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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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推进公司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报道公司重大政策方案及相关工作动态的活动,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展示公司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品牌形象,为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章宣传的原则和纪律
第三条公司宣传工作的原则。
宣传工作应坚持舆论先行、思想领导、教育在前、提高素质、对内造势、对外扬名的原则。为此,在宣传工作中必须注重:(一)导向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到有利于推进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塑造公司形象,创立品牌,开拓占领市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职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利于增进社会理解,保持公司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建立和谐公司。
(二)真实性。宣传内容所反映的事件与数据应与事实相符,禁止发布虚假不实报道。
(三)先进性。宣传内容所反映的内容应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借鉴意义。
(四)时效性。宣传内容应是近期发生的事实反映或状态描述。
(五)激励性。广泛宣传职工为公司无私奉献和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职工勇于开拓创效的精神,打造公司形象,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促进公司内外宣传沟通。
第四条各分公司、各部门必须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积极配合、相互协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宣传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每月宣传稿件数量。
第五条各分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严禁私自将公司领导讲话稿、文件、会议材料等交给新闻单位发布或未经请示擅自在公司网络等其他平台公布。
第三章宣传工作内容和组织
第六条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公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宣传公司“双文明”建设的成果。
(二)宣传报道上级单位领导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三)宣传报道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信息。
(四)宣传报道公司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公司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
(五)宣传报道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
(六)公司对内宣传。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政治思想、法律法规、道德素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公司对外宣传。积极介绍公司在旅游方面的特色、旅游优势、新景点、新项目、新设备、新服务以及改革建设的新成果等。
(八)宣传阵地的建设。建设并管理好公司内宣传栏、“XXXXX”简讯等宣传阵地,不断建设和利用新载体(例如“我们XXXXXX”的职工QQ群),丰富新平台。借助社会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和广告宣传,建立良好的媒体合作渠道。
(九)公司将在全体员工中开展“好点子”信箱征集活动。同时,要求各分公司、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发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征集活动,挖掘更多“建设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合理化好点子,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1、征集内容:“好点子”信箱征集活动主要是以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培养员工队伍为中心,同时欢迎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提建议、出点子、献计策,为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征集方式:将需要提交的“好点子”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发送到我公司指定的“XXXXXX好点子信箱”(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电子邮箱中:****************或投入到公司门卫处的“好点子”信箱。
(十)宣传队伍的建设。各分公司、各部门要确定各自的通讯员,并踊跃提供各类宣传信息和线索,撰写各种宣传稿件。
第四章宣传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宣传工作实行以总经理统一领导,党委为主、党政共管,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协调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分公司、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宣传稿件写作、信息的收集等相关宣传工作事务。
第九条要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宣传稿件的撰写,所有外发稿件必须经各分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审阅后,交由综合办公室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条新闻媒体的采访和约稿。外界媒体对公司领导的采访,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公司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采访公司有关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公司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领导审定后,交由综合办公室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登载。
第十二条为增强宣传工作意识和提高公司的宣传工作水平,对“优秀通讯员”、“宣传工作积极分子”和有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