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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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单位:元/平方米.年市区县名称市区土地等级县城土地等级建制镇土地等级工矿区土地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分等一二三四五不分等一二三四五不分等一二三不分等西安市城区2724201610环山公路沿线1612 长安区1042阎良、临潼区642周至、蓝田县321户县532高陵县542宝鸡市城区181395.4 陈仓区53.532.554凤翔县6544.6--34--2.53.5--2.53--2.5 岐山县64.53.56--4.54.53.54.5扶风县655--4542.5眉县64.53.55.4--34.5--33--2.5 凤县43.52.52.5陇县4.543.52.5 千阳县4.53.52.52.52.5麟游县2.54太白县432.5铜川市王益、印台、耀州区8654322新区6543宜君县2.522咸阳市秦都、渭城区121086543 2永寿、武功、长武、淳化县321旬邑、彬县3.52.51.5礼泉、乾县431.5兴平市、三原县4.53.51.5泾阳县4.53.52.51.5渭南市临渭、开发区85.553.52.532.51.5121.51华阴、韩城市754322.521.5121.51潼关、大荔、澄城、合阳、蒲城、富平、白水、华县643212.521.5121.51汉中市汉台区151284634开发区7654南郑县654765433城固、洋县654433西乡县65433勉县654343宁强、略阳县432422镇巴县4432留坝、佛坪县4安康市汉滨区1512975432 旬阳、平利县643紫阳县53汉阴、石泉、岚皋县43宁陕、镇坪、白河县32商洛市商州区64332.52丹凤、商南、山阳、洛南、镇安、柞水县64332.52延安市市区及市郊18161412105其他十二县6545建制镇435榆林市榆阳区87644325神木县654 5435府谷县654435横山县53325靖边、定边县653325绥德县54332米脂县432佳县4221吴堡县54325清涧、子洲县43324杨凌示范区新城区、老城区82——结束——。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亳政[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的通告(亳政〔2008〕20号)为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市政府对我市市区及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等级划分、征收标准及范围(一)一等土地:8元/㎡。

征收范围为:和平路、人民路、芍花路、地王商业街、交通路、魏武大道、光明路、州后街、文帝路、薛阁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希夷大道、汤王大道、蒙城路、XXX路、利辛路、古泉路。

(二)二等土地:6元/㎡。

征收范围为:涡阳路、汤陵路、人民北路、白布大街、新兴路、幸福路、董家街、义和街、建安路、三曹路、曹巷口、夏侯巷、半截楼、药都路、文化巷、花戏楼路、白衣路、魏园路。

(三)三等土地:4元/㎡。

征收范围为:筛子市街、席市街、仙源路、东寨外、估依街、永安街、一步三庙、薛家巷、青龙街、哑巴巷、白果树街、大寺巷口、老祖殿、问礼巷、清真前街、双寺街、洪济桥、打铜巷、南京巷、爬子巷、西外环路、亳州经济开发区、亳州工业园区。

(四)四等土地:3元/㎡。

征收范围为: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市政街道、郊区及建制镇。

二、街道所属等级今后如有变动将及时进行补充调整。

三、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已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衢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0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

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柯城区和衢江区的街道、建制镇和黄家乡、横路乡(工矿区)的行政区域。

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一)一级范围:航埠、石梁、高家、杜泽、上方、峡川、莲花、全旺、大洲、后溪、廿里、湖南等12个镇的行政区域。

(二)二级范围:浮石街道,黄家乡、横路乡,双港街道衢江以西、320国道南环线以南,花园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南,新新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南,樟潭街道乌溪江以东的行政区域。

(三)三级范围:信安、府山、荷花、白云等4个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东、320国道南环线以北,花园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北,新新街道320国道南环线以北,樟潭街道乌溪江以西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1988-10-23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6〕81 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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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4﹞563号
【发文日期】2004-12-14
【实施时间】2004-1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徘粲诔鞘械恼魉胺段ВΠ垂娑ㄕ魇辗坎昂屯恋厥褂盟啊5耘┝帜粮庇嬉涤玫睾团┟窬幼∮梅课菁巴恋兀徽魇辗坎昂屯恋厥褂盟啊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标 签】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发文日期】1988-10-24【实施时间】1988-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颁布时间:1986-9-25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号:国税地字第015号颁布⽇期:1988-10-24执⾏⽇期:1988-10-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废⽌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油税务局各分局:为便于各地贯彻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

执⾏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九⼋⼋年⼗⽉⼆⼗四⽇⼀、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地。

⼆、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

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的确定⼟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五、关于⼟地使⽤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地使⽤税⼟地使⽤权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六、关于纳税⼈实际占⽤的⼟地⾯积的确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产税相关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产税相关

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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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
定的通知
【标 签】具体征税范围解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44号
【发文日期】1999-03-12
【实施时间】1999-03-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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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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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六政秘[2008]2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08〕20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促进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一)六安市区:分为三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8元/㎡·年,二等:6元/·㎡年,三等:4元/㎡·年;(二)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4元/㎡·年,二等:2.5元/㎡·年;(三)金安、裕安所辖建制镇: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3元/㎡·年,二等:2元/㎡·年;(四)工矿区: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3元/㎡·年,二等:2元/㎡·年。

二、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一)六安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1、一等土地:华山路-----长安路-----万佛路-----解放南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紫竹林路-----淠河-----新安大桥-----华山路闭合区;皖西大道两侧(西起长安路,东至杭淠干渠)。

2、二等土地:淠河-----金寨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紫竹林路-----淠河闭合区;备战桥-----长安路-----万佛路-----解放南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六叶路-----梅山南路-----佛子岭路-----安丰路向西北至备战桥闭合区;月亮岛(桃花坞)、火车站、汽车南站、中央储备粮六安直属库、皋城东路两侧(西起长安路,东至杭淠干渠)、经三路两侧(南起312国道,北至杭淠干渠)。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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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10-24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省考虑到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结构和经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少建制镇已发展成城乡一体化,在乡村公路两旁,在依山傍水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有些超过了原镇区。

全省其他地方同样出现这种状况。

若仍按现行规定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也极不合理。

据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在目前的城镇管理中,已不再使用“镇区”一词,代之的是经省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因此,再用“镇区”范围来确定征免税已显落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上也非常困难,征纳双方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商政〔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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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的通知商政〔2015〕72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和等级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04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丘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范围、等级进行调整。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梁园、睢阳两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郊区和建制镇。

市区具体包括:梁园区的8个办事处(前进、长征、东风、八八、白云、中州、平原、建设)辖区;睢阳区的6个办事处(东方、文化、新城、古城、古宋、宋城)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物流园区);郊区具体包括:双八、水池铺、王楼、李庄、闫集、路河6个乡镇。

建制镇具体包括:谢集、张阁、宋集、李口、高辛、郭村、冯桥、坞墙、毛堌堆、贾寨10个建制镇镇区。

二、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应税土地划定为四个范围等级:1、一等地段:南京路-平原路-建设路-睢阳大道形成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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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藤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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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号】梧政函〔2018〕376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藤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
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梧政函〔2018〕376号
藤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和单位税额标准的请示》(藤政报〔2018〕59号)收悉。

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同意藤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藤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和单位税额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请你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
管,依法治税。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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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标 签】建制镇征税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函﹝1999﹞212号
【发文日期】1999-07-01
【实施时间】1999-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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