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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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赵严严
指导教师高寿平
摘要: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 Citizen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Role
Abstract:Hobbes citizen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ut of theology and the monarchy granted thoughts, thus breaking down the superstitious composition in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 thinking and elaborating his thoughts profoundly from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and founding of human nature is the powerful weapon of Hobbes philosophy . Hobbes not only put forward of his "people-oriente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viewpoint systematically, which greatly differs from Locke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but also h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nt and try his best to prove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the leviathan". This paper points out, Hobbes introduces how the leviathan this only animals roamed the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tructures and therefore structure of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posed building from the aspect of "national system", "the sovereign subjects" and so on.
Key words: Hobbes Political thinking Citizen philosophy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于战乱年代,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在他的哲学论著中。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哲学应该以这样的一种方向和顺序来进行思考,即是先由自然物体,后来到人性,最后就研究社会和国家。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亦是如此“三足鼎立”的,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的是物体和偶性以及运动和因果性;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人性,而政治哲学主要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导,论述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霍布斯当时处于英国内战这一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以及他个人所经历的小环境中,所以
他的政治哲学理所当然的成为霍布斯哲学的中心,也是他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而他的政治哲学,也使他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由于此项贡献,霍布斯被誉为“现代人之父”。①
一、霍氏思想初探
霍布斯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中蕴含着现代政治设计的思想渊源和现代政治思想的宿因。②
(一)契约必须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和强制机关来保障实施的
霍布斯的契约的含义是比较简单的,就是人们的权利的互相转让。然而,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存在着一个十分首要而且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守约。人性是自私的,并且,人亦是不合群的动物,想叫他们自觉自愿的去尊重彼此权利并且遵守原先订立下来的合约抑或说是契约,那大约也是天方夜谭。契约必须由订立后的国家或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特别是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国家的力量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强制力量必须对臣民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回复。这样的国家基础才可以保持稳固。我们尽可设想,假如国家抑或君主的权利在订立契约后依然等同于臣民的权利,这样的契约是无效的。在霍布斯看来,这也是不可设想的。
(二)克服人性的恶是国家形成的原因
霍布斯认为,假如人仅仅是依靠自己的理性来克服与生俱来的贪欲和自私欲,这个世界就会返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所以,人们便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力,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后世称之为议会等等,使其人性化,成为一个“法人”,并推选出这个“法人”的代表,承担保护人民安全,公共和平事务上的责任。法人不是人,这个人格是虚化的,不真实的。这样的法人称之为国家,也就是“利维坦”,国家的本质于是便体现在“利维坦”身上。于是,君主就开始授权,每一个受权者就是君主的大臣,分得君主有限的权力,为其承担日常事务,他们就可以利用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和力量,通过君主的国家强制力量来统合与组织大家的思想和意志力,对外谋求强大,对内谋求和平与稳定。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君主,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生杀大权。
(三)这个君主——主权者享有绝对无上的权力
这个权力是他人赋予的,而方式是通过契约获得的。霍布斯认为,君主的权力首先是来自契约的,而后来所拥有的一些权力是利用武力而取得的,比如说征税权,这在签订契约时是没有提到的。君主权力的无限扩大是为了压制人性中的恶的,是为了防止社会的混乱的,
①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92页。
②戴业强:《个人与国家之间:霍布斯公民思想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