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霍布斯的名词解释
霍布斯的名词解释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他被誉为社会契
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17世纪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和理论,对于人类社会的
组织、政治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解释和见解。本文将对霍布斯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思想背后的深层意义。
“自然状态”是霍布斯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他认为,在人类社会没有建立政
府和法律之前的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下,人们相互竞争、缺乏安全感和互助合作。为了摆脱这种混乱和恶性竞争,人们会自愿放弃一部分的自由权利,进行社会契约,接受统治者的权威和限制。自然状态的思想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是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
一个有序的政治社会。社会契约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绑定在一起,保证人们的利益和安全。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把权力委托给统治者,接受其统治和限制,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保障。社会契约理论反映了霍布斯对于政治合法性和权力源泉的思考。
“绝对主权”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他主张国家的统治应该是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统治者具有最高的权威,他的话语和行为是绝对的。国家的统治者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制约,可以行使专制的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守护人们的利益。绝对主权理论给予国家及其统治者极大的权力,但也引起了对于个人自由的担忧。
“人的自利本性”是霍布斯理论的基石之一。他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自利的本
性驱动的。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会采取各种手段,包括竞争、争斗和战争等。霍布斯将人的自利本性看作是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的根源。为了避免自利本性导致社会的破裂,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限制个人行为,建立有序的政治社会。
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权力之恶问题
吴增定
权力一直被想当然地看成是一种" 恶# $但 "" 提要 ! " 在现代西方自由 主 义 的 政 治 哲 学 之 中 ! 就历史的角度看 ! 这一看法并不 是 一 个 不 言 自 明 和 超 历 史 性 的 真 理 $ 相 反 ! 在西方漫长的前现 代时期 ! 权力在政治思想家的眼里并不是一种恶 $ 本 文 认 为 ! 在 西 方 权 力 观 的 历 史 演 变 过 程 中! 霍布斯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 霍布斯第一次将权 力 和 善 分 离 开 来 ! 使权力本身成为一种 独立 % 可计算的物理之力 $ 现代自由主义尽管反对霍布 斯 的 绝 对 主 权 观 念 ! 但其根本原则! 如个 人主义 % 正教分离 % 三权分立等 ! 恰 恰 是 以 霍 布 斯 对 权 力 的 理 解 为 基 础$因 此! 理解霍布斯的权 力观 ! 不仅能够揭示 " 权力 # 一词 的 最 初 和 真 实 含 义 ! 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澄清自由主义自身 的历史和内在复杂性 $ 关键词 ! " 权力 "" 善 "" 主权 "" 自然 作者吴增定 ! 男! 北京大学哲学系讲师 $& 北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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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 ! 权力之恶 " 问题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
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
自然法的观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
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
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
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
民利益的责任。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
权利和利益。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
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自然法是
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
适用性。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
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由此,国际法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论文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论文
霍布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霍布斯的思想无论是后来的洛克、孟德斯鸠,还是休谟、康德都曾经从他的开创性研究中汲取营养,因此被尊为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霍布斯突破了前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构建了一幅人人相互为敌,处于恐惧之中的自然状态,为此需要用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约束力用以保障安全,需要人的理性予以控制。由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人性理论构成了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最后将落脚点放到对和平的诉求之上,用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与前人的论述大相径庭,对自由的界定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由此引出了他的公民自由观和国家主权下的自由观。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全文如下:
摘要:自14世纪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霍布斯与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观察社会、反思政治。从霍布斯的思想中可以明确看出他在政治体制上是极其赞成君主专制的,但是通过探究他的政治思想,也可以深刻了解到他政治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自由主义思想,它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霍布斯;自由主义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17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一向被视为君主专制主张的极力倡导者,他的政治哲学最为核心的的部分是绝对主权理论。其思想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有人甚至认为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表达的是一种“极端的王党政见”,因而作为专制主义对立面的自由主义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似乎很难存在,但事实并非如此。通过认真阅读霍布斯的《论公民》、《利维坦》等著作,可以深刻领悟到他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以及他对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所作的贡献。
论自由
《论自由》读后感
周国平讲,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暴露了很多问题,从中发现中国人民最缺少、最需要的东西,一是信仰,二是法治。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不断进行中,我相信法治建设终归会越来越好的。可是,说道信仰,我却越来越担忧了。中国本身就不像是西方的某些国家信奉真主耶稣,也不似某些阿拉伯国家信仰伊斯兰教,中国古佛教文化也在渐行渐远,这种没有信仰的现状,导致了人们在物质文化面前的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是,很多意识都被抛之脑后了,比如: 追求自由。
自由究竟为何物呢?霍布斯最早将自由定义为一种“权利”,斯宾诺莎将其定义为“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而孟德斯鸠则将自由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密尔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也占据着重要一席。在《论自由》第一章《引论》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出他要关注的是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或者说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密尔认为:这些自由是最基本和最绝对的东西,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应予以保障;它们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早已为人所熟知。但这些自由正在被日益强大的社会权利所吞没,其带来的后果对追求自由的而言将是灾难性的。个人有自由,个人受到社会权利的合法干涉并不意味着自由的缺失。那么社会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干涉个人是合法的,又在什么情况下干涉个人是不合法的,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界何在,这就是《论自由》这部著作要探讨的问题。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把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可以说是精辟的把握了该书的主旨。
《论自由》分为若干章,其中第二章谈论的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在一章里,密尔将讨论和听取不同意见看做获取真理的基本途径,思想和言论自由有助于人类获得真理,压制思想和言论自由则会导致扼杀真理,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密尔关注的是多数人通过政府或通过其他方式去压制少数人的思想自由的问题。他说:哪怕全人类对某一问题都持同一意见,只有一人持相反意见,那么人类要求这一人沉默并不比这一人要使人类沉默更为正当。这就时说,思想自由不在于持有某一意见的人数的多寡,不论这少数人所持有的观点最后证明是否正确,都不能剥夺他们持有并公开表达它们的权利。密尔这一思想在信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读者看来,无异是奇谈怪论。但仔细想想就可以发现这是一项多宝贵的思想成果。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浅析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浅析
霍布斯(Thomas Hobbes),英国大哲学家,也是政治家
和历史学家。他在17世纪完成了自己的一部重要理论著作《利维坦》。这部著作受到了许多政治哲学者的赞誉,其中包括他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考。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生来无法相互信任,人性本恶。在这个世界上,人们通过暴力,争斗和战争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人们应该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但是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人们愿意放弃部分自由,给国王权力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平。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王拥有绝对权力,人民没有拒绝或者反抗的权利。这种权力是为了保持权力和秩序的和平和稳定。
此外,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无形的合约,没有必要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来表达,因为它是在人们的心中成立的。人们必须同意这个契约,以保持他们的生存必需品,如食品和住房,以及他们的财产和生命。
这个社会契约是霍布斯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它解决了人类无法相互信任的问题,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同时,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使得国王接管了社会控制权。这实际上反映出了霍布斯对于自由和权力的矛盾性思考。
总的来说,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确实是一种启发性的思考,并且对于政治哲学学者们思考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力有着深刻的启迪。然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所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比如他关于人性本恶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国王是否真的拥有无限制的权力等等。这些问题为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自由与正义-政治哲学的永恒主题
自由与正义:政治哲学的永恒主题
摘要: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的基本价值是在稳定政治秩序的基础上达到政治理性、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近代以来,中国对西方思想的引入的缺陷在于一方面片面强调以西方思想取代中国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引导的经济自由取代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自由。中国学者研究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在于把西方思想与中国独特的语境相结合。
关键词:自由;正义;中国语境
一、西方政治哲学首要主题:建构政治秩序
西方政治哲学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与政治危机相关,它的推动力是建构新的政治秩序:《理想国》是在雅典衰落之后探讨城邦和个人生活的正义,探讨真正理想之城邦的秩序构造;《毛主论》是马基雅维里进谏佛罗伦萨统治者,以强有力的统治使意大利摆脱外敌入侵、内政混乱的危机局面;《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霍布斯试图以强大的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来为英国提供和平;《政府论》则是詹姆斯二世时期国王与议会之间因“排斥法案”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刻,洛克为议会派提供革命性理论资源的努力。可见,政治哲学的进步在于对政治制度的危机和挑战的回应,当制度无法整合政治各种社会力量、以往的价值理念和观念资源无法继续成为大多数人的信念,从而社会失序、混乱丛生、人的世俗生活和精神领域都得不到安宁的时候,往往需要思想家们反思已有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体系,进而为重新建构秩序提供思路,也为未来的新制度构建意义。因此,政治哲学思考的首要主题是秩序与和平,使某种范围内作为群体的人类能够和平地生存下去。
中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们以基督教信仰为基础,将国家当作为教会和宗教目的服务的机构,从而建构起神学的政治秩序。15至16世纪,从意大利北部地区发端并迅速波及欧洲各国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思想被用来反对神学。思想家们开始关注世俗事务,提倡理性和个性自由,反对神性与等级桎梏。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把个人理性当作精神信仰的唯一依据,抽空教会在上帝和信徒之间设置的思想钳制和清规戒律;加尔文在路德思想的基础上主张预定论,肯定个人的努力和现世积极谋取事业成功。经过韦伯的注解,改革之后的基督教成为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最为适宜的“伦理精神”。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赵严严
指导教师高寿平
摘要: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 Citizen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Role
Abstract:Hobbes citizen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ut of theology and the monarchy granted thoughts, thus breaking down the superstitious composition in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 thinking and elaborating his thoughts profoundly from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and founding of human nature is the powerful weapon of Hobbes philosophy . Hobbes not only put forward of his "people-oriente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viewpoint systematically, which greatly differs from Locke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but also h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nt and try his best to prove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the leviathan". This paper points out, Hobbes introduces how the leviathan this only animals roamed the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tructures and therefore structure of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posed building from the aspect of "national system", "the sovereign subjects" and so on.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摘要:霍布斯认为国家是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服从它的管辖等等,他的众多理论都传达出了专制主义色彩。但是在他的理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深埋于西方灵魂中的自由主义。
关键词:专制主义;自由主义;争论
学了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我们总会感觉到霍布斯是一个自由与专制的矛盾体,一方面他提倡自由,另一方面他又为专制立碑,在许多方面总会引起人们的争论,特别是他的政治思想。有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中国古代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集权色彩的。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他的政治思想并不是只有专制的,同样反映出众多的自由元素。切入点不同性质也就不一样,在社会契约论、主权论、整体论中是专制的,但在他的人性论、国家学说中又是符合西方自由思想的。这里我就从霍布斯政治思想来谈一谈他的专制与自由。
一、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思想
长期以来,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性质似乎毋庸置疑地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霍布斯主义成为专制主义的代名词而载诸各种英文辞典。确实,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不管从表面上还是从其具体结论上来看,都可以称为专制主义的辩护士。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表示,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人民对被授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的抵抗;被授权者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在这里,霍布斯将掌权者的权力无限扩大了,而将广大人民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和同等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弃之一边,在他这里不仅没有法制的存在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他的理论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身影。
自然·和平·自由——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比较
自然和平自由——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比较
魏福明;孙旭鹏
【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46)004
【摘要】荀子与霍布斯分别为中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思想的相通之处在于,荀子与霍布斯都以“自然”为起点,认为“自然”导向纷争,希望通过依靠“圣人”和“君权”来实现和平;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现和平的路径不同:荀子通过自上而下“圣人制礼”的方式;而霍布斯则通过自下而上“契约”的方式.然而,在实现和平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凸显了“自由”之难题,对此,荀子与霍布斯都没有做出很好的解答,引发了后人对“自由”问题的无限思索.
【总页数】6页(P24-29)
【作者】魏福明;孙旭鹏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089
【相关文献】
1.和谐社会的两种建构模式——荀子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J], 雷震
2.霍布斯与荀子关于“自然状态”之比较研究 [J], 陈之斌
3.在秩序与自由之间——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管理哲学思想比较 [J],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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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霍布斯政治学说的内在矛盾\r——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之比较 [J], 陈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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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与政治秩序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与政治秩序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思想之一。他通过社会契约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以及政治秩序的产生与维持。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天生具有自私的本性,社会只能通过制定规则和约束来维持秩序。社会契约是人们依据理性选择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这个协议,个体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秩序与安全。
首先,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敌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追求自身的利益,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这样的状态下必然会导致冲突和战争。为了摆脱这样的状态,人们选择走上社会契约的道路,通过互相约束和规则来达到秩序的目的。
其次,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基础是每个人都愿意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安全和秩序。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共同的协议和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这个契约形成了政府的合法性,政府拥有权力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并维持社会的秩序。
然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他过于强调人类自私的本性,忽视了人类的合作和社会性。人类是社会动物,我们有着合作和互助的本能,而不仅仅是自私和竞争。这种社会性的本能也是人们选择社会契约的原因之一。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也忽视了人类的个体权利和自由。虽然社会契约可以带来秩序和安全,但它也意味着人们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然而,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不能被简单地牺牲。因此,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政府需要尊重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不仅仅是维持秩序。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也没有考虑到社会不平等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实际社会中,不同人群存在不同的利益和权力,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社会
霍布斯正义论的内容评价和理解
霍布斯正义论的内容评价和理解
一、霍布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被誉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霍布斯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他的正义论观点。霍布斯的正义论可以概括为“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每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但这种平等状态下的自由却受到自然状态下普遍存在的恐惧和不确定性的威胁。为了摆脱这种恐惧和不确定性,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治体制,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霍布斯的正义观点解析
1. 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和自由
霍布斯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原始权利,即一切都是公平的,没有人比其他人更强大或者拥有更多的权利。霍布斯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做任何事情。
2. 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恐惧和不确定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治体制。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以换取政府的保护和安
全。政府则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正义和秩序。
3. 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性
霍布斯强调道,没有政府的社会就是一团冲突和混乱,每个人都会去
争夺自己的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崩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持社会
秩序和安全,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监管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
实现正义和公平。
三、对霍布斯正义论的评价
1. 霍布斯正义论的积极意义
论霍布斯的自由观
此 而言 ,法律对人的选择构成 了限制而使人们只
能享有 法 律之 外 的 自由 。 与英 国 l 纪 的 日常政 治语 境 中的 自由观念 7世
相 比较 ,霍布斯的 自由概念 已具备 了其独特性 。
1 7世纪 英 国政 治生 活 中的 自由 概念 直接来 源 于 中 世纪 封 建社 会 的 “ 自由传统 ” 。在 中世纪 ,贵族 阶
价值 间的 矛盾 。
关键词: 自由: 共和 自由; 主权者; 霍布斯
中图 分类 号 :D 0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 10 . 0 2 1 )0 '0 1 4 094 1(0 0 20 1. 6 - 0
霍 布 斯 作 为 绝 对 主 权 的辩 护 者 , 自由概 念 似 乎 只是 为绝 对 主权 的 辩 护 而存 在 ,从而 时 常 被 人
那 么 ,当人们从 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的时
候 ,臣 民的 自由又 是什 么样 子 的 ?
投 稿 日期 :2 0 .22 0 91 .8
层在向国王争夺权利 的过程 中形成了独特的 “ 自
由”概念 。“ 一些 按 照 封建 规 范 可 以做 的事 ,即 有
作者简介 :刘桂 荚 ( 7一) ,呼伦 贝尔学院 法学院讲 师,中国政 法大学政治学与政 府管理学 院在 读博士生。研 究方 1 9 女 9
霍 布斯 认 为 人 在 自然 状 态 中对 一切 事 物 有 着 平 等 的权 利 ,原 则 上 享 有广 泛 的 自由。但 这 又导
自由与权威的平衡:约翰·洛克政治思想的解读
Vo .5 No5 1 2 .
Ma . v201 2
自由与权 威 的 平衡 : 约翰 ・ 克 政 治 思 想 的解 读 洛
秦 秀 莲 连
(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甘肃兰州 ,7 0 0 ) 30 0 [ 摘 要 ] 洛克将 自由的理念或者政 治精 神贯 穿在其政 治理 论 中,但在其 中我们不难看到 自由和 政治权威—— 两个善妒 的
敌 体。在霍布 斯的政 治世界 中,人们通过 契约的形式把全部 的 自然权 利让 渡给统治者 ,个人 不再 拥有 自然权利 ,这样政 治 权 力特别是 主权 是至高无上 、不可分割 的,在这样 的政权 的统 治下,个 人是没有 自由可 言的。然而,洛克却用各种政治 的 巧设 和建构努力调和 自由和政 治权威之 间的矛 盾,从 而达 到一种平 衡。 [ 关键 词 ] 约 翰・ 洛克 ; 自由;权威 ;平衡 [ 中图分类号 ] D 9 . 1 0 5 6 [ 文献标识码 ] A [ 作者 简介 ] 秦秀莲 ( 9 0 ,女 ,硕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为思想政 治教 育理论 与实践 。 1 8 一) 约翰 ・ 洛克是英 国资产 阶级革命时期 的哲学家和政治思 想 家 。作 为古典 自由主义 的代 表人物 , 翰 ・ 约 洛克接 受 了霍 布斯 特定 的社会契 约语言 , 一种对社会行 为结构的特定观 及 要 排除的是他人 的意志 ,人的 自然 自由, “ 就是不受人间任何 上级权力 的约束 , 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 , 以自然 只 法作 为他的准绳” 虽然是一种 自由状态 , 。 但却不是 一种 放 任 的状态 , 自然 自由的唯一限制是 自然法 。 自然状 态之中 对 有一种应该 为每一个人所遵守 的 自然 法对 其起 着支配作用 ,
读《利维坦》有感
学术研讨Academic research
■ 杨霞
读《利维坦》有感
摘要:霍布斯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是其国家学说的集中代表。在他的著作中存在着一种著名的悖论,即对专制主义的自由对立。本文以《利维坦》为依托分别从国家的诞生、绝对国家权力与臣民的相对自由两个方面探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霍布斯;利维坦;国家;个人
1国家是人性的产物
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的卷首中描绘了一位左手持剑,右手持权杖并头戴王冠的君主。在这位君主的身上爬满了一个又一个的人,形象的说明了统治者是由人民组成的,是人造的人。那人们是出于何种目的要创造如此一个凌驾于自身的庞然大物呢?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一部分从人的本性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
霍布斯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平等”。体力好的人脑力方面比较弱,智商高的人体力相对弱一些。人与人 之间的能力不相上下,但是所享有的资源是一定的,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防备与猜疑。
人们要想从“人人自危”的这种自然状态中超脱出来,必然要依赖于人类趋于和平的激情与维持和平的使人同意的方便推行的自然法则,但是自然法的约束力只存在与内心范畴中,需要一个有形的拥有绝对权力的拥有者来使大家慑服。随之国家诞生了,人们通过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孕育出了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这位绝对权力的拥有者。
2国家带给人们的既是“锁链”又是“自由”
在分析“国家”之前需要先了解它的组成部分的含义,即人的含义。霍布斯在《论人》中曾进行过如下描述:“关于人这个术语的一般用法可定义如下:所谓一个人,就是言辞和行动可被认为是他的,无论它们是他自己做出的还是别人做出的。若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自然人;若它们是别人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虚拟的人。”
现代哲学中的人权与自由
现代哲学中的人权与自由
近几个世纪以来,人权和自由一直是现代哲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现代哲学中关于人权和自由的一些主要思
想和理论。
一、人权的观念
人权作为一种普遍认同的观念,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人权的概念在启蒙时代得到广泛的发展,认为这些权
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例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强调个人
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政府应该保护这些基本权利。
二、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一个复杂而多义的概念,在哲学中有不同的解释。某些哲学
家认为自由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决定行事的能力,而不受外
界的干扰。在政治哲学中,自由的概念通常与政府的限制和干预相对立。例如,英国哲学家伯林主张“负面自由”即无干涉原则,即除非他
人对自由行为造成直接威胁,否则政府应尽量避免干预个人的选择。
三、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
现代哲学中的一些理论认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是一个开放和
民主社会的基础。这些理论主张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人权的实现,例
如通过法治和民主制度来确保人权的保护。同时,这些理论也强调社
会应当尊重不同个体的差异,并避免对个人的歧视。只有在这种尊重
人权的社会里,个人才能真正享受到自由。
四、人权与文化相对主义
然而,有些哲学家提出了一种挑战,即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文化
相对主义者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他们认为,人权是一种相对概念,应根据特定文化和传统来界定。尽管存在这样的争议,但大多数现代哲学家仍坚称人权是普遍适用的。
五、现代哲学对人权与自由的重要性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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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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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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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死亡成为人们的公敌,恐惧暴力横死的激情唤醒人的
理性。对死亡的恐惧、消磨甚至抵消失败者一方制胜的斗志,将胜利的荣光让与对手,以换取自己的生命。而胜利者一方,为了荣誉之故,不会轻易置对方于死地,主奴关系由此产生,这就是“自然国家”的起源。但霍布斯的意图不仅在于解释自然国家的诞生,还在于创造一个“人为国家”[4] (P26)。正是以自我保全作为正义之意图与非正义之意图的标准,将道德良知与死亡恐惧等同起来,霍布斯实现了对国家的奠基。将对暴力横死的恐惧确定国家产生的道德基础,使霍布斯能够区分人之天性中的侵略性与正义的自然权利,区分强权与公理,承认正义的可能性[4](30)。
根据上述预设,霍布斯得出自然法的定义和一整套自然法体系:“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之手段的事,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3](P97)自然法的第一条教诲是“和平”。基本的自然法,一方面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另一方面是基本的自然权利,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3](P98)。然而,若每个人都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卫自己,那么每个人反而不能保护自己。由于人们之间“互相疑惧”,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扩张统治权;又因为人们天生的平等,这种自保之道必然受到他人的限制和抵抗,从而形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为了获得和平,理性所昭示的第二条自然法就是“弃权”。为了获得和平,一个人应该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条件是其他人也愿意放弃相应的权利[3] (P98)。由此看来,这套自然法体系是人在反思自身得出的理性规律,用黑格尔的话来讲,“这个规律要使私人意志从属于普遍意志;自然的、特殊的意志必须从属于普遍意志、理性规律”[5](P159)。
但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具有假言命令的形式:“为了追求自我保全,做这些事!”也就是说,人们发现自然法,不等于会自动遵守。如何让人们放弃为获得和平所需要的权利呢?霍布斯说:“众人把所有权力和力量付托给一个人或一个许多人组成的会议,这个人或会议可以从众多声音中将众人的众多意志(wills)变为一个意志(one will):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承担他们的人格。”[3](P131)承担这个人格的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sovereign)。“这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他们所有人真正统一于一个惟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信约而形成的”[3](P131)。众人的统一体就被称为国家。
二、主权者与国家
为了保证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和平地生活在一起,霍布斯设想出一个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主权者权威。主权者承担着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就是国家这个人造的人,就是“伟大的利维坦”[3](P132)。
此处值得考虑的是:个人、主权者、国家三者是什么关系?主权者为何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主权者用以保护和平的尚方宝剑,其正当性源于何处?要理解这些问题,关键在于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是一个人造人的观念。
霍布斯在《论人》中清楚地表明:“关于人这个术语的一般用法可定义如下:所谓一个人,就是言辞和行动可被认为是他的,无论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还是别人作出的。若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自然人;若它们是别人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虚拟人。”[6](P189)根据这个定义,自然人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自然人有能力代表他本人。(2)自然人同时意味着授权者(author),为了特定的目的,他们有能力通过委任他人以他们的名义行动,从而将自身改换为被代表者或人造人。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里,众人为了谋求和平而统一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人,正是纯粹意义上的人造人。除非通过代表者的言辞和行动,人造人本身并没有作出言辞和行动的能力,也不可能授权代表,因为授权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言辞或行动的表示,而没有得到授权的代表者是不能合法地代表人造人的。谁有权利授权代表者来代表人造人呢?一个合法授权者的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他要与相关的人造人具有某种适当的关系,是相关人造人的拥有者或对之有管辖权;第二,授权人授予代表者的权利,他有权不授权而自己行使这些权利[6](P190~203)。
按照上述理论,霍布斯国家、主权者、个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简单明了。根据霍布斯,众人要走出自然状态,获致和平共存,惟一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公共权力,具体作法是众人授权给某个人或者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代表他们,将自身转化为一个人造人——
—国家。众人所指定的那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主权者被赋予权威来承担国家的人格。主权者是在众人联合成一个人的过程中指定的代表者,因此是国家这一人造人的代表者。尽管主权者总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其权力,主权者也被说成拥有主权,但主权的真正所有者,却并非主权者,而是国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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