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业务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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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各处室、审计评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市政府14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已进入贵阳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且业绩考核符合要求的机构。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执业规范要求,接受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二、质量控制(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确保审计质量,对承办的审计(评审)项目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审计(评审)工作中应认真验证、核实送审资料(签证单、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等),对审计(评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投资处或中心书面反映。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9]648【发布日期】2009-11-5【生效日期】2009-10-1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静安区财政局2019年7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管理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切实提高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质量,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静财发[2018]18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预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区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纳入区财政局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和其他具备项目预算评审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根据项目需要,受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预算评审,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助服务,协助区财政局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自主选用、分类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区财政局委托评审服务前,根据不同项目的评审管理特点和要求、以及中介机构考核情况等因素,选择中介机构。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市融资平台公司,各入库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2016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章中介机构评审管理第四章违规责任第五章附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已纳入市财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单位(以下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是指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沧县政办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7〕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沧州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能够承担工程结算造价审核业务,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所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代理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有关行业资质许可的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

第二章中介代理机构库建设与使用第四条建立“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库”,由市交易中心具体使用和维护,并配合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按照“入场即入库”的原则,凡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均纳入中介代理机构库进行登记管理。

市交易中心对其进行信息采集。

中介代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后,市交易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入库工作。

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中介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息采集的,1年内禁止该企业信息采集入库。

第六条委托人(采购人、出让人等,下同)可自行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若从市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中介代理机构委托办理交易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选取中介代理机构。

第七条为方便委托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可向委托人公开中介代理机构库有关信息,委托人按项目要求从库中自行选取中介代理机构。

市级重点项目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考评为A级的中介代理机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考评为B级及以上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八条委托人自行选定中介代理机构的,需在项目入场登记时提报自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协议书复印件。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控探析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控探析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控探析作者:杨绎来源:《审计与理财》2024年第02期一、前言现阶段,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因编制人数受限,审计人员基本以会计审计类专业为主,工程审计专业人员比例偏少。

对于大型基建项目,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需求,导致在对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环节容易出现审计风险。

因此,审计机关适当的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如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的矛盾。

而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搞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为了赚取报酬“做审计”,资金拨付单位为了走流程“请审计”,这样一来,导致社会审计与实际严重脱节,甚至出现虚假审计的情况。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社会化营利性质,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防范化解日益突出的协审风险成为审计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

为此,笔者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风险进行了梳理,并提出防范审计风险的建议。

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1.技术能力风险。

政府工程项目涉及专业种类多样、技术性难度大、涉及面复杂,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仅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还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执行、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审计。

这就要求社会审计机构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还应当熟悉财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知识。

然而这些人员中既熟悉工程技术,又懂财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且知识更新相对缓慢,面对复杂的工程审计,审深、审透的方法還不多,往往只关注工程造价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不加以判断,对问题的敏感性认识不够,缺乏寻找背后深层次问题的能力。

2.协同合作风险。

社会中介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人手较紧,不能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甚至派出的人员同时承担了多项审计业务,造成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审计结果。

新时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新时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考核结果,以"优胜优先、兼 顾公平"为原则,通过自主委托、择优比选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H起试行。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市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考核内容进行 适时调整。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12、编审概(预)算、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造价计价中工程量明显按比例扩大或 缩小情形的,或造价成果被审计局或财政局核实为多计工程造价的每次扣5分;
13、代理过程中,因存在过失,导致项目被动延期开标或重新招标的,每次扣6分; 14、擅自修改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确认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每处扣10分;
1、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造价咨询活动的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职格;
3、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能力,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通过市住建局组织的专业测 评或考试,取得上岗证;专职人员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挂牌上岗,上岗证不得转借;
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为两家及以上招标中介机构服务;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在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中介活动,并对中介业 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考核办法
第十条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市住建局分别对造价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打分,具体内容由"基础考 核”、"日常考核"、检查考核”构成(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综合反映中介机构履约能力。
4、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投资评审中心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 (2)

投资评审中心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 (2)

投资评审中心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投资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投资评审中心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投资评审中心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1.中介机构:指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从事投资咨询、尽职调查、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四、中介机构的甄选与评价1.投资评审中心将会制定中介机构的甄选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有权选择适合的中介机构。

2.在中介机构的甄选过程中,投资评审中心将会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评审中心将会建立中介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和考核。

五、中介机构的管理1.投资评审中心将会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介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中介机构应按照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投资评审中心将会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中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5.对于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或工作失误,投资评审中心将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给予警告、暂停合作或解除合作等。

六、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1.中介机构应保守投资评审中心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

2.中介机构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投资评审中心的利益。

3.中介机构不得将投资评审中心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七、中介机构的费用与报酬1.中介机构的费用和报酬将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确定。

2.投资评审中心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和报酬。

八、违约责任1.中介机构如因违约行为导致投资评审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评审中心如因违约行为导致中介机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投资评审中心的所有中介机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珠财[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3〕244号)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全面提高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并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报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2013年11月13日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在珠海市财政部门网站登记,并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指对代理机构的日常执业行为实行量化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平台,并负责制定及修改完善信用考评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含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限对代理机构实行考评计分、报送,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湘财绩〔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5〕2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2、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8月21日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按照“谁建库,谁考核”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级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建立的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接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机构。

三、考核内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包括财政部门委托的重点评价项目工作质量和预算部门委托的自评项目工作质量考核。

主要考核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现场评价、报告撰写、基础工作、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渝高法〔2016〕240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渝高法〔2016〕240号为科学评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的工作,促进管理人规范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对机构管理人的工作评估采取个案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评估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

年度评估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评估结果是对管理人作出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等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机构管理人应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提交个案履职报告,对其在个案中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机构管理人的个案履职情况,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评估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

个案评估工作应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完成。

个案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管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申请复核。

第四条机构管理人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年度履职报告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该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个案评估分数、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破产实务研究成果及被处罚情况等。

第五条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结合机构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从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评估结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评分。

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手册威海市财政局监制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33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审价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在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执业,并对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大中型投资项目审价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有相应审价经验,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全面质量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体系,成立由分管局长、评审中心主任、项目评审负责人、审价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审价结论、工作底稿、审价报告书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价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审价质量控制小组集体研究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其他问题或间接利益关系,可能对项目审价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

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号)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5日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展省级投资评审覆盖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4〕1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购买中介机构评审服务的省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评审内容包括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购买服务的项目提供评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

第四条为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按照“择优进库、随机分配、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六条中标的中介机构进入省财政厅专家库(评审机构备选库),在3年服务周期内,具备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A类或B类事务所;其它社会力量也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三)在选定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四)具有履行项目评审业务所必需的设备软件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明财(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财(办)〔2022〕5号三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制定《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2022年8月17日附件三明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财政局对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第三条三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取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取,由三明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程序确定。

三明市财政局与选定的中介机构订立具体评审项目的《委托评审合同》。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适应于评审要求的稳定专业团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参与财政评审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六)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评审中心监督管理并能承担相应责任;(七)在三明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八)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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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财政局
社会中介机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业务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评审行为,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执业资质,且已取得参加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

第三条考核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

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项目交叉评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汨罗市财政局相关股室组成。

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

对协作机构的评审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

主要针对协作机构的基本情况、项目评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
式,实行l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15分。

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

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劳动福利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评审力量20分。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包括爱岗敬业、客观独立、沟通协调、请示报告、快捷高效等方面。

项目评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评审人员的评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应评审中心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评审质量及效益50分。

①项目建设单位在对预算评审项目初审结论的复核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错误,经核实为中介机构的差错,按照误差金额与该项目送审金额的比率,扣除此项内容的相应比率分值;②评审中心采取项目交叉评审考核方式,即不定期选取项目,不事先告知协作机构,而将同一评审项目同时委托两方协作机构进行评审,并将审减额较多或审增额较少的初审结论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复核,该结论一经项目建设单位签字认可,便作为评审中心出具报告的依据。

初审结论未经采纳的一方,将扣除该项分值中的5分。

为保证公平,每年评审中心将抽取一定的项目作为交叉审核项目,每个协作机构接受1—2次考核,考核结果即时公布,并接受中介机构
质疑。

3、评审时效10分。

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

未经评审中心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4、评审优化与创新能力5分。

是否积极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研讨,有关建议和创新优化评审项目是否发挥效益并得到评审中心认可。

第八条考核程序
1、由评审中心提出日常考核中纳入项目交叉评审考核的评审项目,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2、评审中心负责日常考核的记录与汇总,年末组织集中考核。

协作机构接到评审中心考核通知后,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评审中心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协作机构单位基本情况,并将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提出初步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查。

3、考核意见审查通过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排名的初步结果向协作机构进行通报,接受协作机构的质疑与监督。

4、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排名初步结果,确定考核结论。

结论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一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考核奖惩
1、依照考核得分排名,次年安排预算评审项目,依次趋向于排名较高的协作机构。

2、日常考核处罚:①预算评审项目在评审结果的复核或项目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为协作机构的差错,使评审中心在信誉等方面遭受损失,评审中心将按照相关合同,追究其经济责任,具体措施如下:误差额与送审额相比,误差率在3%--6%以内的,扣除50%的评审费用,误差率在6%--10%以内的要求协作机构重审并出具书面检讨;误差率在10%以上的,停止分配协审业务。

②项目交叉评审考核中,初审结论未经采纳的一方,扣除该项目所有评审费用。

3、因协作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安排下一阶段的评审项目委托。

4、考核过程中发现协作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的委托;未参加行业管理机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汨罗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汨罗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考评表
考核方式一级
指标
总分

二级指标分值扣分情况
集中考核单位
基本
情况
15分
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2分
有无不良社会记录2分
是否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2分
办公场所是否规范1分
是否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2分
是否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2分
是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1分
是否建立劳动福利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1分
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1分
是否建立廉政制度及落实情况1分
日常考核评审
力量
20分
评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3分
评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3分
评审从业人员评审服务是否良好3分
是否配备复核人员6分
是否积极应评审中心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5分
评审
质量
50分
是否出现评审差错25分
是否较大程度地发挥了财政评审的效益25分
评审
时效
10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保持保量完成评审工作10分评审
优化
及创
新能

5分
是否积极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研讨2分
有关建设是否得到评审中心认可2分
创新优化项目是否发挥效益1分
合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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