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判定_1623204630[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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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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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伤范畴。另外,据病历记载及既往法医门诊 活体检查记载(2009武公法03号鉴定书) ,其三 处头皮挫裂伤累计长度超过6cm。依照《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六、结论 xx所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医学鉴定人: ⅹⅹⅹ ⅹⅹⅹ 2010年1月14日
述forensicgy以二法医临床学的内容和任务一损伤方面损伤类型成伤机制致伤物推断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时间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程度鉴定等二生理状态方面年龄性别精神状态性成熟度等损伤程度鉴定到底谁开车现场重建找出肇事者2004年某日凌晨在一市区某地段一辆红色轿车见车辆稀少为图方便忽然掉转车头由南往北越过双实线开始逆向行驶夜色中一辆相向而行的白色轿车悄然而至等两车主发现时已躲闪不及两车迎面相撞造成白色轿车驾驶员死亡车内乘两车迎面相撞造成白色轿车驾驶员死亡车内乘客受伤两车均受不同程度损害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院2009年4月21日手术记录载:见胸腔积液约 100毫升,色红,左肺尖0.5×0.5cm2肺大疱,已破裂。 分两次切除肺大疱及基底部。
该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66807)载:入、出院日期 2009年4月19日-4月30日。入院后急行胸腔镜肺大 疱切除术。术后恢复好,左肺复张,引流管拔除。 出院诊断:外伤性气胸,左肺大疱破裂并气胸, 头皮裂伤,胸背部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 3、武汉市公安局2009武公法(03)号鉴定书载: 头顶部分别有长3cm、4cm、5cm三处头皮缝合伤口, 伤口已愈合,疤痕已形成。 四、法医门诊检查(2010年1月2日) 神清,自行步入门诊,能完整叙述受伤经过。右 顶部见2.5cm、3cm、2cm长三处条状愈合疤痕,疤痕 不显,表面平整。颅神经征(-)。左胸背部第四、 七肋间分别见三处2.5cm长条状手术疤痕,疤痕局部 稍凹陷。胸廓正常,呼吸平稳。余无特殊。

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

存在的问题
发展趋势
1.临床法医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临床法医学的建立反映了学科发展的需要
的特点
1.临床法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应用医学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其职责和任务却截然不同。 2.临床法医学涉及的面广、难度大临床法医学内容包括人出生以后到死亡前所有涉及到法律所要解决的医学 问题,它涉及到医学的各个领域。 3.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复杂临床法医学鉴定时,鉴定人将面对委托人和
一,鉴定时限问题 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原则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的鉴定. 2.根据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来掌握鉴定时限.一般鉴定时限可控制在三个月,少数可延迟至一年以上. 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问题 1.单纯由损伤引起→轻重伤鉴定. 2.单纯由疾病引起→不进行损伤鉴定. 3.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直接鉴定,但在分析说明中对疾病情况进行说明. 4.以疾病为主,损伤作为诱因→不宜进行损伤鉴定,在分析说明中说明. 三,医疗对损伤后果的影响 部分损伤不论治疗的效果如何,按其原发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失血性休克,胸外伤后呼吸困难.
第二节
一,局部表现 1.一般性局部表现 2.特殊的局部表现二,全身表现 1.脉搏,血压和呼吸 2.体温改变 3.尿量减少 4.休克 5.挤压综合征 三,创伤愈合 1.一期愈合 2.二期愈合
第三节
一,皮肤瘢痕的类型 1.浅表性瘢痕 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皮肤切划创愈合后留下的疤痕呈线条状,与皮下组织无粘连,不会发生功能障碍.2.增 殖性瘢痕 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常常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与皮下组织粘连不紧. 若以关节附近可对关节功能产生影响. 3.瘢痕疙瘩 瘢痕增生超过原来的创面,向周围正常皮肤扩张,边缘明显隆起. 与增殖性瘢痕不同.瘢痕疙瘩具有肿瘤样纤维组织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组织大于原创口的面积. 4.萎缩性瘢痕 皮肤大面积损伤,全层皮肤缺损,未经植皮,常形成萎缩性瘢痕.

法医学讲座

法医学讲座

法医学讲稿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内容1.概念: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2.内容:涉及活体所要解决的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2.案情了解3.活体检查4.现场勘察5.制作鉴定书(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1.临床法医学鉴定2.补充鉴定3.再鉴定4.联合鉴定三、鉴定的特点1.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法律制定提供依据。

2.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原则。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储备要求高。

鉴定人必须具备活体法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掌握临床医学各科的知识。

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做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而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人。

(2)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查阅、询问卷宗和有关情况,但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失秘或外传。

(3)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应是法医师或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法医专业对口人员。

(4)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相应的法规、标准执行。

(5)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和检查结果去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印证,对各种检查应该审核,只有与伤情符合时才可以引用。

(6)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第二节损伤程度鉴定活体损伤是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障碍。

各种非致命性伤依据其对人体影响程度不同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律上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概念及依据(一)概念:是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而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人就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①公安、检察和法院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②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③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④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

【非致命伤法医鉴定内容】■□■□: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造作并、虐待、性功能、性犯罪【鉴定人的义务】★☆★☆: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故意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书提交委托机关以前,必须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书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有义务保管所有的鉴定资料。

【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及所有相关资料,有权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足、又无法弥补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几名鉴定人如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临床法医学鉴定人与案件双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活体损伤】★☆★☆: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活体损伤。

【重伤】★☆★☆:是指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结构破坏或严重的功能障碍。

【轻伤】★☆★☆:指不论损伤当时或者伤后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损伤。

【轻微伤】★☆★☆:指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经治疗后恢复不遗留任何功能障碍。

【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法医临床学重点

法医临床学重点

法医临床学第一章绪论1. 法医临床学:法医临床学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是现代法医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2. 法医临床学任务(1)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3)为行政案件处理提供科学证据(4)为人身保险理赔提供科学证据(5)研究并制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3. 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知识和技能,通过现场勘验、活体检查、物证检验和书证审查,对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认定或判定。

4. 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法医临床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司法鉴定部门指派,具有法医临床学知识和司法鉴定权,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人。

第二章活体损伤总论5. 损伤的分类(1)根据损伤部位分为颅脑损伤、眼损伤、耳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

(2)根据损伤的组织器官分为软组织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与关节损伤(骨折、关节脱位)和脏器损伤(器质性损伤和功能性损伤、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3)根据损伤的病理基础和机制分为原发性损伤(损伤直接所致的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如骨折、脑挫裂伤等)、继发性损伤(损伤后继发或并发的组织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如出血、感染、栓塞等)和迟发性损伤(损伤早期无明显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而经过一段时间出现原发性损伤或继发性损伤的临床表现,一般仅指脑、脾等,如迟发性颅内血肿)。

(6)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出现的时间分为急性损伤、亚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

(7)根据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6. 瘢痕的分类、特点【选择】(1)浅表性瘢痕:指浅表的切创、浅Ⅱ度的烧伤或浅的皮肤挫裂创等在没有感染的情况下愈合后留下的瘢痕。

特点是: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与皮下组织无粘连,不引起功能障碍。

(2)增殖性瘢痕:指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常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

上课用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2013

上课用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2013

➢ 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1.案件的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而不得接受个人的包括原告或被告的委 托。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 民政部门等委托。自诉案件,有的可由 被害人单位、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委托。 委托时应明确提出委托的目的和鉴定要 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临床法医学检查
按照临床常规检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应作 全面系统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包 括损伤的部位、性状、大小及数目、方向和颜 色,有无异物遗留,伤与伤的关系等。测量要 准确,记录要规范。由于活体损伤因检查时间 不同常有差异,因此除文字记录外应拍照。
在实际案件鉴定工作中,一般临床医学检查 常常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还需要进行实 验室和其他的特殊仪器检查。综合各种检查结 果后鉴定人可以确定损伤部位、损伤类型和程 度、是否有诈病及夸大伤情、也可以动态观察 伤情,以便作出科学鉴定结论。
④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
1、视力丧失; 2、听力丧失; 3、喉损伤后致不能恢复的失音或声音严重嘶哑; 4、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5、尿道损伤后引起尿道狭窄致排尿困难; 6、阴茎损伤致缺损或严重畸形使其功能严重障碍; 7、阴道损伤致瘘管形成或者瘢痕形成使其功能严重障 碍; 8、肛管损伤致严重大便失禁或者严重肛管狭窄; 9、颌骨骨折或舌缺损引起张口、语言、咀嚼及吞咽功 能明显障碍。
法医学据此将损伤是划分致命伤与非致命 伤。若为非致命伤(Nonfatal injury)又划分 重伤、轻伤、轻微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 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临床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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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由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于1986年12月公布。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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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辅 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注明 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入院日 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主诉、 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称、编号、 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会诊意见、 出院小结等。
❖ 思维内容障碍: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为 常人所理解。
•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害 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21
感觉、知觉障碍:
❖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 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 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行 补充鉴定。
❖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 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 合鉴定。
4
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损伤与赔偿
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
罪人以自己的 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 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
作 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
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

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

5.联合鉴定 在案件鉴定工作中有时 遇到所要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 要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有困难时,可以 采取联合鉴定。联合鉴定可以是几个鉴 定机关的法医工作者共同进行,也可以 聘请临床专家和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 员组成联合鉴定组。
四、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的格式 临床法医学鉴定书包括鉴定书、报告书、 意见书和说明书 。 鉴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前言 2.案情摘要 3.临床资料摘录 4.法医临床学检查 5.分析说明 6.鉴定结论
2、直接引起危及生命 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1.临床法医学鉴定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受司 法机关的委托,对被鉴定人运用临床法医学理 论和技术进行检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讨论 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称为临床法医学鉴 定。 2.补充鉴定 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 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不够完备,鉴定人没有很 好地利用办案单位提供的材料,没有完全解决 案件中所提出的问题;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 论的论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新材料,而提交给原 鉴定人进行补充或解答新问题称为补充鉴定。
4.现场勘验 在临床法医学鉴定工作中,一般案件均 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但是有少数案件 在鉴定损伤性质或判定成伤机制有困难 时,法医工作者应该进行现场勘察,甚 至可以让伤者在现场进行受伤过程重现, 以便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制作 每鉴定一个案件,法医工作者要依据委 托单位的要求,仔细阅读办案人员提供 的资料,在认真对被鉴定人进行临床法 医学检查的基础上,针对鉴定事项逐条 进行分析说明并最后作出鉴定结论,以 鉴定书的形式提交委托机关。
临床法医学
第一章 绪论
吉林大学法医学教研室
第一节 概

一、临床法医学的概念 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 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 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通过临床法医学鉴定,为司法机关及有关部 门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科学的证据。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与法医神经病学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与法医神经病学

概述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和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分支。

损伤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致伤性质、致伤工具、致伤方式、损伤类型、损伤程度、伤残、后期医治费用。

研究的内容损伤方面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其它方面临床法医学的任务1提供罪与非罪的证据(例) 2为揭露犯法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例)3正确处置人民内部矛盾 4为医疗纠纷的处置提供依据5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法规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进程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而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人就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一、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

二、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 3、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4、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专家。

鉴定人的义务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故意弄虚作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鉴定书提交司法机关以前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意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书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完善保管所有鉴定资料料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全数案情及所有相关资料,有权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足、又无法弥补而阻碍鉴定结论的鉴定;几名鉴定人如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临床法医学鉴定人与案件两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的受理2了解案情3临床法医学检查4现场勘验5制作鉴定书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的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临床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提出委托,鉴定人第一了解案件的鉴定目的和要求,案件材料是不是齐全,可否查验鉴定,决定是不是受理或退回。

《临床法医学解析》课件

《临床法医学解析》课件
临床法医学解析
目录
• 临床法医学概述 • 临床法医学的核心概念 • 临床法医学的应用 • 临床法医学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
案 • 临床法医学的未来发展
01
临床法医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临床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和生 物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涉及法律 问题的活体进行鉴定的科学。
特点
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涉及法 律问题的鉴定,强调医学和法学 的跨学科性。
历史
临床法医学起源于古代的司法鉴定,随着医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发展成 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发展
现代临床法医学不断吸收新技术、新方法,如基因检测、影像诊断等,为鉴定 工作提供了更准确、更可靠的手段。同时,临床法医学也在不断拓展研究领域 ,如精神疾病与犯罪的关系等。
02
临床法医学的核心概念
死亡判定
临床法医学的重要性
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促进医学和法学的发展
临床法医学的鉴定结果可以为司法审 判提供关键证据,有助于公正、准确 地处理案件。
临床法医学是医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 产物,其发展有助于推动两个领域的 进步。
保障公民权益
通过临床法医学鉴定,可以保护受害 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
临床法医学的历史与发展
尸体检验的结果对于判断死者是否存 在暴力、中毒、疾病等因素具有重要 意义。
尸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尸表检查、尸体 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以全面揭 示死者的病理变化和损伤情况。
伤痕分析
伤痕分析是临床法医学中用于推断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致伤时间的重 要手段。
通过分析伤痕的形状、大小、深浅、排列等特征,结合现场勘查和证人 证言,可以推断出致伤工具的类型、使用方式以及致伤时的位置和角度

临床法医学鉴定课件

临床法医学鉴定课件

第四节 精神状态鉴定
• 一、鉴定的任务 • 1、怀疑被告有精神疾病,需要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并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2、被告在犯罪后或在施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精神异
常需要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惩 罚的减免或者保外就医 • 3、如果对被害人和证人在精神健全问题上持有怀疑是, 也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的情节以及证词的法律 效力 • 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怀疑当事人有精神病,需要进 行鉴定,以确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确定监护人。 • 5、如果确定为精神病,需要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也应提 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参考。
检查是否大体一致,有无重大矛盾,整个过程 是否符合精神病的一般规律 • 3、深入细致地了解违法行为的详细过程,以便 从中发现破绽 • 4、对当事人进行仔细观察与分析 • 5、必要时可隔离观察,同时用假治疗、真治疗 对照, • 6、伪装的程度常常与伪装的动机有关
(三)伪装精神病与癔症的鉴别
• 1、癔症多有癔症性格,如高度情感性,感情色彩浓厚, 暗示性强,疑心大等;而伪装精神病者可无特殊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及内容 • 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
理等医学问题都应该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 • 临床法医学鉴定内容广泛:人身伤害、残废、
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或造作病、虐 待、性功能和性犯罪等医学问题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
•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 1、案件受理 • 2、了解案情 • 3、活体检查 • 4、现场勘查 • 5、制作鉴定书 •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 1、临床法医学鉴定 • 2、补充鉴定 • 3、再鉴定 • 4、联合鉴定
• (二)诈病的常见表现 • 1、伪装疼痛 • 2、伪装视觉、听觉和语言功能障碍 • 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 4、伪装内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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