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防行政审批对外告知

合集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大审批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现予以公告。

今后,市级行政部门需要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现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04〕8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 1│财政│行政许可事项│││ 局├─┬────────────┬─────────────────────┤│││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账户审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2000〕60号)│││├─┼────────────┼─────────────────────┤│││3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方式审批││││├─┼────────────┼─────────────────────┤│││4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云财会〔2003〕40号)│├──┼──┼─┴────────────┴─────────────────────┤│ 2│城市│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局│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2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核发│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市│《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主城规划│││││级保留部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地│行政许可事项│││ 方├─┬────────────┬─────────────────────┤││ 税│1 │印制发票(包括冠名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务││审核│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局├─┼────────────┼─────────────────────┤│││2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 │对纳税人不设置账簿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税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3│ 地│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 方│││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 务│││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2〕│││ 局│││65号)│││├─┼────────────┼─────────────────────┤│││3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企业所得税审批│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4 │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核│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5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房产│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局│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级保留部分)││││├─┼────────────┼─────────────────────┤│││3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核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4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房屋权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 │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房产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条例》│├──┼──┼─┴────────────┴─────────────────────┤│ 5│工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管理│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 局│││理实施办法》│││├─┼────────────┼─────────────────────┤│││2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销登记││││├─┼────────────┼─────────────────────┤│││3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注销登记││││├─┼────────────┼─────────────────────┤│││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6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业登记││││├─┼────────────┼─────────────────────┤│││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注销登记││├──┼──┼─┼────────────┼─────────────────────┤│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5│工商│8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行政││、变更、注销登记│资企业管理登记办法》│││管理├─┼────────────┼─────────────────────┤││ 局│9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登记│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更、注销登记│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动管理办法》│││││、注销登记││││├─┼────────────┼─────────────────────┤│││14│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管理办法》│││├─┼────────────┼─────────────────────┤│││15│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6│市场登记证新办、变更、注│《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销登记││││├─┼────────────┼─────────────────────┤│││17│商品展销会登记│《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2 │公司章程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 │公司清算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7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出资人)变动备案│则》│││├─┼────────────┼─────────────────────┤│││8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9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注销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10│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更、注销登记││││├─┼────────────┼─────────────────────┤│││1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1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备案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登记││├──┼──┼─┼────────────┼─────────────────────┤│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 5│工商│1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注销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行政││支机构备案登记│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管理├─┼────────────┼─────────────────────┤││ 局│16│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清算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17│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收人备│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案登记││││├─┼────────────┼─────────────────────┤│││18│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延期、注销登记│登记管理办法》│││├─┼────────────┼─────────────────────┤│││19│拍卖企业竞拍活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1号)│├──┼──┼─┴────────────┴─────────────────────┤│ 6│公安│行政许可事项│││ 局├─┬────────────┬─────────────────────┤│││1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 │养犬许可证核发│《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通行证》签发及签注│暂行管理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通行证》签发│暂行管理办法》│││├─┼────────────┼─────────────────────┤│││5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签发及签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证》签发││││├─┼────────────┼─────────────────────┤│││7 │受理加入、退出、恢复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籍申请││││├─┼────────────┼─────────────────────┤│││8 │口岸签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9 │《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临时居留证》签发│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10│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11│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留证》申请│实施细则│││├─┼────────────┼─────────────────────┤│││1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注││││├─┼────────────┼─────────────────────┤│││13│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通行证》审核││││├─┼────────────┼─────────────────────┤│││14│受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请││││├─┼────────────┼─────────────────────┤│││15│《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16│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补发、注销│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 6│公安│1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局│││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9│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汽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程救险车标志图案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审批││││├─┼────────────┼─────────────────────┤│││2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络安全审核││││├─┼────────────┼─────────────────────┤│││26│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输许可││││├─┼────────────┼─────────────────────┤│││27│占用道路或在道路两侧设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户外广│││││户外广告(牌、栏)、指路│告管理条例》│││││牌、门头招牌审核││││├─┼────────────┼─────────────────────┤│││28│云南省道路超限运输准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核发││││├─┼────────────┼─────────────────────┤│││29│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30│设置、拆除、迁移道路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标志、标线或其他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管理设施审批││││├─┼────────────┼─────────────────────┤│││31│设置停车场、停车站、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处审核│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3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核发││││├─┼────────────┼─────────────────────┤│││33│金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4│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建设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审核│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单位│单位│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序号│名称│项││││││序││││││号│││├──┼──┼─┼────────────┼─────────────────────┤│ 6│公安│2 │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局││核发│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云南省保安人员合格证核发│《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 │居民身份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5 │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发││││├─┼────────────┼─────────────────────┤│││7 │机动车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8 │机动车异地安全技术检验通│《机动车登记规定》│││││知书核发││││├─┼────────────┼─────────────────────┤│││9 │《云南省社会消防安全岗位│《云南省消防条例》│││││资格证》核发││││├─┼────────────┼─────────────────────┤│││10│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备案│》│││├─┼────────────┼─────────────────────┤│││11│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安部令第33号)│││││法人和其他组织备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事项的管理职责。

(五)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的职责。

(六)加强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平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提出昆明市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组织编制昆明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规划。

(三)组织起草昆明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四)组织编制(修订)本市战时防空袭方案和保障计划,指导县(市)区编制(修订)县(市)区战时防空袭方案和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全市人民防空群众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拟订核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告知

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告知

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告知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条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本条第1条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配建比例:主城区和呈贡新区按地面建筑面积4%配建,其他县(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二、行政审批流程
申请(人防办窗口)→受理拟办→审核→审批→印发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提交资料
1.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
2.建设计划文件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4.规划条件一份
5.建筑图纸
[ ]总图 [ ]设计说明 [ ]建筑平面图
[ ]高层首层平面图 [ ]单体建筑剖面图、立面图
[ ]地下室平面图 [ ]防空地下室建筑平面图
⒍标注高层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开挖超过3米的多层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开挖小于3米的多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工程占地面积等建设指标的设计图纸及说明文件
五、签发文书
1.《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联系函》
2.《关于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的批复》
六、人防办窗口联系咨询电话:314980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人防结建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防结建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防结建审批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审批机关: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向贵机关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审批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要求,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未有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承诺人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三、承诺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
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承诺人承诺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请验收,并保证
工程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五、承诺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及其相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六、承诺人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或审批要求,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
题或安全隐患,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承诺人承诺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的公正性、廉
洁性予以尊重,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

八、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审批机关备案,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审批机关要求进行调整。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昆政通[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是指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受理和审批职权。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各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同时遵守下列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能及组成第六条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责(一)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延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延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延期、备案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延期、备案工作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规定,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单位,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开展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申报条件(摘自《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一)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二、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省办1份,留用1份,备用1份)。

(一)云南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申报丙级的可不提供);(四)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六)人防工程注册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七)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近3年内的项目不少于3个。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
▪ 食堂宿舍、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 围。
工业建筑项目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 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 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及会议用房等 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 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 产品检验检测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厂房 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 国家和省级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
配套工程配建示例 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50000平方米
二等人员掩蔽部:50000X0.6=30000平方米;
人防电站:600~1000平方米
人防救护站1个单元:有效面积900~950平方米,建筑面积 约1200平方米。
配套工程(物资库):50000-30000-1200-1000=17800平 方米,物资库按规范4000平方米一个防护单元,可配物资 库4个。
▪注意问题:
▪1、工程面积和配建的战时功能是否和行者许可内容一致。
▪2、施工中出现现场变更和发现问题的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按设计文件和合同 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防空地下室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工情 况和工程质量的认定。防空地下室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为制造企业 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其余为非生产性物流 仓库,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工业建筑项目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 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 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 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面积计入非 生产性用房部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2)-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2)-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2)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已于2012年8月7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省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清理了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经认真研究,市政府决定保留22个市级行政部门的75项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目录和办理时限,做好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布工作。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市政府公告2011年第68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下放权限11公安局公安局行政许可项目1本市居民往来港、澳、台证件签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42台湾居民出入境证件审核及签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核发、增驾、申领、换发、补证2;其余即办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除省、市投资,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36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7从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B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1,运输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42机动车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办3户口登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公治发〔2002〕418号)24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年度通行证新增、过户3;其余即办2规划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7将原负责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产业类项目(工业生产)的审批权限下放各规划分局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7将原负责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产业类项目(工业厂房)的审批权限下放各规划分局;其它项目按规模和区位分权限下放规划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费用减免审核《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72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73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12号)报告书14;报告表7;登记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7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外,将市级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4滇池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滇池保护条例》52《排水许可证(含临时)》核发《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53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即办4滇池水域通航安全、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准入审批及在滇池水域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滇池保护条例》35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1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和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3殡葬设施建设审核及审批《殡葬管理条例》24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及审批《地名管理条例》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76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5;变更2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7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38统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部门统计、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暂行办法》39卫生局行政许可项目1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即办10水务局行政许可项目1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5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5按照项目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3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计划2;临时即办11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3;拆除、改造1;减免费用2;缴费即办1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12号)32《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审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3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1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86号)313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3动物防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3;产地2;调运2;其余即办14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按照项目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出让、租赁审查及转让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转让4;其余63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临时用地审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51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除省、市投资,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资质审核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73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5燃气许可证核发《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46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房屋权属、房产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权属5;抵押12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5除省、市投资,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16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项目1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7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跨县营运线路、站场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3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的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广告、宣传标志审批及建筑红线控制区埋设管线或建盖临时构筑物、设施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3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含危险品运输操作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6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市管公路及在市管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和更新采伐行道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37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营资格证、营运证2;服务证即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船舶登记及最低安全配员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17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1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3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10;经营7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审核10;审查10;验收101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和产权无偿划转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3〕4号)520防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建设工程选址避开活断层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除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省、市投资跨县区的建设工程和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东川、寻甸、禄劝、富民、安宁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全性评价2;设防要求3除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省、市投资跨县区的建设工程和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安宁、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寻甸、东川、富民、禄劝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21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1无线电频率、台站及呼号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4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核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02《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筹建10;验收83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市级保留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结束——。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阶段
1.递交申请材料
(1)准备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材料至人防办公室
2.资料审查
(1)人防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
(2)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现场勘察阶段
1.安排勘察时间
(1)安排人防工程勘察时间
(2)通知申请人参与勘察
2.进行勘察
(1)检查工程现场符合要求
(2)记录勘察情况和问题
三、技术审查阶段
1.提交技术方案
(1)编制人防工程技术方案
(2)提交技术方案至人防办公室
2.技术评估
(1)人防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2)提出技术改进建议
四、审批批复阶段
1.审批流程
(1)人防办公室审核勘察和技术方案(2)决定是否批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2.发放许可证
(1)颁发人防工程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申请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企业及公民。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秘密)第四十八条;《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出涉密件外,其余均已公开,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

三、实施机关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委托组织,受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项目申报须同时提供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2.项目申报须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或是项目属地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权属证明;3.项目建筑方案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并确保各项经济指标正确、同步;4.人防工程应在项目建设时提前或同步建设。

5.申报要件齐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申报同时不进行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2.不能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3.不能提供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或是项目属地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的;4.项目建筑方案应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以及经济指标错误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优质软环境,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4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公告明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发起、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进行至相应环节时,应当申办相应行政审批手续或管理服务手续。

第五条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环节如下(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申办后一环节时,应当取得前一环节行政审批手续)。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告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部门2003年7月31日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暨行政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办理时限、行政审批地点通告如下:一、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我市已分两批公布了市级行政部门取消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382项。

目前,昆明市45个市级行政部门仍保留的行政审批类事项共518项。

其中,审批事项332项,核准登记事项12项,核准事项15项,登记备案事项57项,审核事项102项。

上报事项中需报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107项(含登记备案事项5项),上报国家审批的事项3项。

以上事项共有466项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并开始办理,其余的52项因工作需要仍在各部门办公地点办理。

累计即办件237项,承诺件281项。

二、市级各行政部门,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仍留在各部门办理外,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于8月11日前,全部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

凡各部门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工作人员,报市监察局备案,以便对今后各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市级各行政部门要求新设立审批事项的,应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立。

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审批程序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整改结果
不 整

报分管领导提出 审核意见
不予批准
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
图1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下载地址:2234990140@(rfb67892006)(昆明市晋宁区人防行 政审批报建相关表格)
样表
昆明市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表
[20 ]第 号

设置单位

安装地点
警 警报器名称 申
请报
生产厂家
单器
额定功率
位概
控制方式
填 况 报件联系人

申请
管理部门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安接件 处理

县(市) 区审核
批勘 察 意见

门 指挥
填 通信处 审查
写 意见
申请单位(章)
申请资料 报件人(日期) 接件人(日期)
接件人 接件日期
审查 审核 接件人 接件日期 审查 审核
分管 领导 审核 意见
接件人 接件日期
附件 1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
需要补 正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受理(发放《受 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审批不通过,返回窗口作 退件处理
现场审查 结果
通知申请人整改


人防科提出意见 整改合格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8•【字号】昆政通[2002]13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通[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便民服务中心自今年一月份建立以来,对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2月28日在我市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巩固、完善市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3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

二、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的职责范围执行。

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对于能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彻底简化审批手续,全权委托本行政职能部门的便民服务窗口代表本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便民服务窗口使用本部门的行政公章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确有困难不能将行政公章带入窗口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刻制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在便民服务窗口使用。

公章字样统一定为:“昆明市×××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为圆形,在涉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中,该公章的效力等同于部门的行政公章。

四、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按3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的要求,自行清理本部门(含下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有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按本通知附表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31日前将附表一、二分别报送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局。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详细内容。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多渠道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

第七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逐步建成数量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护工程体系的总体目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昆政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排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

二、重点任务(一)严格执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机制。

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理有关事项,对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告知承诺制适用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市级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完成时限:立即执行,长期坚持。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办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办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办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办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国家人防办网站《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全文转发,望认真执行。

附:国家人防办网站《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附件:关于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的公告2014年4月,国家人防办印发《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以来,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组织考察评估,有343家企业取得从业能力证书,从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促进了人防建设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同时随着从业企业数量骤增,质量监管力量相对不足,也出现了恶性竞争加剧、产品质量鱼龙混杂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有效实施质量监管,国家人防办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人防系统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意见出台前,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申报工作。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紧完善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深入查找矛盾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积极稳妥推进人防建设质量监管改革。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人防行政审批对外告知一、行政许可内容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含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条情形之外的民用建筑,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修建防空地下不经济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情形及相应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多层建筑,按照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第1条情形之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三)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按照相应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2.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6.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7.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我办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四)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因城市建设对确需拆除的防空地下室,按照下列相应的标准补建防空地下室:1.拆除等级防空地下室,按照不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原抗力标准的等级防空地下室。

2.拆除非等级防空地下室,补建6B级抗力标准的等级防空地下室。

3.拆除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于补建的,由拆除单位按应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

4.对确需改造的防空地下室,按照不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标准进行改造。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1.《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5.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6.项目建筑方案图原件一套,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等(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7.人防位置示意图三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人防位置示意图要求在总平面图上将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出明显标识;8.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它报审资料;9.人防面积计算表(原件一份)。

具体要求如下:①总平面图应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整个场地的原始地坪竖向标高、正负零相对、绝对标高的表达、地下室范围线等;②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单体,提供所有单体的首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上应注明本层的建筑面积,若首层平面架空或局部架空,同时提供首层面积和架空部分的面积;③多层建筑单体提供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④地下室剖面图,应提供2个主要方向的剖面,工程埋置深度表达清楚。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昆明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原件1份);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置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等(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6.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它报审资料。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三)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昆明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原件1份);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置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等(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6.减免申请(原件一份,申请须为申请单位的红头文件);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它报审资料。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四)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1.防空地下室拆除(1)《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拆除申请表》(原件1份);(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4)防空地下室原竣工图(复印件1套)。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2.防空地下室改造(1)《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申请表》(原件1份);(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防空地下室改造方案(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4)防空地下室原竣工图(复印件1套)。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昆明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昆明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拆除申请表》、《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申请表》、《项目人防面积计算表》、法人身份证明(样本)、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以上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或在昆明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办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市人防窗口。

联系电话:63149805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防办窗口)→受理拟办→审核→审批→印发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一)防空地下室建设、缴纳(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建设:3个工作日2.缴费:即办3.减免:2个工作日(不包含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4.拆除:1个工作日5.改造:1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二)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防空地下室建设、缴纳(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防空地下室建设《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的批复》,无期限限制。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昆明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批复》,无期限限制。

3.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昆明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批复》,无期限限制。

(二)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1.防空地下室拆除《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拆除申请的批复》,无期限限制。

2.防空地下室改造《昆明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申请的批复》,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许可后,方可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缴纳(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拆除或改造。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为便于大家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咨询业务疑惑,昆明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建立了一系列交流平台。

欢迎加入或关注:一、昆明市勘察设计工作qq群:主要为各单位报送节能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抗震专项审查、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及年检等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和经验交流。

各审查审批服务指南、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最新政策文件等均在群共享中免费分享。

群号为:33320076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