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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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法

反商业贿赂法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反不正当交易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反不正当交易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反不正当交易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注:本方案为虚构,仅供参考学习。

)一、背景和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不正当交易已成为常态。

不正当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股东、投资者等权益。

为了打击不正当交易并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制定了这个实施方案。

二、总体策略基于公司的特点和市场环境,我们的总体策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2.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纪律处分。

3. 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4. 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实施方案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四个公司将推进股权激励、工资收入公示、董事会独立性等改革,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架构。

(2)建立制度体系:公司将制定制度体系,包括《公司内部交易规定》、《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利益输送防范制度》、《商业贿赂防治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纪律处分(1)建立违规行为监管机制:四个公司将在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中设立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在发现不正当交易和违规行为方面要增加定期例会、外部资深人士委员会、公司内部整改等监管手段。

(2)加强纪律处分:对于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违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加快处理速度,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启动深入调查,决不姑息。

3. 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1)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外部投资者、员工和股东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方式来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违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识别风险,让投资者和员工进一步认识到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同时增强员工的法纪意识和自律能力。

(2)风险防范培训:开展员工风险防范培训,制定不同岗位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能力,教育培养员工的合规自律能力,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5.28【实施日期】200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总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法规对商业贿赂⾏为的规定⽐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使⾃⼰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取的向交易相对⼈及其职员或其代理⼈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主观⽅⾯商业贿赂⾏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采⽤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段贿赂对⽅单位或个⼈⾏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或其他影响交易⾏为的单位或个⼈秘密⽀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般有三种:a、现⾦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其⾏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以贿赂⼿段进⾏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处罚。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六章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优势 ? 3 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是给付财物或提供
其他利益 ? 4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一 种典型的、违反效能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 首先,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 常运行
? 附赠有以下特征:
? (1)附赠在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是交易中的一 方经营者单方无偿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或者物品 的行为。
? (2)附赠是附随于交易这一主行为的从行为,没有 交易就没有附赠。
? (3)附赠的主体是交易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属于交 易的双方,是交易者之间的赠与行为,这与民事上 一般的赠与主体极为广泛有所不同。
二、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 账。”
? 商业受贿是相对于商业行贿而言的。对于商业贿赂 来说,从行贿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行贿,从受贿 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受贿
? 商业受贿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性质
? 从构成要件上看,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有许多共同 之处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 行为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给付利益以竞争为目的,即旨在通过向受贿 人给付利益,为自己或某个第三人争得交易 机会或改善交易条件,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 的市场地位;其次,行为人给付利益旨在同 受贿人达成“不法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 交换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各位同仁:大家好!商业贿赂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特发布此通知,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形式的贿赂。

2、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豪华娱乐消费等形式的贿赂。

3、为对方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学费、物业费等。

4、以回扣、折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使得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那些遵守规则、诚信经营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旦企业被发现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遭受严重损害,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会丧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3、侵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或者得到质量低劣的产品和服务。

4、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地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和管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签订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7•【文号】保监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

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

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条承诺的宗旨
本企业承诺,通过商业活动,本着公平诚实的态度进行交易,不进行任何商业不正当请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2条禁止商业不正当请托
该企业承诺不对客户或相关企业的员工、代理商等给予或赠与金钱、物品、利益及其他一切形式的贿赂。

第3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企业承诺不进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挽留行为、不正当竞争限制和不正当表彰等。

第4条法令遵守及伦理规范
该企业根据法令及相关规范进行所有商业活动,维持公正诚实的交易环境。

第5条承诺期限
本承诺书在该企业的有效期内有效。

第6条违反时的责任
如果该企业违反本同意书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该企业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7条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必须获得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批准。

第8条签名和印章
本承诺书经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有效。

承诺企业(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①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
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②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
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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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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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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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赂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 ;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 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 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 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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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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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禁止性行为和纪律规定

禁止性行为和纪律规定

禁止受贿行为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电话:(公司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个人住址/公司地址)电话:(个人电话/公司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良好声誉和可靠性的公司,乙方希望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并为了保障合作期间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合法经营,加强企业自律,规范商业行为,禁止和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第二条:定义1. 受贿行为:是指乙方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的员工、代理人、顾问、合作伙伴或其他相关方提供财物、礼品、旅游、宴请、款待或其他任何经济利益。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贿赂、商业贿赂等。

2. 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伦理道德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非法获取或谋取的经济上的好处或其他利益。

第三条:禁止受贿行为1.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的合作中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的员工、代理人、顾问、合作伙伴或其他相关方提供财物、礼品、旅游、宴请、款待或其他任何经济利益。

2.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的合作中,不以贿赂、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丧失公正和诚信原则下的商业机会。

3.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的合作中,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索取回扣、非法竞争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发生受贿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机密资料应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变更和终止任何一方可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合作实际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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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账外暗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特别是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顾问费、公关费等,。

,四,代销基金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公司的费用未在代销协议中明示。

2、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未依据代销协议如实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3、基金管理公司向公司从事代销业务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商品,服务,购销中存在的收受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条公司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索要贿赂。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按照商业惯例接受小额礼品或宴请(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除外~接受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或公司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帐外暗中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折扣。

公司可以在获得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接受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此处所称明示~是指双方约定的折扣或佣金应当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示。

此处所称入账~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公司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二,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向政府官员和职员、客户公司领导和职员以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

公司或公司员工在与上述人员业务交往中可以按照商业惯例向上述人员赠送小额礼品或宴请上述人员~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帐外暗中给予上述人员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给予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折扣。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向在市场交易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支付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第五条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业务费用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或公司员工业务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业务费用管理规定》、《礼品领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合规文化~增强公司员工的诚信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2、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监控环境~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监督。

3、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按下述第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二,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各部门主管对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负首要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对本板块、本部门员工进行诚信教育。

2、对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审核~以使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对本板块、本部门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与监督~防止产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4、对发现的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对公司或公司其他员工实施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员工应当及时通过其主管或直接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公司财务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公司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

具体职责包括:
1、公司法律合规部在对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类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可能导致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条款、安排提出防范建议。

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核~以保证价款支付符合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并符合公司规定的支付程序。

3、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各部门报销的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核~以保证各项报销费用在费用内容、费用金额和签署权限等方面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4、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政策的规定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如实入账。

5、公司法律合规部和财务部应当就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潜在或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稽核部在对公司各单位进行稽核时~应当将各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稽核范围。

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稽核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披露报告。

第七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原则:
1、对于潜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板块、各部门主管或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消除、严加防范相关“潜在”问题。

2、对于已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降薪、降级、直到除名等处分。

3、对于已发生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应当在核实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 反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资料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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