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预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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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预防策略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内,股权质押是切实可行的,尤其对商业银行与各大中小企业来讲,股权质押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股权质押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存在极大的风险。故此,处于设质双方当事人中的质权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股权质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性并事前进行充足的风险防范,以确保在设质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下文就股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展开了详细探讨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股权质押; 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 出质人;
股权质押贷款指的是根据《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方式将第三人或者借款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一种贷款模式。第三人或借款人是股权质押的出质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自然人、普通法人等主体为贷款人。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融资模式正在成为各大企业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经济手段,不仅对盘活整体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效益和资金运作空间。
1、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1.1、选择质押物的风险
在股权质押贷款中,选择质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当前相关政策法规中所规定的股权质押贷款中的出质物。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所发放的贷款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标的占据整体质押物标的极大部分。而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股份公司来讲,其股权相对来说因缺乏市场严格监管、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以及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等情况无法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在法律维权方面难度较大,极容易产生法律纠葛,质权人存在极大的偿债风险。
1.2、质押物价值波动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除了在选择质押物方面具有风险性,质押物价值的波动与弱预见性也是其一大风险。在股权质押贷款中,基于股权的价值性以及财产性特征其被运用于商业质押。但在质押过程中,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价格与普通质押标的价值所具有的强预见性不同,其在市场经济中因受到市场利率波动、供求状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价格及其不稳定,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此外,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价格还会受企业在发生股权质押后所产生的担保行为的影响。尤其当质押物所在公司为出质人的关联企业,则出质人的经济行为以及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会对股权价格造成极大的有影响。综上,在股权质押贷款中,股权价值本身就具有不可控风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始终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中,这就导致质权人极难把控股权质押的稳定性,具有债权无法获得充足担保的风险,故此,需要在股权质押贷款中做好对此风险的把控,以确保质权人的债权权益。
1.3、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安全性风险
在股权质押贷款中,股权质押公示方式缺乏一定的安全性,具有安全性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下,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主要以登记为基准,这一规定看似严格但实际上缺乏一定的安全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股份质押主要存在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两者要想实现股权质押关系不仅需要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还需要提供书面合同;上市公司流通股份的股份质押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两者要想实现股权质押关系同样需要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并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公示方式,去证券登记结构进行登记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进行查询登记记录,故此,此种公示方式缺乏一定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质押登记后贷款人仍然可以进行转让股票,因为登记并非冻结,这对受让人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保障极低。针对有限责任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出质,质押合同生效于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这一规定既没有要求贷款人向社会大众披露信息,也没有向相关管理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一旦贷款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私自删改登记事项或者在股权登记后进行非法变更,银行也难以监管到位,且双方一旦发生诉讼,也会举证困难,难以保护质权人的债权权益。
2、股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2.1、选择质押物要慎重
既然在当前股权质押贷款中存在质押物担保风险,那么质权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就应该保持慎重态度,尤其是在处理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质押申请时更应该谨慎。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方式,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效益,扩宽融资渠道,建议质权人在选择担保物时,尽量选择保值性较强、流通性较好的标的物,将股权质押仅用作发放贷款的补充担保。在选择质押物时,要遵守三个基本原则:流动性强、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性以及业绩优良原则。正如前文论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股权因具有变现性强、产权清晰以及登记较为规范的特征,对质权人来讲具有极大的担保价值,可以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中接受和使用这一担保措施。但为了维护质权人的债权权益,质权人应该对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摘牌或者停牌的上市公司、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前半年流通股股价波动较大且超过200%的上市公司以及PT、ST类的上司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权进行慎重考虑,不应该将此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物。[1]
2.2、强化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
股权质押贷款中存在质押物价值波动大的风险,针对此风险,建议股权质押贷款应该将质押率控制在50%左右,并以短期贷款为主要。[2]至于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建议每年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一旦质押物价值下跌至警戒线以下可采取提前回收贷款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方案。针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质押,质权人应该每月监控质押标的物所在公司提供的贷款卡信息以及会计报表,重点监测质押标的物所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是否有负债行为;针对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建议质权人及时根据证券市场的动态对质押股票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分析与把控,设置价值警戒线,严格做好风险监控。一旦发现存在影响质权人债权权益的重大情况或者股权价值下跌巨大,应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全利益。比如,在借贷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重新作价的情况:在质押股权价值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根据情况重新作价。
2.3、对股权质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控
针对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安全性风险,要严格把控股权质押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股权质押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质权人有权利要求出质人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并提交《股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在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等相关性决议文件送往同级国家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免所质押股权被二次转让或者质押。质权人在放款过程中还应该聘请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人员审核审查所有的法律文书,并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的公证,以此来最大程度确保质权人实现债权权益。同时,质权人还要对股权获取的途径进行严格审查,针对通过转让所获取的质押标的应该审查转让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出质人根据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付清转让款项。在股权质押贷款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对企业其他股东出质,但如果向不属于企业股东的第三人出质,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进行质押。若质押股权是发起人的法人股,那么必须提供上市公司成立三年以及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司设立批文等;若质押股权是国有法人股或者国家股,则必须提交相关有权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若质押股权是金融类上市企业的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则必须同时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同意质押审批文件;若出质人是持有上市企业5%股权或者5%以上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必须提供上司企业董事会所出具的已知悉此项事宜的确认函。
[3]企业经理、监事以及企业董事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是不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出质的;在股权质押贷款中出质人应该拥有质押股权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企业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且上市企业章程中并没有限制股份质押以及转让的相关性条款。
3、结束语
借款人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提出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模式被称之为股权质押贷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以及逐步完善,证券市场、相应票据、资产的证券化以及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迅速发展,使得股权正在逐步成为物质的异化形态,股权质押也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股权只是在法律形态下所设置的一种无形权利,其本身并不具有可真实占有性和物质承载性,故此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中存在极大的风险,会直接影响质押目的与质权的效力,无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