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内容提要】辩诉交易是肇始于美国并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其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但对其公正性,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较大争议。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在试点探索与辩诉交易近似的刑事和解制度。
如何看待辩诉交易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应否引入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本文深入探究了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的背景以及美国实行该制度的效果,并对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分析,力图找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引言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
”【1】辩诉交易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是一种典型的刑事契约。
其操作过程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2】。
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被法官确认为出于“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而无需再开庭审理。
当然,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并没有义务必然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驳回,则法院不受协议的约束,并给予被告人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3】。
辩诉交易!II产生以来,在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引起激烈争议。
21世纪之前,我国学者对其大多持批判态度。
然而,2002年,面对一起证据收集困难的刑事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用了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刘方权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4
【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总页数】8页(P78-85)
【作者】刘方权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探析与完善——以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 [J], 郎婧
2.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J], 韦夷
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J], 董豹
4.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J], 赵秀媛
5.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 [J], 蒋志如; 尹显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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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初探(上)
刑事和解初探(上)关键词: 刑事和解/和谐/恢复性司法/相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内容提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
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目前,各国学者已经开始对刑罚的作用和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进行反思,从不同角度开出了多种药方,刑事和解作为其中令人瞩目的一种,也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了追诉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步步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难以左右诉讼的结果,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诉讼,并且按照诉讼角色的安排继续保持一种对抗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不愿激烈对抗,希望通过协商,平和地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重赔偿甚于报复,一些被告人也希望通过积极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换取轻缓的惩罚。
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冯慧勤学号:113047872一、二者概念分析刑事和解,又称恢复性司法,主要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一般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我国的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刑事政策,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答辩而进行的谈判和交易。
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时,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摘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这两种制度均产生并发展于国外,但是与辩诉交易相比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吸收并依法适用,辩诉交易虽然在国内由于个案原因引起广泛探讨,其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历程仍然漫长而具挑战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制度的联系及区别,试图探讨我国刑事程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联系;区别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该制度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
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的案例发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的基切纳市,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世界人们的视野。
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分为“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制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和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
“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
[1]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摘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旨在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在域外已存在多年,与传统的报复刑不同的,着眼于治疗创伤恢复被破裂的社会关系。
通过刑事和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取长补短,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面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不同时期的不同对策都在“各显神通”。
当今社会比较典型的就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
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典型的解决公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各自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纳。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制度。
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这两个背景因素分别是刑事保护政策思潮和监禁、矫正政策。
前者的勃兴和后者的失败使得当局不得不进行反思。
18世纪中叶到二战之前,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人格,二战后开始以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从1963年起,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民主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被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并为其提供国家补偿。
英国的法律改革者也明显感到感觉到被害人的利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在惩罚犯罪人并想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从此,“和解”在当时也成为某一领域的流行词。
在监禁、矫正的政策逐步面临破产崩溃之际。
实践证明,无论何种监禁、矫正政策都不能达到使犯罪者重归社会的良好目标。
绝大多数罪犯在释放后的再犯罪率相当高。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恢复性司法特征
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 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 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 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 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 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 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 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 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得到法律的确认,是 作为基本法律规则出现的。1970年,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在BradyV.U.S.的合法性。
2.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诉双方在实体性权 利义务上的交易。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通 过认罪,获得较轻的指控或者处罚。
3.辩诉交易制度往往是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进 行的。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相似之处
1.两者都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尊重 别人的权利。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刑事案件增多和司 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
3.缓解监狱羁押人员过多,人满为患的情况, 避免交叉感染和减少监狱、看守所等机关 的工作压力和人、财物的大量投入。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区别
1. 源头不同,刑事和解制度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思 想,符合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恢复 性司法则源于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和刑罚制度的反思。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之间的比较
主讲人: 组员:
1.辩诉交易制度 2.恢复性司法 3.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4.刑事和解与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在刑 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 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 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 据统计, 前美国联邦及 目 各州约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 1970年, 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曾 ( 指出,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
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 比如从90%降到80%) , 那么就需投人两 倍于现在的人力 、 设施等司法资源, 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 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刑事和解具有与辩诉交易类似 的作用。 大多数案件刑事和解的时限都在两个小时以内, 避免 了各方准备出庭、 参与庭审可能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 , 且最
197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 , 辩诉交
易在美国、 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以至于成为刑事诉
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辩诉交易的契约本质 上, 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种是权利交换说 , 一种是风险交换 说。 权利交换说的理论根据是1969年“ 迈克卡斯诉美利坚合众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刑事和解制度1.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权益,提倡和解,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
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但需保障被告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辩诉交易制度1.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定性和处罚量刑等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可以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2.辩诉交易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和被告的协商和谈判,有利于案件的便捷处理。
3.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快速化解矛盾,减轻法院的负担,但需避免违法情形的发生。
第三条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1.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强调和解原则,适用范围广泛。
2.辩诉交易制度强调检察机关和被告的协商和谈判,强调快速解决案件,减轻法院负担。
3.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均有其优势和劣势,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制度。
第四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比较为止。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月日)附件列表法律名词解释1.刑事和解制度:指被害人和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减轻被告刑事责任的制度。
2.辩诉交易制度:指检察机关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定性和处罚量刑等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减轻被告刑事责任的制度。
3.被告: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指控的个人或组织。
4.法院:指负责审理和裁决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甲方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行为。
论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 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沟通来解决纠纷。
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能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又能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
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的不足,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和解;可能性;必要性;内容;作用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一方面承受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诉和上访。
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面临这样的难题——司法资源有限,案件的结果让公众感受不到正义,这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章首先介绍刑事和解的内涵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存在的诉讼理论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再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最后落脚于刑事和解对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概述(一)刑事和解的含义与特征刑事和解,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中,加害人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国家专门机关审查确认后对加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的特征:一是双方自愿性。
加害人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寻求受害人谅解。
被害人对赔偿数额满意,自愿与加害人和解;二是适用范围有限性。
刑事和解适用于情节轻微、危害性小且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三是协议合法性。
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和解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相比,刑事和解侧重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纠纷的解决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调解强调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
人民法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主持者,有时甚至由司法机关提出具体的协议方案。
刑事和解相比于民事和解:第一,民事和解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小议审判刑事和解的界定
小议审判刑事和解的界定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和解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它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反思,也是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甚至形成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果。
例如,无锡市的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理论界也对刑事和解作了探讨,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对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而对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探讨比较少。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法院还是在进行积极探索,例如无锡市中院及基层法院的刑事和解试点,再如2009年郑州市中院对河南首例重罪案刑事和解后,被告人得到轻判。
可以说,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刑事和解都在成长中。
刑事和解现象的出现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它从来不是在什么有系统的、现成的理论指导下展开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自生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一个改革试验。
第二,刑事和解制度没有一个固有的模式,它基本上是边探索、边试验、边调整。
[1]所以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法院或者法官,要探讨刑事和解必须首先对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概念有个界定,它是研究探讨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其他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任何科学的发展,总是与构成该学科内容的概念的明确和完整紧密联系的。
只有在概念统一,内涵确切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对某一问题进行研究。
[2]二、和解的释义所谓“和解”从字面含义来看,“和”的含义是“平和、和缓、和谐、和睦”,而“和解”的含义则是“不再争执,归于和好”。
可见,日常用语意义上的“和解”实际上就是以平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中“和”是手段,“解”是目的。
[3]在人类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着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的思想渊源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的人和、兼爱、不争、至善,是我国文化的精髓。
正如孔子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听讼,吾犹人也。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作者:刘明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本质是一种刑事契约关系,以其固有的优点发挥着程序分流,高效司法等独特功能。
其与刑事和解程序同属于刑事简便程序并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但在细究下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多方面都有区别,并且其功能的发挥与本国的司法制度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试图就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通常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缔结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条款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给予补偿、并试图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应当是公诉案件;刑事被追诉人态度诚恳,悔悟罪行;被害人应当出于真实意愿,自愿和解;和解后的结果一般是加害方向被害人悔悟罪行并给予民事赔偿。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总体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控制了检察官追诉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二、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辨析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同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便程序,但就性质而言两者都属于刑事契约之范畴,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一种将刑事诉讼由对立状态转化为契约合作状态的一种模式,有着同样的价值基础。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诉 交 易在 根 本 上就 是 控辩 双 方就 案 件 的解 决达 成 的 一纸 合 同 。 2 . 1 . 2制度 基 础 ( 1 ) 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 的高度对抗来不断 推进诉讼进程的,这种诉讼模式意味着诉讼结果具有很大 的 不确定性 。“ 高投入” 和“ 高风险” 的现实使得控辩双方都有诉 前协商的迫切需要,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弱化控辩双方 过分对抗带来 的弊端。 ( 2 ) 检 察制 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权被视作是一种行政权 , 检察官是 典型 的政治型检察官,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 定着他们 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 。这 是检察 成 为可 能 。 官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 一 个 重要 的动 因 。 其次 , 检察官的权能为其进行辩诉交易提供 了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被赋予 了相当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诉 [ 1 ] 王志祥. 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 M] . 北京师 范大 学出版社 , 2 0 1 3 讼 实践证 明, 检 察官 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 辩诉交易的实现程 度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赵 秀 媛
( 云 南民族 大 学法 学院
摘 要
云南 ・ 昆明 6 5 0 5 0 0 )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体 现 了公 正与效率 的矛盾与冲突, 二者本质上蕴含 着共 同的理论基础和相 同的价值理
念, 都是 恢复性司法的体现。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成为可能。
1 3 2
一
从律师 角度而言 ,其辩护的案件成功率 的高低是其生命 所在 。但在对抗 制的刑事诉讼 中,案件判决具有很大 的不确 定性 , 辩诉交易为律师提供 了一种既省时间、 精力又能保证胜 诉 率 的方 案 。 2 . 2刑事和解制度 的 中国基础 2 . 2 . 1 传 统 文化 基 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对中华民族精神 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和谐” 的理念始终是 其思想核心 , 这种和谐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处理 问题 时往往考虑 得更为长远, 因此发生纠纷 时想到的往往是“ 私 了” , 而不是对 薄公堂 , 这正是我国从古 自今“ 厌诉” 观念的体现。 这种传统文 化对 民众行为方式 的影响, 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成 为可能。 2 . 2 . 2刑 事 政 策 基础 “ 轻 重 结合 ” 的刑 事政 策主 张对 轻微 犯罪 采取 轻 缓化 的处 理 方式 ,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同时有利于化 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 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内在联系 3 . 1 二者具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 的前提下 ,融 入了更多的情理考虑和人文关怀,为法律与道德在解决纠纷 过 程 中提 供 了最 佳 结合 点 。 同时 ,两 者 都可 以使 案 件 不 再 经 过冗长繁琐 的审判程序,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 实现 了现代 司法对效率价值 的追求 。 3 . 2二者都体 现 了对刑 事诉讼 中个体权益的关注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个体权益 的关注 ,它 将被害人与被 告人 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 的焦 点,将解决 当事人纷争视为诉讼 的根本 目的 。 3 . 3二者都是恢 复性 司法的具体表 现形式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 为作 出的系统反应,一般包括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 间的和解 , 第二种是协商 , 第 三 种 是 圆 形 会谈 。 事实上 ,恢复性司法 的外延要宽于刑事和解制度 和辩诉 交易 , 严格意义上 , 刑事和解和辩诉 交易只是恢复性司法的一 种表现形式。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平衡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 系起到 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诉交 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 有共 同的价值理念和功效 , 且两者之 间也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 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作者:范俊美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比较,来论证将这两种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可行性,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础,但可以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刑事司法制度作者简介:范俊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07-02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但是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案件剧增,各类案件也愈加纷繁复杂,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更加明显,为了保证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均衡,各国大都创制了一些快速程序,尤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最引人注目。
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将这两种机制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或者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一、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理)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辩答的一种司法制度。
豍辩诉交易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问题而出现的,在产生之初一直处于不公开的地下交易状态,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法院才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4月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豎辩诉交易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反对者多从此制度侵犯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有违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可能招致检察权的滥用、与传统程序相背离等几个方面来质疑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但在实务界,辩诉交易则受到了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大力支持,认为辩诉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被告人认罪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迅速平等的辩诉交易对于被告人而言也更有利于保障其权利,可以更为务实地实现正义,辩诉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使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检察官不会轻易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促进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而且这种简易的结案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
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描述: 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
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
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
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
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只有把握好两者的内在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才能很好地实行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贯彻刑事合意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区别(1)概念不同:辩诉交易,是指由公诉人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的条款或缩短刑期为积极作用,换得被告人,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利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内容的诉讼的制度。
[1]而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
[2](2)适用范围不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刑事和解只适用自诉案件之中。
但辩诉交易则一般适用于公诉案件之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而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或减少量刑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适用于公诉案件中,且并不局限于是否为轻微刑事案件。
只要检察官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必要辩诉交易,则可以进行。
(3)受限制的情况不同刑事和解,它在公诉案件中限制适用,它只适用于我国的自诉案件中,而且在自诉案件中也有限制的例外,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调解,即对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中,刑事和解也受到限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
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一、契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础在传统的纠纷解决价值理论当中,权利补偿或者说权利实现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核心,也是其目标所在。
但是在当代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发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真相的认识日益困难,权利补偿或权利实现不再是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唯一期待,而趋向于多元之时,学者们对于合意、协商、契约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多种的解释,以表达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棚濑孝雄先生在论及当事人各方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过程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目的——权利实现进行了否定,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价值理念——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对纠纷解决不再是从结果上分析,而从过程分析,最终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个人意志的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达的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而在欧洲唯理性主义者的理论中,纠纷各方的合意与论辩一起被认为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或至少是接近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
而在法律经济学者的视域之中,当事人各方合意被认为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冲突各方都不愿意在冗长的制度性行为中耗费自己的资源。
但是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只是论及了在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意的存在有其价值,而没有论及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在刑事法领域,这一被传统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专属领域中,冲突各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可能性,尤其是被害者能不能撇开国家而与犯罪者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官能不能无视犯罪行为的被害者而与犯罪者(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协议。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收稿日期:2010-03-08;修订日期:2010-04-13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9b371)作者简介:谢 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谢 晖(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樊 441053)摘要: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是当代刑事法中两种最主要的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
二者具有诉讼效率的一致性,但也有参与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诸多不同之处。
任何制度都是具体语境的产物,辩诉交易虽在英美广泛适用,但难以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刑事和解则应是目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优先选择。
关键词:刑事合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10)09-0052-07通常情况下,刑事纠纷的解决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这一传统司法模式进行,强调定罪量刑,有罪必罚。
该模式直至今日仍然是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模式。
但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种诉讼参与者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形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特殊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以下简称刑事合意),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刑事合意的实质在于争议双方或者多方通过意思表达一致的方式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结果。
该过程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和交易,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迅速解决,且达到争讼各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在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刑事合意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两种方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1.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认罪协商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形成合意后,法官即作协商判决的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中体现的合意既包括实体问题的合意,同时也包括程序问题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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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发布日期:2007-12-19 资料来源:作者:金新福点击数:79[摘要]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是欧美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两类重要的司法制度。
两种制度既有在产生背景、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诸多的不同,也有在文化基础、诉讼效益、检察机关参与的地位与作用等相似的地方,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和解的萌芽,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极需解决的问题,应该为刑事和解的引进作好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准备。
[关键词] 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比较一、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概述刑事和解,又称恢复性司法,西方法治国家解释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涵义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很大程度上是被西方刑事司法制度所遗弃的对象)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
在此会商中,当事人会讨论发生了什么、犯罪对各自生活的影响,以及对犯罪的其他感受。
最终,他们会尽可能地达成赔偿协议,以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①。
由于刑事和解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特殊价值,自1974 年加拿大门诺教派设立第一个被害人———加害人调解程序以来,它已在美洲、欧洲得到迅猛发展。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我国的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刑事政策,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
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护协商、辩护谈判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答辩而进行的谈判和交易。
①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②。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时,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1970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辩诉交易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以至于成为刑事诉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
现今, 美国90 %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得以解决。
二、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区别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虽然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产物,但两者在产生背景、主体、内容、适用案件范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
两者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完全不同。
辩诉交易产生背景是资本主义国家在19 世纪60 年代以来的工业化、迅速发展的人口、数百万来自不同地方的移民、种族冲突都对控制丑陋的犯罪现实、规制有点动荡的社会施加了压力,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由于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其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
而刑事和解则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
这两个背景因素是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
对被害人进行犯罪侵害的恢复性治疗与对加害人进行监狱外的复归性治疗这两种,于是,刑事和解的起源成为必然。
①从参与主体分析,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
“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辩诉交易”中,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几乎不可能成功,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
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控方开出的交易价码,辩方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与其相差悬殊而只能接受,为交易而进行的讨价还价也就不可能发生,所谓“交易”当然也就因此而不可能存在。
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裁量权,而被害人则无需参与。
刑事和解的提出,应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
刑事和解结果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当然有提出的权利。
检察机关也可主动提出刑事和解,但必须在查明案情、预计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需要特点的基础之上作出。
侦查机关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必要性与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当事人居住区域是否较远。
经过审查,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之必要与可能,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刑事和解必须增强社区的参与力。
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实现犯罪者的重返社会。
故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后,必须关注犯罪者的矫治和回归工作,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各方要积极参与,必须注重恢复环境的建设,不能出现一“放”了之的倾向。
从内容分析,“辩诉交易”的内容,即交易双方到底在交易什么,我们可以从控辩两个方面的交易筹码予以分析:(一)控方的交易筹码可以用来与辩方进行交易的筹码不外乎两个,一是指控的罪,二是要求判处的刑。
就指控的罪来说,控方可以用来与辩方进行交易的筹码包括:在被告人(涉嫌)犯有数罪时,可以选择指控其中的部分犯罪;在被告人(涉嫌)犯的罪较重时,可以选择以较轻的罪名予以指控。
就要求判处的刑而言,包括两种方法。
一种是指控诉方提请法官判处较轻的刑期;另一种则是指控诉方提请法官对所判处之刑予以缓刑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控方的这两个交易筹码中,对被告人而言,主要并真正有意义的是关于刑的筹码。
(二)辩方的交易筹码辩方可以用来与控方进行交易的筹码则是其自认其罪,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通过对“辩诉交易”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到“辩诉交易”在内容方面存在的若干前提条件:其一,控诉方因对起诉拥有较大的裁量权,故可在“起诉什么”(以及在“起诉谁”)等问题上握有与辩护方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
其次,控诉方因拥有量刑建议权,故可在提请法官判处的刑罚问题上握有与辩护方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
再次,被告人因为可以自认其罪而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其可以与控诉方讨价还价的筹码。
刑事和解内容宽泛,被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各自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双方情感等方面内容。
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其前提条件有二个,1、有罪答辩:加害人的有罪答辩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
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加害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加害行为对被害人的实际危害。
从刑事和解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害人事前的、而非和解中经讨论而作出的有罪答辩是刑事和解的前提。
刑事和解的初衷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如果没有加害人有罪答辩的先决条件,它根本就无法达到预期的设计效果。
2、自愿:自愿因素包括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
就一般的理解,被害人自愿是必不可少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自愿性因素应当是刑事和解的原则性前提。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在适用范围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和解适用于何种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
但已往的刑事和解实践集中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从犯罪人类型上,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从犯罪种类上,包括轻微财产性犯罪案件和轻微人身侵害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其本旨在被害人的利益之外寻求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适度保护。
近年来,针对初犯、偶犯适用刑事和解的比例已经超过了未成年人犯罪。
两类案件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适用刑事和解不会危及国家刑罚权的实施。
通常情况下,成年被害人更容易宽恕未成年犯罪人及主观恶性不深、罪行较轻的犯罪人,从而保证了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但刑事和解不适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
近年来,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实践开始向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拓展。
但这种尝试引起了被害人保护运动的普遍抵制和刑事司法主流程序的否定。
从被害人保护运动的角度,暴力犯罪被害人的报应情感远远超出其被害恢复的需要。
且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来换取刑罚的折扣无疑会极大地损害公共利益。
而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不能用恢复程序替代司法程序,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
对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且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这类犯罪亦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
在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对适用辩诉交易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基本不加以限制,即使是谋杀案件也可实行辩诉交易。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辩诉交易制度最发达,辩诉交易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辩诉谈判至少在1804年就在美国存在了。
成为“美国刑事司法的惯例”。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联邦法院于1974年修定的《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4章第11条中对举行辩诉交易的时间、被告方答辩的内容、控方许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项、接受答辩的程序以及法庭对答辩准确性的确认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①2001年11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接受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制度,又规定了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的速决程序和治安法官的和解程序。
②三、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统一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虽然存在较大的关差异,但二者在产生的文化背景、诉讼效益、检察机关参与的地位与作用等具有一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