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婚姻的成立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第三章 真题训练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
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 的法定原因之一。(2分)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答: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 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2分)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 •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 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 1、 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 ,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2、 婚约 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 • 3、 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 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 • 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选择】 •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晚婚 (男 25、女 23)晚育(女 24)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人类与社会课后作业辅导2
第三章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一、填空题1.婚姻能够分为两种类型,分为是功利型婚姻和内涵型婚姻;婚姻形态能够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无生气的婚姻、消极同趣味的婚姻、有生命的婚姻、全盘的婚姻、冲突性的婚姻。
2.婚姻的基础存有于生理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
3.婚姻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其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 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4.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组织,是通过男女结合而成的一种生活组织和血缘组织。
5.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家庭是人类家庭发展的第四种形式,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有的家庭形式,它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二、选择题1.功利型的婚姻,男女之间是一种(D )。
A.交易关系 B.交换关系 C.平等关系 D.平行关系2.内涵型的婚姻,男女之间是一种(C )。
A. 交易关系B.交换关系C.互动关系D.平行关系3.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B)社会组织。
A.第二个B.第一个C.第三个D.第四个4.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的根本动因是(C)。
A.人的思想道德观点B.人的生活条件变化C.生产方式的变化D.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三、名词解释1. 婚姻:P65婚姻是基于性爱基础之上的,为社会或国家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维持适合和解体的过程,即婚姻过程。
这样一个过程一般包括:择偶过程、嫁娶(男女结合)过程、维持适合过程、解体过程(离婚或自然解体)。
这个过程通过一定的仪式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出来。
2. 普那路亚家庭:P73普那路亚家庭是人类的第二种家庭形式,产生与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是群族婚制最发展、最典型的阶段——族外群婚制阶段。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绝对禁止集团成员之间的性交关系、婚姻关系,人们只能在集团外寻找性伴侣或婚姻配偶。
3. 一夫一妻制:P76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家庭是人类家庭发展的第四种形式,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有的家庭形式,它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其产生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其特点是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和婚姻不可离异较牢固。
第三章 结婚制度
•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 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 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 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 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 一刻成立。
•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 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 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 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 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 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 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 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 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是办理结婚登 记。 • 由于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因 而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 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 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 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 领结婚证。
•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 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 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 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 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 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
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第一章婚姻家庭的法律界定及其历史变迁1、婚姻的含义:1、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不能为同性。
2.婚姻关系是基于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婚姻以终生之关系为目的。
一方面,婚姻不同于男女两性出于种种目的的临时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当事双方不得为婚姻附加终期或解除条件。
4.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为目的。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性的生活共同及经济的生活共同。
5.婚姻的成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各自的自由意思的合意及举行法定仪式或活动。
2、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具有以下特征: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团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4.家庭不同于户。
4、婚姻家庭的功能主要有:(家庭职能:经济职能、生活职能、抚养职能)1.生育功能。
2.婚姻也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3.精神安慰——老来伴的功能。
由苏力教授的论述使我注意到:1.郎才/财女貌之所以成为一种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类型,是出于一种封建意识。
2.婚姻是为了满足性爱,没有基于性之爱情的关系不是婚姻。
3.禁止离婚是封建。
这三个观点错误之处都与不能正确理解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才能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三个观点。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研究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包括一切有关婚姻家庭和亲属问题的法律规范;从狭义上讲,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制婚姻的成立、效力及其终止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所以应当属于广义的亲属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人类与社会》第三章 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与社会》第三章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一、本章的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含义和它的本质,了解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情况,知道人类的婚姻与家庭是不断发展的,婚姻和家庭的模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以利确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本章的重点是婚姻、家庭的含义与发展,难点是怎样确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二、本章主要内容提示本章分为15个问题概述如下:1.婚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婚姻是基于性爱基础之上的,为社会或国家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合法形式。
一般的婚姻都经历了择偶过程、嫁娶过程、维持适应过程和自然或人为的解体过程。
它是通过一定的仪式以及由此所衍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出来的。
婚姻的存在有其客观的生理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
当一个正常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和生理成熟阶段后,就会出现对异性的向往和性的要求,婚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在由男女遗传因素所决定的性心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冲动性、直觉性和隐含性的特点。
婚姻的社会基础表现在社会环境因素对婚姻关系生成、维持适应和解体的制约作用,主要包括性环境因素、个体的经济社会地位、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
2.婚姻的本质是什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制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
最初,男女之间性的结合只是一种生理的表现,是在繁衍的自然法则作用下,由于承继人类种的繁植,纯属人类自然本能的反映,不能称之为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始对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出种种规定和限制。
这些规定和限制,一方面表现为道德和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另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社会属性,这样就能使婚姻能够得到社会或国家的承认、保护、指导,成为稳定社会,协调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这是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区别于一般男女两性关系的根本所在。
所以,婚姻的本质既表现在它的自然属性上,同时又通过它的社会属性表现出来。
婚姻在本质上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婚姻法第三章 第四章案例
案例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 文涛与贺霞系9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 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 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 已娶妻生子。200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 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 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 臵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生下 一女孩。从此,二人更是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 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10年春始发现了 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 继续与文同居。 问题:文涛与贺霞公开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
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 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 邻居的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 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 林的刑事自诉要求。 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 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 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 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 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万 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 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 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 偿款中扣除。 案例3(课后学习 P7 案例一)
第三章 结婚与婚内人身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 结婚纠纷的处理 一、对婚姻自由干涉的法律纠纷处理 (二)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 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 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 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 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 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 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 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 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_6婚姻家庭问题
阅读材料
全国十六地区男女婚恋观调查
二、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概况
婚姻家庭问题是指引起家庭成员矛盾冲突、 伤害家庭成员心里与生理、导致婚姻关系 不协调及家庭解体的现象。
普那路亚家庭形式,必定会使得族群分化为 一些氏族。在同一个氏族中,姐妹与兄弟之 间,不可通婚。这就开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 通婚,进入了族外的群婚阶段。一群男人, 共同地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 是。族外婚,维持了本氏族的和谐,消灭了 嫉妒,发展了族群。族外群婚发展到新阶段, 就是对偶婚,即,一个男子以一群女子为妻 子,其中有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也有一 群男子为夫,其中有主夫。
但是,随着男性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越 来越高,必定要挑战母权,久而久之,女人 从属于男人,成为了男人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
父权的确立,财产的私有化,为了保证后代子息能够
继承父亲的财产,要求子息血脉的纯洁性,同时孩子须确
认父亲的身份。这就意味着对偶婚中,将以一夫多妻的形
式保存下来;也对女子的贞洁性提出了要求。而血脉的正
但到最近几十年,离婚率呈现陡涨的趋势,离婚 问题已经成为最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它不仅具 有世界性,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单 亲家庭、再婚家庭、独身者增多等。
中国目前的离婚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离 婚水平。自从1950年开始贯彻第一部《婚姻法》 出现全国离婚115万多件的高峰以后,中国的离婚 数一直稳定在每年40万对左右。1983年以后,这 一稳定开始有了突破,以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 度迅速发展。2005年,全国有178.5万对夫妻离婚。 离婚者中,独生子女的比例高。
1950年婚姻法全文
1950年婚姻法全文婚姻法全文(195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和完善警戒重婚乱伦的制度,保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和利益,促进自由恋爱和心灵的发展,营造健康美满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个人的婚姻自由应当以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
第三条婚姻自由是指根据双方的自愿,男女平等地选择,依法订立婚约,构成良好家庭关系的权利。
第四条男女双方结婚,自主地按照自己志愿,不受父母和其他人的干涉。
第五条簿是依照本法举办情况进行登记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变更登记和婚姻注销登记。
第二章结婚第六条结婚应当根据自愿、爱情、共同责任和各自和谐上的关系。
第七条结婚必须互相关于男女、同居和私通的事实。
第八条因身体有病的人,必须公开。
第九条一方欠缺正常知觉,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于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第十条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结婚,但必须经过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说明可以结婚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双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的人可以结婚。
第十二条对于随人的人,不许汉维。
对于不满八年的未成年人,自治区可以根据民族习惯,规定治满十八和八年的人可以结婚。
第十三条为了两个人和各自子女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希望结婚的人必须出示申请婚姻证明。
有申请提出地的规定,必须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有权向原告指出存在严重的对条件的问题。
第十四条准备结婚的人,如果在他们会结婚的日子三个月内不能抵达某个地点,可以要求保证准备经济开销的人预付这种费用。
第十五条追溯探讨婚姻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家庭第十六条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
第十七条家庭关系必须以平等、和睦、互助、互相敬重和爱心为原则。
第十八条家庭的财产和教育子女的权益,公民组织和地方上的人民委员会必须加以保护。
第四章离婚第十九条两个人可以协议和解除婚约。
第二十条性格不和,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一个多睡而没有联络,可以要求离婚。
第二十一条对于家庭和睦感情激进破裂,不可挽回的物品年满,可以要求离婚或者继续上诉离婚。
第三章 结婚法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 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 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 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 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 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 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案例4 无奈的婚姻(今日说法案 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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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采用概括 性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 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 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 足以危害对方和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
案例2: 弱智女能不能结婚? 某女经医学鉴定患有精神 发育轻度迟滞症。她背着父母, 自作主张与金某登记结婚,她的 婚姻有效吗?
解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疾病:1. 在 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如性病、麻风 病等。 2.发病期间的有关精神病,主要 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 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 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法律实务(P85-87)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 合。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 法律行为。
婚姻家庭法课件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 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 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 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 系的法律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 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 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 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 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 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 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 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 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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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 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上述各种结婚方式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 役婚、买卖婚可称为有偿婚。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 结婚。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 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要件。 私益要件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 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 掠夺婚、互易婚 、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
《婚姻法》第6条在法定婚龄之后,继之以“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 导向性规定。在适用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时,一定要处理好依法办事 和提倡适当晚婚的关系。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世界各国结婚立法的通例。任何国家均有禁止一定范 围的血亲结婚的规定,有些国家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 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以直系血亲为禁婚亲,各国无一例外,其理由是不言而自明的。关于旁系血亲的禁 婚范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颇不一致。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对“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的理解。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其 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代为允诺,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 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地表示同意,这就排除了各 种外来的干涉。
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 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纳采”指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问名”指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 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 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纳征” 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财。“征”者,“成”也,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 “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为 “告期”。“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合 ”之礼以示成妻。 此外,女子嫁入夫家后还须行成妇之礼。经“庙见”后,始得成为夫方宗族的成 员。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五)中国百年来结婚方式的演变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 科学根据。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 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的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致影 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另一方面,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也反映了人类在 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的要求。
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 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 为己妻。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 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 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 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
按照法理和各国的立法例,可对婚姻成立的条 件作以下的分类 :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 关系的要求。如:法定婚龄、结婚的合意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如结婚登记。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意义和历史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第三节 结婚程序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意义和历史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意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 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 提的。
(二)须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到达 法定婚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是违法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 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鉴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结婚年龄均 受以下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只有 到达一定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在不同地区的自 然环境下,人们的发育和性成熟期并不完全一致。二是社会因素,即 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一定国家的人口状况、人 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婚龄的确定也有程度不同的影 响。基于上述因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定婚龄是高低有别的, 但差别也不会过于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