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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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诉考点梳理

刑诉考点梳理

刑事诉讼法考点梳理第一编:总论部分第一章概论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关的司法解释)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论述题1)(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3.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1.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情况2.人民陪审员制度(选择题)3.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专门机关有哪些第四章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有哪些2.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4.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诉讼经济原则3.辩护原则4.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法条第15条)及每种情形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第六章管辖1.管辖的概念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5.地区管辖的原则(与违法财产没收管辖一并记忆)6.特殊情况管辖7.指定管辖如何移送(P125第二段话)8.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9.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第七章回避1.回避的种类2.回避的理由(选择题)3.根据新刑诉法,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4.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5.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6.回避的效力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身份要求)2.指定辩护的范围3.辩护人的范围(尤其是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及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准许这些人中的哪些人担任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实体上<无罪,罪轻,量刑>;程序上)5.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论述题2)要点:(1)联系新律师法,从新刑诉法对律师法中对于该项规定的吸收角度,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深入理解(2)P146,重点是第(2)、(3)、(4)项权利(3)辩护人的其他权利中还包括意见被听取、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7.刑事代理的概念8.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第九、十、十一章证据和证明1.证明对象的范围(共5点,P167笔记4点加第5点:程序法事实)2.证明责任的含义及该如何分配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题3)要点:(1)该规则的意义(2)该规则理论依据及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3)稍作评价4.法定的证据种类5.证据的学理分类(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概念2.监视居住(全是重点,注意期限6个月)3.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两种方式:人保和物保;不得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期限12个月)4.逮捕的条件及程序5.(选择题)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P230 第(1)(2)(3)点)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2.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P237选择题)4.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选择题,注意P242第13点)第十四章期间与送达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2.拘留和侦查羁押的期间3.一审、二审程序的期间,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遍分论部分第十六章立案1.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3.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七章侦查1.侦查行为(选择题及名词解释)要点:(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2)询问证人的地点(3)勘验、检查(法条第130条强制采样,对象,主体)(4)了解搜查(5)鉴定(注意P287第5、6点)(6)通缉(7)技术侦查2.撤案的条件3.侦查羁押的期限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看法条掌握拘留的条件;决定逮捕的期限)5.补充侦查(种类,阶段,期限)6.了解侦查监督第十八章起诉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注意P304第4小点)2.不起诉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1.刑事审判原则(选择和名词解释,注意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概念)2.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顺序4.P333小第(8)小点牢记,联系P298《解释》第159条的内容5.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法条第187,,188条)6.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P335)7.自诉案件的受理(注意P339第(1)(2)(3)(4)小点)8.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哪些自诉案件可适用调解哪些不能;反诉问题)9.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10.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独任,适用合议的条件)11.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应当出庭12.审理期限13.了解判决,决定和裁定的区别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的提起主体2.二审上诉和抗诉的区别3.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名词解释)4.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5.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的含义(名词解释)6.对二审案件的处理(联系死缓,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处理)7.上诉不加刑原则及适用(重点P363第(2)(3)(4)小点)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1.不开庭2.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P372 注意听取辩护人,检察院的意见)3.复核后的处理(P374全是重点)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全是重点)第二十三章执行1.执行的概念2.执行的机关(选择题P394注交付执行机关法条253条)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P395第(一)(二)条)4.死刑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区别各自的条件(选择题P397)5.死刑停止执行的程序(重点P398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段,第(四)条的第(3)小点)6.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缓刑执行机关;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7.管制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执行机关)8.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重点P403,第(1)(2)(3)(4)点)9.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与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先后10.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处罚判决的执行(法条249条)11.执行变更要点:(1)死缓执行变更:故意与非故意犯罪的变更程序(2)暂予监外执行(大题):条件,程序和监督(法条255,256条);交付前后由谁决定)(3)减刑,假释:申请机关,决定机关,程序,监督第二十四章特别程序(看法条)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点:(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条268)(2)附条件不起诉(271)(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75)2.其他两个特别程序熟悉一遍法条。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1、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能够避免、减少实体的误差。

弥补并“创制”实体法2、刑事诉讼法实现国家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与宪法的关系上。

刑诉的动态的宪法,人权保障条件的核心。

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平第一、兼顾效率)4、刑诉价值:秩序、公正、效率5、行使控诉职能——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6、行使辩护职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主体(1)专门国家机关(2)诉讼参与人8、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2)诉讼参加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9、公安机关执行权:3个月以下刑期、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10、第二审、死刑复核、死缓复核、强制医疗复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现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检查院院长决定。

12、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所有)13、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建议14、法定代理人:(1)针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独立上诉权、申请回避权;(3)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15、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1)公诉案件(2)没收违法所得(3)在押或限制人身自由16、诉讼代理人范围:(1)律师(2)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3)监护人(4)亲友17、检察院直接管辖:贪污、渎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省级检察院决定)18、法院直接管辖:(1)亲告罪: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侮辱、诽谤、侵占(2)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故意伤害、遗弃罪、重婚、非法侵入住宅、知识产权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通讯自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以有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立案
1.立案的主体: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报案或者根据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立即登记立案。

2.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涉嫌犯罪的名字、事实、类型等,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
1.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应当贯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地查清犯罪事实,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得作出结案决定。

2.侦查的手段: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查封、侦查协助等手段,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起诉
1.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公诉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2.起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审查,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
1.审判的主体:审判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

2.审判的程序:刑事案件审判主要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程序。

五、刑事执行
1.刑罚的执行主体:刑罚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2.刑罚的执行程序:执行刑罚必须按照判决书的意思进行,不得超过
法定刑期,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责任,必须追究刑罚执
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细节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具体分析和操作。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一、基本理论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管辖1.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贪污贿赂b.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公安和检察院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①公检竞合法: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②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四、回避1. 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2.我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刑事诉讼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

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管辖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 笔记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二者不可分割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每日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是指在①公、检、法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主持下;②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④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一)工具价值1.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刑诉法通过明确公、检、法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4.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二)独立价值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中)1.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诉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2.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而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要并重)1.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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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审判组织(考选择)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三年以下)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

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

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管辖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

→检察院下辖反贪局(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下辖反渎职侵权局(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A.非法拘禁B.刑讯逼供C.报复陷害D.虐待被监管人E.暴力取证F.破坏选举(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

(3)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3.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变通:请求移送: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

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四、回避(与立案管辖结合考选择)1.有因回避:身份特殊、经济利益、先入为主(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回避理由:“参与过”:最高法《解释》第25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高检院《规则》第30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被审查者审查与决定者审判人员本法院院长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本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侦查人员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书记员/记录人所属机关的负责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所处阶段主持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聘请或指派机关的负责人申请复议:申请驳回有权复议一次,但非有因回避理由当庭驳回不得复议(驳回后复议主体: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同意回避被申请回避人也可复议回避效力:在做出决定前应停止,例外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不停止侦查五、辩护与代理1.法律援助辩护:(1)被告人存在法定特殊情形;(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法定特殊情形a.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指派援助b. 盲、聋、哑人c.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d. 未成年人法定指派援助e.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二)对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1)范围限制“可以”+“排除”+ “可以”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追诉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追诉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利益冲突限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必考!!!!!!!!!!!!!!!!)(1)职务保障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法、检许可,也可以(3)会见、通信权(在押或监视居住)律师自担任本案辩护人起三类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须经许可。

其他辩护人审查起诉之日起须经许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两证一函,及时安排(在押);三种案件,须经许可(侦查期间)。

了解案情,提供咨询;移诉之后,核实证据。

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取证对象条件方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经检、法许可,并且经取证对象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证人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5)表达意见权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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