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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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根据XXXX公司的有关规定,各部门经营业务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总经办和财务部审核后方可执行。由于审核业务工作量大、范围广,为更好地履行公司经营业务的服务和监督职能,提高合同审核工作效率,明确送审和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使审核环节简捷顺畅,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合同审核管理条例

第一条审核的宗旨:

比质比价进行审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经营服务。

第二条合同内容要素: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电话、开户行、帐户;

(2)标的;

(3)数量;

(4)型号、规格、时段等;

(5)计量单位;

(6)价款及酬金;

(7)结算方式;

(8)运输方式、包装及费用;

(9)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0)质量检验标准(没有按国家标准的,应以本企业用户、质检部门要求为主,并同供货商协商确立检验标准);

(11)广告投放合同需附有排期表和刊例价;

(12)违约责任;

(13)解决争议的方法;

(14)相关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15)除以上合同要素外的其他重要具体条款;

(16)合同双方单位电话、地址、对方开户行、账号;

(17)合同送审部门经办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名。

第三条合同送审规范要求:

1、合同内容要素:见第二条

2、合同送审范围:本范围适合设备、主、辅原材料、包装物、零

配件、广告投放、促销礼品等所有经营业务合同。

(1)合同送审程序:

部门各项物资采购(指生产各类物资和销售广宣品采购,低值易耗办公用品除外)一次性采购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相关合同,采购一万元以下不签订合同的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名确认后方可执行。未经总经理签名确认的合同或业务,财务部不允许盖章执行。

(2)付款审核程序:

提供付款审核资料包括:签订的有效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监播报告等。

●付款时未附上有效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监播报告等资料的,

财务部不允许付款执行。

(3)质量验收程序:

●采购部门所采购的物资由财务部或总经办指定相关人员与采购部

门根据合同订立质量标准共同验收。

3、合同送审基本条件:

(1)合同须逐级送审批示,不得越级上报,如已越级请示董事长同意,也必须按合同送审程序执行,否则也属违规行为,审

核部门有权对违规部门做出处罚意见。

(2)符合合同内容要素,合同文字清晰明了,附有标的物的技术参数和物理指标;

(3)两家以上报价,提供竞价供货商的报价单和相关资料;

(4)事前送审,时间至少提前一周(不符合本条,按急需审批合同处理);

(5)急需审批的合同(指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应有送审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的书面说明(因生产、业务急需,来不及送审的

合同,也应有事前送审部门主管领导签署书面说明,报审核

部门书面同意后备案,外地可以传真方式);审核部门对急

需合同进行统计,并归档统计考核;

注: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能及时满足业务生产需要,又能为

公司审核把关,对该类合同审核部门只作条款审核,而对价格审

核保留事后审核的权利。

(6)对不符合合同送审规范要素的合同,审核部门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完善后送审,送审日期以符合合同送审规范要素要求时

送审日为准;

(7)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送审(而事前未征得总经理书面同意),审核部门只对合同的审核作归档处理意见,不

负审核责任,送审部门对合同出现的所有相关问题要负全

责,审核部门可保留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查的权利,并按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罚意见。

第二章合同审核考核规定

第四条合同审核规范考核:

1、审核部门人员工作职责:

(1)作认真的市场调查,按公司要求比质比价进行

审核;

(2)凡符合合同送审规范要素要求的,合同在三个

完整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节假日须延;合同在

送审量少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提前审核完毕;

(3)对合同审核在规定审核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必

须有书面的审核意见,在审核规定时间到期之

日及时回复送审部门;

(4)对急需审批的合同,审核部门有责任及时对合

同条款进行审批(一至两个工作日);

(5)因生产、业务急需来不及送审的合同,应对送

审部门的书面报价,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及时的

书面答复并备案;

(6)除审核合同必须外,审核部门人员不参与业务

洽谈,明确界定审核的权力范围,不参予合同

的直接运作。

(7)审核部门人员必须跟踪合同执行情况,不定

期进行抽查,对违反合同的操作行为应出处罚

意见。

2、送审部门管理要求:

(1)合同执行必须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和收发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质量、数量、规格、期限和相关监播证明(广告

类)、收发存等内容,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

签名。该记录作为合同执行抽查责任凭据;

(2)合同审核完毕五日内,送审部门合同领取人必须将合同复印件传至审核部门(特殊情况应在领取合同时说明);

(3)送审部门应在工作上配合、协调审核单位,送审部门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如有异议的,应在领取审核完

毕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实际情况反馈审核部门,否

则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4)不得在审核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审核部门所做修改内容和意见,不得未经审核部门同意,擅自执行合

同价格。

第三章处罚管理规定

第五条合同处罚规定:

1、送审部门:

(1)合同内容属于先执行后送审的,除事前征得审核部门书面同意外,按以下情况处罚:

①正在执行的,每份合同罚送审部门主管领导100-200元;

●已执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罚送审部门主管领导

200-500元。

●处罚额度可参照合同总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决定。

送审部门按合同操作承担责任决定具体处罚人

员。

●执行完毕,后送审的合同,经审核价格调查,确

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程度对送审部门

责任人进行重罚或建议免职。

(2)不按合同送审要求提供两家以上供货商报价资料的,每份合同处罚送审部门领导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3)不按合同送审要求提供标的相关技术参数和质量验收指标的,每份合同处罚送审部门100元。该项如不明确可在质

检部门或审核部门指导下操作;

(4)审核完毕合同在五日内未能及时传至总经办和财务部备案的,每份合同每延迟一天罚送审部门10元,以合同领取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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