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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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范围-

199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范围-

199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范围正文:---------------------------------------------------------------------------------------------------------------------------------------------------- 199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范围(1990年12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语文、化学、历史、地理、英语、俄语、日语科范围仍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

另一些学科不能完全按照《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考试,特作如下说明:政治科:《全日制中学政治常识改革实验教学大纲》,约占7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约占10%;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期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约占20%。

前几年,北京等省、直辖市进行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并暂由省、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命题,为中学政治课改革改造了条件。

鉴于目前教材已经统一审查,具备了统一命题的条件,从199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考试卷考试。

数学科:《全日制中学数学教学大纲》。

对文科考生“反三角函数和三角方程”、“不等式的性质和证明”及“参数方程和极坐标”不作要求。

物理科:《全日制中学物理教学大纲》的高中部分。

生物科:《全日制中学生理卫生教学大纲》、《全日制中学生物学教学大纲》。

其中植物学、动物学部分不作要求。

浙江、湖南、云南、海南应届高中毕业的会考已经结束,1991年的考试范围另行发文。

——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教成[1991]2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教成[1991]2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教成[1991]2号1991年2月26日)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造就各类专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基地。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断地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需要培养合格的人才,直接有效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成人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的办学方向和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成人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

多年来,成人高等学校不仅为数以百万计的在职、从业人员提供了短期进修学习的机会与条件,而且培养了一大批本专科层次的人才。

对于满足在职、从业人员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缓解用人部门特别是基层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成绩应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发展很不平衡,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一是有些学校条件差,规模过小,办学效益低,教学质量达不到国家学历层次的规格要求;二是有些学校布点、专业设置不合理,科类比例失调,脱离实际需求;三是有些学校管理不严,少数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的现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精神,拟从1991年起,用两年时间对成人高等学校进行治理整顿。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巩固成人高等学校的现有成果,促进成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治理整顿,逐步达到学校布局合理,完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规格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教学[2000]4号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教学[2000]4号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正文:----------------------------------------------------------------------------------------------------------------------------------------------------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2000年2月17日教学〔2000〕4号)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2000年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仍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继续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一、计划全国成人本科教育(含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招生计划以及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教育部负责制定并管理。

地方所属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教育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名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27•【文号】教考试[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1号)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2月27日附件: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继往开来考试。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政党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全格才能上岗。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7.02.03【实施日期】1997.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1993年12月18日)为适应某些行业、企业生产一线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培养既掌握高等教育层次基本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型、技艺型专门人才,少数成人高校进行了有益的试点,从参加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中,用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在上岗前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以实现“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

为进一步试办好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方式进行的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双招”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承办学校“双招”试点班主要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为行业、企业培养所需应用型、技艺型人才的相应专业与师资,有实施教学实践环节和技能培养的实验、实习、训练条件。

二、审批程序与招生计划举办“双招”班的审批程序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需求选择、落实承办学校,并按承办学校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委托学校及委托协议书、开办专业、教学计划、招生人数);由受理申请报告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双招”计划由国家教委下达,纳入承办学校招生总容量。

三、招生对象及办学形式“双招”班招生对象是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其录取与普通高考专科自费生一并划线。

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习,实行单独编班。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发〔1991〕55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发〔1991〕55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策,特做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十年。

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要。

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到一九九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发展到一万六千多所,在校生超过六百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二千一百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九十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数之比已接近一比一,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

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结合得不够紧密等。

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1995年2月23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教育考试事业日渐发达,对考试项目实施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一考试)尤其如此。

全国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努力下,比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8号令)和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全国统一考试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从近年来考试的实际情况看,考试管理工作的水平在全国各地是不平衡的。

有的省局部地区出现了考试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现象,致使个别考场出现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腐败行为。

虽然考后根据群众检举及时作了严肃处理,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这是在当前形势下,考风考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已远不是个别考生考试的舞弊行为。

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也有个别考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入手,提高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的自觉性,防微杜渐,采取有力措施,使考风考纪不断得以加强。

199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199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199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1年全国教育战线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坚定政治方向,巩固和发展了教育战线的稳定局面。

治理整顿取得显著成效,教育秩序和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教育结构调整有新的进展,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和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深化,各级各类教育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同时,高校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教育国际交流得到进一步扩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一、基础教育1.基础教育继续稳步发展。

1991年全国小学招生2073万人,比上年增加8万人,在校学生达到12164万人。

普通初中招生1411.3万人,比上年增加41.4万人,在校学生达到3960.7万人。

普通高中招生243.8万人,比上年减少6万人,在校学生达722.9万人。

特教、幼教也有一定发展。

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2万人,比上年增加3800人,在校生达到8.5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2209.3万人,比上年增加237万人。

2.普及义务教育取得新进展。

全国7-11周岁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87%,比上年略有提高;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上年的74.56%提高到77.71%,提高了3.15个百分点;中小学辍学学生比上年减少39万人。

初中和小学的辍学率分别由上年的5.46%和2.77%,下降到5.38%和2.35%。

3.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与上年相比,全国中小学(包括职业中学)新增校舍建筑面积2884.6万平方米,危房面积由2200万平方米降至1995万平方米,危房比例也由上年的3.06%降至2.75%。

4.中小学师资得到充实。

1991年有近38万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中小学任教。

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改善。

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80.7%、51.8%和47.2%,均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小学提高最快,增长了6.8个百分点。

此外,在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师中,有60.1万人取得了"专业合格证书"。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1991年1月6日)为了推动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委经过两年多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经过1990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的讨论,现修改定稿,印发实施。

《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方针和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要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对《意见》精神的学习贯彻和《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参考《何东昌同志在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稿)》和朱开轩同志所做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讲话”与“报告”另发)。

请各单位将贯彻《意见》的情况和具体落实措施于1991年5月底前报我委高教司。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也使高等教育中长期存在的本科与专科学生比例不合理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

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的现状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仍然是高等教育体系中比较薄弱的部分。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成厅[1990]01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成厅[1990]01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成厅[1990]012号1990年5月14日)
为了维护国家关于今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1.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准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视听生,不准招收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2.凡未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无办学资格,无当年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招生计划(含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学校,一律不得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3.凡未经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单科生不得转为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或本科生,也不得通过累计成绩取得毕业证书。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在上海召开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教成〔1990〕003号《关于1990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教成厅〔1990〕010号《关于严格成人高考招生资格审查切实加强监考工作的函》中所作规定,坚决杜绝违章违纪乱招生现象。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

对违章违纪事件,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的通知⽂号: [86]教学字014号颁布⽇期:1986-03-21执⾏⽇期:1986-03-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现将《⼀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在⼀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作中,要认真巩固和消化近⼏年来的改⾰成果,统⼀思想,统⼀政策,加强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考科研⼯作,总结经验,为今后继续改⾰⾼等学校招⽣⼯作创造条件。

各级招⽣委员会和⾼等学校,要加强对招⽣⼯作的领导,⼴泛宣传改⾰招⽣制度的意义和各项政策,做好思想教育⼯作,确保新⽣质量,把今年的⾼等学校招⽣⼯作做得更好。

附件:⼀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报名报名条件: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服从国家需要,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中毕业或同等学⼒;⾝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五周岁(⼀九六⼀年九⽉⼀⽇后⽣)。

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院校外语系、科除外),年龄不超过⼆⼗三周岁(⼀九六三年九⽉⼀⽇后⽣)。

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以及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年龄可放宽到⼆⼗⼋周岁(⼀九五⼋年九⽉⼀⽇后⽣),婚否不限。

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符合上述条件,经所在单位批准⽅能报考。

其中,公办教师只准报考师范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毕业后⼯作满⼆年的⼲部职⼯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为了加强中专师资的培养,中等专业学校可推荐德智体⼀贯优秀的应届毕业⽣报考对⼝的院校或专业。

推荐⽣数量应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总数的2%左右。

下列⼈员不能报考:普通⾼等学校的在校⽣和毕业⽣;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等学校的在校⽣和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学校的在校⽣和应届毕业⽣;中学的在校⽣;被普通⾼等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正当理由退学等不满⼆年的学⽣;上⼀年已被普通⾼等学校录取⽽不报到及因舞弊⽽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学资格考⽣。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
招生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教成[199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01.28
【实施日期】1992.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
(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和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分高等学校试办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后,须工作两年以上方能报考。

教师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他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报考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1.15【实施日期】1991.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一九九一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成人高考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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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的发展历史
成人高考的发展历史
成人高考作为中国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以下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成人高考的发展历史。

1.“文革”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
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大学函授教育和夜大教育。

此外,还有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等机构。

函授和夜大均由学校单独招生,而其他业余高等学校的招生则实行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

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则由创办广播电视大学的省、市自行办理。

2.“文革”后成人高考的发展历程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迅猛。

招生工作大体经历了从学校单独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招生,到全国统一招生的发展历程。

1986年,原国家教委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这是根据我国国情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此举遏制了社会上一段时期内出现的乱招生、乱办班、乱发证的“三乱”现象,有效地提高了新生的入学质量,促进了成人高教事业健康而有序的发展。

总的来说,成人高考在中国教育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众多成年人提供了提升学历和专业技能的机会,同时也推动了我国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未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人高考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更多人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
本科班招生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2.28
【实施日期】199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
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教师类和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大学专科毕业后,须工作两年以上方能报考。

教师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
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教成[1991]2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1.02.26【实施日期】1991.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教成[1991]2号1991年2月26日)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造就各类专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基地。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断地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需要培养合格的人才,直接有效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成人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的办学方向和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成人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

多年来,成人高等学校不仅为数以百万计的在职、从业人员提供了短期进修学习的机会与条件,而且培养了一大批本专科层次的人才。

对于满足在职、从业人员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缓解用人部门特别是基层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成绩应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发展很不平衡,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一是有些学校条件差,规模过小,办学效益低,教学质量达不到国家学历层次的规格要求;二是有些学校布点、专业设置不合理,科类比例失调,脱离实际需求;三是有些学校管理不严,少数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的现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精神,拟从1991年起,用两年时间对成人高等学校进行治理整顿。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巩固成人高等学校的现有成果,促进成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治理整顿,逐步达到学校布局合理,完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规格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

落实七中全会“在继续整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办好成人高等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

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1991年暂停招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1991年暂停招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等学校1991年暂停招⽣的通

颁布⽇期:1991-04-02
执⾏⽇期:1991-04-0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进⼀步促进普通⾼等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教育质量,今年仍对部分办学条件与国务院发布的《普通⾼等学校设置暂⾏条例》规定标准差距较⼤的学校,决定暂停招⽣。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1年暂停招⽣的学校是:
临汾师范专科学校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南京师范专科学校
河南体育技术专科学校浙江⽔利⽔电专科学校⼴东建筑⼯程专科学校
贵州省建筑专科学校芜湖联合⼤学保定职业⼤学
漳州职业⼤学衡⽔职业⼤学黎明职业⼤学
⽯家庄⼯业职业⼤学抚州职业⼤学丰州联合⼤学
九江职业⼤学青⼭⼤学江西省新余职业⼤学
吉林市联合⼤学鄂州职业⼤学四平职业⼤学
随州职业⼤学佳⽊斯⼤学湖南⼥⼦职业⼤学
镇江职业⼤学贵阳⾦筑⼤学杭州农业专科学校
杨陵⼤学马鞍⼭联合⼤学⾦城联合⼤学
⼆、今年暂停招⽣的30所学校的建制暂时保留。

对其中布局合理且在规定期限内办学条件能够达到要求的学校,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充实与加强其办学条件;对布局不合理或在规定时间内办学条件难以达到要求的学校,其主管部门应及早进⾏撤并或调整。

三、上述学校1991年不得擅⾃以任何形式安排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1.04.0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4。

专科公安院校1991年录取规则

专科公安院校1991年录取规则

专科公安院校1991年录取规则1991年,是中国面临巨大变革的一年。

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们对未来的展望也越来越宽广。

在这个背景下,公安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

专科公安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在当时也备受关注。

专科公安院校是面向全国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公安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

在1991年,专科公安院校的录取规则如下:一、招生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计划的分配,确定各院校的招生计划,按照“从严控制,适度扩大”的原则,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1.初中毕业生,应从1982年9月以后入学的初中毕业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时间在1991年6月以后;2.年龄在22周岁以下,身体条件符合公安专业要求,文化成绩、身体素质、思想政治品德相适应。

三、招生方式招生方式为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素质测试四个科目。

四、招生标准1.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计划和各院校专业设置情况,对应届毕业生按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按照“定向、定向免费、非定向、非定向免费”的招生方式实行志愿填报、统一考试、分省三级控制、分院校实行多次遴选录取。

2.录取标准综合考虑各科成绩及公安专业要求,按照考试总分(600分)以及体检、政审合格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录取定向、定向免费、非定向、非定向免费四种学生。

五、考试和录取时间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录取时间为每年8月。

通过以上规则,1991年专科公安院校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并为公安机关输送了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为中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事实上,专科公安院校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为了更好的发展,院校们需要吸引更多的高质量的教师和学生,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

比如,1991年,一些专科公安院校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规定了招收“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这样的措施获得了当时学生和家长的广泛好评,从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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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三)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四)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五)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六)组织或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补充规定;(二)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经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凡未列入年度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学校,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章报名第十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对象规定如下: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招收在职人员(含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职工。

下同)。

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社会青年。

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主要招收在职人员,招收社会青年要从严控制,其比例和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管理干部学院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和乡镇企业中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的干部。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举办的高中起点教师本、专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小学校长和其他少量的教育行政干部外,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小学教师是否允许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确定,但须严格控制数量。

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在职中学教师和允许报考的在职小学教师,一般应根据教学需要,报考对口专业,并需持有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一般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报考对口专业,参加职工、农民高等学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龄,年龄应在四十周岁以下。

参加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可以不限。

第十三条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工作两年后,方可报考有关成人高等学校的脱产、半脱产班。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在职人员,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

社会青年报考有关成人高校,须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章考试第十五条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

第十六条理工农医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本科各专业(不含师范类教师班)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本、专科均须加试外语。

分英、俄、日三种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

考试成绩不计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某些专业所需其它的加试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

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十九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1、12日举行。

具体考试时间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颁发。

第五章录取第二十条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和旁听生、单科生。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录取分数线要高于本地区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三个分数段(30分)。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三条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委托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

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考生考试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获得科技进步(成果)奖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二十九条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

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

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

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如补充规定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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