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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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又称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 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 问题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分支。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凡涉及人身伤害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残 等级评定,性侵中被害人检验,犯罪嫌疑人或被拘留者保外就医的 疾病和残疾评定,人寿保险残疾与疾病确认,家庭暴力伤害以及医 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评定,赔偿医学,活体年龄推断等均是临床法医 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 疗纠纷的鉴定。 法医临床学是一门囊括了整个临床医学所有分支学科的全科医学, 高度的综合性是该学科最大的特点。
无法满足所有伤者需要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3、工作对象不同
医生:
患者还可以接受若干有创或对身体有害的 检查与治疗 (1)无创性检查;(2)检查方法客观,不 依赖主观感受;(3)程序公正(两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4、工作结果不同
医生:
以治疗效果论(病历质量无关治疗效果)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丧失听觉”
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 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 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 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半径小于10度。 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 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 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 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上
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 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一)损伤鉴定的意义
2、为民事案件的审理与赔偿额度的
2、造作病(伤)。故意损害自己身体或授意他人在自己 身体上造成损伤或者疾病称为造作伤或造作病。
(1)造作病(伤)的主要特点:有一定的企图和目的; 造作伤的部位常与目的与企图有关;病变和体征明显易查; 对待检查配合,要求治疗;损伤常不危及生命。 (2)造作病(伤)的法医学鉴定:基本方法与诈病的鉴 别方法相同,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查、损伤检查可以甄 别
鉴定人:鉴定意见(法律性文件,法定证据)
法医临床学
一、损伤的鉴定
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三、炸病(伤)与造作病(伤wk.baidu.com的鉴定
四、虐待的鉴定 五、性问题的鉴定
一、损伤的鉴定
损伤:通常是指机体遭受外力作用,造
成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
损伤的鉴定包括:1、损伤的类型;2、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1、思维方式不同
医生:根据伤情进展作出判断和处理(顺向思维)。
对伤者合理信赖 实进行回顾性分析。(逆向思维)
对伤者持怀疑态度
鉴定人:先看目前的情况,然后根据已经发生的事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2、工作目的不同
医生:
目的与伤者一致
鉴定人:中立性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肢体残废”是指由各
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 能。如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五个以 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 影响肢体功能等等。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 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 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三、炸病(伤)与造作病(伤) 的鉴定
1、诈病(伤)。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伤),称为诈病(伤), 或称伪病(伤)。
(1)诈病(伤)的主要特点:有一定的企图和目的;常伪装以症状 为主而不易客观检查的疾病,如疼痛、聋、盲、精神病等;过分夸 大病情或者症状;症状混乱而矛盾;病程反常;体检不合作等。 (2)诈病(伤)的法医学鉴定:诈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没有特 别的方法可以识别。主要依据鉴定人表现的各种症状与体征。结合 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对各种资料的综合分析而确诊。
确定提供依据
(二)损伤鉴定要点
1、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以原发性损伤以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
者后遗症为依据
3、鉴定人要亲自检查患者
4、掌握鉴定的时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
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能力
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机体与所从事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劳动能力丧失多指由于各种损伤或疾病的结果,使 劳动能力鉴定为法庭判决或保险公司处理伤害案件
或者疾病所致劳动能力障碍的赔偿提供依据,为正 确处理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障碍的福利待遇问题 提供依据。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
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 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 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 原有工种。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 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成伤机制;致伤物推定;3、损伤的性质; 4、损伤的程度;5、损伤的时间。
(一)损伤鉴定的意义
1、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与量刑提供依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 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 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法医临床学又称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 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 问题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分支。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凡涉及人身伤害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残 等级评定,性侵中被害人检验,犯罪嫌疑人或被拘留者保外就医的 疾病和残疾评定,人寿保险残疾与疾病确认,家庭暴力伤害以及医 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评定,赔偿医学,活体年龄推断等均是临床法医 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 疗纠纷的鉴定。 法医临床学是一门囊括了整个临床医学所有分支学科的全科医学, 高度的综合性是该学科最大的特点。
无法满足所有伤者需要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3、工作对象不同
医生:
患者还可以接受若干有创或对身体有害的 检查与治疗 (1)无创性检查;(2)检查方法客观,不 依赖主观感受;(3)程序公正(两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4、工作结果不同
医生:
以治疗效果论(病历质量无关治疗效果)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丧失听觉”
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 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 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 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半径小于10度。 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 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 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 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上
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 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一)损伤鉴定的意义
2、为民事案件的审理与赔偿额度的
2、造作病(伤)。故意损害自己身体或授意他人在自己 身体上造成损伤或者疾病称为造作伤或造作病。
(1)造作病(伤)的主要特点:有一定的企图和目的; 造作伤的部位常与目的与企图有关;病变和体征明显易查; 对待检查配合,要求治疗;损伤常不危及生命。 (2)造作病(伤)的法医学鉴定:基本方法与诈病的鉴 别方法相同,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查、损伤检查可以甄 别
鉴定人:鉴定意见(法律性文件,法定证据)
法医临床学
一、损伤的鉴定
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三、炸病(伤)与造作病(伤wk.baidu.com的鉴定
四、虐待的鉴定 五、性问题的鉴定
一、损伤的鉴定
损伤:通常是指机体遭受外力作用,造
成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
损伤的鉴定包括:1、损伤的类型;2、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1、思维方式不同
医生:根据伤情进展作出判断和处理(顺向思维)。
对伤者合理信赖 实进行回顾性分析。(逆向思维)
对伤者持怀疑态度
鉴定人:先看目前的情况,然后根据已经发生的事
医生与法医临床学鉴定人
2、工作目的不同
医生:
目的与伤者一致
鉴定人:中立性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肢体残废”是指由各
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 能。如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五个以 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 影响肢体功能等等。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 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 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三、炸病(伤)与造作病(伤) 的鉴定
1、诈病(伤)。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伤),称为诈病(伤), 或称伪病(伤)。
(1)诈病(伤)的主要特点:有一定的企图和目的;常伪装以症状 为主而不易客观检查的疾病,如疼痛、聋、盲、精神病等;过分夸 大病情或者症状;症状混乱而矛盾;病程反常;体检不合作等。 (2)诈病(伤)的法医学鉴定:诈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没有特 别的方法可以识别。主要依据鉴定人表现的各种症状与体征。结合 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对各种资料的综合分析而确诊。
确定提供依据
(二)损伤鉴定要点
1、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以原发性损伤以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
者后遗症为依据
3、鉴定人要亲自检查患者
4、掌握鉴定的时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
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能力
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机体与所从事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劳动能力丧失多指由于各种损伤或疾病的结果,使 劳动能力鉴定为法庭判决或保险公司处理伤害案件
或者疾病所致劳动能力障碍的赔偿提供依据,为正 确处理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障碍的福利待遇问题 提供依据。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
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 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 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 原有工种。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 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成伤机制;致伤物推定;3、损伤的性质; 4、损伤的程度;5、损伤的时间。
(一)损伤鉴定的意义
1、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与量刑提供依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 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 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