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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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会保障学——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致使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补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康复,可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补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明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3、[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领导,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捐躯“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医治期间的全数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案例1: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

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

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

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为搬家到济南,工作需要更换。

于是,李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

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社会保险费可以发给员工今年年初,某电子有限公司因开发一新项目,就通过猎头从外地高薪聘请了资深软件开发工程师王先生,月薪18000元。

王先生一到任,小岳就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然而,在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时,王先生看到自己的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保险费等项目竟被扣掉600多元时,就找到小岳,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

王先生解释说,自己现在还不到 30岁,离法定退休还有30多年,谁知道将来的社会保险会是什么样子?并且,像自己这种情况,即使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必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失业一说就更不存在了。

在王先生的一再坚持下,小岳同意不再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将公司应当缴纳的部分发给了王先生本人。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社会保险案例一请解释下面哪种情况下小王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1、小王是今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毕业没有找到工作2、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对岗位不满意后提出辞职,赋闲在家。

3、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4、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是当地社保部门给小王联系了一份新工作后小王嫌弃新工作薪水较少拒绝前往工作。

5、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办理了失业登记。

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

答案: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要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一下要求:(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中,第1种情况小王未曾参加过工作,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2种情况小王虽然参加工作且缴费已满1年,但是属于自愿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3种情况小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4种情况中,小王拒绝再就业的要求,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第5种情况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因此,在5种情况中,小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赔偿的情况是第3和第5种。

社会保险案例二【问题的提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52 万人参加考试。

报考的公务员的人员中,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成为了报考的主力军,请问,在当前的公务员报考热中,说明了一些什么的社会问题?【具体内容】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当时这一工作报考人数仅为4400人,20年过去了,报考的人数涨了344 倍。

竞争比例也从原来的9;1,发展到现在的77:1。

其报考率和录取比例已经成功成为中国第一考试,胜过了中国传统竞争激烈的高考与考研,其热度年年居高不下。

公务员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现象,在国外,最优秀的人材往往倾向干从事创造性强的科研工作或者开办实业,这些都能够充分刺激国内生产力的增长。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社会保险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社会保险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1. 汤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账户上的公共基金挪用,涉嫌贪污罪。

该案件披露出,公共基金管理不善,监管不力,在社保领域存在着腐败问题。

2. 张某、李某等人涉嫌伪造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金,涉嫌诈骗罪。

该案件揭露
了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的漏洞,也呼吁加强对医疗诈骗的查处和打击。

3. 王某、赵某等人利用福利房分配管理的漏洞,虚报房屋面积,非法获取福利房,
涉嫌受贿罪。

这一案件反映出房地产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需要加强对于福利房分配的审
查和管理。

4. 韩某在参与失业保险财政补助工程时,中途将部分资金挪用于个人支出,涉嫌贪
污罪。

此案件反映出在社保领域中,监管不严格、认定标准不明,也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
的问题。

5. 刘某等人以虚构拥有医院、合作医生等名义开设“黑医院”,虚假收费,诈骗医
疗保险金。

该案件揭露了黑龙江医疗保险系统存在的漏洞和腐败现象,也敦促完善医疗保
险监管和制度的完善。

6. 孙某、李某等人以虚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福利金,涉
嫌虚假诈骗罪。

这一案件暴露了普遍存在的社保数据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格等问题,也
需要增强社保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的提高。

7. 马某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涉嫌受
贿罪。

此案件显示出保险行业内部治理和监管的不足,也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
监督和审查。

补缴社会保险典型案例

补缴社会保险典型案例

补缴社会保险典型案例咱今儿就唠唠补缴社会保险那些事儿,给您讲几个典型的例子,您就全明白了。

案例一:粗心大意的小老板和委屈的员工小李。

有个小公司的老板,这人吧,心眼不坏,就是做事有点粗心大意。

他手底下有个员工叫小李,在公司干了好几年了。

这老板呢,每个月就光惦记着给员工发工资,却把社保这事儿给忘到九霄云外去了。

小李一开始也没太在意,毕竟刚参加工作,对社保这些东西了解得也不是很透彻。

可是后来呢,小李要买房了。

这时候他才发现,没有社保记录,他连申请房贷都困难重重。

小李这下可急眼了,就去找老板说:“老板啊,你咋没给我交社保呢?我现在买房可咋办呀?”老板这才如梦初醒,一拍脑袋说:“我这脑子,咋把这事儿给忘了呢!”可是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要补缴好几年的社保,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他们去社保局一问,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就严肃地说:“补缴社保得按规定来,得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像劳动合同啊、工资流水啊啥的。

”这小老板和小李就开始到处找材料,费了好大的劲儿才把材料凑齐。

最后总算是补缴上了社保,小李也能顺利去申请房贷了。

不过经过这一遭,这个小老板可算是长了记性,再也不敢忘了员工的社保大事儿了。

案例二:跳槽引发的社保补缴风波。

再说说小王的事儿。

小王是个挺有能力的人,在原来的公司干得也不错。

后来呢,有个新公司给他抛来了橄榄枝,工资待遇啥的都比原来好很多,小王就心动了,立马跳槽过去。

可到了新公司几个月后,小王发现自己的社保好像有点不对劲。

他一查才知道,新公司在他入职的时候没有及时给他办理社保转入手续,导致中间有几个月的社保没接上。

小王就去找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一开始还觉得小王是在小题大做,说:“就几个月没交,能有多大事儿啊?”小王可不服气了,他说:“这社保关系到我的养老、医疗啥的,以后万一有个病有个灾的,或者老了没保障,咋办?这可不行!”经过小王这么一闹,新公司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于是开始着手给小王补缴社保。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经典案例

社会保险经典案例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运行已经十几年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尽管如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用人单位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使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明显增加,加大了生产成本,因而千方百计地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的缴费积极性也不高,有的甚至同意用人单位以高额工资代替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的种种错误认识,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并由此会在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一系列纠纷。

今天的“论剑”就社会保险的法律误区及操作实务展开讨论。

缴费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案例1]员工A与北京某企业甲在2004年5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500元。

并约定如果A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标准为王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500元。

双方同时约定,A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2006年5月,某猎头公司找到A,称一公司急需像A这样的人才,而且月薪15000元。

A为之心动,但又担心主动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做成这笔业务,猎头公司建议A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经过考虑,A于2006年5月8日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随后便到新公司上班。

一个月后,A收到甲企业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

庭审中,甲企业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是A真实意思的表示,企业并无过错,A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A支付违约金25500元。

企业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杨树峰:企业应该以新员工的新岗位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以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或以明显低于职工工资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企业节约了成本,职工多拿了工资,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并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积累。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案例一,小明的医疗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每个月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某一天,小明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小明参加了医疗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理赔服务,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这个案例说明了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参保人及时的经济援助,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案例二,张老太的养老保险。

张老太是一名退休教师,她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如今,她已经年过七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

由于参加了养老保险,张老太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养老金,这笔养老金成为了她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保障了她的基本生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养老保险对于退休人员的重要意义,它可以在老年时期给予参保人经济上的支持,让他们安享晚年。

社会保险案例三,王先生的失业保险。

王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不得不进行裁员,王先生也因此失去了工作。

幸运的是,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这让他在失业期间减轻了经济压力,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参保人失业时,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参保意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社会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姓名在一家企业工作了 20 多年,临近退休时发现企业在其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预期。

姓名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姓名来说,他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与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他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姓名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

然而,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时,却发现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原因是所使用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

分析: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只有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才能报销。

在这个案例中,姓名所使用的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导致无法报销。

这也反映出医保制度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患者在就医时可以提前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中所涉及的药品和项目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尽量选择可报销的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扩大报销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约50人。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对甲公司进行检查。

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核实,甲公司自2005年至2018年10月,共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遂依法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补缴2005年至2018年10月期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2. 对甲公司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3.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罚款的义务;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决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案例1: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

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

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

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为搬家到济南,工作需要更换。

于是,李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

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社会保险费可以发给员工今年年初,某电子有限公司因开发一新项目,就通过猎头从外地高薪聘请了资深软件开发工程师王先生,月薪18000元。

王先生一到任,小岳就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然而,在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时,王先生看到自己的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保险费等项目竟被扣掉600多元时,就找到小岳,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

王先生解释说,自己现在还不到 30岁,离法定退休还有30多年,谁知道将来的社会保险会是什么样子?并且,像自己这种情况,即使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必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失业一说就更不存在了。

在王先生的一再坚持下,小岳同意不再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将公司应当缴纳的部分发给了王先生本人。

社会保险登记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登记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登记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在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工作。

这家公司刚成立不久,人员规模虽然不大,但大家都干劲十足。

不过呢,公司老板一开始对社会保险登记这事儿是一头雾水,这就导致了一系列有趣又有点波折的故事。

二、故事开始。

1. 最初的懵懂。

小李刚入职的时候,公司连个专门负责社保的人都没有。

老板就觉得社保嘛,好像是个很遥远又很复杂的东西。

他天天忙着拉业务、找投资,根本没把社保登记当回事儿。

小李呢,心里有点嘀咕,毕竟社保对他来说可是个重要的保障。

但是他刚进公司,也不好意思一直催老板。

2. 遇到问题。

过了几个月,有个同事生病住院了,这时候才发现没有社保可真是个大麻烦。

这个同事花了不少钱,而且没有社保报销,经济压力很大。

小李就坐不住了,他找老板谈了谈,说社保登记必须得赶紧办。

老板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拍脑袋说:“这事儿我之前真是糊涂啊。

”3. 着手准备。

老板开始让公司的行政小妹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事儿。

行政小妹也是个新手,她先在网上查了查需要的材料。

大概就是营业执照副本啦、组织机构代码证啦(现在很多地方是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了,不过当时还是分开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东西。

她就跑去跟老板要这些材料,老板找营业执照副本就找了半天,还嘟囔着:“我这办公室乱得像个战场,找个东西真费劲。

”好不容易把材料凑齐了,行政小妹就准备去社保局办理登记了。

三、办理过程中的波折。

1. 材料审核不通过。

行政小妹到了社保局,把材料递上去。

工作人员看了看,皱了皱眉头说:“你们这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太清晰啊,得重新提供一份。

”行政小妹心里暗暗叫苦,她又赶紧给老板打电话。

老板正在外面谈业务呢,接到电话说:“我这一时半会儿回不去啊,你看看能不能让他们通融通融。

”行政小妹很无奈地跟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态度倒是挺好,但是很坚决地说:“这是规定,材料必须合格才能办理。

”行政小妹只好又跑回公司拿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剧本范文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剧本范文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老张:一位在小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老实憨厚,但对自己的权益也很在意。

2. 李老板:老张所在公司的老板,有点精明,有点抠门,总是想在成本上能省则省。

3. 小王: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年轻有正义感,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第一幕:生病的老张。

场景:医院缴费处。

时长:0:00 1:00。

老张(捂着肚子,面色苍白):大夫,我这病得住院啊,得花多少钱啊?护士:大爷,您先别担心钱,您有医保的话,可以报销不少呢。

老张(疑惑):医保?我好像交了啊。

我在我们公司工作这么多年了,应该交了的。

护士在电脑上查询了一会儿:大爷,您这医保显示欠费状态呢,可能不能报销。

老张(着急):啊?这怎么回事啊?这可不行啊,我哪有那么多钱看病啊。

第二幕:找老板理论。

场景:公司老板办公室。

时长:1:00 3:00。

老张(气冲冲地走进办公室):李老板,我在咱公司干了这么多年了,你怎么没给我交医保啊?我现在在医院等着治病,结果医保欠费,不能报销。

李老板(有点心虚,但还强装镇定):老张啊,这事儿可能有点误会。

公司最近资金有点紧张,可能是财务那边出了点小差错。

老张(激动):小差错?这是小差错吗?这关系到我的命啊!你得给我个说法。

李老板(皱着眉头):老张,你先别急。

我先让财务查一查,要是真没交,我们再想办法。

第三幕:敷衍的调查。

场景:公司财务室。

时长:3:00 5:00。

李老板(对着财务小李):小李啊,老张说他医保没交,你查查看怎么回事。

财务小李(翻了翻账本):老板,咱公司这几个月确实没给老张交医保,主要是想节省点成本。

李老板(小声嘀咕):这老张怎么突然发现了呢。

(对着小李)那现在怎么办?财务小李:老板,要补的话得交不少滞纳金呢。

李老板(眼珠一转):先拖着吧,就跟老张说正在处理,让他自己先垫钱看病。

第四幕:再次找老板。

场景:公司老板办公室。

时长:5:00 7:00。

老张(过了几天,身体稍微好点,但还是虚弱,再次来到办公室):李老板,我这自己垫了不少钱了,你这医保到底什么时候能解决啊?李老板(不耐烦):老张啊,这事儿没那么快。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老张在一家小工厂打工多年,工厂规模不大,人员管理方面也不是特别规范。

老张一直知道有社会保险这回事儿,但工厂老板总是各种借口拖着没给员工办。

二、经办过程。

# (一)初步沟通与困境。

有一天,老张实在忍不住了,就找老板谈社会保险的事儿。

老张走进老板办公室,有点紧张又有点坚定地说:“老板啊,你看咱这社保是不是该给办办了呀?我听说别的厂都给办了,这对咱以后养老、看病啥的都很重要呢。

”老板皱着眉头,挥了挥手说:“老张啊,你也知道咱厂现在效益一般,这办社保得多出不少钱呢,再等等,再等等啊。

”老张一听就急了,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反驳。

# (二)寻求外援与知识武装。

老张回家就跟老婆抱怨这事儿,老张老婆那可是个厉害角色,她跟老张说:“你傻呀,这社保是国家规定要给员工办的,他不给办就是违法。

你得去社保局问问,看怎么个办法。

”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

第二天就跑到社保局去了。

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小李特别热情,就像一个耐心的老师一样。

老张把情况一说,小李就给他详细解释:“大叔,根据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得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您这情况,厂里必须给您办。

您可以先给老板再好好说说这个法律规定,如果他还不听,我们这边可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的。

”小李还给他拿了一些宣传手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的,老张像得了宝贝一样,把手册揣在怀里就回厂了。

# (三)再次交锋与转机。

老张又来到老板办公室,这次他可不像上次那么没底气了。

他把宣传手册往老板桌子上一放,说:“老板,我去社保局问了,人家说只要在厂里干活就得办社保,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是不办,社保局可要来查的,到时候不仅要补缴,可能还得交罚款呢。

”老板一听,脸上有点挂不住了,但还是有点犹豫。

老张又接着说:“老板啊,你想啊,咱这社保办了,其实对厂里也有好处啊。

员工有了保障,工作起来也更安心,这不是双赢嘛。

”老板想了想,觉得老张说得也在理,而且他也怕真被社保局查,就松口说:“行吧,老张,那你让人事部去办这个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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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应该怎么办于某等6人是某私营企业1998年5月招用的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培训和锻炼,他们很快成了厂里的技术骨干.2001年6月,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自2004年5月开始,于某等人多次与老板协商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事宜.老板总是以制造厂是私营企业,他们又都是农民工,以及劳动合同上没有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为由,拒绝他们提出的要求.2005年2月28日,于某等6人在经再次与雇主协商未果后,以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雇主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厂,到另一家同行业工厂工作.于某等6名技术骨干辞职离厂后,该厂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雇主非常着急,亲自去找于某等人,要求他们回厂上班,但由于社会保险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于某等人均表示决不回厂.为此,该雇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于某等人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每人需向厂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后,依法开庭仲裁.庭审时,申诉人陈述了自己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并特别强调,于某等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属违约行为,应当向厂方交纳违约金.同时,由于他们擅自离职,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也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生产,直接造成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等人辩称,我们年轻时能出力挣钱吃饭,老了以后谁来养活我们这当然要靠社会保险;况且,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为此,我们多次与企业协商,老板都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为了解决后顾之忧,将来老有所养,我们只能辞职另谋职业,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于谋等人还提出反诉,要求申述人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1,于某等6人能不能提出反诉2,于某等6人需要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吗3,于某等6人的反诉理由成立吗4,于某等6人的辞职行为是违法的吗5,私营企业是否应参加社会保险6,申诉人提出的理由正确吗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裁决8,你知道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吗9,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社会保险案例2商业保险能代替社会保险吗张先生2005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半年以后,公司决定与他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这时,张先生提出要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老板说公司将给予特殊的待遇——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张先生不愿意与公司闹僵,又不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自己如何既能保住现有的工作,又能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缴费手续问题:1,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2,公司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3,怎样看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4,本案适用什么法律5,张先生应该怎么办6,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劳动合同中约定违法超时加班有效吗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意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1,邱某等3人需要支付1500元违约金吗2,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违反合同吗3,加班是强制还是自愿加班有时间限制吗4,本案的劳动合同有效吗5,本案适用那些法律6,本案的仲裁结果会怎样社会保险案例4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2001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公司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00元.张某等人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有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1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情况相同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问题:1,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2,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等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5经理只给单位部分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违法吗王经理是一家城镇私营企业的老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后,他指示人事部门给8个部门经理办理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的手续,而对其他30名职工却未办理参保手续.当其他职工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时,王经理回答,今年就办这几个人的.大家好好干,等明年公司效益更好些,再给其他人办理参保手续.问题:王经理这样做对吗其他职工应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6企业在职工病假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吗王某是某服装加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9月因心脏病请假了一年(至2000年8月).2001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发现该厂从1999年9月至2000年8月一年时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厂所持理由是:王某在这一年生病住院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王某则认为,因病住院是事实,但经过厂方批准.因病暂时不能劳动是万不得已的事和不劳动是两码事,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剥夺职工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违法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秉公执法,裁决该服装加工厂补缴其一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1,企业能够以王某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为由,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吗2,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3,不能劳动和不劳动是一回事吗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7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发给个人某铁路建工集团公司招用了不少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希望把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个人.因此,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打算把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农民工工资20%的社保费和工资一起发给本人,由本人自愿去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入约定条款,认为这样不但省事,而且受农民工欢迎.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能否当作单位福利发放给个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8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费用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对吗李某是某企业合同制工人,合同期10年.2003年2月该企业在没有和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40元作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李某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本来就不多,家庭人口多负担重,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要求企业退还所扣40月工资.该企业则认为李某合同期限长,企业为其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从当年3月份的工资中继续扣除,引起李某强烈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退还所扣工资.问题: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费用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有法律根据吗我国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怎样实施的什么是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9用停缴养老保险费处罚职工对吗王某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2000年1月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5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商定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转移劳动关系手续时,王某发现该公司只为自己缴纳了四年半养老保险费.在查询时该公司称王某2002年6月17日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还决定停缴其半年养老保险费.王某则提出,自己在工作中虽有过错,但已受到行政处分,并给予了公司部分赔偿,不应再停缴其养老保险费.而公司现领导以这个决定是原领导作出的为由,不予纠正.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半年的养老保险费.问题:该企业用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处罚职工有法律依据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6月张某被某运输公司录用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03年9月23日,张某患病住院.经医院治疗一个月仍未痊愈.张某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停发了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指什么试用期的劳动者是不是正式职工试用期间劳动者应享受哪些待遇该企业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正确吗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1高薪可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某博士毕业生2001年3月受聘于北京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开放工作,担任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告诉他,董事会给他定的月工资为1·8万元.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医药费,养老保险都由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虽然其考虑过万一患了大病或者年老后的问题,但又想自己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又什么大病,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尚早,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于是就在聘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为了解决后顾之忧,他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份养老保险.感觉踏实多了.2003年10月,由于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时,他想起当初董事长所说,因给他高薪而不再为他办理养老社会保险的约定,感到十分茫然.问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有什么区别高薪可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员工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就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2有了基本医疗保险还要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吗钱女士是某企业的员工,2002年1月份单位要参加某保险公司的城镇职工门急诊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每位员工缴纳了250元的保险费,并要求每位员工缴纳剩余的50元保险费.钱女士产生了些迷惑:去年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每月扣了一定的保险费,为什么还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呢在一次同事间的聊天中,她谈及了此事,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谈出了各自的看法,还真有不少同事都有钱女士同样的困惑.可几个月后小王的一场重病让大家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必不可少,但是大病重病更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化解职工风险,分担职工负担.钱女士和同事的困惑消除了.问题:单位的做法正确吗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区别吗在日常生活中怎样化解医疗风险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3她工作中发病能按视同工伤处理吗某单位女职工孔某和同事一起在发货搬运时感到头晕,便回办公室休息,约1小时后,同事们送货回来发现孔某趴在桌上,桌面有呕吐物,呼其无反映.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病历记载:"患者在无明显诱因下突然出现神志不清,伴恶心呕吐,四肢抽搐."孔某出院时右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左右.问题:孔某能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例14探亲回单位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某职工春节回家探亲返程时,因春运紧张,多次未能搭坐上客车,单位要其提供一份档案材料,打手机催他返回上班,该职工便骑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一辆四轮拖拉机横穿公路与其相撞后驾车逃逸,该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劳动部门认为该职工是在法定节假日后返回单位途中遇到车祸,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问题:探亲回单位的路途和上下班路途是一回事吗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正确吗社会保险案例15职工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赵某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4年"十一"长假期间,公司安排其于十月一日加班一天.十月一日,赵某驱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赵某所驾驶汽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作了截肢手术.交通部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赵某不承担责任.由于是在节日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赵某所在单位遂就能否认定赵某为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赵某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了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问题: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吗加班路途和上下班路途是一回事吗社会保险案例16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吗2002年12月4日,某机械厂职工苏某以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差,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致使其患上职业病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苏某所从事工作的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着两台较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震耳欲聋,厂房低矮狭窄,工作环节较恶劣.厂方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未安装消音装置,也没有建造隔音休息室,改善工作条件.苏某等三名工人长期在强烈的噪音环境中工作,经仲裁机关约请技术部门现场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已大大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苏某等三名工人到空压机房工作前均身体强壮,但连续工作两年多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心律不齐,经医院诊断确认已患有明显的心脏病和噪音性耳聋.经职业病防治所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因工作环境恶劣,其患病确认为职业病.仲裁机关认为,某机械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未能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未能对劳动场所采取有效的防噪保护措施,致使职工患职业病.经调解,该厂同意执行限期整改的指令,空压机房停产两个月安装消音装置和建造隔音休息室后恢复生产.苏某由于工作原因患上心脏病和因噪音导致耳聋的有关职业病保险待遇由该企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问题:厂方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不改善工作条件的做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苏某等人的职业病保险待遇应由该企业承担吗社会保险案例17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学生,2003年9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3年12月3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23日,廖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2004年11月4日,廖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撞伤他的司机及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417.40元.法庭辩论三被告均称不担责任在庭审中,汽运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对于廖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合操作规范,廖军受伤是因其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廖军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而廖军所在的交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廖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通学校认为,学校与廖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诉讼,交通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学校并非赔偿义务人.而撞伤廖军的司机何林认为,自己作为汽运公司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军的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伤者不享受工伤待遇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因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汽运公司向廖军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2762.81元.以案说法此案具有示范作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案例18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04年元月24日16时20分许,某公司职工张某向领导请假后离开公司,和朋友李某一起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姐妹美容店"理发.之后,二人又购买了水果,然后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自己也未戴安全头盔.17时10分左右,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6日,张某的父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问题:张某能认定为工伤吗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社会保险案例19职工吃饭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张某为A市某加工厂一名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实行倒班制.2005年2月的一天,张某的上班时间为16点至24点.晚上20点时,张某在做完一批产品后,感到有些饿,于是想骑自行车到外边吃点饭(该厂对其工作人员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吃饭时间,也未设专门的食堂).张某刚走到工厂存自行车处,由于地面比较滑,不慎摔倒致左手受伤,摔伤后因左手不能动弹,无法骑车,未出去吃饭而返回工厂,继续坚持工作,直到下班后才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医院检查诊治.2005年3月,张某向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某离开工作岗位到外面吃饭,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受伤,与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认定张某受伤为非因工受伤.2005年4月,张某不服A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特殊的工作时间出去吃饭,应属于因工作受伤.问题你认为哪个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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