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形成本办法。

第一条按学位条例规定,我校经XX省学位办公室学位授权审核通过的所开设本科专业有权授予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行政办公会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1.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院(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2.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在学习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者;4.经重修后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超过24.0(五年制30.0学分)学分者;5.必修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理学门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0(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专业及理学门类的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2(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艺术学门类专业在2.8(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文学门类专业在2.5(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学校规定要求。

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3、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4、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申请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扬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3、审核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

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附件: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基本程序为:先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最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0;5.非英语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学分绩点≥2.00;(四级考试的成绩,加上英语老师给的平时成绩,英语老师换算出大学英语四的成绩,所以大家查查英语四的成绩有没有到67分,至少要67分)英语类学生大学英语专业考试成绩学分绩点≥2.00;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五条中的各项基本条件者;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3.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统组织的3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2018年1月25日起开始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一并同时废止。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作者:教务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377 更新时间:2006-11-24 0:45:23滨医行发〔2006〕4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分别授予医学、理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成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研究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2、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3、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系(院)设立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

成员组成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审核本系(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2、初审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

(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

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非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者除外。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五)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二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长(或者具有正高职称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高级职称的教学或者研究人员。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授予学位的决议不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学院教务部代行职能。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承担学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汇总并审核各系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四)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五)整理学位档案;(六)发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的学位证书;(七)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三)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四)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一)授予权限
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
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
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
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
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
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
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