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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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审判组织(考选择)

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三年以下)

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

(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

(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

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管辖

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

(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院下辖反贪局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下辖反渎职侵权局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A.非法拘禁B.刑讯逼供C.报复陷害D.虐待被监管人E.暴力取证F.破坏选举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3)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

3.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

变通:请求移送: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四、回避(与立案管辖结合考选择)

1.有因回避:身份特殊、经济利益、先入为主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回避理由:“参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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