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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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技术科负责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地点、吊挂高度等)的设计、系统图等基础资料的整理完善工作。机电科负责管路的加工,通防科负责管路及配件的安装和回收。

第2条供水施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供水施救主管路(矿

井主供水管路)为φ159㎜;供水施救分管路(采区主供水管路)为

φ133㎜;采煤、掘进工作面为φ89㎜。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要设有

总阀门。

第3条供水施救系统管路必须接入矿井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

置“三通”和阀门。接入避险设施前20米的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管路未接入矿井紧急避险设施的或未对管路采取保护措施的对通防科

罚款200元/项。

第4条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5~10m范围内设置一组“三通”及阀门,运输顺槽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10m范围内设置一组“三通”及阀门。两顺槽每50m设置一组“三通”及阀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对通防科罚款200元。

第5条回采工作面回采前,通防科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顺槽所需供水施救装置。工作面安装完毕后两顺槽供水施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综采工区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两顺槽供水施救管路的日常管理。通防科负责随工作面回采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阀门、螺丝(回收率80%)、“三通”、管路(回收率10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每推迟一天对通防科罚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通防科罚款50

元/次。拆除的供水施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

由通防科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调度室,每推迟一天对回收人员罚款50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工作面两顺槽剩余的供水施救管路由通防科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对通防科罚款50元。供水施救配件丢失,由通防科照价赔偿。

第6条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由通防科负责将供水管路接至开口地点。掘进施工时,由掘进队负责延伸供水管路,距开口的距离达到50米以上时,由通防科负责按设计要求安设供水管路及“三通”、阀门。(管路安设至距掘进工作面茬面的距离不超过50米)掘进队负责拆除原管路并延伸掘进茬面以外50米内的供水管路。通防科不及时安设管路的罚款200元/次,安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项。掘进队不及时延伸管路的罚款200元/次。

第7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开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三通”及阀门,并保持距迎头5~10m的距离。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5m范围内、岩巷掘进工作面装岩机5m范围内设置一组“三通”及阀门。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队罚款100元/次,少安装一个“三通”或阀门对通防科罚款200元。

第8条通防科必须保证供水施救系统完好性,供水施救系统存在有无水、漏水、或阀门损坏的,1~5处(个)罚通防科500元,5

处(个)以上加罚1000元。凡供水施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开关不灵活等),对通防科罚款100元/处(项)。

第9条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供水管路每间隔5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架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管架固定,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对通防科罚款100元/处。

第10条“三通”及阀门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距底板第一条2~第一条3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

对通防科罚款200元/处。采、掘工作面的供水施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日常管理,有意损坏的照价赔偿。供水施救系统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11条各掘进工作面掘进队安装的、不再使用的供水施救系统由掘进队及时拆除,否则对掘进队罚款100元/次。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巷帮摆放整齐,以便掘进时延伸供水管路。否则对掘进队罚款100

元/项。

第12条巷道如需维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供水施救系统,因维修导致管路落地,维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若导致系统损坏,按原价赔偿。因维修导致系

统损坏,致使维修段无水影响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

第13条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检查员是现场供水施救系统的

管理监督员,每班的安全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供水施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调度室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供水施救系统存在问题,安全检查员没有发现及汇报的(以记录为证),对当班所负责区域的安全检查员罚款50元/次。未安排整改的对调度室罚款100元/次,整改不及时的对

整改单位罚款200元/次。

第14条各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供水施救系统的闸阀下面,否则罚款100元/次;运送物料时撞坏供水施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水,对该队罚款500元/次。

第15条各相关队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供水施救管路、“三通”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22日前将本队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供水

施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每推迟一天对责任队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队罚款50元/次。

第16条供水施救系统移交由调度室组织相关科(室)、队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各单位留底备份。

第17条各采掘工作面的供水施救系统需要停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8条供水施救管路及配件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科加工的供水管路配件)。

第19条机电科加工成的供水管路及附件在领取时,必须到仓库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科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对机电科罚款50元/次,造成管路及附件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第20条当矿井发生灾变时,要及时关闭付井口向井下供应工业用水管路的闸阀,打开主井口供水管路的闸阀,向井下供应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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