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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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政法机关严肃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党委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中共中央中发(1999)6号》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精神,结合我师政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活动,促进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增强严肃执法意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关于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师进程。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把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执法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在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督促、指导政法部门依法纠正,对政法部门公正、合法的执法活动切实予以维护。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范围
(一)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总结、推广严肃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指导、推动政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
(三)监查督办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外地、外部门反映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的案件,上级及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
(四)协调有关方面正确办理下列重大疑难案件;
1、在管辖、定性、证据的认定方面,同级公、检、法部门之间或不同地区公、检、法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有可能导致久拖或处理不公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或需协调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3、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新类型刑事案件或重大、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4、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予协调的其它重大、疑难案件。
(五)负责办理、协调查处涉及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检举、控告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指导监督政法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办理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同级党委交办的有关执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监督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适时组织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状况,发现和查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问题,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某一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围绕问题找原因,根据原因查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检查可采用以下形式:
1、由党委政法委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政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
2、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参与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
3、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部署,政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四)必要时可以要求政法各部门对某一阶段执法工作的全面情况或某一方面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对群众反映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法办案、权钱交易、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越权办案、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可以要求有关政法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也可以听取有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经政法委领导批准也可以调卷审查。
(六)对于疑点较多、案情重大、有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可以从有关政法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政法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做好申诉、上访人员的工作。
(七)党委政法委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关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时,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有犯罪嫌疑的,除向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外,还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处理。
(八)认真做好案件协调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案件,一是通过信访等渠道发现并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二是同级政法部门或下级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案件;三是上级党委领导或上级政法委员会批示交办协调的案件。
(九)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党委政法委员会会议:
2、召开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执法监督部门组织政法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的召开协调会议。
(十)报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先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求,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以及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等。经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安排召开协调会议。
(十一)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并提出协调意见,会后形式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办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十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案件协调会议纪要,各司其职,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案件处理结果。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不得擅自变更决定或拖延不办。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十三)协调案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请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
(十四)认真督办领导批示交办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要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重要的案件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五)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结果。
(十六)督促检查上级或同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凡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均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10至30日内办结。属于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应将办理结果转报批示、交办的领导;属于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应正式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在督办通知发出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派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八)定期组织召开政法各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执法监督联席会议,通报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