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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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成员方)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相关规定,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缺陷责任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缺陷责任期为2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缺陷责任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5、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6、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

7、沥青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

8、其他: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期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5.1交通(标志标线等),为2年;

5.2绿化、沥青工程,为1年;

5.3综合管廊、水利工程等,为2年;

5.4其他工程:另行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和缺陷责任期的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无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归档后,扣除发包人使用的保证金额(如有),将剩余的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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