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S-03-FSS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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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S-03-FSS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SOLAS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D部分脱险

第13条脱险通道

3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3.4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1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船上应存有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2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内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3所有客船的每一主竖区,应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4所有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除应配备本条3.4.3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外,还应在每

一主竖区配备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5但是,本条3.4.3和3.4.4不适用于形成各个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所定义

的第(6)、(7)、(8)或(12)类处所的船舶首端或尾端的主竖区。

(3.2.5 脱险通道的标志)

3.2.5.1 除应符合第II-1/42和III/11.5条关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外,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

通道应在脱险通道所有各点(包括拐弯和交叉处),用位于甲板以上不超过300 mm的照明或荧光条指示装置予以标示。此标示必须使乘客能够辨认脱险通道并易于识别脱险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并应布置成任何单个灯的故障或一个照明条的切除不会导致标示失效。此外,脱险路线的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的标识应采用荧光材料或用照明标示。主管机关应确保该照明或荧光设备的鉴定、测试和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4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4.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4.3.1 在所有船上的机器处所内,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随时可用。在发

生火灾时,这些位置应能随时迅速和容易地到达。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位置的确定应考虑到机器处所的布置和通常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员数量。①

4.3.2这些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在第1

5.2.4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中标出。

4.3.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 C 第3章人员保护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1 总则

.1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定义

.1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3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细节

.1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3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4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5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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