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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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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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财税〔2009〕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3字体:【大】【中】【小】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

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稀土、钨、钼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11-9-27 11:01:04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11]12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关于从2010
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
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2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已建立比较系统的制度和办法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统一框架和规定,对原有“办法”或“范本”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按新的办法和范本的精神执行;还未建立系统的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根据总局这次下发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二、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已建立比较系统的制度和办法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统一框架和规定,对原有“办法”或“范本”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按新的办法和范本的精神执行;还未建立系统的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根据总局这次下发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地税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进一步端正认识,从提升地税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树立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找准路径和方法,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赣地税函[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2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101号)和全省地税系统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加大清算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2014年全省地税系统土地增值税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分解落实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已列入2014年总局和省局的绩效考核指标,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制定了《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计划》(见附件1)。

各设区市局要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将清算审核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局,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调配必要力量,确保计划任务能够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加强面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的政策规定,强化纳税人对清算义务的认识。

大力宣传清算申报的相关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一次普遍性的纳税辅导,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主动地自行清算申报。

大力宣传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追责措施,引导和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管理,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三、规范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及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审核工作;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对房地产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销售全流程的监管,准确掌握各项目开发、销售情况,对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及时进行判断和处理。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赣地税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8〕24号二○○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管,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对象管理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地方税收征管按本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开发业特点,以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软件,借助有关部门的项目信息,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发票控管、分类管理、信息传递与比对分析,掌握项目从设立到结束的全部信息情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

第三章项目登记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领取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一);(二)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不动产项目平面图(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第一份《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第一笔定金之次月1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补充登记:(一)《可售房源明细表》(样式见附表二);(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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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

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

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尽快与国税部门建立城建税征管的长效协作机制,协调征管事宜,解决征管问题,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情报交换制度,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把应征收的城建税征收入库,防止税款流失。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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