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防行政审批对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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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防行政审批对外告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含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条情形之外的民用建筑,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修建防空地下不经济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情形及相应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基

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多层建筑,按照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第1条情形之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三)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按照相应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2.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

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6.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

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7.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我办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四)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

因城市建设对确需拆除的防空地下室,按照下列相应的标准补建防空地下室:

1.拆除等级防空地下室,按照不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

原抗力标准的等级防空地下室。

2.拆除非等级防空地下室,补建6B级抗力标准的等级防空地下室。

3.拆除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于补建的,由拆除单位按应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

4.对确需改造的防空地下室,按照不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标准进行改造。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1.《昆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建筑方案图原件一套,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等(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

7.人防位置示意图三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人防位置示意图要求在总平面图上将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出明显标识;

8.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它报审资料;

9.人防面积计算表(原件一份)。

具体要求如下:

①总平面图应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整个场地的原始地坪竖向标高、正负零相对、绝对标高的表达、地下室范围线等;

②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单体,提供所有单体的首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上应注明本层的建筑面积,若首层平面架空或局部架空,同时提供首层面积和架空部分的面积;

③多层建筑单体提供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④地下室剖面图,应提供2个主要方向的剖面,工程埋置深度表达清楚。

注: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本各一套,电子图纸采用CAD2004版本以下,天正3格式。

(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昆明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原件1份);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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