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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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合同法论述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合同法》PPT培训教案课件主题深入解析合同法从理论到实践

《民法合同法》PPT培训教案课件主题深入解析合同法从理论到实践
感谢聆听
06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介绍了合同自由、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以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制 度。
合同类型及其特点
详细阐述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的 特点和适用规则,帮助学员全面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
其他类型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
涉及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如工作内容、工 资福利、保密和竞业限制等。
委托合同
涉及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应明确委托事项 、权限范围、费用支付和违约责任等。
技术合同
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服务,应明确技术 成果归属、保密义务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担保合同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应明确担保方式、担 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等。
《民法合同法》PPT培训教案 课件主题深入解析合同法从理
论到实践

CONTENCT

•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剖析 • 典型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租赁合
同等 • 争议解决途径与诉讼时效规定 • 企业经营中如何运用好《民法合同
法》保障自身权益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80%
交付方式及时间节点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方式 (如送货上门、自提等)和时间 节点,确保双方权益。
100%
验收标准及程序
合同中应规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和 程序,包括验收时间、地点、参 与人员等,以确保货物质量符合 约定。
80%
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对于交付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 约行为,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如退货、换 货、赔偿等。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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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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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
9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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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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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赠与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B.单方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合同正确答案:A解析:赠与合同为单务、双方、无偿、诺成性合同。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2.甲、乙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丙提供的租赁物。

承租人甲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丁的人身伤害,则丁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责任主体是( )。

A.出租人乙B.出卖人丙C.承租人甲D.甲和乙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言外之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选C项。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3.下列关于合同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为实践合同B.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C.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D.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正确答案:C解析: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没有约定或者依法不能确定的,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是( )。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卖人D.第三人正确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据此,选A项。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5.双方当事人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权利的合同类型是( )。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合同法讲义课件

合同法讲义课件

1、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定义
大陆法系:合意(convention)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 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 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promise)说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 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 认定为义务的允诺。”
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如社团(法人)的设立
(2)合同=契约? 1950年9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
同契约暂行办法》
例外?传统?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
2、合同与“合意” (1)合同是否都由合意构成? “事实合同关系”论——豪普特() “关系合同”论——麦克尼尔(Macneil) “强制缔约”&“格式合同”?
A看好一处楼盘,在实际看房之后与开发商B 签订购房协议,并与银行C签订按揭贷款协 议。
A在路上因患病而昏倒,此时路过的B将处于 昏迷状态的A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治疗费用。
A从B网站购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书,并 从网上付款,后B告知A此书断货。
A驾车不慎撞伤B。
绪论
一、合同在民法中的位置
绪论
1896年《德国民法典》抽象出了法律行为、意思 表示等概念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与过错原则”
绪论
2、现代合同法 (1)经济状况及交易形式的发展促使各国通过大
量的特别立法、判例及学说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 正,并追求国际与地区合同法的统一。 考虑到具体人格,如劳动者、消费者概念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条款、强制缔约 对过错责任的修正—无过错责任+保险 合同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2)一般条款的运用及由此产生的义务群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刑法各论概述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50元,很 要约 划算了
这件衣服多 要约邀请 少钱?
看你这么 承诺 有诚意, 80就80
Hale Waihona Puke 这么贵? 反要约 80行不行?
刑法各论概述
必备环节
要约 邀请 要约 反 要约 承诺
可选环节
刑法各论概述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区别要约邀请)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 同时到达。
刑法各论概述
2009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
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
“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 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 “短信收到”。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则何时成立?
答案:(1)3月9日;(2)3月3日;(3)3月5 日;(4)未成立,新要约。
刑法各论概述
下列属要约的是(

思考:
A、某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播发的售房广告,但称“价格面 议” C、某出租车未打开顶灯,在马路上行驶 D、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入一元硬币, 自动送出一杯可乐
刑法各论概述
甲企业3月5日通过邮局向丙工厂寄出要约,信件中载 明的日期为3月3日是,要求丙企业在20天内答复,丙工厂 于3月9日收到该要约。问: (1)要约何时生效? (2)丙工厂承诺期限20天从哪天算起? (3)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应从哪天算起? (4)若丙工厂于3月30日作出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刑法各论概述 小思 考
(1)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合同法论 基于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合同法论 基于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三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标的物意外 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特种买卖
第一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特 征
第二节 供用电 合同的法律效 力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 法律特征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 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 撤销和拒绝履行
第四节 附义务赠与
第二节 金融机构 借贷合同与民间借
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 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无因管 理法律特征和 分类
第二节 无因管 理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不当得 利的特殊类型
参考文献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 同的解除
第一节 行纪合 同的概念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行纪合 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中介合 同的定义和法 律特征
第二节 中介合 同的效力
第二节 合伙合同 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合伙合同 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第三节 合伙合同 的终止下编 准合同论第二十八章 无 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 当得利
03
第三节 合 同履行的规 则
04
第四节 选 择之债与多 数人之债的 履行
06
第六节 合 同履行中的 抗辩权
05
第五节 涉 他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 的含义
第三节 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的 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 转让
1
第一节 合同终 止概述
2
第二节 合同的 解除
3
第三节 抵销
4
第四节 提存
第三节 租赁合同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

第一节 融资租 赁合同的性质 和法律特征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答: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2.试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体现.答: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缔约的自由.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七,选择裁判的自由.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权利及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补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发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发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发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发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胡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论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答:我国合同法在以下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在不损害当事人生产总值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条款,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励交易.(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此防止随意解除合同,消灭交易.5.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大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而要约邀请则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饮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4.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况.6.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答: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7.论述要约的法律效力?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亦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应注意,首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其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问题应当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就推动了效力.若干,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盐分必要的.当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称为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胡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佥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则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缔约过失责任虽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当事人之间虽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而无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则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它们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此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仅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由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并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伯之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牌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伯.(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衫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方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其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缔约中的泄露和不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用考虑.(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鳘,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代钱而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论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素欺诈陷于错误.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佥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智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彰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就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刚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懂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正因为这样,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得多.由此可见,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还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11.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病房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2.试述不安抗辩权?答(1)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3.论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有其特有的准则,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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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概述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

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

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A.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融资租赁集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等于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贷商)。

承租人要出租人为期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因此,其法律特征是:A.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B.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C.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二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亦参照法律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特征A.买卖合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互易、赠与等其他合同相区别。

B.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因而是诺成合同。

D.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A.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提单的交付等。

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C.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a.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救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b.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需负担的责任。

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

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或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空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祭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A.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的对价或代价。

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B.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

C.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约束当事人哪一方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由当事人承担。

具体说来,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也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

对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或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合同订立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地点交付。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孳息归属交付前产生孳息物,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物,归买受人。

四、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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