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婚 婚姻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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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是指哪些?
•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 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 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 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 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拒绝 作绝育手术或拒绝限制生育性别的,禁 止结婚)。
• 精神病人有无结婚行为能力?
结婚的形式要件
• 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 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 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 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 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
• 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 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 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 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 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 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 案情介绍 •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
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 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 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 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 在一起,并生了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 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自己心 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 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 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 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 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 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 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果属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李琼与雷正国 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
• 表兄弟姐妹能否结婚
• 表叔与表侄女是否准许结婚
• 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养父与养女、 养兄妹)
• 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继女与继父、公公 与儿媳、兄死弟继娶其嫂)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的人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 事实婚姻的概念: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称为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的处理:
•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 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 居关系处理。
• 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 这些财产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 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 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予死者近 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 和父母四人共同获得。
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 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 案情介绍 • 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
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 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 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Leabharlann Baidu对儿媳妇很不满意。 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 母分了家。
• 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程序,是指男女 双方确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 结婚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
1• 结婚登记的程序: • 申请:户口证明、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 审查 • 登记
四 事实婚姻
• 彩礼返还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并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的
• 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期间资金、财物的共有有约定的按 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属于按份共有;
三 结婚的条件
• 结婚的实质条件 •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 • 结婚双方性别限制之规定 • 结婚自愿与禁止欺诈、胁迫、虚假结婚 • 前婚未撤消或宣告无效者不得再婚
• 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 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 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 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 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 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
•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 分析意见 •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 法律不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非婚同居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经查确属非婚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 除
•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 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 一般应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 人民法院审理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 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
第三章 结婚
• 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婚约 • 三 结婚的条件 • 四 事实婚姻 • 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二 婚约
• 婚约的概念: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 而作的事先约定,是一种意思表示。
• 婚约的效力
问题:
我邻居尚家的男孩前年经人介绍与一女孩建 立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亲友送给 女方一些礼物。前些时候,双方准备登记结婚, 女方提出男方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因男 方无力购房,双方协商同意取消婚约、中断恋爱 关系。可是,女方拒绝返还男方亲友赠送的财物。 请问: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遭受财物 损失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 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 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 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 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拒绝 作绝育手术或拒绝限制生育性别的,禁 止结婚)。
• 精神病人有无结婚行为能力?
结婚的形式要件
• 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 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 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 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 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
• 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 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 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 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 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 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 案情介绍 •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
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 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 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 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 在一起,并生了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 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自己心 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 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 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 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 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 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 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果属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李琼与雷正国 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
• 表兄弟姐妹能否结婚
• 表叔与表侄女是否准许结婚
• 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养父与养女、 养兄妹)
• 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继女与继父、公公 与儿媳、兄死弟继娶其嫂)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的人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 事实婚姻的概念: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称为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的处理:
•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 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 居关系处理。
• 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 这些财产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 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 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予死者近 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 和父母四人共同获得。
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 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 案情介绍 • 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
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 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 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Leabharlann Baidu对儿媳妇很不满意。 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 母分了家。
• 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程序,是指男女 双方确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 结婚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
1• 结婚登记的程序: • 申请:户口证明、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 审查 • 登记
四 事实婚姻
• 彩礼返还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并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的
• 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期间资金、财物的共有有约定的按 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属于按份共有;
三 结婚的条件
• 结婚的实质条件 •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 • 结婚双方性别限制之规定 • 结婚自愿与禁止欺诈、胁迫、虚假结婚 • 前婚未撤消或宣告无效者不得再婚
• 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 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 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 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 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 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
•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 分析意见 •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 法律不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非婚同居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经查确属非婚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 除
•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 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 一般应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 人民法院审理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 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
第三章 结婚
• 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婚约 • 三 结婚的条件 • 四 事实婚姻 • 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二 婚约
• 婚约的概念: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 而作的事先约定,是一种意思表示。
• 婚约的效力
问题:
我邻居尚家的男孩前年经人介绍与一女孩建 立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亲友送给 女方一些礼物。前些时候,双方准备登记结婚, 女方提出男方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因男 方无力购房,双方协商同意取消婚约、中断恋爱 关系。可是,女方拒绝返还男方亲友赠送的财物。 请问: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遭受财物 损失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