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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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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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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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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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5

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6

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7

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8

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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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10

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11

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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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13

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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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15

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16

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17

行规范。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18

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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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20

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21

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22

贸易环境的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23

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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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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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26

关系的法律。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1992年 9月,为27

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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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29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30

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31

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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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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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内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最小34

的范围内,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范,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35

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内容,允许韩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36

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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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 38

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内容是废除国内常39

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内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40

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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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税法》对贸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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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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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的商品加以规范的法律。该法以正确规范关税44

的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的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45

收益为目的。即《关税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关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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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47

原来的“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48

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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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出口对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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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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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韩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但从2000年1 52

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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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的进出口是54

否受到有关公告的限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55

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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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出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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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源部长官对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58

“进出口公告”和“综合公告”。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依59

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60

《对外贸易法》以外的其他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的进出口要领的规定。此外,61

除对个别商品的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的“进出口另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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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多元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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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64

的5年间的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综上所述,对进出口的对象即商品的管理是65

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实现的。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的方66

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的综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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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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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的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69

部长官委任)的进口或出口许可,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告”、70

“综合公告”和“进口多元化公告”中规定的商品必须得到审批机构的许可才71

能进口或出口外,其他商品无须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进出D审批权原则72

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和行业协会的73

协会长,所以,拟要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74

长官的许可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75

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的“综合公告”所限制的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的个76

别法案所规定的要求,无需另外的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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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汇原材料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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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和加工出口创汇的产品79

而进口的原材料,相对于一般内需用进口,给予了各种优惠条件。即进口的创80

汇用原材料,即使属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进口的商品,也可不受数量的限81

制而进口;”同时,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的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82

进口资金)的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的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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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创汇用原材料的优惠措施当然以创汇为前提,所以,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84

品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出口获取外汇的情况下为2年以内;出口创汇商85

品的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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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监控,以确认是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的创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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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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