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ppt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 • 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否以律师身份?能否以公民身份 ?能否在所任过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能否在其他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
•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 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 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一)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二)阅卷权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 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 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一 • 律师争诉性业务 二 • 律师回避 三 •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四 • 庭审仪表与言论 五 •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 六 • 庭外宣传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一 、律师争诉性业务
律师业务分类:争诉性业务和非争诉性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 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 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Hale Waihona Puke Baidu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 院的影响。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 (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
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父母可不可以 (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 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 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
1、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 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
• 从特邀律师到律师回避制度的建立 2、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 (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
告人的行为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3、会见纪律:不受监听,既不能派员在场,也不能秘
密录音、录像。 4、会见内容(保守秘密) •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
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 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 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 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 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不被监听。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会见时间:时间前移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或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会见权 从上述规定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2、会见手续:三证(不需要审批,48小时内)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
罪案件 三证+许可(侦查期间) ?律师未经被告人委托,冒充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会见被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 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