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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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巡视检查要求,以及各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
2 引用标准
水利电力部(87)水电电生字第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 1997.1)
SDJ336—89《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23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210-98《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3 水工建筑物运行的基本规定
3.1 合理调度。正确地运用水工建筑物,保证工程安全、可靠、完整,使之达到稳定、坚固、耐久,并能满足抗渗性、抗蚀性等要求。水工有关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的检查、维护和修理,消除所有不利因素,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3.2 水工建筑物在各种工况下的运行水位,均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高水位。在任何情况下,水库水位的下降速度,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内,以保证土石坝坝坡、库区岸坡以及有关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3.3 各水工建筑物所承受活荷载不超出《水工建筑物荷载表》表1—1所规定的荷载。若有特殊原因,要超过活荷载,应对建筑物稳定性、应力变形进行校核和必要的试验,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固措施)。一般部位由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部位应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与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会签批准,才允许超荷载运用。
3.4 水工建筑物应保持原设计的结构型式,不得任意改变,若特殊需要,局部一般性改变,应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重大的、重要部位的改动,应提出专题报告,经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送主管局批准,才可实施。
3.5做好大坝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所造成的破坏。
3.5.1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
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5.2 禁止在水域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
3.5.3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3.6 在水工建筑物附近,不应进行爆破工作,若有特殊需要必须爆破或开挖,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和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进行爆破工作时,须由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本人或指定专人直接监督,所要求的各种保护措施,应严格执行。
3.7 在水工建筑物区域内,所有岸坡和各种开挖或填筑的边坡部位及其附近,不得随意施工,若需要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坍塌或滑坡等事故,并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才允许进行。
3.8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3.9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食,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10 泄水建筑物泄水时,尽量少开1#、2#闸门,以免刮风时水雾对开关站的影响,同时减轻对防洪墙基的掏刷。
3.11 各水工建筑物应建立“大坝安全册”的档案,全面记载涉及大坝安全的一切重要记录和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六个方面:
3.11.1 工程特征和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蓄水验收各阶段的原始资料等。
3.11.2 观测、检查、维修、改建及科研试验的主要成果。
3.11.3 运行的重大异常、缺陷、事故处理等记录。
3.11.4 历次大坝安全检查结果及有关大坝安全记载等。
3.11.5 大坝历史情况重要照片和图表。
3.11.6 其他有关大坝安全的重要资料。
3.12 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做好水电站防汛工作,确保大坝安全度汛。
3.12.1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运行。
3.12.2 严格按照每年公司防洪度汛方案和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监测、巡查和维护,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施完好。
3.12.3每年汛前,对大坝建筑物、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系统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讯畅通、照明充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3.12.4 根据设计要求和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大坝定期运行监测、记录和维护,并进行经常性监测资料分析工作。
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测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暴风雨、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征兆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加密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设监测项目。
3.13 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按照设计和有关的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对涉及大坝基础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3.14 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有计划地建立、完善与应急处理计划相配套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等系统。
4 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
4.1 检查的分类和次数
4.1.1日常巡视检查
巡视人员按照巡视检查程序对大坝作例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迹象。
日常巡视检查的次数:大坝在正常运行期,枯期(12月至次年5月)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6月至11月)每月不少于2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前后以及台风和洪水期,巡视检查应加密。
4.1.2 年度巡视检查
在每年汛前、汛后及高水位时,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对大坝进行较为全面的巡视检查。年度详查,每年应进行1次。
每年汛前、汛后,生产部水工巡视人员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在每年汛前,生产部应与大广坝工程公司一起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门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保证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4.1.3 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
在坝区或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或大坝遭受大洪水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进行检查。
4.2 检查的项目
4.2.1 混凝土坝
4.2.1.1 相邻坝段之间的错动。
4.2.1.2 伸缩缝开合情况和止水的工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