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电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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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电脑管理制度
一、总则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发展,为适应职员高效工作,规范便携式电脑的申购、维护以及费用承担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合联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职员。
三、配备范围
因工作需要配备便携式电脑的公司职员。
四、具体规定
(一)、购买申请人为公司职员,购买的便携电脑须用于本人工作且仅限一台。
(二)、不可转交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三)、该便携式电脑归职员个人所有,但因公需要调用该便携式电脑时,职员应服从安排。
(四)、需要购买便携式电脑的职员须填写《便携式电脑申购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综合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个人自行购买;若电脑金额在1万元以上,则还需要总经理批准后由个人购买。购买后,职员须将发票原件及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申购单》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在意见栏加签补贴标准后,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留存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申购单》及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退还个人。
(五)自带便携式电脑职员,须填写《便携式电脑补贴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人评估补贴价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实补贴起止日期、并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综合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职员将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补贴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及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五、补贴办法
(一)、新购便携式电脑及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职员转正后均可享受公司补贴,但仅享受以
下补贴办法的其中一项。
1、对新购买便携式电脑的职员,公司根据其所购电脑的价格按照残值率10%、三年直线折旧法自该电脑购买次月按月进行补贴,即:每月补贴金额=核定原值标准(不含外设*0.9/36)。补贴期为3年(即36个月),补贴款随每月工资发放,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被补贴人承担。
注:原值标准为普通职员、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7000元,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15000 元,未超过标准按发票实际价格计算,超过标准按最高限额计算。
2、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职员,按电脑新旧程度,由财务部评估后,可享受36个月,且每
月不高于100元、总价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二)、对于购买或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试用期职员,从转正之月起开始享受上述补贴。
享受补贴月数为36个月,每月补贴标准仍按补贴办法的1、2条执行。
(三)、该便携式电脑在职员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其自行带走,从离职次月开始,公司不再支付电脑补贴以及其它任何费用。但电脑内的工作文件和资料属公司无形资产,应予以交接。
(四)、其它事项
1、如职员在使用中造成便携式电脑损坏的,修理费用均由职员自行承担。
2、如使用中造成便携式电脑遗失的,由该职员自行承担损失。在补贴期内遗失的,
如重新购买便携式电脑,仍按前述补贴办法执行,补贴期限为:36个月减去遗失电脑已补贴的时间;如该职员不再重新购买,则公司从电脑遗失次月起,不再对其进行补贴。
3、公司高层和外出工作较多的岗位职员可配备无线上网卡,但总费用(含卡及使
用服务费)不得超过1500元/年。费用到期后,如该职员还在本岗位,由所在公司继续续费,若该职员离职或转到不需要使用无线网卡的岗位,则停止续费,并将无线网卡交还行政主管部门。
4、便携式电脑的所有人有义务确保电脑中涉及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
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外泄密。
5、凡依照本办法购买了便携式电脑的职员,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台式电脑。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归口管理。
七、相关记录
R/CDHL-CDA-O36-1.0《便携式电脑申购单》
R/CDHL-CDA-O37-1.0《便携式电脑补贴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