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围 .......................................................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第四章建筑间距 .................................................................... -14第五章建筑退让 .................................................................... ..16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19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 •• .............. • 19第八章建筑与环境 ................................................ •• .............. ..20第九章城市最观 .................................................................... ..22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 (23)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 ..25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 (27)第十三章附则 (28)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各类附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矣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四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
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划定,空间管制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正平(四区相关定义、区别、联系)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体现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
禁建区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
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限制建设区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
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
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适建区指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划定四区,关键是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谓科学性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禁建区又称绝对禁建区指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中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价值,重要地下水敏感区、城市防灾区域上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其内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不能转让或变相出让。
限建区是指森林、公园等限制建设区域,只能适当预留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发展空间;适建区是指优先建设区域,可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
这三大等级将依据资源、环境保护的价值、污染源防护的影响和自然灾害易发的风险等差异来划定。
城市禁建限建适建区或者划定的界限是有道理的,当然也不是规划师在图纸上随意画的线。
上海市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绿 地
号
7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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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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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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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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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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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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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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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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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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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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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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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他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七)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三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
限建区'适建区禁建区是如何界定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第四章地一节第31条第三点要求;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体现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
禁建区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
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限制建设区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
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
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适建区指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划定四区,关键是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谓科学性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禁建区又称绝对禁建区指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中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价值,重要地下水敏感区、城市防灾区域上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其内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不能转让或变相出让。
限建区是指森林、公园等限制建设区域,只能适当预留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发展空间;适建区是指优先建设区域,可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建设。
这三大等级将依据资源、环境保护的价值、污染源防护的影响和自然灾害易发的风险等差异来划定。
城市禁建限建适建区或者划定的界限是有道理的,当然也不是规划师在图纸上随意画的线。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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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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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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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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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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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道路S1
广场S2
社会停车S3
公共绿地G1
生产防护绿地G2
居
住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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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附表二(甲)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I类地区)
注: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附表二(乙)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Ⅱ类地区)
注: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M)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讯管缆下面,但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通常在其它管线下面通过。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上海市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建设项目 第一类 R 1 √ √ × × × √ 第二类 R 2 √ √ √ ○ √ √ 第三类 R 3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商贸办公 C 1 C 2 × × × × × × 教科文卫 C 3 ~ C 6 ○ ○ ○ ○ √ √ 第一类 M 1 × × ○ ○ √ ○ 工业用地 第二类 M 2 × × × × ○ × 第三类 M 3 × × × × × × 仓储用地 普遍 W 1 × × × × ○ × 危险品 W 2 × × × × × ×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U G 1 1 2 3 4 5 6 低层独立式 住宅 其他低层居 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 筑 高层居住建 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 育设施(中 小学、幼托 机构) 居住小区商 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 化设施(青 少年和老年 活动室、文 化馆等) 居住小区体 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 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 街道医院、 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 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 车站) 居住小区行 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 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 用品修理、 加工场 小型农贸市 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 上(含居住 区级、下 同)行政办 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 上商业服务 设施 居住区级以 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 博物馆、美 术馆、音乐 厅、纪念性 建筑等) 居住区级以 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 游乐场、俱 乐部、舞厅 、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 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 上医疗卫生 设施 特殊病院 (精神病院 、传染病 院) ��需 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 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 校 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 成人学校和 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G 2 × × × × × ×
城市用地分类规范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1 城市用地分类合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 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者部份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居住用地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者零星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住宅用地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大 中类类低密度住宅用小 类R11 R1范 围R*-地R12 R13 R14 商品住宅用地经济合用住房用地廉租房用地R2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C11 市属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容积率为 1 的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R4 R3*-C2 C3 C21C22C23C24C25C26C31C32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商务办公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文化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饮食、照像、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款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C33 广播电视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C36 文娱用地体育用地C4C41 体育场馆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1 医院用地C5C52 卫生防疫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记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份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020年(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建筑用地的区划分类与适建范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7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C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
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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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旅馆业用地(C25)和市场用地(C26);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八)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用地(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用地(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次干路用地(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S19),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S2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用地(U11)、供电用地
(U12)、供燃气用地(U13)和供热用地(U14)等;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用地(U21)、客货运交通用地(U22)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29);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处理用地(U41)、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42);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包括各类公园(G11)和街头绿地(G12);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G21)和防护绿地(G22)。
第十四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行政办公用地(C1);
(四)保税区用地(D4),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地;
(五)农田保护区用地(D5),指政府规定、地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保护用地;
(六)风景区用地(D6),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
(七)自然保护区用地(D7),为保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五条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灌溉水田(E22)和其他耕地(E23);
(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E5),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五)村镇建设用地(E6),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六)弃置地(E7);
(七)发展备用地(E8),指规划中为城市远期发展确定的用地,及由政府控制的公共设施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