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全区农牧业系统2015年度信息报送情况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全区农牧业系统2015年度信息报送情况通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农牧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全区农牧业系统2015年度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农牧办发〔2016〕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农牧业厅“农信通”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市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2014年12月1日-2015年11月30日)网站信息报送情况、“12316”三农服务热线运行情况和“农信通”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网站信息报送情况(一)信息报送情况。
全区12个盟市农牧业局、23个厅机关处室局和26个厅管、厅属单位在线注册信息员总数达到911人,报送信息总数为5.27万条,浏览量231.09万人次。
其中:1.各盟市农牧业局2015年度报送信息4.67万条,同比增长186.50%;浏览量192.30万人次,同比增长39.24%。
12个盟市农牧业局全部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详见附件1)。
2.厅机关各处室局2015年度度报送信息1713条,同比增长57.16%;浏览量14.64万人次,同比增长36.19%。
有21个处室局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占报送总数的91.30%(详见附件2)。
3.厅管、厅属各单位2015年度度报送信息4236条,同比增长62.24%;浏览量24.16万人次,同比增长57.39%。
有24个单位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占报送总数的92.31%(详见附件3)。
(二)主要栏目维护运行情况1.各栏目维护情况总体较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7]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6号)各盟市农牧业局(农业机械、农垦、渔业主管单位)、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第351期)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44号)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8月11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执法,在全区农业机械系统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为全区农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所有者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3]6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4.01【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3〕6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 2013年畜牧业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畜牧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4月1日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2013年要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认真落实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做大做强畜牧业”的工作思路,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着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建设型畜牧业”,为草原增绿、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抓好惠牧政策落实坚持产业发展与农牧民受益相结合,以政策补贴和重点项目为抓手,切实把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
1、抓好良种补贴政策落实。
突出抓好自治区政府1号文件涉牧三项补贴和国家畜牧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总结和评估1号文件惠牧政策执行效果,切实发挥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效应。
开展补贴政策专题自查和督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政策实施落到实处。
2、抓好畜牧业重点项目实施。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菜篮子”畜禽产品生产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等重点项目落实,加大对优势产区的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规模和范围。
继续争取国家加大“内蒙古及其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投入,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渔发[2013]19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7.05【实施日期】2013.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13]199号)各盟(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渔业二级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3]第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精神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3]43号)、《关于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3]4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3]63号)文件要求,在“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让安全产品上渔船”活动、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示范班组”三个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动平安渔业建设,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7月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3]第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精神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3]43号)、《关于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3]4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内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4〕1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根据《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国发〔1979〕34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保护范围自治区境内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都要加以保护。
第二条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一)对下列水生动植物应当重点保护:1.淡水鱼类:鲤鱼、草鱼、青鱼、鲢鱼、鳙鱼、鲌鱼、鲫鱼、鲂鱼、鳊鱼、鳜鱼、乌鳢、雅罗鱼(华子鱼)、细鳞鱼、哲罗鱼等。
2.虾蟹类:秀丽白虾、日本沼虾。
3.水生植物类:芦苇、菹草、菖蒲等。
4.其他:甲鱼(元鱼)、卤虫。
(二)主要水生动、植物的采捕标准:1.天然水域鱼类捕捞标准: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
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每尾重三市斤以上;鲤鱼每尾重二市斤以上;鳊鱼、鲂鱼每尾重一市斤以上;鲫鱼每尾重二市两以上。
在捕捞中夹带上来的幼鱼要及时投放;不够标准的不得超过本次产量的千分之五。
2.甲鱼(元鱼)捕捞标准为二市斤以上。
做种鱼用的重量不限。
3.水生经济植物,禁止采割青苗。
必须待其成熟后方可采割。
采收时,要注意留种、留株,实行合理轮采。
第三条禁渔期和禁渔区自治区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内农牧种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0〕84号各盟市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及《种子法》《畜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我厅制定了《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31日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为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不断提升我区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我区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一)基本思路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种业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部门协调监管新格局。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种业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各级农牧部门要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和行政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
制定印发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严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确保种业违法案件事事有登记、件件有回音、违法必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4〕4号)各盟(市)渔业主管局:为加强我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规范性有效期5年的规定,结合我区船舶登记工作实际,对农牧业厅2001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年4月2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结合我区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全区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具体负责全区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农牧质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3﹞10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食安办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3年将继续深入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出现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危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农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1.具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文件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渔业船舶证书换发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狠抓落实,确保相关业务协调运转。
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要广泛宣传,力争传达到每个船东、渔民,取得渔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按照实施方案如期有效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步骤,选派精干人员,认真开展渔船数据清理和整合工作,准确录入并认真核对渔船渔民信息,采用规范的数据选项录入信息,确保渔船参数的统一和完整。
本次改革在全区全面推开,确保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区新旧证书换发工作90%以上。
三、完善制度机制。
全面实施“三证合一”是渔船管理工作的创新,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重点是规范程序、统筹协调、完善档案和健全信息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7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区渔业资源优势,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发展方针,以渔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渔)民增收为首要任务,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夯实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绿色水产品生产基地,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促进我区渔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体系和运行机制趋于完善,渔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农牧(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发展水产健康养殖。
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池塘健康养殖、湖泊水库生态养殖、稻田养殖等。
发展地方名优特色优势水产养殖,抓好水产品牌创建。
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旗、县)建设,推广水产良种良法、标准化生产、节水节地设施渔业、先进渔机渔具和节能减排技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农药种子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农机、农垦、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自治区决定从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渔业、农药、农作物种子安全大检查,现将农机、渔业、农药、种子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厅农机局、渔业局、种植业处于7月27日前报送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情况;8月30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等阶段性情况;10月9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厅办公室。
附件:1.2017年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2.2017年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3.2017年农药安全使用大检查工作方案4.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大检查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7月14日联系人:杨永胜(厅办公室),电话:************,邮箱:****************附件12017年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要求和自治区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为确保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1.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内农牧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4号各盟市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及农业部《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部署,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4月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三五”时期是贯彻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时期。
明确“十三五”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对于建设具有自治区特色的现代农牧业意义重大。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及农业部《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农机化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我区农牧业机械化紧紧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目标,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农牧业机械化发展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升,圆满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农牧机总量持续增长,装备结构明显优化。
全区农牧机总动力达到3805万千瓦,较“十一五”末增长25.4%;农牧机总值达到486.3亿元,同比增长83.3%。
拖拉机拥有量达到110.6万台,其中20马力以上拖拉机达到72.4万台,占拖拉机总量的65.5%,同比增长14.9个百分点;联合收获机械保有量达到3.01万台,同比增长2.76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8〕39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今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现代马产业发展。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农牧业厅会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体育局、科学技术厅等相关厅局,制定了《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11月7日现代马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马产业扶持资金效能,自治区提出现代马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马主体旅游精品工程、蒙古马精神弘扬工程、马业人才培育工程等四大工程;马产品加工提升行动、马品牌赛事创建行动、马产业科技创新行动、马健康安全行动等四大行动方面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马良种提升工程。
开展七项工作。
一是开展马品种资源调查和马业标准体系建设。
自治区畜牧工作站牵头,会同盟市、旗县畜牧推广部门负责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等8个盟市制定马品种资源普查方案,开展马品种资源普查,并编制马资源志。
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涵盖养殖技术、场地建设、赛事活动、文化教育、旅游服务等马业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蒙古马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渔发[2016]2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16〕221号)各盟市渔业主管局:现将《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7月1日内蒙古渔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8号)精神,着力解决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渔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最大限度降低一般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区无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普遍提高;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防控渔业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更加有效,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1、排查安全风险。
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生产用船、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人员素质)进行全覆盖排查,定期组织综合性、专项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重点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制定每个风险点具体安全防控做事和应急处置措施,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完善各安全风险点警示标志标示。
2、强化安全教育。
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船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年生产作业周期前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使船员了解掌握风险点岗位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发生险情、事故能科学自救和互救。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建函〔2018〕1230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规划字〔2018〕4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快完成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规划字〔2018〕1228号)要求,我厅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内商建字〔2016〕1323号)实施情况开展了中期评估。
通过向各盟市商务局发放《农产品市场体系规划执行情况调查表》,详细了解商务重大工程的推进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推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我厅采用自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
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如下:一、自治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当前,全球经济仍处于持续复苏阶段,经济增长动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主要发达经济体增长相对比较强劲,新兴经济体保持中高速度增长态势。
但“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威胁全球贸易增长,我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从有利条件分析看一是十九大提出发展新理念、新思路。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聚焦聚力,着力打造大市场大物流。
二是消费升级为商务发展提供新动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禁渔期禁渔区渔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禁渔期
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6〕4号)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我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保障渔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法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
织好本地区的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深入基层,面向渔区、渔民,切实做好渔业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意识。
二、加。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号】内商建字〔2016〕1323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14〕51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加快构建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增强内蒙古农畜产品竞争力,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市场布局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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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
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企业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7]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7.04.11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5号)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农渔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17〕10号)的部署要求,为推动“十三五”时期我区现代渔业供给侧改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高渔业发展的整体实力,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十三五”期间我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4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
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农渔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17〕10号),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一、“十二五” 渔业发展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在农业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区渔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全国现代渔业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三农”、“三牧”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72号),按照“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的发展方针,认真落实强渔惠渔政策,积极构建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全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全区水产品产量达到15.4万吨,比“十一五”期末增加 4万吨,年均增长6.2% ;养殖产量达到12.4万吨,比“十一五”期末增加4.1万吨,年均增长8.4%;渔民人均收入12145元,比“十一五”期末增加4920元。
(一)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
“十二五”期间,我区加快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了宜渔低洼盐碱荒地开发和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
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
建工作。
加强了绿色水产品生产基地、苗种体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渔业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截至2015年,新建池塘6.13万亩,改造池塘4.73万亩,扶持标准化健康养殖场68个,新增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7个,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9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个,新建水产良(苗)种场4个。
(二)渔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一是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养殖产量占渔业总产量的比重达80.5%。
推广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发展名优品种养殖,加大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认证力度,新增无公害水产品62个、地理标志产品9个,赤峰市“达里湖”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是引导水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加工工艺,提高水产品附加值,扩大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十二五”期末,我区休闲渔业产值达2.14亿元,占渔业经济总产值的8.1%,人均收入达
3.37万元。
(三)渔业科技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推广适用技术。
东部地区依靠丰富的天然水面资源,大力推广淡水牧场技术、中小水面人工增养殖,积极发展河蟹养殖、冷水鱼养殖、稻田养殖。
中西部地区大力推进池塘生态健康养殖和盐碱生物养殖。
引进了渔菜共生、节水养殖、低碳养殖等生态养殖模式。
二是加快新品种引进和品种繁育。
“十二五”期间,我区引进了福瑞鲤、芙蓉鲤鲫、松浦镜鲤、豫选黄河鲤、中科3号异育银鲫等品种,进一步扩大了名优品种养殖规模。
完成了高白鲑、达里湖瓦氏雅罗鱼的人工繁殖试验。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生态养殖、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池塘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200余次,培训渔民18000人次,发放各类技术资料3万多份。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
一是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是切实强化苗种质量监管,加大抽检和监管力度,严把苗种质量关。
三是制定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四是开展了养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案件。
五是开展了“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控技术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是加大了水产品抽检力度。
七是加强水生生物疫病防控。
(五)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持续加大
“十二五”期间,我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在境内河流、湖泊、大型水库举办各类放流活动100余次,累计投放鱼类苗种8.6亿尾,成功举办了农业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蒙界湖-贝尔湖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