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随着国有企业整合的推进,对于职工的安置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整合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职工权益的保护,制定一个全面而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中的职工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使他们在整合后能够顺利转岗或安置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同时保障他们的权益。
3. 方案内容- 转岗安置转岗安置根据职工的岗位、能力和志愿,将其安置到新的岗位上。
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 调动安置调动安置针对一些适应能力较强的职工,将其调动到其他企业或部门,以实现他们的职业发展。
- 启动创业启动创业对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创业支持和资金,帮助他们成功开展自己的事业。
- 退休安置退休安置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进行退休安置。
确保他们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得到妥善处理。
4. 实施步骤- 方案制定方案制定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安置方案公示安置方案公示将安置方案公示于企业内部,确保职工了解自己的安置情况,并且有机会提出反馈和意见。
- 安置执行安置执行根据安置方案,落实职工的安置工作。
确保安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 跟踪评估跟踪评估定期跟踪评估职工的安置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方案。
及时解决职工的反馈和问题,确保安置效果的持续改进。
5. 职工权益保障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失去原岗位后不受到不公平待遇。
职工在安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工资和福利保障工资和福利保障职工安置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原有水平,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 工龄和待遇转移工龄和待遇转移职工的工龄和待遇转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职工在安置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导语】国有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个员⼯安置⽅案呢?以下是⽆忧考整理的企业改制职⼯安置⽅案,欢迎阅读!【篇⼀】企业改制职⼯安置⽅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鹭⽂具⼚进⾏国有企业改制⼯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切实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交、商贸企业改⾰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安置⽅案。
⼀、企业职⼯情况 1、截⾄2004年5⽉30⽇,企业职⼯⼈数为255⼈。
2、离退休⼈员109⼈,全部为退休⼈员。
3、在职职⼯146⼈,其中在岗⼈员107⼈,不在岗⼈员39⼈。
其中1986年9⽉30⽇前参加⼯作的职⼯113⼈,1986年9⽉30⽇后参加⼯作的职⼯33⼈。
4、内退职⼯5⼈。
5、特殊职⼯1⼈,是⼯伤职⼯。
6、职⼯遗属3⼈。
⼆、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略 三、职⼯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安置的原则 职⼯安置实⾏充分尊重职⼯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主体发⽣变化,原企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付经济补偿⾦;新企业与原企业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政主管部门进⾏鉴证。
(⼆)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实⾏双向选择,对不进⼊改制企业的职⼯,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付职⼯经济补偿⾦、⽣活补助费或⼀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解除劳动关系。
对进⼊改制企业的职⼯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可在职⼯⾃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问题和对策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问题和对策作者:徐作土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6年第10期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重要途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提出和推进,对于培养具有极具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而人员安置问题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故在本文主要对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安置;问题和对策一、员工安置原则(一)依法合规与充分考虑员工利益相结合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员工的正当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地安置好员工。
(二)公开公平公正与程序规范结合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推进员工安置工作,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费用公开,实施阳光操作。
让每个员工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选择安置措施,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履行规定的程序和义务。
(三)以人为本与稳妥推进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人员的诉求,制定多种安置措施,达到企业和员工都能接受的最佳平衡点。
员工需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分流安置措施,共同推进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国企员工处置和安置的策略研究(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转变国企员工从业观念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国企职工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对待国有企业改革。
国企改革有破有立,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只有国有经济越强大,国企员工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才能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
引导国企职工主动适应和参与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让广大员工了解并理解国企改革的实质内容,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对待国有企业改革,减少和消除各种顾虑。
通过新闻媒体、社区、部门组织宣传,使国家《就业促进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和各种惠民利民政策家喻户晓。
提倡劳动光荣、创造价值应“点赞”的社会价值取向,营造自主创业人人支持和令人羡慕的社会氛围,促使广大国企员工主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就业创业信心,自觉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学习创业知识,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享受转岗就业政策带来的实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吉政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政策要求,围绕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充分发挥企业、下岗职工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对已再就业人员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坚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国企改革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自身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政策措施(一)对象和范围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涉及到的企业在册不在岗的下列职工和人员(含供销社系统全民所有制身份人员):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2.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3.其他离岗人员;4.企业新裁减人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店铺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国企下岗职工的应享有的权利“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
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
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
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
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
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
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2020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要点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包括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职工基本情况、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等内容。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本方案年月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前言国企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发展、稳定被称为改制中的“三个轮子”,其中,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当数人员安置。
可以说,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是人员安置是否到位、职工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职工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首要问题。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 .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 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
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 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 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1. 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2. 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
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
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
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为促进结构调整,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五定”工作,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部署,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注重效益效率。
强化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
(三)综合配套推进。
紧密配合结构调整工作,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四)积极稳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制定方案,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五)尊重员工选择。
实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政策,应充分尊重单位和员工个人意愿,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二、适用范围本意见主要适用于由于停产、停业、转产、业务退出、工作量萎缩,结构调整、重组整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队伍过剩、人员过剩,以及实施“五定”等原因需要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统称岗位退出人员)。
三、分流安置措施(一)内部调剂盘活深化“五定”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岗位设置,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运行机制。
进一步提高内部市场占有率,通过清理外包、外雇、外委等措施,规范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岗位退出人员。
新增扩增营业的新增岗位,优先从岗位退出人员中择优选配,严格控制直接招录人员弥补岗位。
通过人力资源调剂,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人员余缺调剂。
对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业务或自然减员等原因造成的缺员,且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需要补员的二级单位,必须优先在岗位退出人员中选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外雇、业务外包。
通过内部调剂转岗的人员,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改制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对原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组建的过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其主要目的就是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
国有企业改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前职工权益有保障,工作单位有稳定的收入,而改制后,职工的岗位不再稳定,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都发生了变化。
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非常关键,对职工的切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本安置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达到共赢的效果。
三、安置的职工范围1. 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正式职工。
即在国有企业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企业用工程序录用并签订了异地重聘或者早期退休协议的在职人员。
2. 受国家政策允许退出的职工。
即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资格和条件的职工等。
四、具体安置方式1. 优先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
针对被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是最优先的选择。
借助人社部门的帮助和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优先安排就业。
就业选择范围以改制前的岗位为基础,根据职工工作经验、能力性格等因素与职工协商,安排就业事宜并跟进实施。
2. 提供再就业培训。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之间竞争激烈,再就业难度较大。
为了让职工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培训是必要的措施。
为此,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或人才市场合作,组织和实施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些高龄、有丰富经验但有受聘用行业经济转型区域限制,难以找到新工作较困难的职工,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妥善安置。
为支持其再就业,拟给予一次性补贴,可以用于职工租房、购买工具、缓解被改制企业转型带来的生活压力。
4. 职业转型与创业支持。
对于那些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较为适合创业的职工,在创业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企业可以在市场和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技术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1•【字号】黑政发[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7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9月11日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为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在实施下岗分流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得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等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对分流到本单位自办的劳服企业、第三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以及本单位组织集体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原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对企业以劳务输出形式分流的职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务协议与其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按签订的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下岗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且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每周工作20小时以上,且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稳定为前提,坚持分清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原则,以企业责任为主;坚持分清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原则,以企业责任为主;坚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保老、扶中、推青”的办法,分别处理劳动关系;坚持解除劳动关系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
二、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要对其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8施行日期2005.12.28文号总工发[2005]50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2005年12月28日总工发[2005]50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广大职工在推动改革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也是改制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改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中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要积极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组织职工发扬国家主人翁精神,维护国家利益;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推动改制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使改制工作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
三、要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工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建立的工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改制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抓紧开展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前言国企改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人员安置是最难的一环。
人员安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转让过程中,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
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四、职工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省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省级文件的规定,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日期】:2005-1-27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文号】:吉社试办字[2005]3号【执行日期】:2005-1-27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社试办字[2005]3号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
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因此,如何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二、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现状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是当前经济转型时期的重要民生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涉及到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并且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存在以下问题:1.资金来源不稳定。
部分企业的改制安置经费由政府出资,但是资金投入有限,无法覆盖所有失业职工的需求。
2.安置方式单一。
当前职工安置方式主要是“买断+免职”,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职工,尤其是高龄劳动者和相对困难的职工,需要更多精准化和差异化的安置方式。
3.二次失业风险。
安置部分职工后,由于就业环境瞬息万变,这些职工随时都面临失业的风险。
4.就业转移压力较大。
安置职工需要从原来的生产型、管理型企业中转型到市场化、竞争型企业中,这给职工转型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以上问题均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安置政策和措施,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建立全员信息库。
全面对职工进行调查、备案、登记,并建立职工信息库,为职工安置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建立“一人一档”职工安置档案,对职工的年龄、学历、工龄、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为职工安置提供指导和建议。
2.制定细化的职工安置政策。
在资金来源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政府出资、企业自筹等,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置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如职工再培训、创业基金、小微企业扶持等。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于一些技术特长较弱,或者从事行业比较特殊的职工,可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增加职工转型的成功率。
4.加强就业服务。
建立失业职工就业服务机制,对职工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招聘和安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再就业面临的困难 及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再就业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作者:卓乐来源:《商场现代化》2020年第10期摘要: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之下,国有企业也需要实现人员的精简化培养,把储备各类型人才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避免出现岗位重复或人员断档的情况。
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分流手段正是促进企业积极转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鼓励员工依靠技术进行再就业的过程中应该为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消除员工再就业时的后顾之忧。
因此,本文将系统性地介绍国有企业需要开展人员分流的原因,并根据目前的管理现状和工作困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再就业在过去,人们都认为国有企业属于“铁饭碗”,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员工参加工作后的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
在不断要求去杠杆的发展背景之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必须做出创新改革,施行增效减员的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对国有企业员工施行分流与再就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长期难以得到解决,必须要从政府出台的相应法律法规处入手,做好员工的基础保障工作,消除再就业时的障碍,增加社会的包容和接纳能力。
一、国有企业实现人员分流的原因1.促进企业转型在供给侧改革和市场飞速变化的背景之下,国有企业也面临着一定的经营压力。
想要脱颖而出,必须通过创新的方式加快企业的转型。
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连年下降,但是对比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现有人员数量仍然存在着人员冗余的情况,还需要继续提高增效减员的力度。
随着企业经营过程中人工成本的逐渐增加,国有企业在人员的薪资福利支出越来越多,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员工人数众多的束缚,在进行创新和转型的过程中会受到较多的影响,导致一些新政策无法落实到位,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一些员工长期处于国有企业宽松的工作环境下,对改革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增强企业活力造成了负面影响,需要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其正确地认识分流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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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
法》
(琼府[1998]15号)
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停产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第三条安置下岗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主要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
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可委托再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
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救助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
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商会和再就业组织,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拓宽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再就业组织要增加投入,利用各类培训实体和基地,加大对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能力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发创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第八条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确定下岗职工,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可公布名单。
下岗职工名单应当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给下岗职工发出“下岗通知书”,注明下岗原因、时间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保险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企业确定职工下岗,应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
夫妻双方都在企业的,原则上保证一方在岗。
第十一条职工下岗期间,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职工下岗期满3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按照职工累计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职工提前离岗期间,其待遇可参照养老保险金的标准由企业解决。
待其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下岗职工下岗期间,其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企业在实施兼并、减员增效计划或进行产权、资产转移前,应专项制定职工安置办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从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并落实自谋职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可根据下岗职工的特长,联系流动、借用、组织支援其他单位。
职工借用、支援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十八条下岗职工凭本人劳动获得相对稳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再就业,企业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企业原有下岗职工未能安置的,除管理和技术岗位外,一般岗位不得新招收职工。
第二十条新建企业和企业扩建生产项目需要新招用职工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
第二十一条企业通知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再就业组织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职工本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到。
对逾期不报到者,企业可以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职业指导、转业训练,拒绝参加由有关部门和再就业组织为下岗职工组织的专场招聘活动的,企业不再给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下岗职工因执行本办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