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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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18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作业指导书

A18018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作业指导书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作业指导书1.0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2.0适用范围设区市、县(市、区)城镇土地。

包括市、县(市、区)区域的扩大和新设立的工矿区。

3.0职责3.1县(市、区)局负责拟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报告(以下简称“调整报告”)。

并将“调整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3.2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4设区市人民政府拟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报告。

3.5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审核后,拟定调整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

4.0工作程序4.1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包括扩大的城区区域范围,新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不同的税额调整标准,形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报告”初稿。

4.2县(市、区)局税政股长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纳税单位的承受能力,对“调整报告”中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初审,以及对调整后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将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4.3县(市、区)分管局领导接到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后,应对“调整报告”的内容和调整后的利弊进行审核,并将“调整报告”和分析情况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地税局上报的“调整报告”进行审查核实,认为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将“调整报告”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4.5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报告”后,经过统筹规划,认为需要调整的,拟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报告”,并按规定将“调整报告”上报省地税局。

4.6省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岗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整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拟定函复文件,报税政处长(副长处)审核。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今后,我市市区和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若有调整,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按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使用税,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的精神神农百草膏,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公布的《武汉市201神农百草膏第二代1年综合用地级别图》(附件1)及《武汉市2011年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附件2)的范围征收。

二、远城区土地、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托管的远城区土地(纳入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和远城区征税等级的除外),其土地使用税征收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执行。

各局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状况适时对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于2011年12月底前制发文件上报税政三处。

三、新的土地使用五子衍宗丸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的调整工作,是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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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标 签】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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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 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 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 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 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 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 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 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 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 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等级,南昌市【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4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南昌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恳请调整我市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包括:莲塘镇范围内的土地,即总干渠以西、迎宾大道以东、城南路以北、昌南大道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小蓝经开区、昌南新城、银三角管委会。

三级土地包括: 向塘镇。

东至320国道以东500米,南至梁家渡大桥、新村温厚收费站以北、西至105国道以西500米、北至银三角管委会接壤处,金沙大道两边500米内。

岗上镇。

金沙大道(北至小兰经开区接壤处,东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105国道(北至银三角接壤处,南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杨市公路两边500米内。

三江镇。

东至三江桥头、西至新三江卫生院、南至京九线铁路、北至抚河支大堤范围内。

广福镇。

东至浙赣复线铁路、西至广福供电所、南至广福交警中队、北至中石化广福加油站。

武阳镇。

东至南坊小学马路两旁、泗洪街至广丰村风雨亭马路两旁、南至武阳敬老院马路两旁、西至武阳大桥、中小企业创业园、北至谢埠大桥马路两旁(泗洪街)。

幽兰镇。

东至南峡路段砚山庵至幽兰街路段、南至府前路段老国税至幽兰街路段、西至幽渡路段罗舍街至幽兰街路段、北至幽泾路段地藏寺至幽兰街路段。

塘南镇。

东至东港口、南至田高路余村、西至协成粮店、北至昌万公路。

蒋巷镇。

以蒋巷镇政府为中心,东至蒋巷镇肖家闸、西至豫章大桥、北至北圩堤,南至北望大桥南圩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2009年09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我省对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是指《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赣府厅发〔2006〕50号)鼓励类中的工业项目(序号52-418)。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6〕81 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策宣传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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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的函
【标 签】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06号
【发文日期】2014-10-17
【实施时间】2014-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安市人民政府:
贵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

(二)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二、遂川县工业园区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为二类;年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等级范围,江西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5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火车站-京福高铁-信江河-丁洲大桥-二上线以西;南至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北;西、北至行政区界。

二级土地包括: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南至行政区界。

三级土地包括:市区规划区内一、二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朝阳产业园,其他建制镇。

(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级土地包括: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土地。

(三)上饶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槠溪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信江河以北;西至武夷山大道、黄源村(含)、坂头村(含)以东;北至浙赣铁路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东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浙赣铁路以北;西至坂头村(含)以东;北至罗桥街道办境内杭长客运专线、石狮境内沪昆高速公路以南;城南新区。

三级土地包括:茶亭工业园,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四)广丰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迎宾大道东段;南至芦洲大道;西至迎宾大道西段、月兔大道(不含工业园区企业);北至沪昆高速广丰连接线。

二级土地包括:县城规划区一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和壶峤、湖丰项目区)。

三级土地包括:其他建制镇。

(五)玉山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玉清大道以西;南至冰溪河以北;西至金山大道以东;北至新320国道以南。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18
•【文号】财税[2008]15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赣地税函[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3〕6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一、宜春经济开发区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9)249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05•【文号】国税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这两个税种的征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赣地税函〔2014〕106号 (中税网)

赣地税函〔2014〕106号 (中税网)

赣地税函〔2014〕106号
【发布机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10-17
吉安市人民政府:
贵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

(二)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二、遂川县工业园区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为二类;年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1988]国税地字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深入地推进地税“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大力营造主动扶企降成本、共推改革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现公告如下: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鼓励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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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赣地税函〔2011〕46号)上饶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二类区:(1)旭日南大道位于惟义路以南的地段;(2)武夷山大道东侧的地段;(3)三清山大道东至槠溪河、西至311高速公路出口处,旭罗公路南至三清山大道、北至浙赣铁路立交桥之间的地段;(4)吉阳东路东至桥下村委会办公楼、西至外贸宾馆,吉阳西路东至阳光城、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5)信美路东至县检察院、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6)凤凰大道东至县总工会、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7)七六东路东至春江大道、西至县农业局,七六西路东至阳光花园、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8)惟义东路东至旭日大桥、西至文卫巷路口,惟义西路东至县水利局、西至龙大公路之间的地段。

三类区:主要指在二类区的外围,东至春江大道,西至武夷山大道,南至滨江西路,北至罗桥公路之间的地段。

主要包括:(1)东升路;(2)春江大道;(3)滨江西路;(4)凤凰大道东至东升路、西至后畈巷之间的地段。

四类区:主要指上饶县城区土地座落在以上一、二、三类区范围之外的地段,以及其他建制镇、工矿区的地段。

四、广丰县一类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永丰街道的土地。

二类区:(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永丰街道以外的土地;(2)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东起县城,西达上广公路收费站)和壶桥、湖丰项目区(南接壶桥镇镇区,北临“沪瑞”高速公路)的土地。

四类区:其它建制镇(工业园区除外)。

五、玉山县一类区:东至柳子谷路,南至冰溪大道,西至人民大道,北至博士大道所包括的范围土地。

二类区:一类区以外,东至津门路,西至柳州路,北至怀玉大道所包括的范围土地。

三类区:一、二类区以外,津门路以东至金沙溪以西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类区,冰溪大道以南至火车铁路线以北的土地为三类区,柳州路以西至金山大道以东的土地为三类区,怀玉大道以北至新汽车站以南的土地为三类区。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金山大道以西至玉琊溪范围内的土地为四类区,新汽车站以北至沪昆高速内侧的土地为四类区,火车铁路线以南至县城规范区以北范围的土地为四类区,及包括县城郊区的土地、建制镇及岩瑞新型建材基地(原鸡头山工矿区)。

六、铅山县一类区:狮江中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复兴北路(狮江路交叉口至罗家桥头)、复兴中路即古镇新街(狮江路交叉口至鹅湖大道交叉口)。

二类区:狮江东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龙门大道交叉口)、狮江西路(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至横南铁路桥)、黄岗山大道(南、北路)、信州中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胜利南路(河口-小(含)至县二中(含))、旺子源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鹅湖中道(福惠路口至县一中(含))、农贸市场、建材市场。

三类区:鹅湖东大道(福惠路口至凤来桥头)、鹅湖西大道(县一中至清湖桥头)、信州东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鹅湖大道交叉口)、信州西路(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至县民政局)、复兴北路(罗家桥(含)至金利合)、胜利北路(河口一小至明清古街交叉口)、解放街、沿河路、河福路、河雷路、河虹路(福惠路口至县保安服务公司)、油麻滩市场、清湖小区、明清古街。

四类区:城东新区、凤来新村、城南新区、城西新区、金鸡山区、马鞍山及河口工业园区、城北新滩物流区及其它未列明路段或区域;除县城外的建制镇及永平铜矿工矿区。

七、弋阳县一类区:信江大桥北端-沿河路-解放路-西港桥-环城路-三县岭服务大楼-人民广场-北门桥东面-加油站-志敏大道(含外侧100米);信江大桥南端-南苑小区-凤凰大道-南岩北路-方志敏大道以东200米范围内。

上述地区涉及街道未注明的,均含街道两边的房屋土地(下同)。

二类区:望江路-望江北路-东站大道-志敏大道范围内;环城路以北-啤酒厂-北门桥-葛河范围内。

三类区:浙赣线以南-火车站-水泥厂-望江路-信江北岸-葛河范围内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地区;信江南岸-东至乐江线-西至龙门湖-南至南岩景区路范围内。

四类区:浙赣线以南除一、二、三类区,浙赣线以北所有规划区范围;城南以信江河为界(白马洲除外)-320国道潭石大桥-梨温高速-江南涤化厂(含)-龙门湖范围内除一、二、三类区以外的所有规划区范围;“三园一带”(城南工业园区含道口小区、南岩工业园、连胜工业园、320国道两侧),轴瓦厂工矿区、蛇纹石矿工矿区、海螺工矿区等工矿区以及其他建制镇按四类区执行。

八、横峰县一类区:中华大道、解放中大道、解放西路大道(至横峰大桥东)、新建路、古窑路、阳光步行街、人民大道、解放东路(至老交警大队)、解放南路、解放北路、红桥东路、红桥西桥、塔底路、城隍弄、趋河弄、兴安大道、横姚路、人民东弄、人民西弄、文教路、吴家村、梅园路、烟草公司、迎宾大道(西至岑阳大道路口)、岑阳大道、黄道街、周家山路、民乐路。

二类区:果园新村、白沙岭、北哨村、上茅坪、碳酸钙厂周边(白水坝、徐水岭)、红军大道(至上坂路口)、320国道(疏解线至红军大道路口)、东门路(老交警大队左侧至老纺器厂)。

三类区:解放东路(老交警大队至新潮汽库)、塔山公园(东北面)、西门路(环峰纸业公司大门口至慈云寺庙)、天台山(老纺器厂北侧宿舍区至天台山脚下)、岑山路(老纺器厂门口至岑山水库)。

四类区:县工业园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

九、鄱阳县一类区:(1)五一南路(从七条巷口到沿河路交叉处)两侧;(2)饶州大道两侧;(3)东湖大道两侧;(4)建设路两侧;(5)车站路两侧;(6)大芝路(北至汽车站)两侧;(7)西门路(从五一路上宦岭处到饶州大道)两侧;(8)滨洲路(西至鄱阳县二中)两侧;(9)广场西路(从广场西路与建设路接口处到西门路)东西两侧。

二类区:(1)大桥路两侧;(2)鄱阳湖大道(东至新鄱阳中心花园)两侧;(3)湖城大道(东至湖城大桥)两侧;(4)洪迈大道两侧;(5)东湖公园、饶州饭店一带;(6)人民北路两侧。

三类区:鄱阳镇除以上地区外其它均为三类区。

四类区:江西鄱阳工业园区(不含城北一期园区)、除鄱阳镇以外的建制镇。

十、余干县一类区:东山大街(上关花园至阳水沟街口)、迎宾大道(钜龙大酒店至财政局)。

二类区:世纪大道及各分支路口、迎宾大道分支路口、商贸广场、美食街、财政局至昌万路口、城北、城西(含工业园区)。

三类区:四衙路、阳水沟、西街、河街、新建大街、财富商城、步行街。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其他地段,其他建制镇。

十一、万年县一类区:北至珠山南桥头,南至六0南路与锦黄线交汇点,西至珠溪河东岸,东至皖赣铁路线。

二类区:所有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水泥厂用地。

三类区:凡在县城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区外均属三类区。

四类区: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建制镇。

十二、德兴市(一)德兴市区(银城镇)、建制镇、工矿区一类区:东至银山路东侧,南至工行,西至沿河路,北至武安路。

市中心,广场,上海路地段。

二类区:银城南路两侧,二处,女儿田一带;老汽车站地段,南门新区片;武安路往北至跃进门一带;彩虹桥至南门桥头及河西片。

三类区:跃进门至银山矿,桐水新村,老砖瓦厂及天门村一片,外环路液化汽站至彩虹桥公路两侧包括铁石山,住院部矿机厂老住宅区;铜都大道公路两侧;小吴园村,红山,汤家,白米洲等地。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地段,其它建制镇、工矿区。

(二)大茅山经济开发区:下辖“一区六小区”(花桥综合产业区、黄柏洋工业小区、虎头岭工业小区、银鹿工业小区、香屯工业小区、九都工业小区、泗洲工业小区),在市区或郊区区划范围内的,按市区及郊区土地登记为标准;不在市区及郊区区划范围内的,统一按照四类区标准执行。

十三、婺源县一类区:星江大道、天佑路、书乡路、彩虹南路、文公南路、文公北路、茶乡东路、茶乡西路至天佑大桥两侧、东门桥头(农贸市场、茶乡商城、信用联社)等区域。

二类区:环城东、南、西、北路与一类区之间,二环路、茶乡西路(农民街)、源头路、文公北路(南起东升路,北至旅游集散中心)两侧,东溪上江、下江、工商局宿舍、秀水华庭等区域。

三类区:迎宾大道(西起新车站,东至源头路)、汤村路、溪婺路(南起旅游集散中心,北至清华路口)、潋溪路、文博路两侧,行政新区、源头村内、新天佑中学、金谷小区、未名园等区域。

四类区:工业经五路东侧、七里亭、南工业园等区域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及三类区范围外的土地;其它建制镇。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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