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09年8月1日实施资源林政管理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5、人员证明(包括所有人员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街公章)
6、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供材料合格后大厅领取填写)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有效期届满的许可证正、副本(新办证的不需要提供)
许可事项名称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理
受理机构
阎良区农林局
办理地点
阎良区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029--86860807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事项申办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
3、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9、私章
办事处理流程
1、阎良区政务服务大厅农林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受理
2、转交区农林局林业科进行审核办理
3、返还区政务服务大厅农林窗口
4、申报人在区政务大厅领取证件
服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备注
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4、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5、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向农林局提交申请,内容包括:资金、场所、木材来源,人员情况等基本情况)(打印件)
2、资金证明(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场所证明(镇、街土地所出具证明或城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街公章)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指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人造板、商品薪材、木炭、家具、木竹工艺品、竹制品等。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数量及经营规模应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木材加工单位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于城郊、具备条件的乡(镇)所在地,鼓励建立工业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集中布局安排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林区、村社、天保工程区、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两县交界地不得规划布局木材加工单位。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竹材为原料、新产品开发、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木材加工项目。
限制发展工艺落后、加工粗放、木材消耗量大、经济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不再审批和发展以下产品目录的加工项目:锯材、木片、木炭、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
第三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办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依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分为《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两种。
生产经营原木的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以木(竹)材为原料的加工生产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同时经营原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经销家俱、木(竹)工艺品、建材等木(竹)成品的不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经营产品为国家非禁止类树种;(二)经营者拥有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上;(三)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四)具有从事木材经营的相应资金;(五)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业部门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二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2、原料来源说明;
3、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单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土地或房屋证明所有权证明。
有的地方可能还需要环保、安全、消防、木材检验、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1。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木材经
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申报条
件要求。
3、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木材加工企业要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
5、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年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核发的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木材来源不清的;(2)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3)拒不配合年检的,逾期不审验和不重新换证的;(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5)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的;(6)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不能反映木材真实来源的。
6、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审批、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核发。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80818(颁布时间)
19880818(实施时间)
20070707(失效时间)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三章 木材销售
第四章 木材运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四条 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2024年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2024年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行为,提高木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木材生产加工应遵循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推动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生产加工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办事,诚信经营。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国家林业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木材生产加工的许可和登记第六条所有从事木材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和管理团队;(四)具备符合要求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木材生产加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木材生产加工许可的撤销和暂停情况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木材生产加工的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置污染物处理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环境排放的合格。
第十三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四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进行定期环境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五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保护环境安全。
第四章木材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木材的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九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对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工艺的研发和控制。
第二十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关的质量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豫林产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产2007〕163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永城、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林业局:现将《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与意见,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本省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必须挂在经营场所显眼处,副本作年审登记和经营活动凭证。
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发证范围:经营木(竹)材(包括进口原料)、木(竹)制半成品(含国产和进口人造板)和木(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以木(竹)材及其半成品为主要材料的加工厂、纸浆厂、锯木厂、家具厂、木器厂、木制工艺品厂、人造板厂、木片厂等木(竹)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三)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豫林退[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林退〔2009〕222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卢氏、唐河、潢川、正阳、范县(市)林业局: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河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包括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坚持如下原则: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林木经营管理质量;分类经营,发挥林地林木的主导效益;多方投入,以经营者投入为主。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方案》。
第二章林地分类第五条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主导功能,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态林划分为公益林地;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一般的原生态林、兼用林和经济林划分为商品林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 放 与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一 证》
。 、
自 1 9 8 9年
1
月
1
日起
《
,
在全 国 范 围
、 、
运 出省
,
在 省 内流 通 后
,
,
再 运 输 出省 的
,
,
这
内执 行林 业 部统 一 印 制 的 省 林业厅 原 印 制
、
出省 木 材运 输
,
商丘 等六市
、
、
地 林 业 局 指 定专
。
业 经 签 发 的 《 出省木材 运输证 》 有 效 期 满仍
人 核发外 二
、
其 他市
地 均 由 省 林 业 厅 核发
未使 用 的 证
。
,
必 须 持原 证 到 原 核发 单位换 领 新
,
根 据 省 政 府 发布 的
,
《 河 南 省 林 木采
、
3 条 伐 和 木 材销售 运输 管 理 办 法 》 第 2
地 县换
。
部分 木材在办 理 出省 木材运 输证 时
同意 出省 核减
。
谁 签署
委 托市
、
其木材数 量 就从 谁 的 控 制 总 量 中
《 出省木材运 输证 》 不 延 期使 用
。
发 的 出省木 材运 输证 同 时 作 废 木材运 输证
门峡
、
今 后 《 出省
、
》 除 委托 南 阳
、
信阳
洛阳
、
三
四
、
周口
,
并加 盖木材运 输 管 理 印 章 的 证 申请 表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3日第55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4日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本省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凡本省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实地等方式提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二)有合法的、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和设备。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木材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木材收购、存储、加工、销售活动。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坚持保护资源,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设立木材加工厂点,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木材经营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批准手续,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第六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二)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提供以下要件:1、经营业户提交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书面申请;2、提供能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的房照或房屋租赁合同;3、提供合法木材来源的发票或供货合同、运输证、检疫证、经营的原木,具有原始检尺单据;4、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5、申请单位(人)的有效证件;如果办理者非申请人本人的,需要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验报告;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或环保检测报告;8、加工流程以及所需设备说明;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10、所在镇政府出具同意上报意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2•【字号】豫政文[1992]123号•【施行日期】199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企业、个体户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1.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企业、个体户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3. 经营许可证须定期更新,符合相关规定方可继续经营。
四、木材采购1. 企业、个体户采购木材应当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保木材来源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对于国家禁伐、限伐的树种,不得擅自购买和加工。
3. 采购木材需保留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木材来源、数量、规格等信息,方便日后追溯。
五、木材加工1. 木材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2. 加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 对于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副产品,应当妥善处理,不得乱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六、质量管理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木材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及时停产,进行整改。
3. 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和评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七、环境保护1.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恣意砍伐森林,破坏生态平衡。
2. 加工过程中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对于泄漏、污染等环境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八、安全管理1.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 员工需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
3.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避免再次发生。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相关经营活动。
十、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和个人依法合规经营。
木材加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木材加工厂管理规章制度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木材加工厂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检;三、木材加工厂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加工农民自用材的,必须持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站登记并在林业站建立台帐,实行双台帐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豫政办[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确保我省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重要意义木材检查站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的主要屏障。
全省木材检查站自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和林区生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加快,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木材生产经营主体和加工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违法运输木材和野生珍稀动植物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对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遏制林木非法采伐运输,保障林区社会稳定、木材生产流通依法有序,实现木材检查站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合理设置木材检查站1996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设置了100个木材检查站(详见附件)。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坚决依法取缔。
确因需要增设或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站址调整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同意,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求省纠风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6.06.03
•【字号】豫林策〔2016〕104号
•【施行日期】2016.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行使
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省林业厅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代行《种子法》规定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执法权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林木种子监督检查工作。
二、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具体负责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
三、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工作人员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行政
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行使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1〕168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工作报告).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工作报告)市农林局:我局接到中央林业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后,及时召开了局党组会议和乡镇站长会议,并认真沟通和安排了工作。
从现在开始,在木材流通领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市场整顿工作。
相关信息报告如下:A 、木材加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尉氏县有209家木材加工企业(摊位、车间)。
其中:56名日志操作员;42名坑口操作员;82户单板加工户;有29个废料处理家庭。
年经营加工木材5万多立方米。
主要产品有原木、单板、小木板。
省内外产品销售。
209个经营加工单位拥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由于大部分森林经营和加工是露天经营和加工,摊点、车间,安全生产措施一般,部分加工户配备消防设备。
第二个、“十一五”木材管理和加工发展规划根据尉氏县森林资源现状,结合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能力,努力使木材经营和加工的整体发展适应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总体要求。
具体来说,在现有木材加工户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适当减少木材加工户的数量,鼓励扩大规模,加工的木材数量与2006年基本持平。
重点培育兴庄乡原木市场,经营50户,年经营木材20000m3培育大营乡、马来西亚乡坑口市场,有40户农户,年经营木材15000m3在张世镇培育了一家板材制造企业,拥有80个加工户,年木材业务10000m3。
三、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根据木材加工的现状,要求加工单位必须配备消防设备。
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业务处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配合县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对经营处理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吊销其《木材经营处理许可证》。
四、建立原材料和产品注册账户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滥伐森林,建立了加工单位原材料和产品来源检查制度。
台帐详细记录木材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每月组织林管检查员检查木材加工单位的登记台帐和原料来源。
如果发现无证木材,将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木材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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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林产﹝2007﹞163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林业局:
现将《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与意见,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1 —
附件
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本省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必须挂在经营场所显眼处,副本作年审登记和经营活动凭证。
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发证范围:经营木(竹)材(包括进口原料)、木—2 —
(竹)制半成品(含国产和进口人造板)和木(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以木(竹)材及其半成品为主要材料的加工厂、纸浆厂、锯木厂、家具厂、木器厂、木制工艺品厂、人造板厂、木片厂等木(竹)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个人,申请许可证时应首先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发放;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年加工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3 —
第八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报告书、申请表;申请报告书应注明加工品种、年产量、场所地址、采用标准、产品用途、市场前景、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组成、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的内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或学历证书;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关文件、证明和申请表等材料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省辖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
(二)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经营许可证。
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核定经营种类、数量、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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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十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种类、数量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木材原料及加工制成品购销台帐,妥善保存原始凭证,做好日清月结,季度、年度汇总,并自觉接受发证机关监督,发证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木材经营、加工者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和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规模发生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服务、指导与监督,企业予以配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的内容包括:经营加工范围、方式是否与许可证相符;经营加工数量是否与核定数量相符;是否依法交纳林业费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原料台账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许可证。
—5 —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许可证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管理机构凭单位介绍信到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空白许可证。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管理机构要做好许可证的保管、发放登记工作,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关要结合许可证的核发,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木材市场加强管理,对符合条件但没有办证的要指导、督促其尽快办证,对不符合经营加工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偷漏或抗缴税费,阻扰林业行政部门依法检查监督及其它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吊销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许可证发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向社会公布办法、程序、举报电话,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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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督。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条件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申请人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四)向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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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林业产业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07年6月12日印发—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