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及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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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解释

地下空间解释

附件2关于《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一)背景情况。

目前,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地方立法现状较为滞后,仅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权属登记等关键性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民防办等部门分别就地下空间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政策调研及制定工作,例如市建委牵头草拟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防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市规划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大量调研成果和政策思路的积累。

我局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与规划、建设、民防、地铁等单位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环保、规划、建设、民防、地铁、城投集团等单位专题研究,迅速明确了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责任分工。

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意见,结合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成果,并经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我局汇总形成了《办法》。

(二)必要性。

1.地下空间开发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吴春岐;李磊【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3页(P42-44)【作者】吴春岐;李磊【作者单位】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登记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在地方政府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推动下,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取得了长足进步。

不动产登记机构从类型化地下建筑物、宗地确定、登簿表达三方面着手,寻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权的落地路径。

但是,基于二维平面的登记技术仍不能适应立体土地开发的现代化趋势。

为了满足实践发展需要,笔者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将空间利用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并在用益物权编修订稿中用以囊括地下空间的其他利用关系。

实践现状及疑难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实践较少,上位法依据不足。

无论是《土地登记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法》都主要是针对平面土地和房屋之上的权利登记进行规定,缺少针对地上地下空间和建(构)筑物登记的具体规则。

虽然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践发展的倒逼下纷纷开展地下空间登记方案,但统一规则的缺失增加了地方登记机构的工作难度。

不同登记机构也产生了分化,土地登记机构基本没有开展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则对地下建筑物的登记发证进行了探索。

为了协调部门关系,解决登记前端的规划、土地出让和建筑工程管理等问题,各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登记机构探索地下空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扫清了部分制度性障碍,有力地推动了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探索。

经过多年的不断摸索,登记机构在地下空间确权登记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一,基本规范了地下空间的权利称谓。

目前普遍将地下地上空间权利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其二,以垂直投影和竖向高程三要素来共同确定地下空间范围和权利边界;其三,地下空间和地下建(构)筑物的申请审核要件基本参照地表土地和地表建筑物的申请审核要件;其四,登记机构普遍认为只有实现立体规划和三维地籍,才能根本解决地下空间确权登记难题。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91209(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本市建设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沪府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_钱七虎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_钱七虎

一、现状评价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数量快速增长,体系不断完善,特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先进前列。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

正在得到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普遍重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功能上以地下交通为主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已居世界首位;城市地下快速道路建设已经起步并将加速发展;城市地下物流系统正在研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已经和正在普遍开展;很多城市中心区结合改造和新区建设已经编制和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城市大型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亮点,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尚得改进,市政综合管廊(共同沟)建设刚刚起步,深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基本处于空白,在法律、政策、运作管理以及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的地下施工装备等方面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正在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途径。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到3000万平方米;全市地下空间今后平均每年将增加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0%。

当前,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前,中国将开通运营的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将达到1200km以上,今后每年平均建成的线路为180km。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得到普遍重视。

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杭州、青岛等20多个城市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有效地规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许多城市结合城市中心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编制了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如北京的中央商务区、中关村西区、奥运中心区、金融街、王府井商业区等,对该地区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起到了有效控制和科学引导的作用。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钱七虎中国工程院院士大型城市地下综合体建设项目多、规模大、水平高。

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地下空间权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地下空间权的规划,制定地下空间权有效的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地下空间权;管理问题;完善建议地下空间权的管理,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为保障我国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地下空间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利用地下空间,必须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有计划地、安全地管理,立足长远利益的问题,避免盲目开发和资源浪费。

因此,地下空间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地下空间权管理的价值分析(一)战略价值的体现我国地下空间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地下防空设施工程,是我国防范敌人突然袭击、减轻空袭危害的战略需求,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地下空间权管理的战略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防工程逐渐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

新建的人防工程除了兼顾战时防空的需要,也综合考虑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从单一的战备功能,转变为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现实价值的体现我国《物权法》第136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这是我国首次在基本立法中体现地下空间权制度。

充分利用并科学管理地下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为了缓解土地资源日益匮乏的压力,地下空间的利用形式呈现多样化,如地下商场、地铁、排水管道等。

不但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

其二,如何科学地管理地下空间权,维护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科学的、有效的地下空间权管理的制度,对承认生态价值,构建生态型的地下空间权,具有现实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2.16施行日期1996.02.16文号沪府[1996]1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1996]11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登记机构设置(一)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政府决策性职能同执行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设置。

对已实行房屋、土地管理机构合并的区、县,由区、县房地局作为本区、县房地产登记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政府对房地产登记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同时,可建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受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房屋、土地管理体制尚未改革的区、县,可由区、县政府先组织设立临时过渡性登记机构,认真搞好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

在设置过渡性登记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与今后房屋、土地合一的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居住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08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规范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申请结建民防工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

1、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5)地籍图(原件二份);(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2、2005年7月1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结建民防工程和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并申请。

建设单位除了按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规定出售或出租车库(位),办理房地产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

最高法方面称,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所谓“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

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第二篇: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赢了网s.yingle遇到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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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s.yingle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研究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研究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研究王欣萍【摘要】阐述了城市地下空间的概念及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律基础,分析了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因素及评估方法.以上海、福州、温州、无锡等城市为例,列举了在具体的实践中地方性政策法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的规定,其中分层出让是一个特色;参考了其他学者提出的出让金估价公式,指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参考地价、地下空间建筑所增加的建造成本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能递减比例相关,为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提供理论基础.【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年(卷),期】2017(045)002【总页数】3页(P200-202)【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估价方法;地方性政策法规;估价公式【作者】王欣萍【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3我国土地资源紧张,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已经是必然趋势。

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有偿出让是一种相对高效的方法,这就必须研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金的确定。

笔者总结了理论上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的方法及实践中某些城市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有关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并推荐了其他学者提出的出让金估价公式,为出让金的确定提供参考。

1.1 城市地下空间概念及其开发意义实践证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城市土地由二维平面拓展到三维空间,是以1836年英国建成第一条地下铁路为起点的[1]。

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是20世纪60年代末起步的。

城市地下空间,一般认为是指人类根据各种需要按照一定功能要求,建设或利用的地下或水下各类构筑物的总称[2]。

从用途上可以分为7大类,包括:交通空间,商业、文娱空间,业务空间,物流空间,生产空间,仓储空间及其他。

在开发深度上看,可以分为3大类,包括浅层空间、中层空间和深层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和民防工程建设

地下空间开发和民防工程建设

112地下院30周年论文集一、前言跨入21世纪的上海又将迎来一个城市环境空间建设的高潮。

在回忆起过去的十年中,人们发现随着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地下空间这一资源己不知不觉的渐渐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不管专家和学者们是如何努力的在思考和研讨,广大的老百姓己开始享受地下空间开发所带来的实惠,快捷的地铁、便利的地下通道和冬暖夏凉的地下商场。

根据国外资料表明当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达到1000美元,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启动阶段,人均达到3000美元,则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

从上海目前情况看GDP产值己达到5000美元,己具备了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条件。

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理应走在地下空间开发的前例,总结过去地下空间开发的经验和教训,理顺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已成当务之急。

二、政策、法规和观念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4号“上海民防条例”正式公布。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二大政府机构都已发出号令。

立法在前开发己刻不容缓。

虽然地下空间并不等同于民防工程,但两个文件中有一条是相同的,即都强调了规划必须先行。

“规定”第一章第条指出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条例”第六章民防工程中第二十四条指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沪府发(2006)20号》,明确了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办法,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

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个实践的项目。

深圳市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深圳福田新区的规划地上地下一并考虑,而且卓有远见的将人防规划纳入其中。

这次上海市人代会代表提出了地下空间开发必须打破围墙的口号,指出地下空间只有联通才会发挥效益,只有规划先行才能有序和持续的发展。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一、现状评价当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数量快速增长,体系不断完善,在我国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已初具规模,地下空间利用对于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建设用地紧张、交通拥堵、生态环境恶化等“城市综合症”,对提升城市整体发展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伴随着城市中心区的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地铁、隧道、共同沟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地下空间开发进入一个加速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将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领域,正在得到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普遍重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功能上以地下交通为主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已居世界首位;城市地下快速道路建设已经起步并将加速发展;城市地下物流系统正在研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已经和正在普遍开展;很多城市中心区结合改造和新区建设已经编制和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城市大型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亮点,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尚得改进,市政综合管廊(共同沟)建设刚刚起步,深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基本处于空白,在法律、政策、运作管理以及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的地下施工装备等方面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

在规划编制方面,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趋于理性和成熟,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得到普遍重视。

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进行有效的探索,有些城市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规划、地铁规划或市政规划等专项规划中;也有一些城市对城市改造和开发的重点地段编制了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到目前为止,已有20多个城市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有效地规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许多城市结合城市中心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编制了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对该地区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起到了有效控制和科学引导的作用。

但由于国家宏观层面的规划及管理指导相对落后,相关国标及规范中尚未涉及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办法,因此很多城市根据自身情况编制的地下空间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在可实施性和整合性方面存在着种种的不足,在内容、格式与表达方式方面不够统一。

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地下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一、填报规定1、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每一个工程填写一张登记表。

2、登记表的各个项目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3、在填写登记表中的属性标识时,在口内打√表示;填表单位认为无内容或不需要填写的,在空格内填“无”。

二、主要指标解释(一)基本信息1、工程信息登记号、民防工程编号:由各区县民防办负责编号。

建设单位不需要填写;2、工程名称:地下工程使用的名称或立项时的名称;3、工程地址:填写工程所在地上建筑的地址或口部管理用房的地址。

没有地上建筑或口部管理用房的,可以填写位于**路与**路交叉口,或位于**路(**路到**路之间)下;4、上级主管单位:指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名称;(二)工程现状5、建成年份:指工程竣工备案的年份。

6、批准用途: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途。

7、建筑面积:指地下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以测绘或竣工资料的面积为准。

8、其中民防工程建筑面积:指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中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9、埋置深度:指地下工程基础底面到室外底面的垂直高度。

10、出入口数量:指工程竣工图纸上标明的出入口数量。

11、是否竣工验收:指地下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2、地下层数:指工程的地下室层数。

13、地下室净高:指地下室底板至梁底或管道底的垂直高度,同一层内有多个净高的,填写最小的净高。

14、工程形式:该栏内容根据《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建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是指对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15、工程类别:“地下室”指顶板底面高出自然地面不足1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指顶板底面高出自然地面超过1米的地下室。

16、结构类别:指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所采用的主要材料。

17、是否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是指与本工程外的其他地下工程有连通的,两个工程内的人员可以不通过地面而在地下直接互相走通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沪府办规〔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4日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

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出让方式)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范围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他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一)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工程;(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三)存量地下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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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出让金的规定)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

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对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但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除外。

其中,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

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九条(房地产权证注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十条(房地产测绘)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测绘规范,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范》、《上海市地籍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沪府发(2006)20号),加强城市地下空间权籍管理,现就地下空间权属调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单建地下工程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点位置、计算用地面积。

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包括单建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等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

凡2006年9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测管办)申请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并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登记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规划批文及选址图(原件);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原件);6、有关土地权属调查的其他资料(原件)。

测管办和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地下建设用地的界址点以水平坐标和起止高程表示。

2006年9月1日前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不须再补办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手续,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界定可通过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完成。

结建地下工程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二、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地下空间地籍测量是指对经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单建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所形成的地形地物进行测量,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地籍图。

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分地下建筑物和地面附属设施两部分,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程》和《上海市房地产地籍测量规范》。

地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向测管办申请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并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登记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原件);5、勘测定界报告(原件);6、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复印件);7、测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原件)。

2006年9月1日前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空间地籍测量时,按上款提交文件,但地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除外;地下工程属民防工程的,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应为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测管办和调查机构按照《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地下空间地籍测量。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以地下建(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确定。

结建地下工程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地籍测量。

三、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测绘地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可委托调查机构实施建筑面积测绘。

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测绘的项目委托、成果备案按照《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分摊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权(2003)108号)的规定实施。

地下建筑物的外墙厚度可利用竣工验收资料或物探方法进行确定。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对地下建筑物内兼作社会公共通道及为整个地下空间服务的通风、配电、消防等公用设施进行建筑面积测绘时,调查机构须将这些部位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物的单元、建筑分类和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及附图批准的内容,并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进行认定。

四、地下空间的地籍表示(一)宗地号结建地下工程,其地籍表示沿用地上的表示方式,不再单独编立宗地号。

单建地下工程,必须单独编立宗地号,其宗地号按照以下规则执行:1、地下空间宗地号由16位编码组成,其中2位行政区县代码、3位街道代码、4位街坊代码、4位宗地号、3位地下层代码。

2、行政区、街道、街坊按地下空间的地面出入口所处宗地进行编码,有多个地面出入口的以主要地面出入口或地下空间的投影面积最大的地面宗地为准。

3、宗地号以街坊为单位,从“1”开始进行续编;地下层代码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最低点高程设定,以数字9+高程绝对值表示。

(二)地籍图结建地下工程,仍采用现行的地籍图表示。

单建地下工程,其地籍图分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分别表示。

1、地上部分的地籍图按现行规则执行,并叠加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

2、地下部分的地籍图可采用标准分幅图或不依比例尺自由分幅图,以垂直投影方式将地下空间的权属界线、宗地号、建筑物等要素投影到水平面上,并叠加地面宗地界线、道路名称等要素。

地下空间的地籍图图式参照适用《上海市地籍图图式》,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为兰线,宗地界线和地下建筑物的外围轮廓线以虚线表示。

(三)宗地图结建地下工程,其宗地图沿用地面宗地图表示。

单建地下工程,其宗地图采用不依比例尺自由分幅图,分别由地面和地下建筑物两部分宗地图组成。

宗地图图式参照适用《上海市地籍图图式》。

地下建筑物状况的宗地图由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宗地号、建筑物等要素组成。

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为兰线,宗地界线和地下建筑物的外围轮廓线以虚线表示。

地面建筑物的宗地图仍按地面宗地图标准制作。

(四)楼盘表维护地下空间的楼盘表维护参照地面标准执行。

地表中宗地子号字段填写地下层代码,并增加地下起始高程、地下终止高程两个字段,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下空间深度填写;幢表中地下深度字段填写地下主体建筑物最低点的高程。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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