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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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

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

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

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A.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集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

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等于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贷商)。承租人要出租人为期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因此,其法律特征是:

A.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B.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C.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

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二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亦参照法律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特征

A.买卖合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互易、赠与等其他合同相区别。

B.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因而是诺成合同。

D.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A.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提单的交付等。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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