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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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C )%的比例给付。

A、15-20B、20-25C、20-30D、25-30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C )%。

A、40B、45C、50D、553、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 A )。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4、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

A、结婚的最高年龄B、结婚的最低年龄C、结婚的最佳年龄D、必婚年龄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内提出。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2年7、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8、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不正确得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婚姻登记条例C、广东省人大的地方规定D、汕头市民政局规定9、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D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10、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结婚自由B、离婚自由C、不结婚自由和不离婚自由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1、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B.当事人所在单位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12.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D )为本位的。

A.个人B.父母C.夫妻D.宗族二、多项选择1、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

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专)》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专)》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专)》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亚血缘群婚制2.婚姻家庭关系3.聘娶婚4.收养5.可撤销婚姻6.共同财产制二、填空1.群婚制可分为(1)——和(2)——两种。

2.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3)——、(4)——、任意性规范三类。

3. 婚姻法的特点是(5)——、(6)——、(7)——。

4.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8)——,又具有(9)——。

5.旧小国将亲属分为(10)——、(11)——,(12)——三种。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13)——、(14)——和(15)——三种7.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16)——、(17)——和(18)——三种主要类型。

8.婚姻法规定.(19)——或(20)——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9.父母不履行义务时(21)——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22)——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1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23)——和(24)——·12.婚姻法规定.(25)——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26)——为原则。

三、选择题1.小王妻于的外祖父是小王的( )。

A.配偶的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姻亲 D. 血亲的配偶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伯父的女儿址( )。

A.二亲等 B. 三亲等C. 四亲等 D.五亲等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姨妈的儿子是( )。

A.二亲等 B.三亲等C.四亲等 D.五亲等4.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由( )。

A.人民法院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B.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C. 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尤效 D.婚姻登记机关凋解离婚5.下列哪些人员( )不得同外国人结婚?A.公安人员 B. 婚姻登记机关公务员C.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 D.现役军人6.小杨与外祖父母是( )。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和乙于201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6月,乙向甲提出离婚,甲同意。

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后,丙因丙与乙的感情问题对甲进行骚扰,甲不堪其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3)法院应如何判决?2.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对甲的照顾较少。

2021年,甲要求乙支付赡养费,乙以自己工作繁忙为由拒绝。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赡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3.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乙因家庭琐事与甲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甲多次寻找乙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抚养费。

问题:(1)乙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2)法院应如何判决?4.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3)法院应如何判决?5. 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感到孤独,遂与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2021年,甲发现乙与丙的婚外情,要求乙返还彩礼。

问题:(1)乙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彩礼?(3)法院应如何判决?二、答案及解析1. 答案:(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侵权。

(3)法院应判决丙停止骚扰甲,并赔偿甲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和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

在此期间,张三通过网络与一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导致该女子怀孕。

李四发现后,多次与张三沟通,希望其能回归家庭,但张三态度坚决,表示不愿离婚。

2016年,李四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张三和李四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张三和李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张三的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什么?张三的婚外情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张三的婚外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子女抚养权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子女已满哺乳期,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兼顾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能力,由法院判决抚养权。

4. 财产分割应如何进行?为什么?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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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问答题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参考答案:《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廨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参考答案: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某市。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赌博成瘾,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改正,但被告置若罔闻。

原告在忍受了两年多的家庭暴力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表示异议。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实施家庭暴力的;(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四、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瘾等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瘾,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原告在忍受了两年多的家庭暴力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被告赌博成瘾的情况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在婚姻家庭法的实践中,涉及到众多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不同的婚姻家庭问题和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为读者提供解答和启示。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小明与小红在结婚时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离婚后,他们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然而,由于小明和小红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他们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姻期间贡献情况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出资比例大于小红,且小明在购买房产中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因此将该房产判归小明所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避免日后争议。

案例二:抚养费纠纷小王和小李离婚后,小王抚养了两个未成年子女。

然而,在小王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他无法继续支付原定的抚养费,而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离婚后,无法由当事人共同抚养的子女,由有持续稳定收入的父母实施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在该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小王经济能力的变化,重新评估了抚养费的数额,并作出了调整。

根据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和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小王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家庭暴力保护令小张和小杨结婚多年,但小杨经常遭受到小张的家庭暴力。

小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折磨,遂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法院依据小杨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小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决禁止小张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保护小杨的人身安全。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多次报警,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1)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邻居证言等,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李某对家庭暴力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张某某所述不实。

(3)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义务,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2)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李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儿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汽车一辆。

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确定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存款、汽车均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

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以及家庭事务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婚姻家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背景:李先生与王女士在2015年结婚,并育有一女。

然而,婚后不久,夫妻双方发生了严重的矛盾和不和。

李先生经常经营自己的生意,缺乏对家庭的关注和照顾,而王女士则感到被忽视和孤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逐渐变得紧张,最终导致了他们的离婚。

家庭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的解除将涉及财产的分割。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和一辆汽车。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所拥有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法院将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经济能力以及子女抚养权等因素。

在本案中,李先生为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而王女士负责家庭的日常照顾和子女教育。

因此,法院决定将房产归还给王女士,同时李先生需要支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和生活费。

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虑。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由王女士担任孩子的主要抚养人。

在法院的裁决下,李先生被授予每个月固定的探视时间,并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

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本案中,王女士声称李先生曾多次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紧急措施,保护了王女士和孩子的安全。

李先生被禁止接近王女士和孩子,并接受了一定的心理康复治疗。

离婚程序和效力:在经过各项手续后,该案最终通过法院审理并得出了离婚的判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判决的内容。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婚姻家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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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张某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李某对其态度恶劣,经常家庭暴力。

张某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应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车辆: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车辆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存款: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存款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抚养能力较差。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案例分析婚约【婚约案情】原告:高志雄,男,24岁,住台湾省台北县板桥市。

原告:高月子,女,51岁,系高志雄姑姑,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

被告:翁美桃,女,19岁,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翁明月,男,45岁,系翁美桃之父,住同上。

原告高志雄、高月子于1994年12月期间从台湾省来到福建省漳浦县探亲。

经他人介绍,高志雄与翁美桃于同月20日订婚,由高月子(高月子受高志雄父母委托全权办理高志雄订婚事宜)代表高志雄、翁明月代表翁美桃签订了《婚约合约书》。

高志雄、高月子付给翁美桃、翁明月新台币62000元(折合人民币2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首饰共重七两一钱二分。

随后,高志雄、高月子返回台湾。

1995年7月,高志雄再次来到福建省漳浦县,向翁美桃提出了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因翁美桃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办成结婚登记,双方发生纠纷。

1995年8月16日,高志雄、高月子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高志雄与翁美桃的婚约关系,判令翁美桃、翁明月返还收受的2万元人民币和金首饰等物,并赔偿原告一方从台湾至厦门的往返路费机票损失16218元人民币。

翁美桃、翁明月答辩称:原告高志雄并无真意要解除婚约关系,因为他与翁美桃已同居20多天,原告也就无权要求返还财物。

原告高月子不是讼争财物的所有权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翁美桃、翁明月收受财物后,支付给介绍人介绍费新台币13000元(审理中已责令收回),借给高月子新台币1万元,余款经高志雄、高月子同意,用于了购置结婚用具及操办酒席的开支。

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高志雄与翁美桃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赠与被告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现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有理,应酌情返还。

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来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往返的机票损失,于法不合,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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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

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

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

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

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

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1。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

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某日,在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如何处理?1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如果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而与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重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效果:(1)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2)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某甲之妻如果向某甲提出离婚,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

2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

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

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2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

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3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

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

是时,某乙身怀六甲。

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

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

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

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

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

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

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3关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作明文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因此,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需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

因此,就本案而言,某丙要想解除与某丁的继父女关系,应当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并且,如果某丁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某丁仍有义务负担某丁晚年生活费用,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4某甲(男,22周岁)为达到早日与某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某乙的实际年龄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难以交流,致使矛盾丛生,感情渐趋破裂。

两年后,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当初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办理结婚登记。

在合议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该先行确认婚姻无效,然后据此处理二人的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此案?4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初某甲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某乙隐瞒实际年龄缔结的婚姻无效.但是,两年后,某乙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导致二人婚姻无效的瑕疵已被治愈,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也隐含了这种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法官应当认定二人婚姻关系有效,继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5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

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

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

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

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

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5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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