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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争诉性程序的正当性

律师争诉性程序的正当性

律师争诉性程序的正当性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地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具有某种价值倾向的程序设计,使诉争事实借助于该程序得出一个正确、合理的诉讼结果,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1982年初步确立,当时运用纠问式的庭审方式,采用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利被极端强化;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诉讼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强化了当事人合意的作用,使诉讼的公正性、科学性大大加强;1996年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庭审功能和合议庭职责,弱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过度干预和法院外界因素的干扰,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活动的正当性"。

为使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价值在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以真正体现、充分运用,笔者认为;
一是要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彻底摒弃民事审判方式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真正统一。

二是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统一,将庭审程序中的证据交换、争点确
认等内容放在庭前程序之中,提高庭审效率,使诉讼进程在自由与程序中达到平衡。

三是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统一,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法官的职业活动和当事人的能动作用的统一,有利于防止诉讼的形式主义和不经济。

律师资格考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律师资格考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律师资格考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法律基础理论1. 法律概念与法律体系2.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3.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4.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宪法1.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 国家机构与权力机构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2. 物权法与财产权3. 合同法与债权4. 人格权与侵权责任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与犯罪概念2. 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3. 刑法分则与主要犯罪类型4. 刑的种类与刑罚执行商法1. 公司法与企业法2.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3. 破产法与清算法4. 证券法与票据法经济法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 合同法与担保法3. 知识产权法与商标法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民事诉讼的执行与破产程序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程序- 刑事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的执行与 bailment 程序3.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监督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组织结构2. 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3. 司法公正与司法监督法律实务1. 法律文件的制作与审查2. 法律咨询与法律风险评估3. 律师业务与法律服务掌握以上知识点对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应用。

同时,考生还应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保持知识的时效性。

公司l律师业务培训讲座

公司l律师业务培训讲座

案由变化的特点
表述更加简练 具体案由与公司法及实务中发生的公司纠纷更加契合 更有利于操作。
最高院著述观点
奚晓明、金剑峰在《公司诉讼的理论及实务问题研究》中指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涵盖全部公司纠纷类型,导致许多公司纠纷
不易确定案由,对正确认定案件性质产生了不利影响
书中提出43种公司诉讼类型
第三十页,共37页。
第三十二页,共37页。
第三节 公司诉讼的类型化
最高院著述中的43种公司诉讼类型
1、公司设立失败纠纷;2、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3、公司设立瑕疵纠纷;4、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条款无效或撤销纠纷; 5、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6、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7、公司决议不存在纠纷;8、股东出资纠纷; 9、股权确认纠纷;10、股权信托纠纷; 11、股权期权纠纷;1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3、股东权益纠纷(具体包括10项); 1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15、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16、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17、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赔偿纠纷; 18、股东派生诉讼;19、股东除名纠纷; 20、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1、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处理好“个体与团队”的关

3、处理好“专业化方向与律师
全面技能提升”的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律服务方案筹划
第七页,共37页。
制定服务方案 的原则
I 切合实际的原则 II 展示服务优势的原则 III 合理报价的原则 IV 突出专业优势的原则
第八页,共37页。
法律服务方案筹划的意义
对于非诉讼项目而言,当时人更关注的是律师 的专业水平及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还关注报价。 因此,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方案筹划, 一个体现律师专业化水平的法律服务方案, 对于你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能否取得代理权至关重要。

律师实务基本知识

律师实务基本知识

律师实务基本知识导言:律师实务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工作,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合同起草等。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掌握基本的律师实务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律师实务的基本知识,包括律师职责、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合同起草以及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责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责。

其职责主要包括:1. 法律代理:律师代表当事人行使法律权益,包括参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程序。

2. 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并提供合法建议。

3. 合同起草:律师负责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和合同,并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法律培训:律师组织和参与各类法律培训,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律师实务中常见的一项工作。

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来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个人权益:律师提供个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咨询,如离婚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

2. 商业事务:律师就商业合同、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民权利:律师为公民提供维权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 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就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预防,并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三、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律师的一项核心工作。

律师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并履行如下职责:1. 制定诉讼策略:律师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制定适当的诉讼策略和辩护观点。

2. 提供法律证据:律师负责诉讼期间的证据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3. 进行庭审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监督:律师负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并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抗诉。

四、合同起草合同起草是律师实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律师应当准确、清晰地起草法律文件和合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 文案撰写:律师根据当事人需求,撰写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内容。

律师实务-律师的诉讼思路讲义

律师实务-律师的诉讼思路讲义

律师的诉讼思路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一、思路决定出路(1)“善建者行”与“善思者行”:案例: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违约与侵权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

(2)诉讼思路与诉讼请求。

(3)诉讼思路与反诉、答辩、抗辩。

(4)诉讼思路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思路源于经验1.知识经验的积累:案例:赣鑫与鑫州置业房地产合作纠纷案(合同效力与可获得利益)。

(1)法学知识的积累;(2)法律知识的积累;(3)其他知识的积累。

2.从业经验的积累:案例:王某房屋租赁纠纷(解除合同与确认已解除)。

(1)基础从业经验的积累;(2)专业从业经验的积累;(3)全能律师抑或专业律师(地区执业环境、执业时间、知识结构)。

3.社会经验的积累:(1)关注政治(政策、立法);(2)关注新闻事件(尤其是涉法事件);(3)关注新闻事件的各方评论;(4)思路要与国情、司法现状吻合。

三、三大诉讼的办案思路刑事诉讼案例: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为被告人辩护: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1)定性(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此罪与彼罪?);(2)案件事实与证据(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3)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4)举证、质证、辩论(说服谁?被告配合、辫点、交叉发问、语言表达艺术、信心);(5)书面辩护意见(书面表达能力)。

(二)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与公诉人的配合。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诉讼思路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时候,可能带来原告,也可能带来被告,也可能带来第三人,带来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思路。

律师必须弄清楚代理的基本思路,否则就南辕北辙。

案例:A公司与B公司房地产合作纠纷案。

(一)代理原告组织证据、确定案由、确定请求、举证质证、辩论、书面代理词。

(二)代理被告确定答辩思路、有无反诉、有无反证、举证质证、辩论、书面代理词;(三)代理第三人第三人地位与代理思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地位: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无权对管辖提出异义,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精品PPT

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精品PPT
应法律法规、政策、惯例和判例,找准案件法理依据,确定其主张是否受 法律保护。结合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预判案件风险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确定既能实现公司诉讼目标,诉讼风险又最小的诉讼路径。得出官司能否 打得赢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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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二、庭前准备 (五)补充、补强证据。
(六)选择最佳的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 1、选择最为有利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1)如民诉法21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 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 2、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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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二、庭前准备 (一)收集证据材料。
(1)与争议有关的全部材料。 (2)向业务部门了解事实情况。 (3)向项目、地区、集团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 (4)向法院、仲裁、行政机关等查询、复印证据材料。 (5)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6)查询相关案例(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一般案例)。
解决官司合同依据问题。通过案件事实梳理,理清争议点。依据双方 争议事项,查找签订合同时双方对此约定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程序,以及违 约责任承担或损失赔偿等。通过合同条款梳理和解读,得出双方争议是否 有合同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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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二、庭前准备 (四)案件办理的五个维度
5、法理维度。 解决官司法律依据问题。在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需查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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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技巧与策略
二、庭前准备 (十一)案件模拟演练。
案件重大疑难的,组织召开模拟法庭,进行庭审模拟演练。案件已选 聘律师代理的,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进行模拟,案件主办的法律部门和相 关业务部门各指定一人作为另一方代理人;案件未选聘律师代理的,由拟 出庭的公司代理人组成一方,案件主办法的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各指定 一人作为另一方代理人进行庭审模拟。案件重大、疑难的,可多次进行模 拟,反复演练。通过案件模拟演练,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案件诉讼目标得 以顺利实现。

诉讼纠纷管理办法概述PPT课件32页

诉讼纠纷管理办法概述PPT课件32页
授信
授信申请
资料文件
1 客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客户最近一年交易明细; 4 客户下一年度交易计划; 5 不动产产权证明资料; 6 最近两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7 信用管理委员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批表单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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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罚
奖励
处罚
案件处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集团或所属单位损失的,应当接受相应处罚;处罚标准及程序依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如丢失重要证据资料:合同、订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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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决的执行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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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决的执行
我方单位具有相关权利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当及时负责办理有关事宜,不得擅自放弃权利或作其他处置;对于对方单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宜。
根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纠纷各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我凡负有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法务部应当将诉讼案件处理情况按月汇总整理并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并定期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报告。
返回
纠纷案件办理流程鱼骨图
纠纷案件的起诉及其准备工作
Part
2
纠纷案件的起诉及其准备工作(所属单位)
提出意见报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与法务部沟通
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材料移交法务部
另定可行方案
报备法务部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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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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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的起诉及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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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案件的处理
4
参与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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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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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件裁决的执行

法律实务教程.PPTX

法律实务教程.PPTX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审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三章 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模拟 审判
第一节 刑事经典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节 模拟开庭
一、开庭前的准备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七、定期宣判 八、尾声
第二篇民事诉讼实训
第一章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流程
第一节 庭审前准备
一、书记员需做的准备工作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三、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四、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五、宣布开庭 六、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七、介绍审判人员
八、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附件一: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思路和技巧—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法官的诉讼思路和技巧——实体法和 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四)知识拓展
第二节 债权法案例模拟开庭
一、案情简介
(一)学习任务 (二)模拟开庭
第三节 债权案例实训练习
一、实训目的 二、案情简介
三、实训要求
(一)实训组织 (二)实训形式
第四篇 刑事诉讼实训
第一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流程
第一节 立案侦查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公安机关立案 (二)公安机关侦查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检察机关立案 (二)侦查 (三)侦查终结
三、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
(一)审查批准逮捕 (二)审查决定逮捕
三、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业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 (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二)庭审中的言语1、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2、律师庭审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父母可不可以(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第七章 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ppt】

第七章 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ppt】


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 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 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 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 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 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 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 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 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 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 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3.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状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清单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民事所函
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 本案有关的财产。 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 保能力;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 院依职权做出;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 保全; (六)是否申请复议。

(4)委托他人或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 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 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 收集证据 ;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 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 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 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

争议解决基础知识

争议解决基础知识

争议解决基础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争议是难以避免的。

小到邻里之间的纠纷,大到商业合作中的矛盾,争议的形式多种多样。

而了解争议解决的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争议的定义与类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争议。

争议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观点、利益或者诉求之间的冲突和分歧。

争议可以分为很多类型。

从领域来看,有民事争议、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常见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刑事争议则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行政争议通常与公民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有关,比如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等。

从争议的主体来分,有个人之间的争议、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争议,以及组织之间的争议。

比如消费者与商家的争议,员工与企业的争议,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引发的争议等。

二、争议解决的途径当争议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

1、协商协商是最为常见和首选的方式。

双方通过友好的沟通和交流,试图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好处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而且能够保持双方关系的相对和谐。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保持理性和诚意,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诉求。

2、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调解人通常是具有一定权威和公信力的个人或者机构。

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双方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进双方达成妥协。

调解相对于协商,更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

3、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事先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的特点是高效、保密,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选择,而且仲裁裁决一般是一裁终局,不像诉讼那样有上诉的机会。

4、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

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等缺点。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第一章律师制度一、律师制度的概念1、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确立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资格和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律师的法律责任及律师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项国家司法制度。

2、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也是最基本的职责。

“辩护”,即以“辩”为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者行为是正确的,或者没有别人所说的某种错误,或者错误的程度比较轻。

就刑事辩护而言,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辩护”一词是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对“辩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

二、外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辩护制度1、古希腊的辩护制度公元前四至五世纪,雅典共和国时期(1)执政官审理案件时,允许被告人进行答辩、申辩。

(2)“梭伦改革”—设立陪审法庭公元前594年,梭伦担任雅典执政官,进行“梭伦改革”,设立了具有民主特色的陪审法庭。

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经执政官初审后,送往陪审法庭。

“公民未经陪审法庭判决不得处死。

”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

2、古罗马的辩护制度(1)“向民众申诉制度”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七条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出庭双方依次申辩”。

律师应知应会知识

律师应知应会知识

律师应知应会知识律师是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担负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职责。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应知应会的专业技能。

本文将就律师应知应会知识与大家分享。

一、法律基础知识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诉讼程序律师在代理诉讼时,需要具备扎实的诉讼程序知识。

包括知道诉讼的起始、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此外,还需要了解诉讼材料的准备和书写格式,以及应对各个程序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三、法律研究与分析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与分析能力。

这包括对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查找与研究,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

只有具备扎实的研究能力,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合法的法律建议。

四、沟通与谈判技巧作为律师,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等各方人士的沟通与谈判是常见的工作内容。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谈判能力。

了解如何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在谈判中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对于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十分重要。

五、法律伦理道德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具备高尚的伦理修养和道德操守。

律师在工作中要坚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要善于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始终保持专业的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六、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领域,律师需要不断学习与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

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与同行进行交流与分享,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适应法律领域的变化与发展。

总结起来,律师应知应会的知识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法律研究与分析能力、沟通与谈判技巧、法律伦理道德以及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等方面。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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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的行为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3、会见纪律:不受监听,既不能派员在场,也不能秘
密录音、录像。 4、会见内容(保守秘密) •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
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 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 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 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1、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 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
• 从特邀律师到律师回避制度的建立 2、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 (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 • 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以律师身份?能否以公民身份 ?能否在所任过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能否在其他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会见时间时间前移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或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二)阅卷权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 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 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 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 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不被监听。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措施之日起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2、会见手续:三证(不需要审批,48小时内)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
罪案件 三证+许可(侦查期间) ?律师未经被告人委托,冒充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会见被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 (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
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父母可不可以 (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 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 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一)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一 • 律师争诉性业务 二 • 律师回避 三 •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四 • 庭审仪表与言论 五 •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 六 • 庭外宣传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一 、律师争诉性业务
律师业务分类:争诉性业务和非争诉性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 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 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 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 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 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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