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负责监管和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机构。
作为行业组织,协会的会员类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拥有管理投资基金的能力和经验。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等。
二、证券公司会员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证券承销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的机构。
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是在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会员。
证券公司会员可以通过加入协会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资源和市场信息,同时也可以参与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
三、商业银行会员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银行会员,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商业银行会员对协会的加入不仅可以扩展业务领域,还可以利用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保险公司会员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会员是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加入协会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市场信息,帮助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
五、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是指经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期货交易和相关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协会的期货公司会员是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的加入可以为其拓展业务领域,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流动性。
六、其他机构会员除上述几类会员外,协会还设立了其他机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加入协会,可以通过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表述错误的是()A.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B.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的个人C.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的个人D.金融资产高于500 万的单位【答案】 D2、(2017年真题)()指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A.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B.股权投资基金的跨境投资C.QDIID.QFII【答案】 A3、股权投资母基金即通过对()进行投资,从而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基金。
A.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B.公司型基金C.信托(契约)型基金D.股权投资基金【答案】 D4、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行使投资决策权。
A.董事会B.基金经理C.基金份额持有人D.投资决策委员会【答案】 D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以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许可性行为;推介渠道B.许可性行为;募集方式C.禁止性行为;推介渠道D.禁止性行为;募集方式【答案】 C6、基础设施基金是()批准设立的试点产业投资基金。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国家发改委D.中国证券业协会【答案】 C7、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A.母基金作为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投资者通常参与确定其所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B.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C.基金投资者可随时查阅或复制所有的基金信息资料D.基金投资者可参与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但不得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答案】 B8、(2017年真题)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流程及先后顺序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者确认、基金路演期、协议签署及出资B.募集筹备期、基金路演期、协议签署及出资C.募集筹备期、基金路演期、投资者确认、协议签署及出资D.基金路演期、投资者确认、协议签署及出资【答案】 C9、境外上市因地区和模式差异,在具体操作上差异较大,笼统概括,可分为以下四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管理指标的有()。
A.Ⅰ、Ⅲ、ⅣB.Ⅰ、Ⅱ、ⅢC.Ⅱ、ⅢD.Ⅲ、Ⅳ【答案】 A2、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A.录音电话、电邮、短信B.录音电话、信函、短信C.录音电话、电邮、信函D.短信、电邮、信函【答案】 C3、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作用理解正确的是()。
A.Ⅰ.ⅢB.Ⅱ.ⅣC.Ⅰ.ⅣD.Ⅱ.Ⅲ【答案】 A4、下列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按组织形式划分的是()。
A.公司型基金B.创业投资基金C.合伙型基金D.契约型基金【答案】 B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用会员制,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C.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D.股权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可以不加入基金业协会【答案】 B6、相对于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居于信息优势地位,掌握着关于基金()等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ⅢD.Ⅱ、Ⅲ、Ⅳ【答案】 B7、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A.中国证监B.国家发改委C.行业监管D.基金制度【答案】 C8、清算价值法是假设企业破产和公司解散时,将企业拆分为可出售的几个业务或资产包,并分别估算这些业务或资产包的(),加总后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标准。
A.评估价值B.变现价值C.重置成本D.账面价值【答案】 B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为()。
A.兼并收购B.公开上市C.回购D.破产清算【答案】 B10、()不仅是企业发展和价值增值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投资机构投资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
“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2012修订)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完善多层次标准化建设工作,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1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等专业工作或组织实施、联络沟通等日常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经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权利和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权利和义务一、特别会员资格的获得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别会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作为正式会员连续缴纳会员费不少于5年;2.对协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具有明显贡献;3.在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特别会员的权利作为协会的特别会员,您将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协会决策特别会员有权参加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并有权在会议中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参与协会决策过程。
2.优先权特别会员享有在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中的优先权,可以提前获得相关信息并优先报名参加。
3.协会资源支持特别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研究报告、政策解读等,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
4.协会服务支持特别会员在日常运营中可以享受到协会提供的专属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咨询、法律服务、行业研究等,旨在帮助特别会员更好地发展并规范经营。
5.行业影响力提升作为特别会员,您将以身为特别会员的身份享有更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特别会员将被列入协会的特别会员名单中,并得到相关宣传和推广支持。
三、特别会员的义务作为特别会员,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特别会员应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协会的决策,并积极参与到协会的各项工作中。
2.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特别会员要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并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维护行业秩序特别会员要积极宣传和践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同时积极响应协会的自律倡议和行业整顿要求。
4.反馈意见和建议特别会员应主动反馈行业问题并提出建议,为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5.公开披露信息特别会员要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相关机构和公众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总之,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特别会员是一项荣誉,并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
公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行业自律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6]88号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2012修订)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88号)
各会员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协会秘书处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草案)提交全体会员审议,现将已经会员审议修改并由会员代表签署同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6年9月4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为治理证券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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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
知
(中基协发〔2012〕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4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现予以发布。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为治理基金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