法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发票管理1、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使用、缴销等各个环节分类建立发票管理台帐,实施人程监控.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

2、建筑安装、货物运输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等重点行业的发票实行代管监开,推行机打发票。

3、宾馆旅店业、饮食服务业、出租车等行业根据规模大小,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流转额的控管。

4、立发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发票违法的人员和全面推行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以及督促企业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

(五)规范会计核算,狠抓欠税管理1、严格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把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作为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税收管理决策全面、快速、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2、认真按照《欠缴金核算管理办法》,对欠缴税金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建立分户的征、纳欠税台帐,对纳税人发生的陈欠、死欠及呆帐税金等应进行核算,每月与征、纳、欠税台帐进行比对,做到欠税底数清楚、明晰。

3、建立欠税定期公告制度,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4、加强对欠税单位和个人欠缴税金的催报催缴,严密监控欠税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使用及不动产处置情况。

五、规范税款申报征收(一)税款核定1、对企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

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核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应税所得率。

2、对“双定征收”户的税款核定。

进行典型调查,制定不同地段、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最低税负标准;成立民主评税小组,组成人员应包括:工商、个协、国税、人大、政协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等。

在核定税款中,应采取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税、税负公示、县(市、区)局审批、张榜公布等程序进行。

(二)税款申报1、对城区固定纳税户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电话电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2、对农村固定纳税户主要实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三)非正常户的认定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连续三个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经主管地税机关派员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3、主管地税机关曾发出过公告,并责令限期改正;4、主管地税机关制作了非正常户的认定书。

(四)税款征收1、对固定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

2、对零散税收在依法规范征管程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社会护税协税网络、实行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征收方式。

3、对重点个私大户应督促其健全帐簿和财务制度,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

(五)滞纳金的加收对逾期入库税款、稽查查补税款及欠缴税金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建立滞纳金加收辅助台帐或明细帐。

六、优化纳税服务(一)要充分利用基层地税部门现有办税大厅的条件,大力整合现有的征管资源,本着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降低成本的原则,加强办税大厅的窗口建设。

(二)坚持文明办税“六公开、六不准”承诺,在城区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在农村推行“一站式”办税服务。

制定即时办结、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税务登记、发票领销、多元化申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法律救济等在内的各项制度,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基层征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简化办税手续,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

基层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税务信息网络系统加强与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合作,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纳税服务,实行多元化申报方式,使申报纳税网络化、电子化。

(四)建立并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借助全省地税系统开通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通过咨询热线进一步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并从中获取相关的主要信息,确定加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和方向。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功能包括:办税指南、政策咨询、涉税查询、电话申报、税务投诉、举报受理、催报催缴和税务通知等。

七、加强征管资料的管理(一)征管资料的归集1、征管资料的范围包括基层地税部门在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2、征管资料的种类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处罚、财务报表及其他涉税文书。

3、征管资料归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

(二)征管资料的管理1、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

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档案制度,大力推行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管理。

征管资料必须集中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配备专门的档案柜和防潮、防盗、防火、防虫鼠、防高温等设施,实行专人管理。

2、征管资料的归档。

对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有时归档。

对归档的征管资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分卷、编号整理归集到征管资料盒内,按顺序排列在档案室。

3、征管资料的保管期限。

按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规定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长期性(10年)和短期性(5年)三类。

(三)基层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征管资料的分析和应用,提高现有征管资料的使用效能,经结合纳税评估的开展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充分利用现行的征管资料,分析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并为稽查环节提供原始的征管资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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