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浅议当前林业经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 3 配套政策跟不上 突出表现在融资贷款和林木采伐 两个 方面 。在融 资贷款方 面 ,由于林权抵 押贷款得不 到银 行认 可 ,林业大 户普遍存在 贷款难 ,致使 后续管理 资金严 重 不足。在林 木采伐方 面 ,由于受采伐 限额 限制 ,部 分投 资者对承包 、租用 的低产林 分无法按 计划实施更 新改造 ; 同时 , 因主伐林龄 、 采伐计划 、 审批程序等方面的种种限制 , 使 投资者不 能按照市场 需求 自主采伐 ,一定程度 上挫伤 了 社 会各界 开发林业 的积极性 ,成 为制 约非公有制林 业发展
的瓶颈。
1 . 4 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所 有制单一 , 宏观调控薄弱 , 集 中度低 ,规模效益差 ,市场机制 和产业协会 的作用发挥 得还不够 明显 ,产业 素质和管理 工作还难 以适应 形势发展 的要求 ;林 业改革 推进 缓慢 ,与市 场经济体制 和社会发展 要求相适 应的林业 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 尚未 建立起来 ;生 产关 系还 不适应 生产力发展 的要求 ,条条框 框多 ,税 费负 担重 ,部 分经济政 策反 向调节 ,对 内开放相 对滞后 的问题
的商 品林 ,采伐 时单 独报批 ,不受 采伐 限额 限制。三是林 业税 费制度改革 。对 发展非公 有制林业应 实行轻税 薄费 , 使务林 者得其利 ,植 树者受其 益。非公有制林 业经 营主体 在 “ 四荒”地上 营造生态林 ,可免交所有税 费 ;营造商 品 林, 除按 国家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外 , 应免除其余一切费用 。 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在应税耕地上营造林 , 除农业税外 , 其 它税 费全部取消 , 全面取消林特产 品的农业税及其 附加 。 2 . 2加快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 以来 ,各行 各 业都发生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但是林 业管理体 制仍然具 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点 , 林业一直存在着企 、 事不分 和政 、 企不分 的问题。所 以,要 使保护天然林 的工程 得到长期 、 彻底 的落实 ,就必须进行 林业管理体 制改革 ,实现企业 管 资源 向国家管资源 的转变 ,把资源管 理的行政 职能从企业 中分离 出去 ,把一部 分森林工作转 变为管护 工作 ,成为 国 家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 。部分纯采伐 和加工工作 作为企业 完 全分开 ,这就是管理权与经营权 的分离 。 2 . 3建立完善 四项机制 一是 森林 资产评估 机制。以县 级 以上 林业部 门为依托 ,建立专 门的森林 资产评估 机构。 在此基 础上 ,规定今 后所有林地 使用权 、林 木所有权 流转 必须 经森林 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后 方可进行 。二是 林权 流转机制 。针对当前林权 流转 的不规 范现象 ,国家应 尽快颁 布 ( 林 权流转管理办法 ) ,鼓励 和引导林 木 、林 地所 有 权 、使用权通 过拍卖 、租 赁、承包等形 式规范 、有 序地 流转。三是融投 资机制 。协调银 行 、财政 等部 门对 非公有 制 林业融投 资问题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 的办法 ,允 许 以山 林 权证抵押 贷款 ,解决非公 有制林业 融资贷款难 的问题 。 金 融部 门要 加大对非公有 制林业 的信 贷支持力 度 ,根据林 业 生产周期 长的特点 , 尽可 能提供长周期 、 低利息 的贷款 。 四是林产 品质量认证机 制。对 已有 国际 、国家标 准的要严 格执行 ,没 有明确标准 的应 ,应尽快 制定完善 ,以规范林 产品生产 、加工行 为 ,保证产 品质量 。 2 . 4因地 制宜 、多种经 营 第一 ,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 搞好生 产力布局 ,抓好 宏观调控 。第二 ,制定 产业政 策 , 明确鼓 励什么 ,限制什么 ,优先 什么 ,淘 汰什么 。第 三 , 拟定 与产业特点相 匹配 的经济调 节政策 和资源管理政 策 , 促进 产业发展 。第 四 ,抓好市场 体系建设 。一方面 ,建立 健全林 产 品市场 和要素市场 ,抓 好硬件建 设 ;另一方 面 , 建立健全各项规则 ,维护市场秩序 , 抓好软件建设 。第五 , 制定 和完善相关 的林产品标准 , 推动林业企业 的技术进步 , 加 快与 国际接 轨步伐 。第六 、搞 好 以提供 市场信息 为主的 各 项服务 。应该 让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作 用 ,让产业协 会充 分 发挥作用 ,放手让企业 去干 ,政府 越放手 ,产业 发展就 越快越好 。■
试议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
开的招投标,普通村民可能由于缺乏资金,或信息较为贫乏,结果往
往是村里 的许多林权流失到村外人手里 ,这里边 自然也有村里领导与 外面人员相互沟通信息或合伙作弊的情况 ,然后再转手 高价卖 出,从
中获取高额利润 。从此迅速成为暴发户 ,其问会夹带部 分集体林业资 产的迅速流失 ,而成为私人资产 。这种倒卖行为不仅破坏的林 权合理
正常 进 行 。
文献标识码 :A
1 林 改 现状
为了更快更好地 发展地方集体林 业。20 年全国林 业工作会议 03 后 ,以福建 、江西为试 点省份 ,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几年的试
23 林 改后,可能出现 的林木质 量及经营问题 。林改后个体经营 .
者急于收 回成本 ,可能会想方设法采伐林木 ,而又不按规程造林 。同 时为了节省造林成本 ,可能采用低价 劣质 的苗木进行造林 ,经营管理
理 I 论 广 角
C ia s i n e a d T c n l g e iw hn c ec n eho oyRv e
试竣黑龙江昝集俸糠授流转
周亚茹 ,王中山
( .黑龙 江省青冈县林场 ,黑龙江 青冈 1 10 ;2 大兴安岭林业集 团公 司西林吉国有林 管理分局,黑龙 江 加格达奇 15 0 ) 1 5 60 . 630
培训。
32要维护承包 者的利益 . 多渠道、公平合 理地维护群众 的正当权益。依照 国家政策和法律
签 订的林木林 地转让合 同受法律保护 ,在合 同未到期之前 ,须经承包
者同意 ,否则不应擅 自调整或收回承包 的林地 ;对 于森林转 - 中明显 止
违反政策法规的 , 业部门和乡镇 、村有责任帮助、引导群众走司法 林 途径解决 ;乡镇村在换发林权 证之 前,应制定 比 完善 的林改办法或 较
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林权制度是指国家对于林地使用和管理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配、变更和保护的制度。
林权制度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强化林权保护1.建立健全林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对所有林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林地所有者的权益,提高林地资源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加大对林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林权执法监管,严惩滥用林地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提供有偿使用林地的渠道,增加林地持有者的收益,激励林地持有者积极保护和经营林地。
二、优化林权承包制度1.推进林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制,根据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不同的承包期限,避免长期承包权导致对林地资源的滥用和损耗。
2.完善林权承包权流转机制,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有能力和意愿管理的经营者,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和利用效益。
3.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发展林地经营合作社和林地经营企业,提高林地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
三、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1.加强对林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编制林地资源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力度,推动生态林业发展,培育新型经济林种,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加强林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林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四、加强林权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林权制度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全面推进林权制度的合力。
2.加强林权制度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林权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推动林权制度在全社会的落地和深入实施。
3.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林权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林权制度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林权制度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强化林权保护、优化林权承包制度、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加强林权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并为经济和生态的双重效益提供保障。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黑林发〔2014〕155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2014〕155号各市林业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森林面积在我省地方林业中虽然只占森林面积的13.8%,但涉及的面比较广,对地方林业的发展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采伐管理中的一些难题,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理解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政策尺度。
结合本地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除乡(镇)林业站不能审批发证外,其他政策都可实施。
二、简化审批环节,转变管理方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违法设置前置审批条件,认真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受理并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合理诉求;继续推行目前使用的简易伐区设计,明确林权所有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土地证或其他非林业用地权属证明,以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认定书(意见),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继续执行集体林采伐在总限额下,实行蓄积单项控制。
三、适度放开更新采伐年龄限制。
对有接班林且接班林已成林的其他防护林杨树(除已规定的农田防护林杨树外),如护路林、护岸林等,更新采伐年龄可适度放开到21年。
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随着国有林场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林业产业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一、林权制度不够健全国有林场的转制,其核心问题是林权制度改革。
改革前国有林场内的林木资源归属不明,地方政府以及林场内的部门之间利益纷争较为激烈。
改革后,林权问题尚未解决,导致国有林场资产部门难以清晰界定,无法向市场提供有效的林产品和服务,也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因此,加强林权制度的建设,是国有林场改革的关键。
应对策略:确立健全的林权制度体系,完善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备案机制,加强林地流转手续等工作,加强林权监管,健全保护与激励机制,鼓励公民通过证券市场、法律途径等方式参与林业投资,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
二、产业链不完整国有林场改革后,由于资金与技术的问题,国有林场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传统的木材加工和销售模式面临出口下滑和国际价格波动等多种困境,同时,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建材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对以木材资源为基础的林业发展构成了挑战。
因此,如何完善林业产业链、开发新的林业资源和产业,是国有林场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对策略: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元化森林生产等国家政策,发展森林覆盖区域内的林木及经济林业,加快完善森林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特色产业,扩大林业产业链;加强林业科技改革和科技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国有林场的竞争力。
三、环保压力不容忽视随着国内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国有林场的环保压力也随之增加。
在国有林场开发、经营中,容易出现滥伐、乱采乱挖等现象,而这些不当的采伐行为会直接危及森林生态、水源、土壤等资源,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价值。
应对策略: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监管和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加强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加强林地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计划编制,实行严格的资源准入制度;加大环保投入,实现“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林场改革对策与建议
国有林场改革对策与建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有林场改革也进入了深入推进的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保护、经济效益、生态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以提高其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一、加强立法保障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对于立法保障方面,应该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国有林场生态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的界定和所有权权利的保护机制。
同时,应该在保障国有林场生态环境的同时,注重平衡生产经济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加强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实现企业化管理。
国有林场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和资源管理,应该通过像建立森林特许经营机制、探索建立股份制、土地流转机制等措施,使国有林场在市场化竞争中发挥出商业价值。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建设成为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
应该加强forest SMART 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以大力推进国有林场生产、管理和经营工作的现代化。
加强网络互联,推进信息共享,促进国有林场“互联网+”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
四、加强科研力量针对国有林场的不同问题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研究项目和方案,加强科研攻关,提高林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快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
开发出符合国有林场管理和经营要求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国有林场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改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任务。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立法保障,促进企业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研的力量。
我相信,在不断努力下,国有林场会不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创造出更加美好和生态的未来。
国有林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林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森林作为某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某,也象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至关重要的战略位置,并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多个领域。
但是,国有林场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很多体制性问题、机制性问题甚至是发展路径的问题,基于此,我国正在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旨在通过改革,解决国有林场长期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经营机制不活、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并把保持和改善森林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针对国有林场发展经营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探索分析国有林场改革后如何进行发展和经营管理。
一、我国森林某概况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某年间,森林覆盖率从某.某%增加到某.某。
尤其是自某世纪某年代末以来的某年间,中国的森林面积和蓄积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成为全球森林某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这说明中国的森林某在数量上持续增加,质量稳步提升,功能不断增强。
然而,目前中国森林某总量仍存在数量相对不足、分布不均和生态相对脆弱等问题,远未形成完备的生态安全屏障,且生态产品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这说明中国森林某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森林经营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二、我国国有林场及改革情况国有林场是我国宝贵的森林某,也是保护生态安全的重要防线。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开发森林某,改善民生生态,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国有林场改革于某某年某正式启动。
经过各部门和地区的积极支持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的努力,改革已取得了丰硕成果。
改革后,某的林场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某成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某成为公益性企业。
国有林场改革大获某,林场发展迎来明显改观。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的改革进展不平衡,部分林场未能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兑现,林场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发展活力不足等。
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首先,建立健全林权确权登记制度。
确权是深化林权制度的基础。
应该加强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林权的确权登记,明确林地使用者和权益人。
同时,应该建立联动的土地登记制度,将林权确权与土地产权登记相联动,实现林地的产权和使用权的一体化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其次,建立市场化林权流转机制。
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鼓励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林地使用者积极参与林权流转,推动林地资源优化配置。
在市场化流转过程中,应该加强林权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将市场机制发挥好林权流转的作用,促进林地流转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建立多元化林权保护机制。
林权保护是深化林权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大对林权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林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援助制度,为林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保障和维权渠道,加强林权保护的综合性、多元化机制,提高林权的保护力度和效果。
第四,加强林权制度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支持。
林权制度要与生态保护相适应,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的激励机制。
应该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风景名胜林等重点生态功能林地的保护,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性。
同时,应该加大对林权流转中生态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补偿和保护措施,确保林权制度与生态保护的互为促进、互为支持。
第五,加强林地所有者和权益人的培训和教育。
林权制度要实现全民共享,应该加强对林地所有者和权益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林业经营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林权制度,提高林地的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深化林权制度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林权确权登记制度、市场化林权流转机制,加强林权保护和政策支持,以及加强培训和教育,可以不断推动林权制度的深化,促进我国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良好平衡。
浅谈国有林场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林场现状及对策建议目前,森林资源不断减少,不仅使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加剧了供需矛盾,而且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另一方面,森林保护环境、吸毒消尘、杀菌灭病的作用也被削弱或消失。
总之,生态环境的恶化已向人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下面本文以某林场为了展开论述。
标签:国有林场;现状;发展对策1国有林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1森林权属不清,产权关系不顺,保护开发利用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矛盾虽然我场已经完成体制改革,从原来的企事业制度变为生态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森林资源保护,不再是以创利为主要职责,而且目前还没有完全厘清所有林地权属,部分经济林地产权有待进一步完善[1]。
另外,从我场经营区和我县林地状况、我场森林类别划分及林地使用状况可以算出,仍然有部分商品林、经济林,森林资源利用率不高,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到物尽其用,存在资源浪费,如何做到因地制宜,物尽其用,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也是摆在我县党委、政府和林草局领导面前的问题。
1.2林业基础设施有待加强随着天保工程第二期的启动,十九大的召开,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战略高度,某国有林场改革的完成,国家、省、州上级部门在我县林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大,2018 年我县重建或修缮共7 个森林资源管护站,每个站还配备了 2 辆摩托车,每位护林员配备了手机进行实时监控和上级发现问题,站员之间,站与站之间,站与当地政府、林业站之间,站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保持了无障碍沟通,几乎所有管护配备电脑,管护人员的生活生产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仍有部分站台基础设施条件还有待改善。
1.3护林队伍业务素质能力亟待提高从我场人员结构可以看出,全场170 人中只有本科学历4人,全日制的只有2 人,大专人员45 人,但全日制的职工只有 4 人,在300 多个职工和长期护林员中,低文凭人员占较大比重,职工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性的高素质人员更为紧缺,由于,我场在职在编岗位只有 5 个,要引进较高知识文化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更为艰难,要提高整个护林队伍素质任重道远。
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哎呀,说到集体林权改革,这可真是个老大难问题。
尤其是当咱们在大山深处的时候,那山山水水、树木花草,都是农民兄弟赖以生存的宝贝。
改革的初衷是好的,希望能把这片绿地的管理和收益搞得更合理一些,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但问题来了,现实中这些改革有时候就像那打了水漂的石子,效果往往不如人意。
那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集体林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还有那些小妙招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2. 存在的问题2.1 权属不清,纠纷不断你们说,这集体林权改革一上来,就好比是撒了把种子,大家都希望能有个丰收的结果。
然而,搞了个大半天,结果却有的地方还是那“草根”满地,什么都长不出来。
主要问题就是,权属不清晰,纠纷不断。
你想想,原本该分好的地,结果大家都一头雾水,谁都不肯让步。
你要是问个什么,都没人敢做主,就像是把锅扔到火上,却谁也不敢去搅拌一样。
地理界限不明确,这就容易引发矛盾。
你耕地的,我看见你过来,我就觉得你是在占我的地,这样来来回回,谁都没有好果子吃。
2.2 管理模式老旧,效率低下再说说这管理模式吧。
改革初期,大家都盯着“现代化”这块大肥肉,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像是开了一辆老爷车,跑得慢得不行。
这种老旧的管理模式让人一看就想打个哈欠,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比如,很多地方还是用老办法来管林子,啥都得靠人工,这效率真是让人“着急上火”。
管理信息化也做得不到位,有时候连个管理系统都没有,这让人哭笑不得。
现在不是人人都手机不离手的时候吗?这管理模式要是不跟上,可真是赶不上潮流了。
2.3 资金投入不足,难以持续发展说到资金问题,这可是“硬伤”。
改革的好听话是“资源共享”,可实际情况是,投入的资金少得可怜,完全比不上需求。
就像是想盖个大房子,却给了你一块砖头和两包水泥,这谁都知道是盖不起的。
资金不到位,许多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跟不上,生态修复工程也难以顺利推进。
很多时候,资金这一块儿就像是个无底洞,怎么填都填不满。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黑林草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17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从源头保护好森林资源,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压实落靠林草主管部门、林场、管护人员的责任,守住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零发生”为目标,打破重开支、轻管护的“大锅饭”式的管护现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落靠管护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管护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森林资源管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全覆盖原则。
对区域内森林资源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管护。
(三)公开公示原则。
对管护单位或个人实施公开选聘并公示,责、权、利相统一。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群体优先。
(四)“远封近看”原则。
对偏远、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深山区,可按沟系实施管护站封山管护;对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浅山区实施逐块林地严格看护。
黑龙江省林业改革方案
黑龙江省林业改革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林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经济效益不高、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浪费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林业改革,提高林业可持续发展水平,黑龙江省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二、强化林地所有权制度改革1. 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村民合法林权归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管理能力,提升农民林地收益水平。
2. 完善国有林权制度。
推动国有林权确权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林地权属清晰、使用有序、补偿合理的制度,确保国有林地保护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三、优化林业经营管理体制1. 加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优势和发展方向,引导企业积极投资发展林木经济、生态旅游等领域。
2. 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加强林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划定生态红线,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3. 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林业科研技术创新1. 落实科技创新政策。
建立科技创新扶持机制,加大对林业科研机构的经费投入,鼓励开展与林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科技研究。
2.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攻关,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品牌建设。
五、加强基层林业管理1. 建立健全农村林业站体系。
加强农村林业站建设,提升基层林业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加强对村民林业技术培训和服务的支持。
2. 加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加大对林业从业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强林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六、推动林业改革落地实施1.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林业改革的督导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2. 完善政策措施。
简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引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国林业改革的一项紧要举措,旨在解决过去集体林权管理体制的弊端,使集体林权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林政资源。
然而,随着改革的推动,我们也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简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权益保护不到位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林地的产权更加明晰,农夫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农夫的林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林地的划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农夫的林权被侵害。
此外,林地的非法占用和破坏也给农夫的林权权益造成了损失。
问题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不均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激励林地开发利用的政策,希望通过林地资源的开发来带动经济进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林地资源的调配不均衡和利益关系的多而杂性,导致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林地资源,造成环境破坏和林木资源的削减。
而另一些地方则由于资源利用本领不足,未能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
问题三:林政资源管理机制不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的管理由原先的集体林场变化为农夫个人或农夫专业合作社管理。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措施,导致一些农夫个人或合作社对林政资源管理不当,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同时,由于林政资源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林政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决策也存在问题,导致资源挥霍和不合理利用。
对策建议对策一:加强权益保护力度为了保护农夫的集体林权权益,政府应加强监管,订立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行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适时发觉和矫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夫的林权不受侵害。
此外,加强农夫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本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本身的权益。
对策二:调整林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政府应依据不同地区的资源情形、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订立林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避开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摘要:基于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基本状况,分析了制约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在对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从总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权改革;黑龙江省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发展,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不断加大林业投入,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林业“六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畅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快林业发展,一方面要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各种机制的激励,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林业发展的新动力。
1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基本情况1.1 森林资源现状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
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系统经营面积1100多万hm2,占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的37.5%,年产商品材160万m3,森林覆盖率达46.9%,森林蓄积4.6亿m3。
全省天然林中主要是次生林和过伐林,由于更新造林历史较短,人工林中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居多,成过熟林面积较少,仅占人工林总面积的0.75%。
而且造林树种单一,主要以落叶松和杨树为主,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少有异龄混交林。
单位蓄积量低,林分质量差,生态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林业经营及社会经济状况2008年,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创造总产值250亿元,完成人工造林7.93万hm2,封山育林4.1万hm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林政资源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结合现实情况,对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政资源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分析。
一、问题分析1. 管理权责不清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了林地管理权责不清。
一方面,管理主体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益低下。
由于管理者对林地的使用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约束,导致了林地的滥用和破坏现象日益增多。
2. 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林业管理监管体制尚不够完善,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和手段落后,监管效果不佳。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事业单位,其监管职能都受到了严重削弱,难以有效地对林地的利用和管理进行监管。
3. 缺乏市场化运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虽然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但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经营观念和技能,导致了经营效率低下,经营盈利能力不足。
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和机制,林地资源开发利用难以与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相匹配,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4. 生态环境保护不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经营主体的利益驱动,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大量的乱采滥伐、破坏和污染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失衡。
二、对策分析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林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
应当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林地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林地的使用和经营行为,保证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经营。
2. 加强监管力度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的横向监管和纵向监管,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的全面监管体系,确保林地资源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省委9届15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管理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等。
第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三)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四)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
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国有林场改革是指对国有林场的所有制进行改革,以实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国有林场改革面临的问题1. 所有权划分不清国有林场改革中,存在着国有林地和国有林场所有权划分不清的问题。
国有林地划归国家所有,但林场所属的国有林地并非全部划归国家所有,导致国有林场存在未经批准的占用行为,影响国有林场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2. 产权保护不到位国有林场改革中,存在着国有林场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部分国有林场的资产产权难以保证,导致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受到一定影响,影响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机制不够灵活国有林场改革中,存在着国有林场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的问题。
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仍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导致国有林场在资源配置和产权激励方面存在不足,影响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
1. 加强国有林地管理要加强国有林地的管理,划定国有林地的权属范围,完善国有林地的登记制度,保护国有林地的所有权,防止国有林地被非法占用,并加强对国有林地的监管和执法,确保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
2. 健全国有林场产权保护机制要健全国有林场的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国有林场资产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国有林场的产权范围和权利,加强对国有林场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高国有林场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4. 提升国有林场管理水平要提升国有林场的管理水平,加强国有林场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高国有林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技术,提高国有林场的市场化运营能力,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5. 强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支持要强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支持,提出一揽子政策,明确国有林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提高国有林场改革的吸引力和可行性,促进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推进。
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重点分析
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重点分析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中的资源权责不清。
在现行体制下,国有林场既拥有林地资源,又负责经营管理,但资源权责分离不明确,导致权益界定不清,容易产生冲突和争议。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困难,导致林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问题。
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中的经营机制不完善。
国有林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固化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缺乏市场化运作和市场竞争机制,导致经营效益低下和资源浪费。
国有林场面临着严重的财政依赖问题,导致财政支持难以持续和稳定。
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中的监管不到位。
在现行体制下,国有林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
这导致了管理层面的腐败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出现。
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中的决策机制单一。
决策主要由政府部门和国有林场自身制定,参与决策的主体有限,容易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和决策失误。
缺少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机制,难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
加强国有林地的流转和管理。
通过未来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股份制改革等手段,实现国有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建立林地管理责任和权益的明确机制,防止林地资源遭到滥用和破坏。
完善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国有林场的市场化运作,增加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激励国有林场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加强国有林场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和约束。
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推动决策机制的改革。
倡导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建立多元化的决策参与机制。
加强国有林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
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需要以市场化、多元化和规范化为原则,实现资源权责的明确、经营机制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健全和决策机制的民主化,从而推动国有林场管理向现代化、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浅谈黑龙江省林业经济的生产现状及发展对策
浅谈黑龙江省林业经济的生产现状及发展对策摘要黑龙江省是我国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省份,致使其林业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但随着近年来为提高林业经济的效益,为加快林业产业的发展,致使出现采伐过度、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省生态建设和林业经济的和谐统一及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相应改革,以此不断推进我省林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林业;采伐;改革1黑龙江省的森林资源素有“大森林”美称的黑龙江省,位于中国的东北部,是我国纬度最高、位置最北的省份。
黑龙江省土地面积45.4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7%,而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3.6%,林业用地面积为2389万公顷,林业经营面积为3127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95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5亿立方米。
作为拥有全国面积最大的天然林省份—黑龙江省,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前列,致使其成为国家的重点林区之一,亦是国家最重要的国有林区和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
据相关数据统计,从建国至今,全国三分之一的木材均出自黑龙江省。
2黑龙江省林业经济的发展现状虽然黑龙江省具有如此庞大、如此丰富的森林资源,虽然黑龙江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但林业经济总量却占全省GDP的比例还不足百分之五(4.18%)。
由于近年来只单纯的追求生产效益而相对忽视林木种植,大肆采伐的后果则造成可伐资源枯竭,小、中、大径材比例已由1962年的2:3:5降到最近几年的6:3:1,每公顷蓄积量亦由98.8降到74.7立方米。
作为黑龙江省主要林区分布的大小兴安岭,其森林蓄积都相继出现了负增长。
近年来,虽然黑龙江省林业经济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毕竟起步较晚,而且发展进程中又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其总体规模过小,缺乏龙头牵动,未形成产业链;林业产业的整体还没有从过份依赖森林资源的采伐和加工转到有效利用林区多样性资源上来,发展比较困难;国有成分比例大,所有制结构单一,私有、集体和个人经济发展缓慢;林业企业负担沉重,林区职工收入低;技术服务体系尚有待于完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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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摘要:基于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基本状况,分析了制约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在对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从总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权改革;黑龙江省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发展,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不断加大林业投入,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林业“六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畅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快林业发展,一方面要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各种机制的激励,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林业发展的新动力。
1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基本情况1.1 森林资源现状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
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系统经营面积1100多万hm2,占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的37.5%,年产商品材160万m3,森林覆盖率达46.9%,森林蓄积4.6亿m3。
全省天然林中主要是次生林和过伐林,由于更新造林历史较短,人工林中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居多,成过熟林面积较少,仅占人工林总面积的0.75%。
而且造林树种单一,主要以落叶松和杨树为主,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少有异龄混交林。
单位蓄积量低,林分质量差,生态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林业经营及社会经济状况2008年,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创造总产值250亿元,完成人工造林7.93万hm2,封山育林4.1万hm2。
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40亿元。
截至2009年末,全省共有地方国有林场369个(生态公益型林场357个,商品型林场12个),国有苗圃64个。
地方国有林业职工69041人,其中在岗职工38500人,离退休职工18568人,混岗职工11973人。
应参加养老保险41298人,实际参加养老保险33485人,尚有7813人未纳入养老保险。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总额为34136.3万元,其中社保负担16855万元,林场负担17281.3万元。
地方国有林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11769元,不足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6535元的1/3。
截至2009年底,地方国有林场债务总额高达320940.85万元,拖欠职工工资57417.4万元,拖欠退休金11728.3万元,拖欠社保费64237.65万元,金融机构贷款35620.8万元,其他应付款、借款等108143.85万元。
2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2.1 林权改革对森林生态功能的影响林权改革后,由于是个人对林业的小规模经营和管理,很难顾及到森林类型、种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容易形成树种单一、盲目造林的现象,林分质量较差,从而引起森林病虫害的大面积发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危害。
2.2 林权改革中的公平性受到挑战在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林业工作者凭借自己在权力和信息方面获得的竞争优势,利用林地资产盘活的机会,收购聚敛林地和森林资源,剥夺了普通林业工作者获得林地和森林经营权的平等机会;另一类的不公平现象和乡村生活的潜规则有关,部分弱势职工家庭在林改中的公平权益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2.3 改革后个人对风险规避和承受能力不足林权改革后,由于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和技术能力不高,不能进行集约的、兼顾全局的大规模化生产,一旦出现大的自然或病虫灾害,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和防范措施,从而对林木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
2.4 扶持性政策措施不够配套林权改革过程中,由于贷款政策不完备,保险措施不明晰,营林防火公路等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条件差,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同时,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职工一方面急于开展整地、清林和低质量低价格造林作业,另一方面又由于目前尚未正式颁发林权证书而举棋不定。
3 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3.1 林权改革的总体思路①将国有林场区划界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深山区或中心区的林地、林木资源及培育大径材、珍贵树种的商品林实行封护,严格禁止商业性采伐,由林场统一经营管理。
②将国有林场的商品林地,特别是浅山区的商品林林地、林木和布局分散、林农交错的商品林地分包给林场职工,实行职工家庭承包经营或职工联合经营、股份经营等制度。
③职工承包经营的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职工开展森林立体经营、发展林下经济。
职工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生产的木材产品和林副产品自主营销,以增加职工收入。
3.2 林权改革的对策建议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解决林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①承包经营,让利于职工。
一是实行地方国有林场职工或职工家庭承包经营林地。
按职工工作年限测算确定承包面积,每户可控制在5~10hm2,承包期限以70年以下为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此来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稳定性。
承包合同到期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续包,也可以采用联户承包的形式。
在按户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职工可自愿以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组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实现规模化经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
按林权改革程序,签订承包合同的林场职工,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林权证,以获得林地和林木处置权,使其成为职工经营、转让、收益的生产资料。
此外,还要强制规定承包期5年内不得转让,以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失。
5年后,承包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三是承包人可以拥有承包经营林地所获得的一切利益。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职工对承包林地有权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植树造林,对生长期内的林木进行培育,在承包林地上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经营项目,实行立体经营。
承包人对生产的木材产品和林副产品,可以自行销售,以增加收入。
此外,还要给予承包范围内的公益林一定的补偿政策。
四是职工对承包的林地林木要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林地用途。
不得发生森林火灾、火警,但遇有森林火情等重点紧急情况,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出工出劳,不得发生乱砍乱伐、乱扑乱猎、乱挖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对森林病虫害要及时预防和防治,确保资源的增长增量。
②安置分流职工,重新确立与林场的劳动关系。
第一,承包林地的林场职工,与林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承包的林地抵顶劳动补偿金。
第二,重新确定林场人员编制,林场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控制在5~8人,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不得参与承包。
第三,离退休人员统一进入社保,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欠缴的保险,由退休单位的林场补交。
第四,不参与承包,又不适应林场新工作岗位需要的,林场可以与之彻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由林场改革收益支出(由当地政府根据政策进行补偿)。
③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林业发展。
第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是限额指标可结转使用,使林地承包人随时可处置林木资源。
二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给林权人延伸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渠道。
三是推行森林保险制度,帮助林地承包人获得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待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四是林场要设立林业技术指导服务站,积极做好林权改革后的各项服务工作,指导林地承包人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帮助他们做好育苗、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设计方案和林下经济发展计划,在生产各环节给予技术支持,并监督生产作业质量,组织承包人参与林业知识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林业专业知识和产业发展技能。
第二,建立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专项发展基金。
各级政府要建立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专项发展基金制度,从林业改革收益和部分财政收入积累部分,建立专项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林场的困难承包职工,从事营林生产和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多方位促进林下经济的发展。
积极探索诸如无偿分给困难职工预留林地和发放造林苗木、为职工垫付造林资金和“无息不限期”借款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为参与林改的困难职工提供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规范承包程序。
承包过程中,公开各种信息,组织资源调查、评估单位对试点单位的森林资源进行清查、评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的森林资源调查队伍对拟承包地块进行划分和界定。
统一调查技术标准,减少误差,明确承包地点的界限。
职工承包情况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20天,待无异议后,国有林场与承包职工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样式由黑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规范林权流转,搭建交易平台。
各级政府可以成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活化林业生产要素。
对承包后剩余的商品林资源,可对职工和社会企业(个人)进行公开拍卖转让,流转收益上缴同级财政,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形式,用以解决社会保险和资源保护以及林场建设发展投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④改革林场体制,创新管理机制。
现有林场统一按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全额进行补贴。
改革后的林场主要承担防火、宣传、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管理功能彻底向服务功能转变。
3.3 林权改革的组织保障措施①强化组织领导,扩大林改宣传。
黑龙江省政府可以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国有林场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单位的同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组织,全面负责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鉴于改革直接关乎到生态文明建设、林区职工生活和地方国有林场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国家对国有林管理和经营机制的重大改革,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的改革规定,使各级干部和林区职工积极参与改革,为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创造良好的氛围。
②扎实推进,确保稳定。
黑龙江省的林情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改革的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进一步改善林业职工生活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增量,推动林业经济发展。
林权改革要以促进林区和谐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林区职工的来信来访,及时解决职工的疑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推进林权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